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启示
2020-03-11刘影
刘 影
内容提要|二战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调整对日本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日本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背后逻辑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特征始终保持协同,即:当技术处于追赶阶段时,知识产权政策的总体特征是弱保护;当技术实现赶超后,知识产权政策才转为强保护。小泉政府于2002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口号,标志着知识产权政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跟跑和领跑并存的阶段,且多数产业处于跟跑阶段。鉴于此,我国在制定下一阶段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时,应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特别是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构建兼顾创新和扩散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从极力追赶技术先进国家到反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日本知识产权政策实现了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即当技术处于追赶阶段时,知识产权政策的特征是弱保护;在技术实现超越后,知识产权政策才转为强保护,2002 年小泉政府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口号,标志着知识产权政策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可以说,二战后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理念与其经济发展阶段保持着逻辑上的一致性。对中国而言,自2008 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并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政策规定。这些知识产权政策呈现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趋势。对所有产业一刀切地适用相同政策,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高于部分产业发展的需要。本文借他山之石来反思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如何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这一问题,以期为下一阶段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制定提供若干启示。
一、技术追赶阶段的日本知识产权政策
从明治维新开始,日本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注重加强本土技术创新,并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二战后,日本的技术追赶沿袭了明治维新时期的特点,鼓励引进技术的同时巩固国内技术能力。日本经济在战后快速恢复,并于1960 年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973 年全球石油危机爆发,日本政府开始重点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并于20 世纪80 年代在ICT 产业开发和应用上向美国发起了挑战。20 世纪80 年代末,日本完成了技术追赶,在诸多前沿科学技术方面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本部分主要考察日本在技术追赶阶段,即明治维新到二战前、二战后经济迅速恢复和经济快速腾飞三个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重点研究各时期知识产权政策的特点、面临挑战和改革的国内外背景等问题。
(一)从明治维新到二战前:引入知识产权制度
19 世纪中后期,日本政府为改变落后挨打的局面,大规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经济上模仿和追赶西方国家,并采取了一系列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政策举措,史称“明治维新”①大野健一《 从江户到平成 解密日本经济发展之路》 中信出版社,2006,34~36。。在此期间,对于是否有必要引入西方专利制度的讨论,主要分为两派观点:一派以福泽谕吉于1867 年在《西洋事情》杂志上发表的《西方专利制度介绍》为代表;另一派以神田孝平于1868 年在《西洋杂志》杂志上发表的《褒功私说》为代表。②田村敏郎,1997,“日本特許制度概史(1)明治以前から専売略規則まで-”《 特許研究》23:46~53。不同于福泽谕吉关于大陆法系天赋人权的介绍,神田孝平对于专利制度的观点更具产业政策色彩。③田村敏郎,1997,“日本特許制度概史(1)明治以前から専売略規則まで-”《 特許研究》23:46~53。明治新政府在明治2 年成立公议所,负责讨论和确定基本制度,例如统一度量衡等。神田孝平被认命为该机构的副议长,其对专利制度的态度在1871 年(明治4 年)发布的《专卖略规则》中得以充分体现。④石井正《 知的財産の歴史と現代 経済·技術·特許の交差する領域へ歴史からのアプローチ》 发明协会,2005,154 页。但是,《专卖略规则》实施不到一年即被废止,理由是其缺乏配套的实务体制,导致即使有发明人申请专利,也无法作出是否应该授权的判断。为此,1872 年,明治新政府派出调研团实地考察美国专利局的工作运行机制。⑤石井正《 知的財産の歴史と現代 経済·技術·特許の交差する領域へ歴史からのアプローチ》 发明协会,2005,155 页。
《专卖略规则》废止后,日本国内对于专利保护的呼声变得强烈,在此背景下,日本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专利法即《专卖特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884 年(明治17 年)4月18 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7 月1 日开始生效。1899 年(明治32 年),日本又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契机,颁布出台了《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⑥1899 年3 月2 日法律第36、37、38 号。1905 年(明治38 年),《实用新型法》开始实施,⑦1905 年2 月16 日法律第21 号。至此日本产业财产权四法正式形成。此后,日本又于1909 年和1921 年分别对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特别是1921 年将《专利法》中的先发明主义修改为先申请主义。经过这两次修订,日本产业财产权制度的架构体系基本完成,沿用至今。⑧中山信弘《 通商产业政策史 第11 卷》 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2011,3 页。
《专卖略规则》自实施到废止不到一年的期间内,日本国内并没有发明专利申请,但《条例》生效实施后,情况发生了改变:1885 年即《条例》生效实施后的第一年,专利申请量达到425件,第二年则达到1384 件。尽管专利申请数量有所提升,但是专利质量却不乐观,1885 年全年专利授权量仅为99 件,第二年授权量也只有205 件。⑨石井正《 知的財産の歴史と現代 経済·技術·特許の交差する領域へ歴史からのアプローチ》 发明协会,2005,163 页。由此可见,当时申请专利的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但是,实施《条例》的积极意义在于,专利制度将技术创新与产业活动联系起来,并在日本产业革命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举例来说,明治维新后,在日本引入纺织技术并追赶欧美国家纺织技术过程中,专利制度起到了激励企业家精神的效果,丰田佐吉在引进的纺织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良后发明出丰田G 型自动纺织机是最好的例证。⑩石井正《 知的財産の歴史と現代 経済·技術·特許の交差する領域へ歴史からのアプローチ》 发明协会,2005,180~199 页。
