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
2020-03-05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集中一切力量打赢疫情阻击战、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保障房疫情排查和管控工作。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督促公租房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加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制定住房保障服务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细化针对不同突发情形的分类处理方案。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对从疫区返回人员及与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小区住户要严格跟踪管理,要求和监督有关人员进行隔离,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
二是创新住房保障线上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做好疏导、引导工作,及时公布咨询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网上办理指导工作;引导办事群众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公租房租金缴纳等相关事项。各市要在前期完成公租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充分应用新系统功能,全面推行住房保障事项线上办理,启动申请受理、分配入住、房源管理等功能模块,为线上办理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视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租房选房、摇号、签订合同、租赁补贴发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意愿征询、入户调查、协议签订、分配入住等现场工作。
三是科学合理安排保障房建设工期。各地要根据施工周期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属新开工任务的项目要在抓紧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统筹工程排期,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续建项目,要在妥善安置好棚户区改造家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统筹项目实施,确保疫情防控和住房保障项目建设“两手抓、两不误”。
二、加强房地产和物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大力推行商品房销售和预售审批等业务线上办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商品房预售审批,压缩预售审批时限;要进一步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压缩房屋网签备案时限。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线上看房选房购房活动。
二是严格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擅自举办商品房现场促销选房等人员聚集活动。2020年2月9日24时后,疫情防控Ⅰ级响应未解除前,开放商品房售楼部现场营业、开展现场看房选房签约等业务的,必须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前提,必须报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严格加强现场管理,每天对售楼部进行消毒,对进入售楼部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严禁体温异常人员进入销售现场。
三是加强物业行业疫情防控指导。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当地指挥部要求切实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报告情况。要关心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反映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疫情防控物资紧缺等困难,积极协助落实口罩等防护物资的购买及调配;尽量通过网络等方式及时汇总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减少纸质报表、材料报送。
三、加强建筑工地停工期间疫情防控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工作
(一)做好建筑工地停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辖区内建筑施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各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督促辖区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参建各方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落实日常防控措施以及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等工作。监理、专业分包等单位要协助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建设单位要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二是加强疫情信息排查登记。施工单位牵头负责收集、统计和上报建筑工人的动态信息,要大力运用“桂建通”平台全面及时掌握建筑工人动态信息,加强对未离开本辖区建筑工人及其探亲亲属的排查和登记,对目前在疫区或春节前后到过疫区的建筑工人实现登记造册和严格管控。
三是加强工地管理。施工工地要实施封闭式管理,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要配置专业体温检测仪,对进入工地的每个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如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工地。要加强工地环境消毒防疫,每天对建筑工地内值班区域、宿舍、办公区、食堂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杀。
(二)严格落实建筑工地节后开工、复工管控
一是严格落实开工、复工制度。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开工或复工的项目以外,全区其他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包括桩基工程)、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工地继续延迟开工、建筑工人继续延期返工。
二是严格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2月9日后确需开工或复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复工:制定有复工疫情防控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工地复工管理、防疫人员配备、防疫物资保障、人员防疫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制度制定、疫情排查登记、工地卫生管理、疫情防控教育交底等内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在建项目必须开展春节后复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全覆盖”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在项目部归档备查。
三是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对排查发现建筑工人来自疫区或春节前后到过疫区的,须实行严格管控,确认解除携带病毒情况后方可批准复工。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开工或复工、未建立疫情防控制度、未落实人员疫情防控管理、未按要求做好安全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建筑工地及企业,将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复工后发现可疑病例等情况的应立即停工,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四、做好城市公园游园广场管控工作
一是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内禁止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禁止组织跳广场舞等群众性聚集活动。对动物园实行闭园管理。组织专人对开放性公园、游园、广场进行巡逻,禁止开展一切群体性娱乐活动。
二是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各地要每天定时定点对城市公园、游园、广场重点部位进行消杀,进一步加大对室外区域及办公场所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力度,为值班、执勤、作业人员及时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工作、休息环境及劳动工作设备进行及时消毒,相关人员要主动加强自身防护。
三是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和应急处置。各地要积极利用公园、游园、广场大屏幕、电子屏、横幅等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知识及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大力宣传。要指定专人,每天及时向当地指挥部或有关部门了解确诊病毒感染人员就诊前的相关行踪信息,第一时间对确诊人员停留过的公园、游园和广场进行暂时关闭,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杀,做好暂时关闭期间的通知公告等工作,重新开放时间由当地指挥部确定。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行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作用
一是引导开展网上业务办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引导缴存单位和个人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进行业务咨询,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多证合一)、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以及手机APP等渠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打印证明材料等业务。
二是切实减轻缴存人的经济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暂时存在困难的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个人提供差异化服务,不能按期缴存的,可适当允许延期办理,视同连续缴存。对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还贷周期或延后还款期限;所产生新的逾期,不计为逾期,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六、加强城管防控巡查,构筑疫情防控坚实“屏障”
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好执勤力量,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加强执法巡查,重点加强对菜市场周边、住宅小区周边等占道销售活禽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区域的执法管控,及时发现并有力查处占道摆摊等违法行为。加强联勤联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合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做好投诉处置工作,对市民群众投诉举报的占道销售活禽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派员到场依法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一旦发现与疫情相关的重要紧急情况,须第一时间向我厅总值班室电话报告。
同时,请各地及时将开展行业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文字材料、图片等)及时报送我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值班室电话:0771-2260001、2260013,传真:0771-2260017,电子邮箱:gxzjtbg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