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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审判话语的多模态意义建构

2020-03-03

关键词:法庭被告人审判

何 静 秋

(1.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西北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引 言

刑事法庭审判话语是指在刑事法庭审判阶段中所有诉讼参与人说出的与法律事实或法律适用有关的话语形式。目前,学界对法庭审判话语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路径:一是静态庭审语言的研究,如探讨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宏观结构、微观语言特征,或者语篇的说服性策略;二是动态庭审话语的研究,比如对法庭审判中即席话语、问答主体间的会话机制和语篇信息结构的描述和分析;三是庭审话语背后的权力、法律制度、社会意义等方面的研究。然而遗憾的是,现有的研究成果较多关注语言符号系统或者说语义结构本身,忽略了语言之外的其他模态对于法庭话语意义的建构作用,以致无法对法庭语篇中的信息进行全面的解读。

二、多模态话语分析及其在法庭审判话语分析中的适切性

在人类的口语交际中,语言符号之外的其他符号在信息交换、态度和情感的传递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新伦敦小组逐步提出了多模态话语分析的理念。他们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单独以文字符号构建的话语已不能满足意义表达和交际的需要,话语创造者还可以利用身体语言、图像、声音、动作等各种模态来构建意义,同时,他们将模态分为语言模态、视觉模态、听觉模态、身势模态和空间模态五个类型(1)KRESS G, VAN LEEUWEN T. Multimodal discourse:the modes and media of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M]. London:Arnold,2001:111.。多模态话语分析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系统功能语言学,具体表现在:其一,多模态话语分析吸取并延展了系统功能语言学关于语言是社会符号和意义潜势的观点,进一步提出图像、声音等其他符号系统也构成意义潜势系统;其二,多模态话语分析接受了Halliday的三大功能学说,即概念功能(语言对现实世界和内心世界进行描述的功能)、人际功能(语言建立和保持人际关系的功能)和篇章功能(语言在实施前两个功能的同时具有使自身语篇连贯以及处理语篇与语境之间关系的功能)。这三大功能结合在一起进而传递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2)朱永生. 多模态话语分析的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J]. 外语学刊,2007(5):82-86.。

早在1994年,Halliday就曾提到系统功能语言学是可以用来研究法律语言的,它可以对法庭审判或案件调查加以佐助(3)HALLIDAY M A 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 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1994:127.。宋北平也从多模态的视角对法律语言进行了新的界定,他认为“法律语言是一种表达法律意义的符号系统,它包括音频、视频和行为三类符号”(4)宋北平. 法律语言[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61.。王振华的说法则更加清晰:“法律语篇发生的目的、功能、语言特征、使用要项等相关因素均可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社会语境模型中得到更好的阐释解读、理论说明以及应用指导”(5)王振华,张庆彬. 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及其谋篇语义[J]. 外语教学,2015(1):1-6.。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关注法律语言的多模态现象,但遗憾的是,此类研究还处于尝试阶段且缺乏对法庭审判话语的关注。中国刑事法庭审判话语可以视为一个由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和宣判这五个既独立又关联的子语篇组合而成的大语篇。法庭审判语篇包含丰富的模态资源,它们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意义的构建。因此,对法律与法律语言领域尤其是法庭审判话语的多模态分析具有适切性和必要性。

三、法庭审判话语的多模态意义建构

下文拟对法庭审判语境下作用于交际的各种模态、各模态之间的关系、模态所构成的意义以及模态的特征和功能进行分析。为此,笔者对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近三年的10场刑事庭审直播进行了转写(约25万字),以美国会话分析学派常使用的转写系统为基础结合自己研究的需要对转写语料采用了统一的标注,包括语言模态和某些承载意义的非语言模态。为方便研究,我们将庭审中的模态归于以下六类:语言模态(问答、辩论、个人陈述、判决等)、音韵模态(节奏、音量、语调、语气、停顿、沉默等)、身势模态(体态、姿势、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目光等)、视觉模态(图片、颜色、书证、物证、视频证据等)、听觉模态(录音证据、音乐、声音等)和空间模态(地理位置、场景布局、距离等)。

(一)概念意义的多模态建构

法庭审判话语的概念意义主要体现为诉讼参与人针对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的陈述、辩论和裁决的内容。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并经审判程序加以认定的、能够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在证据基础上用法律语言重构和再现的客观事实(6)陈金钊. 论法律事实[J]. 法学家,2000(2):51-58.。换句话说,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就是法庭审判话语概念意义的建构过程,而主要的建构活动还是集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这三个阶段。

