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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修编背景及内容要点

2020-03-05申存科

浙江水利科技 2020年1期
关键词:补偿费征地水利水电

申存科,赵 静,耿 祥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 杭州 310002)

1 修编背景及过程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年)》(以下简称“2010编规”)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开始施行,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浙江省水利事业的发展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96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陆续施行,为适应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发挥标准定额在水利建设行业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水利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安全,提高浙江省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水利工程投资,对“2010编规”进行修编是必要和迫切的。

2016年6月,由浙江省水利厅牵头,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组织编制小组,着手《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以下简称“2018编规”)的修订工作。“2018编规”先后经过初审、征求意见、咨询、审查等过程,在2018年6月完成报批稿的编制工作,并于2018年11月发文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中施行。

2 主要修编内容

2.1 项目划分

2.1.1 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组成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且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投资关系不太密切,因此将征地和环境部分拆分,并将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送出工程、交通专项工程以及专项提升工程合并为专项部分单独列项,将属于动态投资的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合并至最后一项。“2018编规”的项目划分见图1。

图1 水利水电工程概算组成项目划分图

在“2018编规”第五章对新增的专项部分概算编制做出规定,各专项部分投资按照相应专业计价依据计算静态投资,并将专项部分概算的编制说明及投资组成表附在工程部分概算文件之后。与“2010编规”相比,该部分主要有4方面的变化:

(1)以浙水保监〔2015〕7号《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为基础,在“2018编规”中对水土保持工程的概算编制做出要求,明确主体工程未考虑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必须增加的水土保持投资,经方案论证审核后作为新增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概(估)算总投资。

(2)交通专项工程指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中的等级公路、桥梁等专业项目,按照交通或市政等专业计价依据计算项目投资。

(3)专项提升工程指河湖整治工程中,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为提升管理范围内的水环境,采取的苗木栽植、园路铺装、绿道工程、景观构筑物、水生态修复等工程措施。

(4)交通专项工程及专项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原则上应编制专题报告,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列入工程总投资。

2.1.2 枢纽工程

大型泵站及大型拦河水闸施工工艺复杂、建设难度大,但“2010编规”一般将其归类为引水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各类费用计取不足。因此在“2018编规”中,调整枢纽工程定义,将大型泵站和大型拦河水闸划分到枢纽工程中。

2.1.3 管理工程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实际,为便于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投资资金使用,增列管理工程为一级项目,将永久性管理用房及室外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标准化设施等归入管理工程。

2.2 费用及单价组成

2.2.1 概(估)算扩大系数和基本预备费费率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项目的工程部分资金均有结余,因此调低定额单价扩大系数及工程部分基本预备费的费率。费率调整见表1。

表1 扩大系数及预备费费率对比表

2.2.2 基础价格

(1)人工预算单价。2012年,浙水建〔2012〕49号文《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对浙江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进行调整,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水利工程投资仍能基本满足实际需要,本次修编人工预算单价暂不调整,待定额修编之后,再做统一调整。人工预算单价仍按一类、二类工程72.6元/工日,三类工程69.6元/工日执行。

(2)调整部分主要材料预算限价(见表2)。外购砂石料1指混凝土骨料(砂、碎石或卵石)、砌筑块(片)石,其限价仍按60元/m3;外购砂石料2指用做垫层或回填料的砂、碎(卵)石、塘渣、石渣、毛块石、抛石等。

表2 主要材料预算限价调整对比表

(3)调整部分材料说明。对钢筋、炸药2种材料的说明进行调整,内容见表3。

表3 主要材料说明调整对比表

2.2.3 措施费及间接费费率调整

“2018编规”对“2010编规”措施费中小型临时设施费、其他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下调1.0% ~ 1.5%。

2016年5月浙江省水利厅根据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文件的通知,拟定浙江省水利工程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在该文件中对间接费进行调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2018编规”对间接费中规费、企业管理费作适当调整,并将土方工程与石方工程分开。

2.3 工程部分独立费用

2.3.1 新增爆破安全监理

根据GA 991 — 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安全监理工作。因此,在“2018编规”中新增计列爆破安全监理费,其费用按使用炸药量进行计算。

2.3.2 建设监理费、勘察设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计算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的相关计价文件均已废止。但在目前的实际施行过程中,仍按照这些文件计算费用,因此在“2018编规”中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的计算仍参考这些文件规定,但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简化。考虑到BIM辅助设计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中的逐渐普及,在勘察设计费计算时,对于采用BIM辅助设计的,其勘察设计费要增加1.1 ~ 1.3的调整系数。

2.3.3 工程质量检测费

“2010编规”中工程质量检测费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0.1% ~ 0.2%计算,但根据已实施工程的费用统计,工程质量检测费明显不足,因此“2018编规”根据统计资料,调整费率标准如下:枢纽工程、引调水工程等按一至四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0.5% ~ 0.8%计算,其他工程按一至四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0.2% ~ 0.5%计算。

2.3.4 安全文明施工费

将名称从“安全施工费”调整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进一步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调整计费费率,枢纽工程仍为2.0%,引水工程、河道治理工程为1.4% ~1.8%,围垦工程、灌区田间工程、疏浚工程为1.0% ~ 1.2%,对于建筑较多、施工条件复杂或离城区较近的工程项目,可取上限。

