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增权、有效参与与利益协调
——基于多理论场域的民族村寨旅游发展再思考
2020-03-03罗永常
罗永常
(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00)
本文从民族村寨旅游的特殊性及多个案例的共性问题出发,将民族村寨旅游置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区参与理论、社区增权理论的场域之下,分析发展中“开发性破坏、文化传承保护乏力、利益主体矛盾突出、景区退化衰落”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寻求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多理论协同指导方略,以期解决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合理增权、有效参与、利益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关键问题。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面临的现实问题
Willian F.Theobald指出:“越是封闭的社区,抵抗旅游负面影响的能力就越弱”,“除非能得到精心的掌控,否则民族旅游在本质上有很大的脆弱性和自我毁灭性”[1]。民族村寨旅游属于相对“封闭社区”的“民族旅游”,那么,民族村寨抵抗旅游负面影响的能力究竟如何?旅游开发是否得到精心的掌控?是否有很大的脆弱性和自我毁灭性?笔者对多个案例的追踪调查表明,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的确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案例一:昙花一现的南花苗寨
南花村是贵州省凯里市一个传统的苗族村落。1997年开始搞旅游,2002年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弗朗加利先生考察南花村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先后获得农业部“生态家园富民示范村”和国家旅游局“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000年,该村共接待中外游客1.1万人次,2004年15.38万人次,最旺盛的2005年超过18万人次、户均年旅游收入达万元,旅游总收入达到全村总收入的60%以上。但从2008 年开始,游客开始下降,2009年以后南花村全面衰落,如今几乎没有了一个游客,曾经的明星旅游村寨从兴盛到衰落仅仅10年时间。
案例二:问题多多的肇兴侗寨
肇兴侗寨是贵州省黎平县一个传统侗族村落,有850 余户4600余人,是全国最大、最古老的侗寨,有“侗乡第一寨”美誉。先后获得文化部“国家首批十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和“中国最美的六大乡村古镇”等称号。
2003 年以前,肇兴侗寨属于村民自主开发的自然发展状态,发展缓慢而粗放。2003年10月,黎平县人民政府与贵州世纪风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50年的肇兴景区经营权转让协议,肇兴的旅游进入了公司开发期。但没几年时间就问题百出,一系列矛盾(民商矛盾、民官矛盾、官商矛盾) 日益凸显与爆发,公司、政府、村民等各利益相关者冲突不断,村寨内部的文化传承与保护形势日益严峻,游客对肇兴日益不满,公司也难以继续经营并希望政府给予补偿而尽快撤出肇兴。由于在补偿款数额上达不成协议,公司不愿走,政府难以接管,肇兴旅游发展一度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2013 年6月,在历经艰难谈到和付出巨额补偿后,政府将肇兴景区收回,结束了长达10年的公司开发,进入了政府主导开发期。黎平县政府在贷款投入2亿多元“打造”肇兴后,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都得到了极大改善,成立“肇兴旅游开发投资公司”,公司代表政府负责肇兴的开发与经营管理。然而,对于政府主导的公司化开发和重金打造的新肇兴,游客褒贬不一,村民对旅游开发的意见仍然较大。2015年7月因“违建”处理引发矛盾,爆发了数百村民围攻政府打砸警车的群体性事件。在政府主导的公司化开发模式下,肇兴旅游一直以来也都面临“文化传承与保护乏力、门票管理难度大、利益主体矛盾突出、景区吸引力和游客满意度下降、景区难以运营”等问题。
案例三:褒贬不一的西江苗寨
西江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全寨共有1258 户5326 人,是中国最大的苗族村寨。1992年被列为首批贵州省历史文化名镇,2008年以前只有少量游客进入。2008年第三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前,由省、州、县各级政府投入2.7亿元改善西江和雷山的硬件、软件环境,短时间内将一座古老的传统村落改造成了一个能大规模接待游客的光鲜亮丽的“景区”,先后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中国乡村旅游飞燕奖最佳民俗文化奖”“最佳景观村落”称号。从2010年起,西江游客量迅速增长,2010年达到68.9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2亿元;2017年达到6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49亿元。
西江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公司化开发模式。“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雷山县政府行使景区开发与经营职权。和其他外来社会资本主导开发的旅游村寨一样,西江旅游发展进程中因利益冲突引起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2012年7月25 日,因对门票分成比例不满等原因,西江200余村民封锁景区道路,不让公司卖门票。政府动员数百干部进入西江维持秩序,通过多日的沟通,景区才得以恢复正常。
到目前为止,对西江的开发都有不同评价,褒贬不一。西江旅游发展仍然面临“传统村落的过度改造,文化冲击与传承保护乏力、传统社会结构受到破坏、过度商业化、游客满意度下降、利益分配不平衡”等一系列问题和危机。
上述三个案例显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实问题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旅游带来的开发性破坏严重。大量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社区”变成“景区”,一些民族村寨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在资源、环境等方面均出现明显的“开发性破坏”,加上大量游客涌入带来的噪音、污水、垃圾及游客的“行为污染”,使一个个原本宁静祥和的民族村寨变成拥挤的商业街区,有的民族村寨迅速失去吸引力而走向衰落。
第二,文化冲击导致的民风民俗退化。旅游开发不可避免地带来文化冲击,很多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一段时间后,不再有热情好客的淳朴民风,代之以浓重的商业气息;市场经济的竞争使社区传统社会结构受到影响,为了利益放弃了原有的价值观和传统美德,出现惟利是图、人际关系淡化甚至失和的现象;有的村寨为迎合旅游者需求,热衷于示奇媚俗的商业化开发,将传统文化作为猎奇猎趣的对象,出现许多低俗的“伪民俗”,这样的开发既扭曲了传统文化,也打击文化拥有者的自信心,文化的主人也会失去传承和保护的积极性。