法庭调查是指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调查和核实的活动。由于刑事案件中所有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证据最为集中,证据的多模态程度也最高。多模态证据在中国法庭调查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就是多模态证据运用的雏形。在现代社会,随着证据法的发展,法庭上的证据模态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其中语言模态、视觉模态和听觉模态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笔录类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控辩双方针对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相互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辩论涉及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和量刑等各种相关问题。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的高潮阶段,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都在为说服审判人员和对方进行博弈。此阶段中概念意义构建的主要模态是包括独白和对话的语言模态,其次是作为证据呈现的听觉和视觉模态,音韵模态和身势模态的构建作用相对微小。这个阶段的模态种类虽不如法庭调查阶段繁多但却相互交织,显得更为生动。通过法庭辩论,非法的、无关的证据模态被淘汰,合法的、相关的证据模态围绕发现案件事实这一目的主线结合成强大的力量,平等互补地共建概念意义。

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向当事人和群众宣布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此类宣判属于语言模态和听觉模态;另一种是定期宣判,此类宣判属于语言模态和视觉模态,如果案件当事人涉及盲人,法院还会提供盲文判决书,这种文本则属于触觉模态。这个环节虽然展示的模态相对单一,但却构建了法庭话语中最具决定性的概念意义,因为它宣告了最终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是法庭审判活动中各种模态互动的最终指向。

(二)人际意义的多模态建构

法庭审判话语的人际意义体现为法庭审判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话语主体的身份、地位、目的、情感和态度。中国刑事法庭的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审、控、辩三方的三角关系,具体表现为审判方的中立以及控辩双方的对抗与合作。除此以外,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公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致关系以及被告人、证人甚至法警、媒体和群众的态度等都是法庭人际关系的组成成分。可以说,法庭审判过程中呈现人际意义的模态要明显多于承载概念意义的模态,同时,不同话语主体对于模态的选择和介入程度既受制于诉讼程序又具有个性化差异。

1.审判方中立的裁判地位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的最终目的就是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合理判决。审判人员居中裁判的权威身份和审判的庄严性特点主要是通过审判人员的语言、音韵和身势模态来构建的。审判人员的话语多是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句子,以表述程序性指令(比如“现在开庭!”)和问话(比如“被告人江某某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为主,实体性问话为辅(7)程序性话语是指审判人员在组织审判过程中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实体性话语则指审判员参与法庭调查时实施的言语行为,主要是用于调查案件事实的话语。。语调上呈现平和、沉稳、坚定、以降调为主的特点,面部表情通常是冷峻而严肃的。

除语言模态外,空间、视觉和听觉模态的力量也不容小觑。在福柯看来,空间是规训权力(即通过调教、约束等技术话语来规训人们的思想的权力)的最佳的载体(8)福柯. 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 刘北成,杨远婴,译. 北京:三联书店,2003:193.。因此,法庭的空间结构是法庭审判权力在空间上的具象表征。中国刑事法庭的空间格局一般是:法庭正面上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审判区的正面设审判席,位于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审判席正下方为书记员席;审判席下方的左右两侧并列设置公诉人席和辩护人席,位于书记员席和被告人席之间,呈内八字形;被告人席位于审判席正对面;证人席位于公诉人席的右方平地上;旁听位处于被告人席的正后方。这样的布局表明了庭审参与人的权力等级:审判人员处于权力场的中心位置,不偏不倚,掌控全局;公诉人或律师位于其次,既听从于审判人员又可通过言语和行为模态影响当事人;最后才是处于权力边缘的当事人与证人,其言语和行为都不可自由发挥。再看视觉模态:法庭中最吸引眼球的就是所谓“正义的行头”——法袍。法袍象征着审判人员的权威、法庭的神圣以及民众对于审判人员秉持正义的殷殷期望。接着看听觉模态:法槌是审判人员审案时使用的法律道具,槌体圆柱形,底座方形,意喻“智圆行方”。审判人员在宣布开庭、休庭、闭庭、维持法庭秩序及宣告判决时用法槌敲击锤台,发出的深沉响声对庭审参与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一槌定音”正是法槌司法意义的写照。可见,空间、视觉和听觉模态对于审判人员中立裁判身份的塑造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

廖美珍认为法庭审判中说话人之间的交际互动实质上就是双方之间目的的互动(9)廖美珍. 目的原则与交际模式研究[J]. 外语学刊,2009(6):101-109.。很明显,控辩双方的目的是两极对立的,因此对抗是控辩双方的本质关系,贯穿整个审判的始末。公诉人的话语义正言辞,掷地有声,不仅充分表达了公诉方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坚定立场,而且有意形成对辩方的威慑。而辩护律师一方也是字斟句酌、据理力争,竭力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尤其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通过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精妙的语言、激动的语调甚至夸张的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现得淋漓尽致。

