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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写判决书

2020-03-03王珍玉

青年生活 2020年4期

王珍玉

摘要:判决书是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体现,从判决书里,我们可以看到案件点的基本信息,案件的由来与发展,基本案情,以及法院的说理与判决主文。案件的判决书可以说是该案的总结,与案件当事人、法官、审理法院以及相关公众都密切相关,因此,写好判决书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

关键词:判决书;裁判要旨;证据认定

本文将以民事判决书为例,探讨一下如何撰写判决书。除去相对固定的标题与案号,判决书主要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一、當事人部分

当事人部分要写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包括原被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与住所地,当事人是法人的,除了名称与住所,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还要在当事人之后写上委托代理人的信息。

二、案件由来

案件由来又被称为审理历史,在一审中需要写明原告起诉的经过与法院立案的情况,在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中,除了本审情况,还需简单介绍原审经过,如原审的审理法院和裁判日期等。在一段完整的案件由来里,受众可以获得关于本案的来源与经过。

三、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即为对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的诉状的整理。

1、首先要检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之间是否有矛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比如各项损害赔偿之间是否存在重叠,诉讼请求是否不明确无法执行。

2、其次,原告诉称需要归纳,有的原告在起诉时会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花费大量笔墨,比如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一般会花较长篇幅来讲述原告商标的使用情况与知名度情况,这部分在写判决书时,就可以进行精炼,进行总结与认定即可。此外,对与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案情经过等阐述进行归纳,使原告提出的事实简洁而清晰。对于不具有法律意义和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则不需要归纳。

3、最后,注意原告的诉请是否有变更,因为在诉讼中有时原告会变更诉讼请求但不一定会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材料,可能就是在庭审或者庭后提出,此时应当注意原告是否有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有变更,应当写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检查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明确细化。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基于答辩状或代理意见进行归纳。

1、如果答辩状或代理意见事实明确、条理清晰,可以在判决书被告辩称部分引用,一份事实明确、条理清晰的答辩状,每一项都与原告的诉称相对应,或者再加上己方的补充意见,这样的答辩状对法官的帮助很大,不需要花费太多精力在整理被告方提出的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说可以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

2、如果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或代理意见不具有前述特点,则需要法官对答辩状或代理意见进行归纳。像归纳起诉状一样,把不具有法律意义和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从中剔除,留下与案件有关的答辩意见。归纳被告的答辩状或代理意见时,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与诉讼请求逐项归纳,使得整个被告辩称部分条理清晰,重点明确,突出争议性和对抗性。

四、证据认定与事实查明

证据认定和事实查明是通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以及被告答辩的分析,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审查证据三性。将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次列明,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无争议点的证据,证据是认定事实基础,控辩双方对于事实没有争议,也就意味着对于在案证据证明内容的认可,1依法审核确认,在判决书中写明双方无争议即可。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得出结论。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所有的举证责任的承担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些消极事实,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举证责任。在证据认定结束后,事实部分的撰写也就水到渠成了,对于与案件关系重大的事实部分一定要详细写明事实认定过程,对案件的整体相关事实进行完整阐述。

五、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部分也被称为裁判要旨,撰写本院认为部分是一个归纳争议焦点、释法说理的过程,是法官对案件的观点和法律的适用的体现,是法官智慧的结晶,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这些判断在裁判当时应当具有创造性,且对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部分对每一项事实的认定理由和法律适用的理由,都需要做详细的说明。一般来说,以三段论的方式论述,即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大前提即为判决书推理论证中用到的法律法规,小前提为案件事实,最后通过大前提与小前提得出结论。在这一部分,需要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释法说理,一般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

六、裁判主文

(一)裁判主文应全面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主文部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相对应,因为判决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所以对每一项诉讼请求都要作出回应。根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不同类别,逐一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既要体现“私权自治、不告不理”的原则与法院被动救济的地位,也要防止“判非所诉、诉而不判”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认定的错误现象,对诉讼请求该支持的支持,不该支持应驳回。

(二)注意判决之间的逻辑性。与撰写原告诉称部分相同,需要检查诉讼请求之间是否有矛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同时还要注意没意向裁判之间的先后顺序,并根据判项内容区分主次关系,主项在先,次项在后。裁判主文作为判决书的的结尾部分,应与前面的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三)语言的简明与精炼。裁判文书主文表述应当做到精确、完整、妥当,既要求语意严密、内容丰富、精细准确,也要求表意灵活、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法官在撰写裁判文文书主文时必须句斟字酌,反复推敲,认真审核避免出现错别字、语病以及逻辑不通等错误。

以上就是笔者对撰写判决书的一些理解,判决书中的上诉注意事项与合议庭组织写法就不在此赘述。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文明和司法公正的载体,是法官业务素质、文学素养和专业水平最综合的体现,一份优秀的判决书能够反映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彰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果公正。一篇内涵丰富的司法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肯定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马龙,王静. 裁判文书证据部分撰写规范研究——以1600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A]. 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