第三,旅游发展未能使社区充分受益和发展。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大多是政府或外来公司主导的开发模式。由于在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方面的先天不足,社区居民不能有效参与旅游开发,也不能从旅游开发中充分受益,作为文化拥有者和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旅游开发对社区发展的贡献有限,社区对旅游的态度往往从积极支持变成消极抵制,导致许多开发难以为继。
第四,旅游开发利益得不到合理协调、矛盾与冲突不断。不论是哪一种开发模式,民族村寨旅游开发都存在开发商、政府、社区居民等不同群体的利益博弈问题。由于旅游开发“得不到精心的掌控”,普遍存在“开发指导思想有偏差、开发主体不明确、外来开发者不尊重社区、利益主体责权利不明晰、不注重社区的受益和发展、旅游开发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不明确、开发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现象,由此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有的甚至导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并最终导致景点的衰败。
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旅游负面影响突出、有明显的脆弱性和自我毁灭性”的特征,似乎也印证了Willian F.Theobald的结论。
二、民族村寨旅游的特殊性
(一) 民族村寨旅游是特殊的“社区旅游”
民族村寨首先是一个活生生的“社区”,旅游开发后才变成一个“景区”,变成了“民族旅游村寨”和“社区型景区”。民族旅游村寨的核心吸引力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村寨的人和物,因此“村寨”的人和物是“景区”的核心吸引物。尤其是作为文化的拥有者、传承者和展示者的社区居民,更是旅游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民族村寨旅游的特殊性首先在于它必须依托社区的人和物,任何离开了社区主人的参与和支持的旅游开发都是不可想象的。
(二) 民族村寨是边远闭塞的“欠发达之地”
我国大多数民族村寨位置偏远闭塞,自然条件相对恶劣,不是高山狭谷,就是石灰岩山地和高寒、干旱的地区,交通不便,也不便于发展现代交通,土地贫瘠,自然灾害较多,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多数民族村寨经济落后、发展条件差,几乎完全依靠传统农业、林业维持生计,“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强烈依赖性。因此,对民族村寨而言,脱贫和发展是头等重要的大事,旅游开发不能无视村民的利益和村寨的发展。
(三) 民族村寨居民是处于社会的底层群体
民族村寨居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观念落后保守,商品意识淡薄,长期是被关切、被援助的对象,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足,应对和参与旅游开发的“能力和资本”有限。因此,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外界的支持和参与。
(四) 民族村寨抵抗旅游负面影响的能力较弱
民族村寨的相对边远封闭性,作为社会最底层的村寨居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的欠缺,决定了他们抵抗旅游负面影响的能力“先天不足”,在不能确保“精心掌控”的情况下,旅游发展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和自我毁灭性”。上述三个案例所呈现的共性问题也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总之,民族村寨旅游的资源特征、赋存状况都十分特殊,加上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状况、民众心理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特殊性,旅游开发面临着文化保护、社区脱贫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的多重压力和难题,要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有更高的要求和难度。
三、多理论场域下的民族村寨旅游
(一) 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民族村寨旅游
前述案例表明,“抵抗旅游负面影响的能力较弱、有明显的脆弱性和自我毁灭性”是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共性特征,这直接导致民族村寨旅游景区衰落过快、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离不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
笔者认为,民族村寨作为一类欠发达社区,努力实现发展是实现社会平等和谐、共同富裕的需要,旅游开发同样追求的是一种持续、公平与和谐的发展。近年来关于民族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成果颇丰,不是缺乏理论研究的成果,而是开发实践中缺乏对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相关研究成果应有的敬畏、尊重和运用。首先,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了“要实现旅游的公平发展、要促进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要向旅游者提供高素质的旅游经历、要保护旅游赖以存在的环境”,把社区受益与发展、资源环境保护、满足游客高质量的旅游需求放在了突出地位。其次,提出了社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的“八大原则”。尤其是其中强调的“尊重原则、知情原则、参与原则、社区主导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等都直指民族村寨旅游现实开发中的实质问题。
遗憾的是,在民族村寨现实旅游开发中,诸如“不尊重社区、不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忽略社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社区居民不能有效参与、利益分配严重不公”等违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做法大行其道。许多景区超负荷接待游客,景区环境不堪重负,带来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外来开发者(政府公司或私人企业)不尊重社区,忽略社区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社区居民不能有效参与旅游,更不能公平参与利益分配;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双重冲击下,传统社区价值观念、社会结构受到破坏,进而出现各种社会问题。此外,不当开发带来的文化同化、异化和过度商业化,使传统文化失去本真性甚至走向消亡。村寨失去文化传承和保护的机制和动力,也失去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因此,作为一类特殊的社区型景区,民族村寨旅游在开发指导思想上不能违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发展目标上必须明确以“充分尊重社区并以社区受益与发展”为核心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五大目标”,严格遵守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八大原则”。
