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守护美好生活
2020-03-08张万金
文/本刊记者 张万金
公共利益无小事, 公益保护没止境。 检察公益诉讼从试点到全面铺开以来, 正在发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看护人” 的重要角色。 检察公益诉讼的枝芽藤蔓已延伸覆盖到百姓日常的吃穿住用, 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方方面面筑起坚强的法治保障。
2020 年11 月13 日,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简称 《决定》),将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强强联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改革精神, 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 年11 月13 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通过了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决定》强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关于公益诉讼的范围, 《决定》 在 “4+2” 的基础上, 作出了 “6+4” 的表述。 《决定》 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也即法定的 “4+2”六大领域。在上述六大领域之外, 《决定》还要求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等四个领域积极开展公益诉讼 “等” 外探索,也即 “6+4”。
《决定》还对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强调要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被侵权人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认真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公益诉讼实践中鉴定难、鉴定慢、鉴定贵问题, 《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公益案件线索举报奖励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保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 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潘法律介绍,人大监督力度大,与法律监督强强联合,有望取得一加一大于二的监督效果。
《决定》中人大监督力度大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要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二是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潘法律说:“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检察院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 《决定》中这一表述,既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刚性,也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促进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强强联合的生动体现。”
此外,《决定》中还有诸多强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刚性的要求,比如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严格执行生效裁判等。
《决定》 还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探索长三角区域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安徽为公益诉讼按下“快进键”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 内蒙古、 吉林、 江苏、 安徽、 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开始了 “公益诉讼试验田”工作。
几年来, 安徽省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成绩斐然。
目前,安徽省16 个市级检察院均与地方河长办等建立了协作机制,落实落细信息共享、 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工作措施,有效推动 “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行稳致远。各地行政机关依托 “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1200 余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磋商率达100%,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98.5%。如阜阳市检察院支持市环保局办理的2 起非法倾倒危化物案,指导和协助取证、磋商,效果明显。其中江西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800余万元。
此外,安徽省检察院建立完善了跨省区域协作机制,与苏、鲁、豫、浙、沪等省市密切协作,签订跨省协作意见5 个,开展司法协作30 余次, 积极构建长江、淮河、新安江、环太湖流域跨省协作新模式。
在改革公益诉讼审批制度中,安徽省检察院积极探索,将基层检察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在50 万元以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检察院,调动了各级院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检察官包片指导工作机制,组织资深检察官对各个市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行对口指导,促进提升各地公益诉讼工作水平;建立司法警察协助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机制,出台专门工作办法,明确司法警察从公益巡查等五个方面协助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有效充实公益诉讼办案力量;注重发挥公开听证制度的作用,如六安市检察院就九里河水质污染问题联合市河长办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形成了统一意见,确定了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方案。
另外,在强化科技运用中, 16 个市级院快检实验室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实现对空气、水、土壤、噪声污染的快速检测, 同时充分融合信息化技术,实现现场检验与本地指挥的实时数据传输, 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线索初核、精准监督能力进一步提升。
阜阳市检察机关利用快检设备对农村饮用水质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对相关线索作出立案审查决定, 办理中发出检察建议8 件, 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强化大数据运用, 着力构建公益诉讼 “线上助手”,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建成集案件线索挖掘、 办案知识检索、 远程指挥督导、 管理决策支撑一体化的 “智慧公益诉讼平台”, 为公益诉讼线索搜集、 调查取证、 决策分析提供有力支持。
合肥、 淮北等地检察机关通过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发现商家销售不合格口罩等问题线索125 条, 并持续跟进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截至10 月底,安徽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共受理公益诉讼问题线索6608 条, 立案390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立案827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3081件;履行诉前程序3154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81件。同比均有上升。
肥东县检察院、解放军合肥军事检察院联合办理的净空区军事安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军地协作典型案例,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诉绩溪县板桥水力发电总站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精品案例, 另有2 件案例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 “十大优秀案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优秀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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