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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币优先视角下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

2020-03-04邓翊平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0年5期
关键词:本外币本币外汇

邓翊平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 401147)

人民币国际化自2009 年启航以来,人民币越来越多地用于跨境贸易和投资,连续多年成为中国的第二大对外收付货币。坚持跨境资金管理中的“本币优先”,既能便利市场主体、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也能稳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不断扩大,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的差异,则对协调本外币监管政策、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提出了新挑战。本文梳理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相关文献,比较了当前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存在的政策差异,揭示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在坚持本币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管。

一、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有关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与外汇管理相互影响的研究日益增多。黄继承(2009)[1]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对外汇管理政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以及资本项目管理都存在影响,并提出加强外汇管理政策与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协调、人民币对外债权债务管理、人民币跨境收付监测等方面的建议。肖跃(2011)[2]分析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贸易项下跨境资金流动以及国内资金流动性的影响,认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会在短期内增加外汇储备,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因而建议控制人民币外债规模。刘大勇等(2011)[3]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等方面分析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外汇管理的新挑战,认为应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强化对人民币跨境收支监测。刘源(2013)[4]认为由于本外币监管政策缺乏衔接,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的增加,将提升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认为应完善跨境资金流动机构设置,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政策体系和信息监测平台。朱玉华(2013)[5]从进出口企业登记准入、企业分类管理、转口贸易等方面比较了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政策,认为不同的监管政策可能为企业跨境套利提供机会,并从树立联合监管理念、构建联合监管框架、搭建联合监管方式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王杏平(2014)[6]认为当前跨境人民币与外汇管理存在缺乏一体化管理顶层设计、跨境人民币管理比外汇管理更宽松、按币种监管不能适应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要求等问题,并通过借鉴日本等管理的经验教训,认为应加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实现本外币协调管理。邓翊平(2016)[7]总结了跨境人民币业务本币优先的实践经验,指出当前本币优先实践中存在部分本币政策不及外汇便利、相关管理部门本币优先重视程度不高、银行外汇业务导向影响本币优先的落实等困难,提出了修订本币不及外币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监管套利以及支持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等政策建议。

(二)本币优先及本外币一体化理论基础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币优先和本外币一体化均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本币优先是指跨境资金管理中,通过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的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较外币有关业务参数设置的倾斜等相关制度设计,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跨境交易中更多使用本币(人民币)计价结算。本外币一体化则是指对跨境资金的管理,不区分币种,实现管理规则的一致,从而避免监管套利,有效发挥本外币监管政策的协同效应。

从货币政策与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看,本币优先有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使用本币结算,由于不存在因对冲外汇占款导致的被动基础货币投放,制定货币政策时也就无须考虑外汇占款的影响,货币政策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从货币国际化的动因和效果看,货币国际化是货币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储藏手段的职能从货币发行国延伸至该发行国外,而货币国际化能给货币发行国带来铸币税收益,也有助于货币发行国企业降低货币错配风险。随着一国货币跨境使用的不断扩大,跨境结算中本币优先也就逐渐成为一种必然。

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看,本币优先有助于一国国际收支的平衡。无论是二战后美国推行的马歇尔计划,还是二战后日本实施的黑字环流,都是通过资本项目流出本币、经常项下回流本币方式,最终实现美元和日元的国际化,同时也自动促进了国际收支的平衡。当一国货币高度国际化时,货币当局甚至无须考虑国际收支平衡对经济的影响。

总之,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政策尽管存在差异,管理方式和目标也各有不同,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一体化管理中如何处理本币和外币的关系,是本外币一视同仁、管理无差别还是应坚持本币优先,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下面,笔者将针对我国当前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现状,比较存在的政策差异,剖析本币优先理念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比较

(一)货物贸易结算

(1)名录管理方式不同。企业办理外汇项下货物贸易收支须办理名录登记,未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不能通过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则无须办理名录登记,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报送对应收支信息时只需确保企业信息已被激活即可。

(2)审核资料有差异。商品贸易分类管理甲级企业,办理出口收汇结算业务时,银行可以直接办理,无须审核任何单据,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银行根据企业结算方式的不同,审核相关单据及资料清单。尽管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政策也规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可以凭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结算业务,但自律机制下的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对于可信客户要求其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实践中银行出于谨慎考虑大多要求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等凭证,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单证要求略复杂于外汇。此外,RCPMIS采集的货物贸易项下跨境收支信息包含了进出口日期(选填项)、报关收付类型(必填项)、对应货值金额(必填项)等物流明细信息,银行为满足RCPMIS 信息报送需要,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报关单。

