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邪教问题
2020-03-08张鹏
张鹏
摘要:对于世界各国来讲,邪教治理一直都是难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新形势下的邪教治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可以为邪教治理提供借鑒。
关键词:邪教;依法治理;反邪教工作
邪教问题是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必须应对的难题。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凡是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依照法律去调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度和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对反邪教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下面,笔者以依法治理邪教问题为主题,对我国惩治邪教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一、对《刑法》第三百条的理解
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施行的,第一次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写入《刑法》。经过十次修正,与邪教问题相关的最新法条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有以下五个变化:
1.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2.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3.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4.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5.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最新的司法解释是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解释》共16条,涉及的内容较多,现结合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从五个方面对其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解释的制定背景。一是历史背景。此前,除了《2017年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发布了3个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2017年解释》施行以后,“两高”先前的3个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将不再适用。二是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做出修正后,原有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惩治邪教犯罪的需要,亟须根据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做出新的司法解释。
2.邪教组织的认定。准确认定邪教组织,是依法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基础。《2017年解释》对邪教组织做出了如下定义:邪教组织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一新规定在1999年两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吹”二字。《2017年解释》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从严惩治邪教犯罪、坚决取缔邪教组织的精神。
3.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条关于邪教犯罪的规定一共有三档法定刑。
4.明确了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5.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处罚与挽救并行。本解释共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四种情形,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人适用不同的刑罚规则。
三、依法治理邪教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理邪教是推动反邪教工作的基本保障
反邪教工作不是权宜之计,不是应急之举,而是治国理政中的一项长期性工作,这项工作不仅要有组织装备,更要有法律装备。反邪教工作也是一项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管理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依托各类平台借力借势,必须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整合各方资源齐抓共管,必须凝聚共识强化基层基础。这些条件的实施,必须具备合法性、规范性、制度性。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手段为反邪教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才能使反邪教工作开展的更深入持久、更富有成效。
(二)依法治理邪教是深化反邪教斗争的有效手段
邪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点,是当代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仅仅通过政策、法规治理邪教是远远不够的。而法律本身具有犯罪认定、惩治震慑、教育引导等功能,在治理邪教问题上的效果明显突出。因此,依法治理邪教是新形势下抵御邪教侵害的一面坚强盾牌,也是法治环境下打击惩治邪教的一把利剑,是应对错综复杂的反邪教斗争的有效手段。
(三)依法治理邪教是彰显法治精神的现代治理模式
在构建现代治理模式、倡导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难题的今天,应将法治精神贯穿于反邪教工作全过程。回溯我们治理邪教问题的斗争历程以及对邪教在当下滋生蔓延的社会根源的剖析,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至关重要,法治力量的彰显就是巩固共识、凝聚力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依法治理邪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