(二)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民族村寨旅游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一个企业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或投入构成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在谋求企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其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谋求某一个主体或者部分主体的利益。在这一理论指导下,企业首先要区分各类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企业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同时抵制不正当的权益要求,力求各利益相关者能够最大程度地合作,从而以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2]。
显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有助于正确认识和解决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开发主体不明晰、各利益主体责权利不明确、利益冲突不断”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就是一个“企业”,在这个特殊的“企业”里,有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只要明确好各类利益相关者(主导型、非主导型、边缘型) 及其“责权利”,合理协调各方利益,就能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实际,三类利益相关者分别是:主导型利益相关者(社区居民、政府、旅游开发(经营) 公司)、非主导型利益相关者(旅游者、旅行社、外地旅游经营户)、边缘型利益相关者(NGO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3]。
社区居民:指所有的社区居民及其自管组织,如村委会、旅游协会、旅管会、寨老组织等。世世代代生活于社区的居民,是社区真正的主人,是社区文化资源的传承者、保护者,本身就是资源的一部分,也是社区自然资源的守护者。在旅游开发这个“企业”中,他们的投入虽然不是资金和物资,但却是属于他们的整个社区资源,更承担着旅游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包括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的所有负面影响。因此,社区居民是旅游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当然的主导型利益相关者。
政府:指民族村寨旅游所属的乡镇、县市、地州、省等各级政府及其旅游管理部门。在我国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中,政府都是影响开发方向和状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主导型利益相关者。
旅游开发(经营) 公司:指参与到旅游开发和经营管理的主导企业,可以是政府主导的公司,也可以是私人企业。目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大多数是公司主导的开发模式。旅游开发(经营)公司是影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方向和状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主导型利益相关者。
“社区居民、政府、旅游开发(经营) 公司”这三个主导型利益相关者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方向和状态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明确主导型利益相关者及其相应的责权利,尤其是明确社区居民作为主导型利益相关者,对确保“社区受益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有重要意义。
当然,明确利益相关者及其责权利,仅仅是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这个“企业”实现总体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 的第一步。协调各方利益才是民族村寨现实旅游开发中面临的核心问题。旅游开发中必须充分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妥善处理和协调旅游开发中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尽量平衡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要求并抵制其非分要求,力求利益相关者能够最大程度地合作,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冲突和负面影响、实现多方共赢。
(三) 社区参与理论与民族村寨旅游
社区不能充分受益和发展是民族村寨旅游面临的最普遍最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很多矛盾和问题的根源。社区不能受益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是社区不能有效参与旅游开发,不能有效参与的原因除了社区在参与意识和能力方面“先天不足”的客观因素外,也与现实开发管理决策中对“社区参与重要性及社区发展理论认识不足、对提升社区参与能力与建立有效参与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主观因素有关。
社区参与理论是指导社区发展的核心理论,这也是国内外众多学者将该理论运用于社区旅游发展研究的原因。作为一类特殊的“社区旅游”,民族村寨旅游离不开社区参与理论的指导。首先,作为典型的社区旅游,参与性正是民族村寨旅游的特征和客观要求。社区居民作为文化的享有者、传承者,又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展示者,是最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民族文化的展示尤其是大型民俗活动的开展,没有村民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要确保民族村寨持续的文化吸引力必须以社区居民的支持和参与为前提;其次,必须实现社区的全面与有效参与。作为主导型利益相关者,社区居民有相应的“责、权、利”。就旅游开发而言,“村寨文化的传承、保护、展示以及确保村寨持续的吸引力”这个“责”基本落在了社区居民头上,但旅游开发的“权”和“利”则是不会自动落到社区居民头上的。社区必须去主动争取,以主人翁的姿态去迎接和对待旅游开发,力争拥有应有的“权和利(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经营管理权、利益分配权)”。只有“责”的参与是“无效参与”,既有“责”又有“权和利”的参与才是“有效参与”。因此,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必须高度重视社区有效参与的重要性,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通过提高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尽可能扩大参与面、提高参与层次,让社区居民主动而广泛地参与旅游规划决策、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而参与利益分配,确保社区居民能公平地获得旅游收益。“只有从旅游开发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村民才有进一步参与的动力,也才会激发他们维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继续保护环境的自觉性”[4]。