(3)转口贸易方面,原则上所有企业在转口贸易中都可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这意味着即使是货物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或者是外汇局B、C类企业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离岸转手买卖结算。而按照外汇局的政策,只有A 类企业可以开展转口贸易结算,暂停B 类企业外汇转口贸易,禁止C 类企业外汇转口贸易。

(二)外商直接投资结算

(1)前期费用账户开立及资金使用方面,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户无地域限制,境外投资者原则上应在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此外,境外投资者外汇项下前期费用汇入前,需先办理前期费用登记,且登记的前期费用金额和账户管理有效期一般仅为6 个月,最长不超过12 个月;而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项下前期费用则并无此类要求。

(2)人民币前期费用专户、人民币再投资专户、人民币资本金专户、人民币并购专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户的账户名称需要在存款人名称后加“前期费用”“再投资”“资本金”“并购”“股权转让”字样,而企业在银行预留印鉴通常都是企业名称,这将导致企业预留印鉴与其账户名称不一致,从而影响相关账户的使用。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避险账户,都不需要加相应后缀。

(3)外汇项下相关账户资金使用较人民币宽松。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除非另有规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既可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也可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特殊情况下,还可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而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既不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也不能发放委托贷款。

(4)利润汇回以及汇回转股、减资、清算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方面,现行政策以及全国自律机制下发的展业指引都要求企业提交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而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境内机构办理上述单笔支付超等值5 万美元(含)业务时,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即可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付汇。企业目前持有的大多都是税务备案表。

(三)本外币跨境集中运营

(1)业务范围不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的统称。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则是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的统称。

(2)准入条件有差异。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既有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一年以上)、营业收入(境内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得低于10 亿元和2 亿元)、行业类型(境外成员企业不得属于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企业)与业务合规(如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情况等)等要求,也有对结算银行风险防控制度是否健全、履行反洗钱义务等方面的要求。而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则并无特别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都可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对参与资金集中运营企业国际收支规模(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业务合规(如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等)等要求,也有对合作银行的要求。

(3)业务备案不同。备案主体方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由企业向外汇局备案。具体而言,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由主办企业选择的结算银行向其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则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备案材料方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需提交主办企业与结算银行签署的协议及主办企业向结算银行提交的业务申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则除了提供备案申请书等基本材料外,视拟开展的具体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等专项材料。

备案后实际开展业务方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未对备案后开立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并实际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做出强制性要求,但跨境资金集中业务则规定了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且有效期只有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相关业务。

业务退出备案方面,现有政策只对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资金池业务做出了规定,现有政策没有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退出机制做出明确规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则明确主办企业必须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并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方可办理停止办理业务的备案。

(4)是否影响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同。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采取双向限额上限宏观审慎管理,跨国企业集团应计所有者权益(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等于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乘以集团持股比例的加总)为基础,按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目前该系数为0.5)计算净流出(入)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并不会因参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而丧失自行举借外债的权利,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形成的境内企业对境外企业的对外债权并不影响成员企业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则将参与资金集中运营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于主办企业,集中后,境内成员企业将不能自行举借外债和开展境外放款。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即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集中分别按现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确定其相应额度。

(5)账户管理不同。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中,境内主办企业开立人民币专户,境外主办企业开立人民币NRA 账户,专门用于办理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资金池专户可办理日间及隔夜透支。主办企业可以选择1—3 家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则由主办企业或其他企业在其注册地的银行通过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相应业务。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境内主办企业在其注册地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境外主办企业开立NRA 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限,且可以日间及隔夜透支。

(四)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账户开立

按照现有人民币账户管理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的基础,现有政策除明确规定从事原有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可纳入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管理而无须先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熊猫债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都需要先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这增加了境外投资者的开户负担。而外汇账户尽管按其业务属性将账户分为外汇资本金账户等多个账户,但投资者从事某一活动时只需要开立该业务对应的某类外汇账户。

(五)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缺少配套措施

尽管现有规定明确企业跨境交易中只要可以采用外汇进行结算,也可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由于缺少配套措施,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比如,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代表机构以外汇购买或转让境内商品房后购汇汇出,但人民币政策对此却是空白,银行也难以比照外汇的相关政策办理此类业务。又如,人民币跨境担保、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现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有关政策都只散见于相关文件中,只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而外汇则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等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此外,外汇项下对财产转移(包括个人移民和继承)以及境外个人转让或购买境内的商品房都有明确规定,而人民币项下对此没有规定;境外个人股东减持A 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A 股上市公司向其境外个人股东分红派息,涉及的资金汇出能否以人民币形式流出,现有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