(二)战后经济恢复阶段:产业财产权制度形成
二战给日本经济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1946 年,日本工业生产指数降低到战前最高水平(1934—1936 年)的26%。①[美]理查德R. 尼尔森:《国家(地区)创新体系比较分析》,曾国屏、刘小玲、王程、李红林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年,第100 页。日本再次面临落后的境遇,二战后的追赶重新开始。和明治维新时期一样,追赶过程遵循双重轨迹: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同时促进国内技术基础。②[美]理查德R. 尼尔森:《国家(地区)创新体系比较分析》,曾国屏、刘小玲、王程、李红林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年,第101 页。二战期间临时实施《工业所有权法战时特例》③1943 年(昭和18 年)10 月31 日法律第109 号。,根据此特例,外观设计制度停止、申请公告制度废止等,导致基于产业财产权四法的申请数量锐减。二战结束后,日本进行战后处理,施行“权利期间的战时计算”等措施,恢复二战期间临时停止或废止的制度。在各种激烈的经济措施下,日本经济迅速恢复,专利、商标等申请数量也开始增长,截至1953 年,基于产业财产权四法的申请总量恢复至战前水平。④日本特许厅《 工业所有权制度百年史(下卷)》 发明协会,1984,68 页。
形成于1921 年的产业财产权四法从未进行过任何变动,已无法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为此,1950 年,日本成立工业所有权制度修订调查审议会,开始着手修订工作。经过近十年的研究讨论,于1959 年全面完成四法的修订工作。⑤1959 年4 月13 日法律第121、123、125、127 号。1960 年正式实施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如下内容:发明的定义;将原子核转换物质列为不能申请专利的范围;发明的新颖性判断标准中包含在国外发布的刊物;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推定损害赔偿额、过失和生产方法的规定等。经过此次全面修订,产业财产权四法已经具备了支撑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基本结构。
现行产业财产权四法正式实施的这一年(即1960 年),池田勇人内阁制定了《所得倍增计划》,这标志着日本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增长阶段。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专利、实用新型等基于产业财产权四法的申请总量大幅度增加:从1959 年的17.4 万件增加至1970 年的45.9 万件,增长2.6 倍。其中商标增幅最大,达3.6 倍,其次是专利,增幅为2.1 倍。⑥日本特许厅《 工业所有权制度百年史(下卷)》 发明协会,1984,344 页。可以说,自1960年四法实施之初,就面临着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增量和质量要求变高的双重挑战,这些问题成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主要矛盾。
(三)经济快速腾飞阶段: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到1973 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日本经济以每年近10%的速度高速增长,但当时主要以技术引进为主的日本还不能称之为技术强国,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并未给予太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处于较低的水平。尽管1970 年专利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其主要目的是为解决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问题。例如,1970 年修订新增专利审查请求制度,即仅对另行提出审查请求的案件进行审查的制度,该制度施行后,在向特许厅提出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中,约30%~50%的申请因为未另行提出审查请求而被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申请数量爆炸式增长的问题。⑦中山信弘《 通商产业政策史 第11 卷》 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2011,5 页。又如,1970 年还增加了申请公开制度,即从申请日起18 个月后公开申请内容,有效防止了审查周期长而造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情况的发生。⑧中山信弘《 通商产业政策史 第11 卷》 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2011,6 页。
这些举措大大提升了日本企业的技术能力。20 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汽车、半导体等产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已逐渐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国内产业界和发明人对于加强专利保护的呼声变高。同时,随着1973 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到来,日本深刻意识到,只有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才能克服能源的制约。为此通产省制定了“技术立国”战略,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立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强调给予发明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标志性事件是1975 年专利法修改中引入物质发明制度,将化学物质和医药品纳入到专利保护范围内,由此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①田村善之《 知识产权法 第5 版》 有斐阁,2010,187 页。在这次专利法修订中,还新增了权利要求多项制,目的是为防止发明人漏申请技术研发成果,因此承认申请人将一个发明从多个角度区分为多个权利要求进行保护。②田村善之《 知识产权法 第5 版》 有斐阁,2010,188 页。
二、技术赶超后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进入到20 世纪80 年代后,日本已经完成技术追赶,在汽车、半导体、计算机等领域成功赶超欧美发达国家。③Christopher Freeman, Technology Policy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London: Pinter, 1987.美国为了应对日本的挑战,里根政权提出了亲专利(Pro-patent)政策,强调要通过专利制度来加强对美国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同时要求贸易国也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美国进一步谋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因此主导研究制定全球统一标准的知识产权规则。对于经济已经进入平稳增长阶段的日本来说,美国亲专利政策的潮流与日本想要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其竞争优势的诉求不谋而合,因此得到日本的积极回应。可以说,在实现技术赶超后,日本对知识产权政策的态度发生了从被动到主动的本质转变,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特点也从弱保护转向为强保护,“知识产权立国”口号上升为国家战略,更是日本变为知识产权强保护国家的标志性事件。