(四) 社区增权理论与民族村寨旅游
社区增权理论可以说是为促进社区有效参与而生。增权理论的奠基者斯彻文思(Scheyvens)明确提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同。他认为,许多传统社区旅游开发实践中,最普遍的问题是当地社区的无权与去权状态普遍,这也是社区不能有效参与旅游的根本原因[5]。
民族村寨社区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旅游开发中当地社区的“无权”状态:政治上,边远闭塞的民族村寨处于中国社会的最底层,村寨居民对于旅游开发这类事情基本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有的甚至连知情权、建议权都没有;经济上,长期处于传统农耕时代的自给自足经济,加上由于发展基础和条件较差,经济基础薄弱,能投入旅游开发的资金有限;文化上,社区居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对本民族文化普遍缺乏自信,很容易受外力文化的冲击;心理上,观念落后保守,商品意识淡薄,长期是被关切、被援助的对象,自我发展的能力不足,应对和参与旅游的能力有限。可见,社区居民整体上是“政治上无权、经济上无钱、文化无自信、心理上自卑”,面对旅游开发基本上是“有心无力”甚至“无心无力”。
要改变这种“无权”状态并实现“有效参与”,必须实现社区的增权。按照斯彻文思(Scheyvens) 提出的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四个维度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5],笔者认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首先要实现社区的合理增权。政治的合理增权,就是要充分尊重村寨社区的主人,从始至终赋予村寨主人对旅游开发应有的“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尽可能增强村寨主人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控制权、利益分享权,从而确保社区的受益和发展;心理的合理增权,就是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社区居民自豪感和自信心,提高村民文化素质,提高村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为有效参与创造条件;经济的合理增权,就是要通过有效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公平参与旅游利益分配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社会的合理增权,就是通过旅游业的发展改善村寨基础设施和环境,提高村民在旅游业的就业率,确保社区的稳定和谐。
总之,通过“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多维度的增权,不仅能解决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有效参与问题,其他许多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五、结论与讨论
作为一类偏远封闭的“社区型景区”,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确面临着文化保护、社区脱贫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的多重压力和难题。一方面,民族村寨社区抵抗旅游负面影响的能力“先天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在发展理念、指导思想、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偏差与不足,现实开发中往往不能实现“精心掌控”而使其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和自我毁灭性”。
本研究认为,社区旅游发展并非无章可循、无理可依。将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置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社区参与理论、社区增权理论的多理论场域之下,不难发现和理解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现实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研究发现,民族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更多源于对民族村寨旅游的认识不足和对现有理论的漠视和背离。事实上,可持续发展理论、社区参与理论、社区增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理论的原理和思想,早已为解决民族村寨旅游现实困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作为一类特殊的社区旅游,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必须做到几个基本要求:第一,以“充分尊重社区并以社区受益与发展”为目标,严格遵循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二,遵循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理论,明确社区“有效参与”的重要性,提高社区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第三,运用社区增权理论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政治、经济、心理、社会”多维度的增权,建立社区合理增权与有效参与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第四,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明确各主导型利益相关者及其责权利,尤其要确保社区的利益相关者主导地位,同时充分尊重和协调好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总之,应当让“合理增权、有效参与、利益协调”成为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从而充分抵御和克服旅游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