(六)RCPMIS数据信息采集方式较国际收支申报复杂烦琐

目前,银行开展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及部分外币业务都需要向RCPMIS 报送相关信息,银行反映RCPMIS 采集的信息报文种类多,不同报文字段和报送时效也不同,除跨境收入/跨境支出报文外,还有企业激活信息、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等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且相比国际收支申报由其银行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关键字段,银行柜员只需补充完善少数字段即可自动上传,绝大多数银行目前仍需柜员按照RCPMIS 报文种类的要求手工录入相应字段再上传,绝大部分银行都未实现其业务系统与RCPMIS的直连,导致银行向RCPMIS报送数据信息的质量极易受到人工影响。银行出于后续操作方便考虑,更倾向于引导企业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三、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缺少顶层制度设计支撑

由于长期以来,外汇一直充当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主力,我国跨境资金的管理制度也围绕外汇构建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一整套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关于外汇资金的管理制度均不涉及或极少涉及人民币。随着2009 年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正式起步,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制度框架逐步完善,但与外汇相比,这些制度都只是普通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且除全口径跨境融资和境外放款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外,其余相关管理制度也都只是针对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人民币,缺少与外汇管理制度的衔接。本外币管理制度的分割,既会导致监管真空,也难以避免监管冲突,从而影响现有监管政策的效果。

(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缺乏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一是本外币账户管理分割。本币和外币采取两套账管理架构,现行的人民币账户管理体系是21 世纪初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高、人民币账户几乎不用于跨境收支的背景下设计并发展起来的。本币基于“基本户”“一般户”“专户”和“临时户”四类结算账户体系,实施相关管理要求,此后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在原有只针对境内主体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基础上,将现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主体拓展到非居民机构,即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也纳入现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而现行的外币账户管理体系是在我国外汇短缺、结售汇严格管理背景下设计的,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将其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并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由于本外币分属不同账户管理体系,管理规则也各不相同,同一市场主体开立本外币账户需要提交的资料、账户类型、账户使用等都有较大差异。

二是本外币跨境资金数据统计与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尽管国际收支数据统计不区分币种,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本外币跨境资金数据的采集,但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异,国际收支的数据与人民币跨境收付数据也就不完全相同。同时,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采集,外币业务则既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也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系统,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也尚未实现与外汇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数据共享机制的缺失,既会增加数据报送主体的工作量,加重其负担,也不利于数据的比对核查,影响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人民币跨境资金违规行为处理力度明显弱于外汇管理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为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外币资金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条款,体现并维护了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违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行政处罚明确条款,实践中少有直接套用人民币账户和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案例,更多的是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因此,同一违规行为可能只是币种不同而处理结果不同。这可能被市场主体利用进行监管套利,影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四、坚持本币优先前提下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思路

(一)本币优先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由之路

按照货币国际化通常要经历贸易结算货币、投融资货币、储备货币三个阶段的理论,人民币目前正在由贸易结算货币、投融资货币迈向储备货币。我国人民币跨境收付规模及其占同期本外币跨境收付金额的比重稳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本币优先。但与外币相比,人民币占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例仍不高,外币仍是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绝对主力,外币结算的路径依赖以及本币优先理念的全面落实仍需时日。本币优先原则若能全面得以实现,对外经济活动中本币计价结算、本币投融资的规模和比例无疑会迈上新台阶,这也是人民币不断国际化的表现和标志。因此,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必须坚持本币优先,既要通过加强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推动形成本币优先的意识与共识,改变长期以来以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为锚货币的惯性思维,也要通过梳理现有本外币监管政策,调整完善本币不及外币便利、不能体现本币优先乃至对本币的歧视政策。

(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提高跨境资金监管效率、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需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别承担本币和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职责,各自分别负责制定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并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从实际效果看,两部门制定的本外币政策的协调性有待加强、协同效应有待提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效率。

二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是便利市场主体、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必然要求。尽管人民币国际化为市场主体带来了节约汇兑成本、规避汇率风险等诸多好处,但本外币监管政策的差异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学习成本。个别银行甚至因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同时向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而引导客户以外币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可以避免市场主体利用本外币监管政策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目前对于跨境资金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币种进行区分,外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依据明确完善,而人民币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处理规定,人民币跨境资金的违规行为难以通过行政处罚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进行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削弱监管效果,影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三)坚持本币优先原则下的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本币优先与本外币一体化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笔者认为,就我国而言,本币优先与本外币一体化是同时要追求的目标,要在强调本币优先的前提下,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尽管币种的选择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但由于相对外币,使用本币有利于帮助市场主体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避免货币错配,因此强调本外币一体化也可采取一些鼓励市场主体优先使用本币的措施,通过本币更便利的政策安排,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优先采用人民币,逐步形成使用人民币的路径依赖。本外币一体化针对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规则的趋同和一致,目的是对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管理,避免本外币监管政策差异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五、坚持本币优先,推动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的建议