(一)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被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纷纷降低贸易壁垒,加之技术进步、运输成本降低,国际贸易获得重大发展,无形资产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越发凸显。进入20 世纪80 年代后,美国贸易赤字问题白热化,仅1984 年美国贸易逆差就高达1000 亿美元,美国将原因归结为高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在海外未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的。④大野健一《 从江户到平成 解密日本经济发展之路》 中信出版社,2006,168~169 页。为此,里根政权提出了亲专利政策,强调要通过专利制度加强对美国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亲专利政策不仅要求美国国内加强对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还要求贸易国同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982 年,美国在许多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下,开始与匈牙利、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地区就专利、商标、版权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双边谈判,并于1984 年正式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挂钩。⑤[美]苏珊·K. 赛尔等:《私法、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81 页。在经济全球化和亲专利政策的双重背景下,美国进一步考虑在GATT 多边谈判中,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一揽子协定中的内容统一解决,因此全球的知识产权政策风向开始转变,同时增添了国际贸易政策的色彩。尽管亲专利政策由美国主导,但能够制定出一套可将发展中国家覆盖在内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已实现技术赶超的日本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因此,日本积极支持美国在GATT 谈判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①中山信弘《 通商产业政策史 第11 卷》 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2011,12 页。
另一方面,随着日本综合国力的提升,日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进入20 世纪80 年代后,日本的贸易顺差在规模上甚至与美国的逆差一样大。美国产业界对于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不满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为对日本施加压力,出口美国的日本企业频繁成为美国专利诉讼被告和关税法案337 调查的被调查对象。不仅如此,美国还通过301 调查等手段迫使日本修改专利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政策。
美国对日本进行指责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专利审查周期长。1989 年,美国在《日美构造协议》中特别强调了这一问题,并于1990 年6 月完成的最终报告书中提出“日本政府在5 年内将专利审查周期减少至24 个月以内”的目标。进入到80 年代后,日本国内出于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正式推行专利审查电子系统,以期提高审查业务的效率。借助美国施压的外部推力,1995 年,日本即完成了平均审查周期降为24 个月以内的目标。②中山信弘《 通商产业政策史 第11 卷》 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2011,14 页。此外,美国又于1993 年的《日美包括经济协议》中,要求日本允许英文申请、废止专利赋予前的异议申请制度、对于利用发明的强制实施权等。同时,日本在谈判中也进行了反击,要求美国从先发明主义变为先申请主义、引入早期申请公开制度、适当计算专利期间起算日等。对此,1994 年日美在第一轮谈判中,对美国要求的“允许英文申请”和日本提出的“专利期间的合理计算”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年8 月,在第二轮谈判中,对美国要求的“撤销专利赋予前异议申请制度”“改善早期审查制度的运用”等,和日本要求的“引入早期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再审制度”“强制实施权的限制(和日本相同)”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③中山信弘《 通商产业政策史 第11 卷》 财团法人经济产业调查会,2011,16 页。
(二)加入TRIPS协定后:知识产权制度的新特征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后,美国经济依靠ICT产业实现了“高增长、高就业、低通胀”的“新经济”,而日本则陷入慢性不景气之中,20 世纪90 年代初到21 世纪初这段时间被称为日本“失落的十年”。日本政府深刻认识到,要实现产业振兴,必须发展前沿科学技术,因此将科学技术立国理念在1995 年出台的《科学技术基本法》中给予贯彻落实;同时认识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在这一阶段,日本于1994 年加入TRIPS 协定④TRIPS 协定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日本加入TRIPS 协定标志其正式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1995 年正式生效。日本开始讨论制定新一轮知识产权政策,新政策至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1997 年日本特许厅长官私人咨询机构发布的报告指出,政府有必要探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内容、互联网域名、生物等新领域的保护方案。⑤1997 年4 月发布的《21 世纪知识产权恳谈会报告书》。例如,在计算机软件方面,1997 年,制定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专利审查指南》,记录在CD-ROM等存储介质中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2001 年,修订审查指南,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不限于记录在存储介质中,也可在互联网上流通;2002 年,修订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程序等的发明可以作为物品发明处理。此外,在数据库、生物相关发明和医疗方法方面,日本专利法或专利审查指南中,均作出了相应修订或规定。
第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20 世纪80 年代后美国亲专利政策相比,日本被指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低。对此,日本分别在1998 年和1999 年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对易于计算损害赔偿额度的举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例如增加了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推定规定等。同时还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例如在1998 年修订中,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中引入了“法人重科”制度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注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价值,因此被称之为“亲专利政策”时期。
