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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兽药违规使用案件引发对兽药使用监管的思考

2020-03-04张宏飞

甘肃畜牧兽医 2020年3期
关键词:兽医局兽药兽医

张宏飞

(平凉市动物卫生服务中心,甘肃 平凉 744000)

兽药作为养殖业的必须投入品,在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疫病,降低动物病死率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1]。然而,兽药使用环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任务任重道远,笔者结合平凉地区办理的一起兽药使用环节的违法案件,通过对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一些兽药使用环节监管思路。

1 案件经过

1.1 案件来源

2019年1月21日,平凉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省畜牧兽医局电话及文件通知,要求对该市某养殖场非法使用浙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自家苗、非法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等行为进行查处。接到通知后,平凉市畜牧兽医局高度重视,抽组执法人员紧急到达该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

1.2 调查结果

经调查,该养殖场存栏生猪7 665头,其中,能繁母猪1 788头。2018年4月20日左右,该养殖场部分仔猪出现拉稀现象,该养殖场实际负责人张某联系到浙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某(该养殖场聘请的技术顾问)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采集部分腹泻仔猪肠道样本带回公司进行研究,2018年5月25日,李某将使用采集样本制作的自家苗邮寄到西安,企业负责人张某带回养殖场对存栏的1 700多头母猪进行了免疫注射。经现场检查询问,该养殖场并未开展非洲猪瘟非法检测。

1.3 处理

2019年1月22日10时至12时30分,市县两级执法人员和疫控中心技术人员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入该养殖场生产区进行现场观察,并随机对部分存栏生猪体温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均正常且未发现异常症状,场区存栏生猪健康状况良好,无异常死亡情况。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作出立即将该猪场所有生猪隔离观察一个月,禁止所有生猪调出,并进行立案查处的决定。

1.4 处罚

根据该案件的调查结果,该县畜牧兽医局认定该养殖场非法使用“自家苗”这一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及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7号(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中第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①立即停止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对剩余的“自家苗”进行了销毁;②罚款五万元。

2 事件发生原因分析

2.1 养殖场层面

2.1.1 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乏 该养殖场没有专业的兽医人员,管理人员兽药使用专业知识缺乏,对使用“自家苗”等违禁药物的危害性没有明确的认识,当动物发病后,“病急乱投医”,盲目听信外来人员推销,违规使用未经批准、不知疗效、存在风险的“自家苗”,不仅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免疫预防效果,还有可能因非法免疫接种导致猪群感染并引发疫病传播[2]。

2.1.2 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该养殖场从业人员兽药使用中存在侥幸心理,兽药使用信奉“只看疗效”的原则,对于合法使用兽药没有明确的认识。

2.1.3 档案记录填写不规范 该养殖场不重视“兽用使用记录”“动物诊疗记录”等档案的填写,兽药实际使用情况与档案记录填写严重不符,档案记录无法反映养殖场真实兽药使用情况。

2.1.4 社会责任感不强 目前,兽药使用环节案件办理数量较少,造成养殖场(户)普遍认为兽药违规使用违法成本较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该养殖场选择了与社会利益相违背的兽药使用行为,缺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感。

2.2 监管层面

2.2.1 监管不到位 该养殖企业违规使用“自家苗”,一方面是因为养殖场兽药使用过程中把关不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对“自家苗”等违禁药物使用的危害性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告知还不到位。

2.2.2 兽医执法人员过少 养殖场兽药使用监管主要依靠县(乡)两级兽医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目前,平凉市养殖场(户)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加之畜牧兽医监管人员数量较少,监督检查频次较少,可能导致养殖场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违禁药物现象不能及时发现。

2.2.3 监管手段缺乏 目前,兽药使用环节监管方式主要依靠执法人员日常现场检查及查看相关档案记录。部分养殖企业无兽医室,不存放兽药,且因为疫病防控原因,执法人员不能经常进入养殖区进行检查,仅仅通过兽药使用记录根本无法掌握养殖场兽药使用情况,兽药使用监管缺乏有效手段。

2.2.4 案件办理力度不足 《兽药管理条例》中,对违规使用违禁药物的处罚有明确规定,然而,现实执法中往往因为证据难以采集、处罚额度太高等因素,兽药使用环节的案件往往以从轻处罚而结束,无法对养殖户形成有效的震慑。

2.2.5 兽药残留检测实施困难 目前,由于活猪尿液及血液采取较为复杂,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在基层推广较为困难,仅仅依靠农业农村部及省畜牧兽医局的例行抽检掌握全市的兽药残留状况,无法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兽药使用监管在部分区域缺失。

3 思考与建议

3.1 加强宣传培训告知

从长远看,规范养殖户兽药使用行为的根本路径还在于提高生猪养殖户执行兽药使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3]。监管部门应及时的将兽药使用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养殖企业,让养殖户切实认识到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使用的危害性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兽药使用知识培训班,及时将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兽药使用知识告知养殖企业,让养殖企业能自主识别违禁、假劣兽药物;同时,可以和养殖企业签订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承诺书,让企业认识到自己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兽药安全使用必须从自我做起。

3.2 推动养殖场兽药使用标准化建设

在规模养殖场逐步探索建立“两有三统一整齐一规范”创建活动,两有指规模养殖场有专门兽药房、有专职兽医;三统指兽药房标示统一、兽药房制度统一、兽药房制度内容统一;一整齐指兽药摆放整齐;一规范指兽药购入、使用档案记录规范。监管部门可以将此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无公害及有机食品认证、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逐步通过该创建活动规范养殖场兽药房管理、兽药使用、养殖档案记录填写。

3.3 建立健全兽药残留追溯体系

目前,市县两级兽药残留检测体系还不完善,政府可将兽药残留检测统一纳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畴,交由市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检测,或者成立市县级畜水产品质量监管中心,逐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兽药残留检测体系。

3.4 加大兽药使用环节案件查处力度

是否规范使用兽药直接关系着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4],兽药使用环节案件的查处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对养殖企业的警示,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兽药使用环节案件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群众关切度较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例,对违法兽药使用行为形成震慑。

3.5 建立“互联网+兽药使用监管模式”

监管部门可以探索建立辖区养殖企业兽药使用监管微信群,监管人员随时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随机查看养殖企业兽药房是否存放违禁药物、兽药摆放是否整齐、养殖档案记录填写是否规范等。同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及时向社会发布兽药管理信息,办理的典型案件,较好地指导养殖企业规范使用兽药,提高养殖人员的法律意识,能自觉抵制使用假劣兽药、禁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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