(一)本外币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一是本币优先、本币更便利。跨境资金管理的政策设计和相关制度安排,应体现本币优先原则,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审核较美元等外汇更宽松、时限更短,美元等外汇跨境业务,则需强化三反,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跨境交易中优先使用人民币。二是凡外汇能做的,人民币也能做。跨境交易中,只要外汇能做的业务,不能因现有政策规定不明,不允许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外汇不能做的,人民币也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审慎开展。三是规则统一。为避免市场主体利用本外币政策差异进行监管套利,有必要统一本外币监管规则,但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可以体现本币优先。

(二)完善现有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制度,突出本币优先

一是修订人民币跨境使用不及外汇便利的相关制度。(1)贸易结算方面,推广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客户结算便利化试点,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不再作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必备要件,改进RCPMIS 关于货物贸易物流信息采集要素,初期可将报关收付类型和对应货值金额调整为选填项。(2)利润汇回以及汇回转股、减资、清算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方面,明确税务备案表和纳税证明都可以作为相关凭证。(3)资本项目相关账户开立方面,建议明确境外投资者开立相关人民币账户可纳入基本户管理,无须先开立基本户;人民币资本金专户等账户名称无须在存款人名称后加“资本金”等字样。(4)账户资金使用方面,允许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存款账户资金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5)进一步完善A股上市公司境外个人股东减持股份以及向其分红派息以人民币汇出的相关规定。制定个人财产转移、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币跨境担保、境外个人或机构购买或转让境内商品房的有关政策。

二是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制度,通过设置相应参数,引导本币优先。跨境融资方面,提高全口径跨境融资汇率风险折算因子(现有政策该折算因子为0.5),引导市场主体优先考虑借入人民币。境外放款方面,调整企业境外放款币种转换因子(现有政策该折算因子为0),引导市场主体优先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

三是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以直连方式接入RCPMIS,升级完善RCPMIS。引导和督促银行机构以直连方式接入RCPMIS,实现关键字段直接从银行业务系统抓取。全面梳理现有系统采集信息的必要性,优化数据报文种类,减少非必需信息。

(三)对跨境人民币业务适当予以政策倾斜,通过激励措施引导市场主体更多使用本币

一是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予以政策倾斜。通过PSL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满足“走出去”企业资金需求。建立本外币存款准备金率差机制,对境内银行吸收的外币存款加征更高的存款准备金,形成对境内人民币存款的政策倾斜,推动利率自律机制对人民币存贷款及理财产品提供更优惠的定价和费率,扩大本外币存款利差,缩小本外币贷款利差,形成鼓励使用人民币的氛围。

二是加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考核力度,以考核引导银行机构在国际业务中突出跨境人民币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在国际业务考核中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的倾斜,在指标、权重设计等方面贯彻本币优先理念,促进分支行在具体业务中落实本币优先理念。

三是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相应激励。对货物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且人民币结算占其货物贸易本外币结算币种高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给予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在出口退税资料提交、审核时限方面的倾斜;给予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借入人民币资金税收优惠。给予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在核准或备案资料、时限方面的倾斜,促进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四)建立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

由于目前RCPMIS 采集的信息绝大多数是人民币跨境收支,仅仅依靠RCPMIS,无法把握本外币跨境资金总体流动形势。为此,建议加快RCPMIS 二代开发建设步伐,全口径采集人民币和外币跨境收支信息,并实现RCPMIS 与外汇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货物贸易监测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数据信息,避免外汇局相关业务登记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资料重复提供。

(五)探索建立本外币合一账户体系

探索建立本外币合一账户体系,推进人民币和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改变现有本外币账户分割的管理体系,探索“主、子账户”模式的一体化账户管理,以本外币合一的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进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满足和支持企业跨境调拨本外币资金的需求。

(六)统一本外币跨境资金违规处理

完善跨本外币统一的违规行为处置规定,避免银行和企业政策套利。建立不分币种、本外币统一的违规处置体系,按照性质相同、处理相同的原则,梳理跨境交易行为,从资金跨境流动角度,梳理相关违规行为,对人民币和外汇项下的同一违规行为,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理,避免同一主体、同一行为因涉及的币种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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