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2020-03-03黄关火
黄关火
摘要:当前,我国的民商事法律正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在连带责任方面,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变化呈现出新的难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已有的法律使用环节上常常出现的问题,提出比较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为连带责任的制度完善与法律适用带来积极有效的推进作用,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及策略
引言:
在债权关系中,连带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认定情形,对于通常的负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较为常见,此种责任的设置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债权利益能够有力得到维护,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1.连带责任有关概念
我国古代最早的连带责任规定可以追溯到战国中的秦国时期,商鞅变法中比较有名的“连坐制度”,虽然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有较大的区别,但是传达出来的理念具有相似之处,都是负担一种基于某种联系而产生的无条件责任,不过连坐制度是一种刑事责任,与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具有本质区别。具体而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有一下构成要件:(1)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里有多个责任人。即债务人的数目至少为两人,人员的数目是构成连带责任的前提。(2)债务人之间具有收到约束的法律关系。体现在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表现为当债权人的主张无法实现时,各个债务人具有被要求承担同等条件的法律责任的后果,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3)偿债独立性。这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当债权人的主张被充分实现之后,即在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债权人则无权向其他的债务要求索要赔偿。(4)责任法定。民商事法律中的责任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类型
(1)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之下,具体而言可以再细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此时的连带责任相对与按份责任而言,责任人之间彼此没有份额大小的划分,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几个人或者全体人员赔偿。比较典型的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人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即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共同侵害的一方或者多方赔偿。
(2)保证责任
在保证责任之下,假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作出特别的约定和说明,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默认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之下,满足相关的期限要求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它的产生需要依据在保证责任产生之初,彼此之间的具体约定,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需要债务人先行履行,在法律责任层面,均有先后的顺序规定,这一点与连带责任不同。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中,通常也会有连带责任的产生,具体而言,假如在代理环节,假如出现了违法情形,那么代理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强制规定而产生的,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转移。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程序法与实体法联系不紧密
在法律的规定层面,虽然责任的主体与内容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框架,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与连带责任有关的相关程序法与实体法联系不够紧密,在连带责任的追偿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节给予指导,进而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的比较常见的现象便是,相关的责任追究与请求赔偿制度无法落到实地,无法切实为债权人权利的主张带来程序与实体的保护。尽管程序上予以界定了相关的赔偿顺序责任主体,但是在实体法上,它与程序上的规定尚且没有联系比较紧密的细则规定,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连带责任制度难以真正实现追偿。
2.选择权设置不科学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当债权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在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选择债务人的权利,即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给原告提出相关的建议,针对侵权责任人进行起诉。对于原告这以法律主体来说,是一种比较自由的选择权,原告在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追偿的程序之后,后续的执行情况却是另一种情形。起诉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这一方面,各种因素都需要当事人自行判断,后果也需要当事人予以承担。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程序上的诉讼权利,以及经由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实体权利,在对有关的债务人起诉时,法律层面各方面都得到了维护,但是一旦落实在执行的环节,以共同侵权为例,共同侵害人的其他行为会导致新的矛盾纠纷出现。这一点在选择权的设置中其实未考虑周全,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3.责任人的确定不清晰
以共同侵权为例,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有多人时,受到不法侵害的债券对于请求赔偿的对象具有多种选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债权人选择谁来作为赔偿行为的履行对象都是无可厚非的,而在法院的实际审理中,共同侵权行为其实在行为内部,彼此之间依然具有一个较大类型的划分,根据行为内容的不同,导致的侵害结果程度的不同,最终会影响到最终请求权利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结合案情的进过,根据已经掌握到的情况去判断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赔偿额度,但是对于未被起诉的人来说,彼此之间缺少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责任划分。站在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讲,没有更加清晰的责任界定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出现。
4.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界定不明确
债券作为一项请求权、相对权,它具有相关的诉讼时效规定,它主要体现的是对于法律的保護帮助,需要在规定的期限的寻求,否则经过该段时效之后,相关的权利便会丧失。在连带责任有关的诉讼时效规定上,通常而言是三年的时间,但是在个别的具体的条文中,它会与保证期间、担保期间等共同作用,其结果可能会导致真实的期限可能与已有的规定不相一致,加上个别民商事法律中的部门法具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不同类型的案件,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相似的关联,但是其结果却大相径庭。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的请求权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诉权,并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完善策略研究
1.完善权益保障
法律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理念之下,需要被保护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原告方,对于被告方也需要充分考虑。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假如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赔偿能力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赔偿请求主张,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商法中的破产清算环节。在考虑分配资产的时候,不仅需要考虑各个债权人的优先级顺序,还需要考虑在同一个级别的受偿顺序中,相应的受偿份额有所区别。其次,在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中,不仅仅需要考虑在案件本身中所呈现出来的相关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之间的不同关系,需要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优化连带责任体系
总体而言,在民商事的法律规定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部分界定虽然比较清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的责任认定情况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在适用案件情形比较清晰的情况时,现有制度的确可以起到积极的判断引导作用,但是一旦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影响因素众多时,现有的连带责任体系则显得捉襟见肘,在疑难案件中,难以找到相关的细则依据,为司法实践带来了难度。而要优化连带责任体系,首先需要做的便是充分考虑当前的连带责任案件的变化趋势,有关的疑难案件其判断的痛点所在,其次需要明白在当前已有的连带责任体系框架之下,哪些方面的界定不够清晰和准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带来争议的规定具体是体现在什么样的事实争议之上。这些都需要在完善相关制度之前,需要决策者充分考虑的方面。
3.司法实践中充分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通过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对于民商事案件中的涉及连带责任的情况,在运用法律条文时,个别方面会出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而法院在面对这种类似的情况时,往往采取的是参考相关的指导案例来予以确定,但是长此以往,将对连带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带来惰性,难以在制度层面形成协调与统一的局面。为此,需要立法者以全局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有关的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分工与配合,使之能够形成一个比较和谐統一的体系,在法律运用中,共同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既没有规定上的矛盾,也没有制度上的空白。
4.平衡主体关系
此处的主体关系涉及多个方面,在债的关系里共需要平衡三种关系:(1)债权人之间。(2)债务人之间。(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这便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之中各主体间的关系,在有的案件中,会由于以上三种关系而对于案件的分析与后期的执行带来决定性的影响。比较典型的是亲属、伴侣关系,这些关系在案件的界定,尤其是执行层面,会形成较大的影响因素,也会成为法官判断案情的依据之一。
结束语
近几年的时间以来,国家对于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制度建设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在实际效果上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在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中,相关的细节之处还待整合与提升,尤其是在社会发展愈加多元化的今天,不仅相关的案件呈现出复杂性与疑难性,而且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提高,维权意识增强,如何在确保正确使用法律的基础之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充分考虑。
参考文献:
[1]张新兰.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9):5-6.
[2]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J].法制博览,2017(35):209.
[3]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交际,2017(15):45+44.
[4]胡胜.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7(S1):166+168.
[5]朴升旭.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6(2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