2018年XZ自治区L市绑架案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被告人王某被起诉伙同张某在2016年到2017年之间对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还有某小学的小学生分别实施了三次绑架行为,第一次因王某某奋力抵抗未能得逞,第二次造成被害人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但未获得赎金,第三次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控辩双方围绕着究竟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表达的争议点展开了历时五个小时的辩论。控辩双方的对决十分激烈,而辩方的表现尤其精彩。首先,辩方律师思维缜密、张弛有度、巧设问话、层层深入。其次,辩方多模态证据丰富,除常规的书证外,辩方还出示了被告人曾被殴打恐吓的报警录音、监控录像等声音和图像模态证据以佐证被告人实施绑架行为是出于被迫和铤而走险。再次,辩方巧用音韵模态和身势模态,在整个过程中,辩方律师音调洪亮,铿锵有力,多次以反问的形式质疑控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节奏时快时慢,有助于听众聆听并思考。而反观控方表现却有些力不从心,尤其是控方证人L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民警曾某在回答辩方律师是否刑讯逼供的提问时闪避信息,模糊语较多,中间还有多次的停顿,这与其公正办案、实事求是的预期形象有所出入。因此,控方证人证言的可采性被大大降低,而辩方的抗辩效果得到了增强。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庭上模态运用的丰富性与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成正向关系,控辩双方对抗的效果往往决定于其多模态运用的水准。

3.控辩双方的合作关系

控辩双方能够参与法庭审判说明两者都是理性的主体,尽管各自的目的不同,但仍然怀有合作的意愿,法庭上的言语交锋也是意在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主张。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控辩双方的关系也有合作的因素,当然,这里的“合作”不是日常人际交往中那种平等的理想化的合作,而是在“对抗”主线之下的一定程度的合作。廖美珍教授认为,会话合作存在形式合作和实质合作两个层面,前者指凡是会话一方对启动话语的另一方做出的反应,而后者则指这种反应还需符合话语交际的“质”“量”“相关”和“方式”等准则的要求(10)廖美珍. 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8.。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合作更多是通过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言语互动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来展现的,而我们可以通过多模态话语分析对其合作及其合作程度进行判断。Norris早前通过对日常对话的观察发现,人们往往会通过转变(语言)模态和模态意识来实现话语互动中复杂身份的建构(11)NORRIS S. Analyzing multimodal interaction:a methodological framework[M]. London:Routledge, 2004:198.。这个发现同样适用于法庭审判语境下的话语互动,尤其是被告人的话语。在“免受刑罚或减轻刑罚”的目的驱使下,被告人的话语策略会随着具体情景的变化而变动,时而激烈对抗,时而顺从合作。请看下例:

审:刚才法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意见,并已经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你最后有什么向法庭陈述的?

被:我,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我现在真是非常后悔,非常后悔(表情凝重,皱眉),我对不起我家人,对不起我父母(哽咽)……更对不起受害人一家啊(叹气)……我对我自己所犯的罪名我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我希望法庭能够从轻从宽判决,我父母还有我自己家里可以说拿出全部的积蓄去赔偿受害人,达到他们的谅解……我……恳请法庭对我进行公平的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没有了。

此例节选自2018年SX省X市故意伤害案的法庭录像转写语料。被告人李某某为陕西人,小学学历。2017年10月4日,为争夺粮油供应权,李某某应朋友李某之邀参与了X市C区某大学小吃城的群殴,双方各集结20余人,慌乱中李某某用刀刺伤被害人的腹部,之后,被害人的臀部和手臂又被他人刺伤,最后,被害人当场死亡。从本案的开庭到法庭调查,无论是审判员和公诉人用普通话问话,还是辩护律师用普通话和陕西方言问话,被告人都一直使用陕西方言交流,整个过程中态度浮躁,草率应付。但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却突然改用蹩脚的普通话(可以看出普通话不是被告人的日常语言)向法庭陈述其故意伤人的行为是出于仗义和冲动,并主动提出了民事赔偿以求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在陈述过程中音量较之前有明显提升,语速略微急促,面部表情也显得非常诚恳。我们认为被告人实施语码转换(12)“语码”这一术语最早源于交际理论,在狭义上仅指语言或者方言。本例中的语码转换是指在语句中夹杂不同的语言的现象。简言之,就是语言模态内部的转换。是基于下述原因的有意识行为:当所有不利证据都指向被告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楚了,被告人开始出现起伏不定、焦躁害怕的情绪,这改变了被告人预先设定的心理情境,迫使被告人采用了聚合(趋同)的语言策略:转用了语义价值更高的普通话,并通过语气和动作等模态传达了与对方合作和亲近的意向。这是Giles & Smith的语言适应理论在法庭审判话语中的有效运用(13)GILES H, PHILIP H S. Accommodation theory:optimal levels of convergence[C]∥HOWARD G H, CLAIR R. Language and social psychology.Oxford:Basil Blackwell, 1979:45-65.。根据Gumperz对语码转换类型的划分,此例中被告人的语码转换属于喻义型转换(14)Gumperz认为语码转换可以分为情景型转换和喻义型转换。前者指因会话参与人或话题等情景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语码转换,后者指为改变说话语气和重点或调整会话参与人之间的角色关系而引起的语码转换。。可见,模态的转换是庭审参与各方人际关系的显示器。

