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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2020-03-08

老友 2020年2期
关键词:核定公务用车党政机关

近期,有部分省直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同志询问有关公车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现依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答复如下: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其中,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一、有关编制和标准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1.机要通信用车,人员编制数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人的核定2辆;2.应急保障用车,人员编制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3.实物保障用车,选择以实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车的,按照每人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实有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具有独立“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1辆应急保障用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有关配备标准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三、有关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一)符合实物保障用车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二)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2.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3.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4.因公接待;

5.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6.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三)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選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驻昌省直机关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平台公务用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干部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统筹调度、高效使用。

(五)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六)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七)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八)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九)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应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编/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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