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因素对司法的影响
2020-03-10范瑞超
摘 要:法治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司法如何回应道德关系到裁判的公众可接受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面对当前司法回应道德能力不足,裁判公众可接受度不高的问题,司法应当以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为指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和完善司法为民体制机制,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应合理运用道德话语,在合法,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对民意作出理性的回应,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裁判;道德话语;公众可接受性;主流道德觀念
一、道德与司法相辅相成
(一)道德是司法实践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道德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被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是人们对是非善恶,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中,法律是在社会习惯与道德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道德是文明的基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与法律共同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更加注重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司法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国家长治久安,而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指引与支撑。司法活动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只有符合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判决才能是公正合理的判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与信服。
道德内涵贯穿于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并最后影响结果的公平公正。司法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才能确保程序公正。而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只有依靠良好的职业素养与高尚的价值观念才能做出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才能最大程度地做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从而实现实体公正。而在这整个过程中,道德底蕴和人文精神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力量源泉。
(二)司法是践行道德价值的重要环节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反映了新时代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当代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司法活动作为解释与适用法律,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更应当紧跟时代发展,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主流价值取向,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
司法权虽然具有独立行使的特征,但是其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因此司法活动也是社会性的,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2]一个好的司法判决除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倡导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应当起着良好社会风气的引领作用,有助于激发人民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的公信力依赖于司法对道德价值的应对能力,司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社会道义,就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社会道义的支持。[3]司法只有践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把握时代价值取向,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司法公正与道德评判
(一)司法公正的实现面临道德困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公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越来越高,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由于关乎社会公众道德情感,而且往往没有较为确切的法律规则适用或者在适用上存有较大争议,一经公开便引发社会的密切关注。然而在这类案件中,法院给出的论证理由与判决结果往往不尽人意。民事案件如“彭宇案”,“郑州电梯劝烟案”一审等,助人为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传统美德却得不到法院认可,刑事案件如“许霆案”,“于欢案”等,不是轻罪重判就是重罪轻判,与社会公众的预期大相径庭。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注重专业化,普遍存在盲目追求效率的问题,法官在审判中机械地以法条为依据而忽视了道德,政策等复杂因素,其逻辑是道德等价值观念在立法时已包含在法律规则之中,是立法者要考虑的问题,而法官只需要严格依法进行逻辑推理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无需过多考虑。然而法律无法预测和涵盖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的全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冲突或无法律可适用时,法官便无从下手。因此当遇到疑难案件时,法院判决往往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问题。
当前司法改革注重提高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而其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司法只有反映民意,被人民群众接受和信服,才能提升其独立性与权威性。司法运作一旦与道德主体的现实形态相脱节,司法的正义追求便会成为背离道德的过程,其独立性与权威性也难以实现。[4]
(二)司法实践中应理性面对社会道德评判
司法在提高裁判公众可接受性的同时也应当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合理考量社会公众的意见,避免司法过程中的泛道德化现象。法官在审判时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则与正当程序,个人道德判断便容易先入为主,很容易受到众说纷纭的民意影响,从而影响法官中立。
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官片面追求社会效果,一味迎合大众的情况,而忽视了判决的法律性与严谨性。“泸州遗赠案”的判决结果虽然得到了许多群众的支持与赞同,但至于为何置《继承法》的具体规定于不顾,而直接适用民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法院并没有给出能让人信服的解释,因此也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与批评。司法机关应当勇于面对社会质疑,正视舆论压力,既不能刻意逃避,也不能随意妥协,应防止出现完全的“道德司法”或“价值司法”,维护现代法治最起码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5]
三、如何协调司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注重判决的公众可接受性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民服务,当下我国司法改革的成败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取决于人民的满意度,因此法院判决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司法的生命力来源于人民对司法的内心支持与信赖,一个好的判决不仅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合理的,只有得到人民信服与遵守的判决才能达到其目的与效果。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都不可能简单的依据法条就能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法官必须进行价值判断与充分的利益衡量。
价值权衡的依据不是法官个人情感,也不是法院集体意见,而应当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为依据。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反映人民共同利益的价值体系,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只有充分考虑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才能增强裁判的公众可接受性。面对疑难案件与个案不公现象,法官不能成为机械的“自动售货机”,而应当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道德话语进行价值与利益的衡量,关注案件的实质效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充分发挥裁判技巧
在事实认定阶段,法官应当先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分清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避免将道德问题法律化,一些与道德关系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认定,而无需过多进行价值考量。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既应当在形式上符合严密的逻辑推理,又对相关法条的适用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尤其是没有法律适用或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时,法官应当遵循一定的漏洞填补规则与目的性解释方法,将法律内在的道德性通过司法体现出来。在判决生成阶段,应当有一套严格的判断标准,并能够进行合法而又合理的论证。在涉及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方面法官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官既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又要善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严密的形式推理与综合的价值分析结合起来。
(三)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机制。司法机关应当更加主动地接受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尽把纠纷解决的过程通过程序公开出来,[ ]从而能让社会公众对案件有更为清晰全面的了解,同时应当增加判决书的说理性,判决书既要逻辑严谨,又要说理充分,在具有专业性的同时也要注重以理服人,要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理解。其次,應当完善司法为人民服务的体制机制,发挥司法对主流价值观的维护和促进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对主流道德观念的引导功能。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创新调解方式与人民群众参与方式,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更加灵活,高效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求,既要有权威性,又要体现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合理运用道德话语
随着当今社会价值日趋多元化,社会公众总会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法院的判决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一致认同。这对法官有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应当具有充足的专业知识,更应当具备正直的伦理道德观念,崇高的职业道德修养与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法官应当充分结合法律话语与道德话语,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取得平衡。
面对社会大众的正义情感与道德诉求,司法即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全盘接受,而应当积极应对,对社会反映及舆论关切加以分析辨别,秉持普遍的,符合时代要求的道德价值观念,对民意作出正确而理性的回应。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2]林文学,张伟.以司法方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方法论[J].法律适用,2018,(19).
[3]江国华.论司法的道德能力[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4]姜涛.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J].法律科学,2014,(6).
[5]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J].法学研究,2011,(4).
[6]方乐.司法如何面对道德[J].中外法学,2010,(2).
作者简介:
范瑞超(1995—),男,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