2.4 征地移民补偿部分

2.4.1 工程区划分

“2010编规”将水库区和工程建设区区分,分列第二节、第三节。此次不再区分工程区,统一合并为“第二节征地移民补偿概算”。

2.4.2 农村部分

(1)土地补偿补助费。根据浙江省新出台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使用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及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均做了规定。

(2)征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列入林木补偿和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中不再重复累加;明确损毁林地等其他土地的复垦费用纳入水保费用。

(3)取消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迁建补偿费、农村工商企业补偿费。

(4)新增农村集体设施补偿费。包括移民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设施的补偿费,并明确对在安置区建设中已恢复其原有功能的集体设施,不予补偿;对不需要恢复的,根据重置成本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5)坟墓补偿费。根据省内近几年政策处理的实践,坟墓搬迁安置工作是移民安置任务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新增此项目划分,分为坟墓搬迁费和公墓建设费2部分,需列支公墓建设费的,明确应按照生态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并将公墓建设费用或公墓扩容费用纳入征地移民补偿概算。

(6)生产安置措施费。鉴于省内项目在计算生产安置人口时,常出现与参保人口不相匹配的情况,且措施费计算基数不明确。因此此次修改明确:①生产安置人口一般应采用人耕地或人土比的方法计算,即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口和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业人口;②已采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方式的,不列生产安置措施费。

2.4.3 城(集)镇部分

取消工商企业补偿费及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将此2项内容纳入企(事)业单位处理补偿费(原为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一并考虑。

2.4.4 企(事)业单位处理补偿费

本项原名为“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此次修改将农村个体工商户、集镇的工商企业处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处理、水电站处理一并纳入此项,并将名称改为“企(事)业单位处理补偿费”。

根据最新修订的SL 290 — 20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报批稿)》将本项费用构成调整为“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设备补偿费、存货处理费、停产损失补偿费、户口在企业人员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矿业权补偿费、水电站补偿费和其他项目补偿费”,相较于原编规,增加了存货处理费、户口在企业人员的搬迁补助费、矿业权补偿费、水电站补偿费等,并对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做了相应的说明。

2.4.5 专业项目

此次修改明确专业项目补偿费可按照类比综合单位指标确定,也可按照恢复改建方案的设计成果计列其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部分(预备费不计)。

(1)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明确对水利水电设施进行补偿时应考虑其功能恢复情况及权属情况。对于功能已恢复或不需恢复的水利水电设施,以及国有水利水电设施,不予补偿。

(2)安置点对外连接工程建设费。根据省内项目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新增此项目划分。明确应按照相关行业的概算编制办法以及安置点对外连接规划设计成果计列。

(3)国有农(林、牧、渔)场补偿费。省内水利工程涉及该项内容较少,取消该项目划分。

2.4.6 防护工程费

鉴于涉及防护工程的省内项目,常有运行管理费用不知如何列支的问题,此次修改明确防护工程费用只计列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且防护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费用不计入投资。

2.4.7 库底清理费

根据SL 644 — 201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及《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2014)的有关规定,此次调整对库底清理费的项目进行调整。

2.4.8 其他费用

考虑省内水库、水电站等枢纽工程与河道引水等其他水利项目在工作深度上的区别,增加各类项目其他费用中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监督评估费费率取值的相关规定。

2.4.9 有关税费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占用水域补偿费的计费依据应按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执行。

增加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2项的项目划分及计费依据。

根据省内项目近几年的实践,增加1项其他应缴纳的税费,可将符合省级以上部门规定的,确实应由项目业主缴纳的其他税费列支在此处。

2.4.10 其他专项费用

(1)搬迁安置增加费用。根据省内水利项目政策处理实践,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公寓房安置等其他搬迁安置方式,投资超出2 000元/m2的部分列支在本部分,但超出投资部分的内容和标准需由地方政府确认。

(2)国有建设用地补偿费。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列支在本部分,根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同方式,明确补偿费的各类确定方式。

(3)被征地农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被征地农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列支在本部分,包括被征地农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个人缴费优惠部分及地方政府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补贴。

(4)其他补助费用。依据各地政府出台的拆迁安置相关政策文件中发生的其他补助费用也列支在本部分中。

3 典型项目测算

“2018编规”修编完成后,编制组选取枢纽工程、引水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4个类型共19个工程项目,对其工程部分投资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见图2。

图2 各类项目投资降低百分比测算图

从以上投资测算结果可以看出,工程部分投资下降,主要原因:①定额概估算扩大系数下调2.0% ~ 3.0%;②基本预备费费率下调2.0%;③引水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的安全施工费费率下调;④措施费、间接费费率下调;⑤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提高。

而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中土石方工程投资占比较大,本次调整中土石方工程的措施费、间接费费率下调较多,且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下调较多,枢纽、引水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上调较多,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的投资降幅较大。

4 结 语

本文主要对“2018编规”的修编背景、修编过程、主要修编内容进行介绍,可以帮助浙江省水利造价人员更快了解和执行本编制规定,使造价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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