第三,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为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良性循环,如何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的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政府开始支持大学和科研院所研究成果的权利化。同时,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为使大学、科研院所创造出来的技术产业化,推进产学共同研究被认为是有效的举措,为此,经产省展开了用于支持产学共同研究的设备整备事项和支持政策等。
(三)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立国”成为国家战略
进入到21 世纪后,日本从技术追赶阶段进入到技术超越阶段,但实现技术超越后,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却大幅下降。根据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每年发布的各国竞争力排名,1989—1993 年日本排名第一,此后逐年下降,1998 年以后一直处于第16~30 名之间。①日本特许厅:《产业财产权制度125 年纪念志》,http://www.jpo.go.jp/seido/rekishi/125_kinenshi.htm。为应对国际竞争力下降问题,2002 年,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国会发表演说中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口号,正式将“知识产权立国”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既是提高日本国际竞争力的国内诉求,也是应对知识经济化的必然选择。②中山一郎,2015,“知的財産政策と新たな政策形成プロセスー「知的財産立国」に向けた10 年余”《 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研究》46:4~5。至此,日本实现了从二战后初期的“贸易立国”、20 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技术立国”到21 世纪初“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升级。由于国内学者对日本“知识产权立国”国家战略的主要内容已做了大量介绍和研究,③易继明:《编制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代背景——纪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十周年》,《一项兴国利民的国家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 年,第232~236 页。本部分重点围绕创造、运用和保护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实施十余年间出台的主要政策举措的实施效果进行考察。
知识产权创造方面。20 世纪90 年代前,日本处于技术追赶阶段,核心专利主要为欧美等国家所掌握,这一阶段的知识产权战略以鼓励日本企业申请改进型专利为主,企业信奉“数量即力量”,因此这一阶段日本专利数量快速增长。同时,日本受到美国亲专利政策的影响,以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整体意识显著提高,国内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并于2001 年达历史最高水平(439175 件),超越欧美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位。此后几年间日本国内专利申请量仍然保持在每年40 万件以上。进入到技术领先阶段后,此前以数量为主的专利战略无法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日本企业开始将专利申请的数量战略转向质量战略,仅对涉及到业务核心的技术申请专利,其他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因此,日本国内专利申请数量逐渐递减。但是,受到国际化战略的影响,日本企业的海外研发和贸易活动越来越多,从2006 年起PCT申请量开始大幅递增。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专利交易是衡量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指标,从签订专利许可的情况来看,近10 年来签订专利许可的日本企业占22.4%,而美国企业达55.3%;④知识产权研究所《 平成24 年度特许厅知识产权国际权利化战略推进事业报告书》,2013,图表Ⅲ。总体看,日本企业对于专利许可不如欧美企业积极。自20 世纪90 年代初以来,日本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大学科研成果转变成专利成果,①1998 年颁布《大学成果转让促进法》(也称TLO 法),依据此法日本成立了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1999 年被称为“日本版《拜杜法案》”的《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出台,明确大学科研成果归属于大学,同时规定特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享有申请专利优惠政策;2000 年制定《产业技术力强化法》;2004 年《国立大学法人法》开始实施,国立大学可以自主运营。并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②自2003 年开始的5 年间,日本政府对43 家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财政支持,国家认可认定的机构(共41 家)享有专利费用见面等优惠政策。2003 年以来,前4 年大学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加,近年来增长幅度有所降低,大学专利许可数量以不断增长的趋势不断推移。③特許庁:《平成25 年知的財産活動調査結果の概要》,http://www.jpo.go.jp/shiryou/toukei/pdf/h25_tizai_katsudou/kekka.pdf。从专利申请量和许可情况看,日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取得了改革效果。但是,如果从大学TLO 持有专利的利用率来看,2012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利用率为51.6%,而大学和TLO 仅为18.0%,④特許庁:《平成25 年知的財産活動調査結果の概要》,http://www.jpo.go.jp/shiryou/toukei/pdf/h25_tizai_katsudou/kekka.pdf。可见大学专利的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⑤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4》,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40704.pdf。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003 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提出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⑥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进计划》,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030708f.html。