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调整林业生产关系
2020-03-10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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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年,改革春风吹遍华夏大地,农村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如阵阵惊雷把人们从吃大锅饭的混沌状态中唤醒,广大农民都捋起袖子准备大干一场,湖南林业生产也由此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崭新时代。
自新中国建立到上世纪80年代初,湖南各行各业都发展了,唯独林业依旧是“一把锄头造林,多把斧头砍树”,林木资源面临严重枯竭局面。除客观存在木材供需矛盾突出外,根本原因是林业生产关系被打乱,山权林权变动频繁。1950 年土地改革以后,山林回到劳动人民手中;没过几年,山林加入农业高级合作社;又过两年,人民公社把山林全部充“公”;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连自留山和自留树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价格低得可怜的木材大多归了公社和大队,作为直接生产者的林农却无所得。几十年来,所有制的“一大二公”、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的木材全部被国家低价统购,使得林农和所在的集体在山林上“有责、无权、少利”,既不像山林的主人,也不是山林经营的受益者,又怎么能热心去发展林业呢!
为了扭转林业上的这种被动局面,改革开放的前几年,即1979 年至1981 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就林业问题制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决定、指示、布告和通知等。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出了如此多的林业文件,这在过去是从来没有过的。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1981 年3月《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涉及到了林业几乎全部的要害问题,是发展林业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在分析林业问题根源时,首先就讲是“林权不稳,政策多变”“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文件谈到的林业举措,第一件就是“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中央领导同志把这项举措称作“发展林业的一项根本措施”,并强调指出“权、责、利三个问题处理不好,林业怎么也搞不好”“要尽快作出部署,赶快办好,不能再拖了。”这些讲话,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心。
一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发展林业的决定,湖南省委、省政府于1981 年9 月召开了全省林业工作会议,明确对山林实行“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的方针,把稳定山权林权、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控制采伐量、制止乱砍滥伐作为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重大举措。省委主要领导在讲到林业“三定”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它当作大事抓、集中力量抓、成立专门班子抓。
会后,林业“三定”即在全省农村全面铺开。所谓“三定”,就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省、地、县成立了山林定权发证领导小组,党、政领导任组长,林业、民政、农业、水利、交通和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省山林定权发证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我也自始至终参加了办公室的工作。
从1981 年3 月起,“三定”试点工作在全省67 个县市的658个公社6206 个大队铺开。为推进“三定”工作,湖南省政府先后召开了领导小组会、电话会和地州市领导干部座谈会,对“三定”工作的内容、政策、步骤、方法等问题作出了及时部署。国家林业部于1982 年6 月召开了全国林业“三定”工作会议,我也参加了这个会议,将国务委员、部领导的讲话和各省市的经验带回湖南,对全省“三定”工作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在全省“三定”中,时任省委第二书记万达和省林业厅的主要领导均到基层办试点,调查研究。“三定”办公室多次派出工作组,赴多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就一些政策性问题作出回应。调研发现部分地方有草率收兵赶进度、不顾工作质量的苗头后,在省政府召开的各地州市领导参加的林业座谈会上,我们提出了“三定”工作的6 条标准,具体为:山林权属清楚,四至分明,树标立界;山林纠纷解决好,双方满意,订有协议;“所有证”“使用证”填写准确,山证相符;社队林场得到了巩固发展;建立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护林组织、制度;制订了林业生产规划。这6 条标准成为了后续“三定”工作的要求和验收依据。
二
(一)山林纠纷的调解
定权发证不是重新分配山林,而是以现有的权属为基础予以确认和稳定,维护造林“谁造谁有”的政策。过去农村经济体制变动多,土改、合作化、公社化、四固定等涉及全局性的变动,不仅频繁,而且仓促上马,定界标、画图样、立文书归档案等工作都没做到位,因而山林权属混乱不清。彼时,经营者无权少利,农民对山林不感兴趣。“三定”推行,眼见山林要稳定下来,可以自主经营,各利益主体便寻找各种根据来争山,山林纠纷突然增多了起来。据统计,当时全省山林纠纷18.7 万起,遍布各地市县和大多数乡村,成为定权发证的“拦路虎”。
