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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团体标准的认识与思考

2020-03-05王章虎

工程与建设 2020年4期
关键词:团体标准化标准

王章虎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09)

0 引 言

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团体会员约定采用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2018年1月我国施行的新《标准化法》首次对团体标准进行了法律界定, 确定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肯定的是, 在我国未来的标准化发展进程中, 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所以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将是大势所趋。

1 我国标准体系的组成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标准化事业也经历了“起步探索”“开放发展”和“全面提升”三个阶段。通过标准化改革,我国已经构建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该体系由五个层级的标准构成,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强制性国家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主要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发布,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由政府组织制定,主要定位在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以及对行业发展起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采用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并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是重点考虑与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相关的特殊技术要求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凡是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技术要求,都可以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各方自愿采用。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但对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涉及到的标准,则作为企业对市场和消费者的质量承诺。

2 团体标准的特点及意义

2.1 团体标准的特点

从团体标准的定位、国家推进的政策和制定与使用情况,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点:内容的创新性,来源的市场性,制定的及时性,使用的自愿性,形式的国际性,治理的复杂性。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有高度的市场自主权,具有内容的创新性,来源的市场性。相异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繁复的制定和审批流程,团体标准立项灵活、制定快速、批准发布简单,具有制定的及时性;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各方自愿采用,具有使用的自愿性;作为国际和发达国家制定标准的主要形式,团体标准更能与国际接轨,具有形式的国际性;团体标准由社会组织与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而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同一技术领域存在的多个团体标准彼此无序竞争, 团体标准化组织间又缺乏必要的协调和规范,会造成团体标准间的分裂, 使得团体标准具有治理的复杂性。

2.2 发展团体标准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的标准化事业也进入了全面提升阶段,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新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站在新时代的背景上正确理解培育、推进团体标准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是新时代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新时代,中国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的本质是创新发展,标准助推创新发展,标准引领时代进步,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团体标准制定的主体是在行业、专业领域内有影响力并具备相应标准化专业能力的学协会、产业联盟等社团组织,能有效地整合行业的资源和研发力量。团体标准以创新为需要,与自主核心技术紧密结合,通过健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的紧密互动机制,可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促进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它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需要。新时代,深化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标准建设与管理中,将政府从原来直接制定标准,转换到制定标准的管理规则、提供服务上来,把可由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交由市场决定,既可避免制定出的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又可加快标准制定速度,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可以促进市场在标准制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构建服务型政府。

第三,它是推进标准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国外的团体协会标准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是政府参与的民间团体, 或者是纯粹的民间团体,其标准体系大多以社会团体标准为主体构成, 一些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组织, 他们所制定的团体标准有着较高的权威性。随着中国深入改革开放,积极倡导“一带一路”进程,大力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是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准化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和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交流、为国际标准化的创新发展做出中国贡献的必然选择。中国标准化必须融入国际化发展战略,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团体标准。

3 推进培育团体标准存在的问题

3.1 团体标准认可度不高

我国长期以来注重政府主导的标准,使得各行各业都熟悉政府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对团体标准缺乏必要的认识。尽管新的标准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但各行各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存在谨慎观望态度,使得团体标准使用有限,认可度不高。

3.2 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能力不足

我国大多社会团体在标准化工作开展方面,尚未建立健全标准化机构和完善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团体成员标准化工作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不高,没有高水平的技术机构支撑,使得团体标准工作的能力有限,导致制定的标准水平不高, 造成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不好。

3.3 团体标准存在交叉重复

我国行业领域社会团体众多,业务范围交叉重复,尚未建立有序的统筹协调机制,加上行业内市场主体的竞争属性,不同的市场主体主导社会团体在同一领域内争相制定标准, 势必造成团体标准的交叉重复和混乱。不仅会引起版权争端,造成资源的重复浪费,而且引起市场主体选用标准的困难,不利于团体标准健康发展。

3.4 团体标准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

虽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鼓励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但我国的团体标准刚刚起步,使用程度不高,使用效果尚未显现,权威的评价机构及科学的评价标准尚未形成,团体标准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良好行为公示数据反映, 目前尚无团体标准完成评价。

4 推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建议

4.1 努力提高团体标准的认可度

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力度,使得全社会了解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特点和推进的重大意义,熟悉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发布、使用、评价等的信息渠道。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要积极引导、主动推进团体标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使用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反馈。营造全社会关注团体标准、主动使用团体标准、积极评价团体标准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团体标准的认可度。

4.2 不断提升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能力

社会团体应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成立团体标准工作技术机构,组建行业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团体标准从立项、编制、审查审定、发布及推广实施等全寿命周期的管理体系,确保团体标准工作的规范性。社会团体应建立本团体领域团体标准体系,促进形成规模效应,保证团体标准的有效供给。社会团体应开展行业相关产业、技术、材料等的创新性研究,构建行业领域市场主体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促进科技创新成果或先进的企业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 以提高团体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社会团体只有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才能提高团体标准工作的能力。

4.3 建立同一行业领域团体标准协调机制

我国的社会团体众多,纵向有国家级、省部级和带区的地市级,横向有不同区域、行业领域,按照规定都可以制定团体标准,即使同一区域同一级别的社会团体所涵盖的行业领域也有交叉。为了避免同行业组织或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无序发展, 要倡导建立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流机制与标准竞争机制, 要坚持统筹协调、协同联动,共建合作平台, 共享合作成果, 并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建立团体标准统筹协调机制,打造开放共赢的团体标准合作模式。同时,加强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与本行业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标准与团体标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增强团体标准与政府标准的协调性,切实解决相关标准问的重复交叉矛盾问题。充分发挥整体资源优势,确保团体标准有序健康发展。

4.4 切实构建有效的团体标准评价机制

为创建团体标准优胜劣汰的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团体标准的公信力, 应切实构建有效的团体标准评价机制。首先,建立有公信力的团体标准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是其服务的行业领域中公正的专业标准化机构,应具备该行业领域检验检测、评估认证等所要求的基础实验条件、专业人员配备。其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具有公信力的团体标准评价办法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第三,遵循过程、结果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编制质量、实施效果等各类因素开展客观专业的第三方评价。第四,建立团体标准评价与推广使用的有机联系,在全社会形成鼓励采用经第三方评价良好的团体标准氛围。通过构建有效的团体标准评价机制,逐步培育一批有影响具有公信力的团体标准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而促进团体标准有序健康发展。

4.5 更好发挥政府对团体标准的监管与服务

团体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在推进团体标准发展上,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同时也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由于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由市场主导的团体标准客观存在无序竞争、缺乏必要的协调和规范等裂化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元治理”作用,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管与服务。一方面,政府通过颁布如《标准化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以政府强制力确保团体标准间的竞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政府要大力采取引导、协调和服务的柔性手段,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愿景、提供自愿性规范、鼓励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将经评价良好的团体标准纳入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依据标准清单等手段,引导团体标准发展方向,规范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行为,为团体标准提供一个透明公开的竞争环境,提升良好的团体标准的广泛使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管与服务进一步加强,作为市场主导和以技术创新为需求的团体标准之间的分散与矛盾问题将进一步得到解决, 从而提高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效率,不断推动经济提速增效。

5 结束语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改革开放,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培育发展以市场为主导、以技术创新为需要的团体标准已成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给我国团体标准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契机,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推进团体标准的意义,准确把握团体标准的内涵和特征,面对团体标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举措,促进团体标准有序健康发展,努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创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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