2004年召开的日本第159 次国会通过《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以该法作为法理基础,2005年4 月1 日东京高等法院下设一个特别支部,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⑦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下设事务部门和裁判部门,其中裁判部门又分为5 个小部门,分别是特别部(大合议部)、通常部(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成立具有两方面意义:第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知识产权战略的象征性成果;第二,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是应知识产权立国的政策背景而生,更具宣示性意义。⑧中山一郎,2015,“知的財産政策と新たな政策形成プロセスー「知的財産立国」に向けた10 年余”《 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研究》46:11~12。伴随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成立,发生了一些制度性变化:在管辖权方面,2003 年修订了《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类民事诉讼案件一审仍分别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二审改由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三审由日本最高法院管辖;非技术类案件一审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竞合管辖。由此,提高了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的集中度,同时赋予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于技术类案件的二审专属管辖权;在配套制度方面,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导入大合议、技术调查官、专门委员等制度,旨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和增强法律判断的一致性。⑨李菊丹:《中日技术调查官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2017 年第8 期。
三、对我国制定下一阶段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启示
2008 年,中国政府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战略正式确立实施。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靠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十八届三、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要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4 年,国务院颁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目标。2015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作出整体部署。2016 年,国务院颁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知识产权规划首次纳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可以说,自《纲要》出台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即被定位为国家战略,但我国未经历过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演绎和升级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轨迹对于我国下一阶段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具有启示作用,具体如下。
第一,知识产权战略应与我国创新发展阶段协同。知识产权政策是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基础制度,在促进科技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也只有在与经济社会环境的互动中才能发挥有效作用。从日本知识产权政策演变的历史经验看,其完善和调整始终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保持协同:在技术追赶阶段,保护力度较弱,制度设计侧重于对二次创新的保护;在技术超越后,知识产权政策强调强保护,侧重对于原始创新的保护。经过40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技术创新从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阶段,但大部分产业仍处于跟跑阶段。尽管一些发达国家指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是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应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即我们当前处在不断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的阶段。知识产权战略思路的关键在于,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和运用,注重与我国产业发展阶段性特征结合,避免过度保护而阻碍创新发展。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应平衡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将“纯粹市场”作为判断市场效率的基础和一切经济分析的参考点。但是,这种“纯粹市场”的假设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中存在各种市场失灵,在此情况下需要政府的介入。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也应平衡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例如,减少专利申请资助这样的补贴性政策,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高质量专利涌现,避免政策寻租和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纠正市场资源错配。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应注重加强与竞争政策的衔接。创新发展政策不仅要激励创新的产生,还要促进创新的扩散和应用,关注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作为创新发展政策的重要工具,也要把握好“度”: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使创新得不到足够激励,导致创新动力不足;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超出权利人应获得的权利范围,会削弱市场竞争和扩散应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控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身能够解决的,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权利限制规范来解决;需要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机制协同加以解决的,其他法律应积极介入和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