郴州地区为解决山林纠纷提供了经验。郴州的主要经验是:地委、行署领导充分看到定权发证中调解山林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建立包括领导和林业、公检法在内地县两级处理纠纷的专业班子,成员达到135 人;4位副专员分片包干处理省地县之间的纠纷,各县领导包干处理公社之间的纠纷,并限期完成,同时明确强调山林权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基础。铺开“三定”工作2 个月,郴州全区2.84 万起山林纠纷就调解好1.79 万起。
省定权发证办公室将郴州的经验推广到全省各地县,很快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全省在“三定”中调处的山林纠纷17.9 万起,争执面积438 万公顷,占纠纷总数的95.2%。
(二)自留山政策的逐步放宽
自留山政策的放宽最开始很难贯彻,主要是干部们思想不通,怕“划了山,全砍光”、怕“划出易,收回难”、怕划不好会闹事。因此,有的县竟然做出决定,不划自留山。多数地方虽然划了自留山,但划的数量偏少。据统计,1982 年4 月,全省完成定权发证的生产队占79%,划了自留山的生产队只有52%,还有13.88 万个已完成定权发证的生产队没有划自留山。同年6 月全国林业“三定”工作会议统计,全国已划自留山840 万公顷,户平0.206 公顷。湖南自留山的户平均面积仅0.1公顷,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对划定自留山,各级领导干部有个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央有关林业《决定》下达之前,1980年10 月,省里规定:在荒山多又缺柴烧的地方,可以划自留山,最多每户不超过0.2 公顷,丘陵地区不超过0.13 公顷,但不准划有林地。中央林地《决定》下达后,政策放宽了一些,省里1981年10 月规定:自留山每户可划0.3公顷左右,或划生产队、大队山地面积的5~6%,社队要求多划的,县里同意也可以;没有荒山、残林地的,也可以考虑划点有林地,由县里决定。
当时省定权发证办公室不断收集和汇报各地划自留山的情况和问题。我带了几位同志到自留山划得早、管得好的宁乡县做过调查总结。宁乡县1980 年划自留山超过3.6 万公顷,占山林面积的25%。社员对经营好自留山有很大的积极性:在3 年中完成自留山和荒山造林4067 公顷,残次林补植2933 公顷,房前屋后植树4000 多万株。我们向全省推广了宁乡县的经验。
郴州地委副书记朱静轩和副专员孟昭鹤到耒阳县专题解剖“麻雀”,写出了“一定要给社员划好自留山”的调查报告。我们把它印发到多地县,推广了郴州的做法。
经过反复做工作,各地干部对划好自留山的认识得到提高,原来没有划好的进行了补划、划得少的也增加了数额。
(三)山林“变”“并”问题的处理
1984 年3 月,《湖南日报》在发表文章介绍临澧县将“三定”中确定的3 万多公顷“责任山”全部变做“自留山”。同年10 月,《湖南日报》报道了龙山县把荒山、责任山统统并为自留山的做法。这两篇文章,引发一些地县也搞起了“两山变一山”“三山并一山”,邻近省份也纷纷效法。林业部的同志说:湖南这个头没有带好。
见到报道后,省定权发证办公室的同志到临澧县和龙山县进行了调查了解,各方对此问题持有不同看法。厅党组有过几次讨论,一致认为,湖南刚经过“三定”,又马上来一次权属大变动,是不必要的。责任山是合作经济,其经营方向、种植计划、产品处理、权益分配,都要接受承包合同的制约。把大面积的责任山、大山、远山都作为自留山,一家一户也无力经营,无法形成林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湖南省林业厅于1984 年4 月29 日在《我省林业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中说:有的地方简单从事,提出“两山变一山”“三山并一山”,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
厅里几位领导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大量调查,提出了完善的意见。我和办公室的几位同志到郴州地区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郴州全区“变”“并”的山林55.93 万公顷,占山林总面积的41.5%。对此,多数人认为这是一个重大失误,批评政策多变;也有同志认为“变”“并”为富民之举。实际上,郴州地区有些“变”“并”山林确实管理得好,但这只是少数现象。从郴州地区的情况看,省厅的政策是正确的:没有“变”“并”的,就不要再搞了;已经“变”“并”又为群众所接受的,予以承认,不要再折腾又变回来,主要靠加强管理。
(四)成片山林不要分到户
省定权发证办公室在1981年10 月16 日制定的《关于山林定权发证的政策问题》规定:“用材林,成片的,由社队林场或专业队经营管理,零星分散的可以承包到户。”有部分同志对此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成片用材林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分配到户,其根据就是田土等农业生产资料已经分户经营取得成功,山林包括成片用材林也是生产资料,为何不能搞家庭承包责任制?他们简单套用田土生产责任制的做法,搞起了分山分林到户,搞垮社队林场8000 多个,占全省社队林场的三分之一。为了林子的好坏搭配、树木大小的搭配,又新出现了许多“一山多主”或“一主多山”的现象,社员担心今后发生争执,怕看护不住,或者多得不如现得,就把刚分到的成片用材林砍了,这就是当时出现的分户管变成了分户砍。
实践再一次证明,造林和采伐更新与田土生产是很不相同的,必须有适度规模,要求统一规划和统一行动。于是,各地按照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分山分林到户的地方,包括自留山和责任山,普遍实行了统一护林、联合采伐,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造林联合体。一些垮了的社队林场又恢复了,还涌现了一大批新的合作林场,全省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终于按照林业生产的特点和规律,以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三
湖南省林业“三定”从1981年3 月试点开始,到1984 年8 月,经过3 年多的努力,除国有林场经营情况的特殊未能全面搞完外,全省农村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的山林,都基本上完成了定权发证工作。广大农民分得了自留山,承包了责任山,“权、责、利”有机结合的林业生产责任制也初步建立起来。林业生产关系的调整为林业生产的全面恢复和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为湖南省林业大发展、致富农民揭开了崭新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