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概念与“集体安全”的困境
2020-03-03杨泽华
杨泽华
摘要:安全是社会亘古持久的价值。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安全概念建立在纯粹的安全概念基础之上,但亦有区别。处理国际安全问题的理想模型——“集体安全”在当下受历史条件的局限,难以突破主权权力与国际法效力之间掣肘冲突的状态。然而“集体安全”的思想在当前非传统安全领域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安全;国家安全;集体安全;利益
安全是人类和人类社会追求的一项价值。与诸如平等、自由等价值相比,安全并非处于当今人类社会价值顺序的首位。原因在于,安全更多是其他价值实现的条件和前提,具有派生性和从属性。举例说明:安全确保私有财产、生命健康、平等自由等内容得以实现,并且能够延展实现状态的时长。“安全所指的是享受其他价值在时间上的真实的或被认知的延伸的可能性”。 除客观上所追求的价值需求外,主观上以安全为内容的人的心理归属和心理需求也应当被满足。“人似乎还有一种归属的需要,这种需要其实是安全感的伴随物”。 由此可得一种较为完整的朴素安全概念。安全为其他价值存在和延续提供保证;在现实上,维持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在心理上,提供免于受损的安稳的感觉。如果强制性要求安全依靠一种公认且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实现,可能是一种路径。汉斯·摩根索认为,“某种特定的现状会经由法律的规定而得到稳定和永存”。 但另一方面,正如柏拉图所认为,一般性规则不可能公正处理人际关系,因为其具有无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很难找到一种普适实用的工具和方式确保实现安全,但人们依然有希望在实践中找到可以妥协的处理方法。
国与国的安全概念在历史中业已存在。中国古代每逢朝代更迭间,都会出现一段时间的乱世。虽然古代中国的割据纷争主体,很难界定其为严格意义下的“国家”,譬如东汉末年纷争的早期,各派政治军事集团都还在维护名义汉室的正统。但是总归是一种政治实体与另外的政治实体的战争。受到攻击的政治实体面临的是实际管辖和统治的威胁,即是一种类比国与国的安全威胁。西方古代史中,《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所记载的雅典权力增长导致斯巴达的恐惧,战争不可避免发生,也是一例。但是,以上所述的国与国之间的安全概念不是当今国际关系所指的国家安全。一种观点是,西方是当今国际政治领域“国家安全”概念的发源地,最早于1943年出现于Walter Lippmann的著作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逐步形成一个标准的“国家安全”的现代概念。 但是,到底什么是“国家安全”,缺乏一个具有统治力的界定。一众学者都对安全概念的确定性有深刻的怀疑,并且有着各自的评价依据。譬如:有学者认为,安全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解释;有的学者以“安全”本身具备的价值负载多样为由,断定“安全”概念是模糊的;也有的学者根据安全本身的性质确定安全的概念,等等。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刨除非传统安全所指代的譬如气候、能源、粮食、金融危机、恐怖主义等领域的安全内容,“国家安全”问题多数情况是指主权国家实力此消彼长的过程中所引发的威胁与被威胁的危机状态与危机心理的问题,尤其特指军事安全领域。
传统国际安全长期面临挑战,但并不失控。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在确立国际安全框架,维系秩序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先例。以近代国际关系开端的标志——《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例。三十年战争的两派及国家政治联盟各方,通过谈判协商,于1648年的8月和9月分别对《奥斯纳布吕克和约》与《明斯特和约》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性意见,以国际会议的形式和平结束了三十年战争。基于条约建立起的体系破除了中世纪至此的罗马主导的神权政体,形成了之后三百年的国际关系基本格局。 这种执行国际条约(国际法)以确定安全框架、解决纷争的雏形给后世留下了参照。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分别形成了国际联盟和聯合国两个旨在避免依赖个体国家自身力量确保安全的传统安全实现方法,并尝试使用“集体安全”的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安全之需。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度的设立运行以及《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中的若干条款的规定都是对“集体安全”概念的实践。“集体安全”用摩根索的话来解释,即是“可能的违法国家必须随时想到自己有可能与由所有国家组成的共同阵线处于敌对状态,这个共同阵线自动采取捍卫国际法的集体行动。” 这的确是一种理想的执行方式。摩根索认为的“集体安全”成立有三个条件:集体实力应对比违法者(侵略者),具有压倒性优势,使其不敢挑战集体;满足上述条件的集体应有共识;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服从共同利益。
然而,构建“集体安全”需要满足的条件似乎有些苛刻,而且过于理想。人们似乎高估了“共识”的可靠程度,对“共识”的来源缺乏理解,以及无法预估为了实现“共识”,让渡的利益能否确定不大于服从“共识”的利益。单单依靠价值观共识维系的集体认同可能会对“集体安全”的形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如果从个体国家利益的角度思考“集体安全”的可能性,答案会有些消极。原因在于,个体国家的安全政策是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多个国家的国家利益不可能完全相同,虽然理论上通过合作可以寻求最大共性,但是除去最大共性的利益竞合部分,个体国家的保留部分与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互排斥。况且,“集体安全”也存在着非正义的风险。国家利益很难用道德标准加以判断,利益零和在国际关系当中常常发生。利益受损者通常会对加害于己的利益获得者有批判和非议。“集体安全”系统当中,违法者不一定真的是违法者,共同维护的共识也不一定是真的正义。当“集体安全”的共识是非正义的,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譬如:“集体安全”可能会被利用,成为一些国家发动侵略行为的“合法”理由,从而沦落为谋求个体国家利益的工具。一些简单的安全冲突也可能受“集体安全”机制的裹挟,使无关的国家被迫卷入冲突,从而扩大了冲突的范围和影响,最终与“集体安全”框架的初衷背道而驰。极端情况下,若干区域性的所谓“集体安全”实体间的对抗反而会深化成更大规模的安全危机,等等。
国际法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与国内法所处的环境相比,应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并不存在凌驾于所有主权国家之上的司法体系和机构。行为体的约束力来源更多是约定义务、国家信用、国际道德、国际舆论等因素,其没有强制力保障执行。当今的国际政治环境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为主构成的无政府状态下的基本格局。主权的属性从根本上讲,是权力主体的绝对性排他性控制,绝对性控制是内部最高权力主体对资源的主导支配,要求不允许内部或外部主体质疑挑战这种绝对支配地位。排他性实则为绝对性的延伸。假设存在外部权力力量,在调整一事或多事的资源分配中,尝试干预、削弱、替代原有绝对控制力量。权力主体则会调动一切资源对抗、排斥这种尝试,直至恢复绝对性的控制目标。主权国家拥有绝对性排他性控制是在历史中长期发展并被普遍接受认同的既定事实。这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既有的绝对性排他性控制是各国共同维护的秩序价值,不可轻易违背;其次,既定事实是在共同认同的基础上建立,控制受全体认可、尊重,具备“合法”控制理由,不会轻易改变。从国际法的属性来看,国际法的约束来源主要是自我约束与共同约束,更确切说是:自愿接受的约定的履行与共同尊重秩序下的不得不履行。以上法理约束来源没有出现强有力对抗主权的迹象,反而是在重申和巩固主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第一种约束来源是自愿按照约定履行,自愿是对主权的极大尊重。在共同坚守的秩序规则中,履行的压力并非来自体系全体的强制而被迫,更多是由于自身对共同秩序认同下的自觉。因此第二种约束来源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已尽最大可能维护了主权。再者,主权对国际法的司法机制也有足够的抗拒力。主权国家可以拒绝出席国际司法裁判,也可以使用保留条款合理规避,排除管辖并拒绝执行裁决。若无强制则无裁判和执行的保证,因而国际法的效力确实是十分有限的。
法律效力与主权权力之间的羁绊和掣肘状况致使国际法只能在主权国家主导的国际政治体系中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依赖法律实现“集体安全”存在不确定性。正如摩根索所认为的,“国际法比其他执法机构更加原始和虚弱,由于把执行法律这一任务完全寄托于侵权人和受害人间的权力分配的变化......把弱国的权利至于危險的处境。” 法律约束的集中性与主权独立的分散性是一对核心的矛盾。国际法兼具了集中性与分散性的特点,在二者间摇摆。“人们尝试赋予国际法集中化的体系时,国际法的分散性即出现顽强的抵抗。” 形成具有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此类安全框架用以保证安全秩序存在困境。然而,我们仍然应当对这种安全框架思想保持乐观。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相比较过去的几个世纪,当前国际安全环境已经较为理性缓和。国家间军事安全冲突的潜在风险依旧存在,但已非首要选择。安全问题已逐渐出现在技术与能源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经贸与金融安全、恐怖主义安全威胁、极端主义安全威胁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且愈加频繁。传统国际安全出现了新的特征,非传统安全的标的也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定范围内部,需要在多边机制下由所有相关行为体参与协调,共同解决。因而“集体安全”框架思想对解决当下国际安全问题仍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Christian Bay, The Structure of Freedom (Stanford, 1958), P. 19.
[2]Maslow,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 2nd ed. (New York, 1970), pp. 43~45.
[3]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4th ed. (New York, 1967), p. 418.
[4]The Statesman, transl. J. B. Skemp (New York, 1957), 294b.
[5]Peter Manng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90, S. 2.
[6]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第四版),第177页。
[7]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国际关系史(近代卷)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页。
[8]Hans J. Morgenthau , Politics Among Nations, 7th ed. , 2005, p304, p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