(三)语篇意义的多模态建构

法庭审判话语的语篇意义是指法庭符号系统形成法庭话语语篇的能力,符号资源之间的协同性或者中心—边缘关系,以及符号与语境的关系。我们可以利用Norris提出的“模态密度”和“模态结构”来衡量各种模态的语篇组织能力。在Norris看来,模态密度可以通过模态强度和模态复杂性得以实现,模态强度是指通过高强度地使用某个或某些模态来构建一个行为,而模态复杂性是指在构建行为时所使用的模态数量,数量越多,模态复杂性越强。模态结构则指构建行为的各个模态间的上下级、平等或者相互关联的关系(15)NORRIS S. Modal density and modal configurations[C]∥JEWITT C.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multimodal analysis. London and NewYork:Routledge, 2009:79.。我们认为,模态密度和模态结构本质上就是模态的历时和共时关系。

每一个符号的意义都是由特定社会情景中的规则以及符号制作者的动机和利益决定的(16)JEWITT C. An introduction to multimodality[C]∥JEWITT C.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multimodal analysis. London and NewYork:Routledge, 2009:15.。法庭审判的每个阶段都是一个意义相对独立的语篇,是由各种具有表意性和互动性的模态依据既定的规则排列而成的集合,它们处于共时的结构关系,或互补,或强化,或辅助,模态密度也是大小不一。正如易军所说,法律符号在横向切面的摆放和罗列都是基于给定性的空间方面的制度性编排,它们表述的是一种制度(17)易军. 诉讼仪式的象征符号[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8(3):90-97.。但是,这些模态在不同的阶段对于话语意义的构建作用并不是均衡的,或着力于概念意义的建构,或着力于人际意义的传达。而时间的绵延和程式的流动又是每一个阶段相互衔接的重要连线。各个话语主体和各种模态符号被一个又一个语篇系统连接起来。法庭审判的五个阶段有逻辑地先后铺展开来,上一阶段的模态与下一阶段的模态存在纵向的历时关系。这些模态共同构设了一个互动的、多维的庭审语篇结构。

法庭审判话语概念意义的构建呈现出主次分明的模态格局:语言模态(尤其是实体性问答和独白话语)的密度最大,作用最为直接和显著;作为证据呈现的视觉和听觉模态起辅助作用,其他模态的作用相对间接和微小。可见,语言是构建法庭审判话语概念意义的主要模态,是发现法律事实的重要视角。而在人际意义的构建中,非语言模态尤其是身势模态的作用较为凸显,在情感、态度的传递和角色关系的呈现上具有较强的效力。总的来看,此阶段的语言模态与非语言模态的布局大体势均力敌,它们相辅相成,平等地共建话语的人际意义。因此,法庭审判中的模态展布既有横向秩序的组合性,也有纵向秩序的阶段性,各种模态并非静止地存在,而是互为补充、相互制约,以展示法庭审判过程的合法性。

此外,我们发现,庭审参与者运用模态的主动程度以及模态的复杂程度具有较大的差异,表现为律师和公诉人的多模态运用水平最强,审判人员次之,当事人群体和证人最弱。这种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各方主体话语权力的大小,是特定法庭审判制度的写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不同主体对模态的关注程度、运用模态的意识和完成高层级话语行为的能力的强弱。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上语言模态与非语言模态有时也会传达相互背离的意义,这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语言学、心理学等途径寻找合理的解释。

四、结 语

多模态话语分析的意义在于它将多种模态整合成一个统一力量,对意义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的解读,最终达成社会交际的目的。本研究运用多模态话语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多模态在法庭审判话语中对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的共建过程,是将多模态话语分析引入法律语言领域的一次有益尝试。它拓宽了多模态理论的运用领域,为传统法庭话语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还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以下启示:第一,强化直接言词原则。冤假错案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能承受之重”,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刑事审判过于重视书面证据,法庭上控辩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模态单一,其错误和不实之处难以发现。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控辩双方当庭陈述,相关证人出庭作证,那么说话人的语速、语调、表情、姿态等微妙信息都可以作为判断证言可信度的重要参考。第二,加强多模态证据的立法建设。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一些录音、录像的视听证据凭借其全方位、直观、不间断记录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其证明力尚不确定。法律事实的非确定性决定了法律事实认定的艰巨性,因此必须加大证据立法力度,建立健全多模态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制度规范。比如,针对电子文件证据,有必要从表现形态、获取渠道和审核认定等方面进行科学界定,以确保该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18)郭万群. 多模态视阈下庭审话语中的法律事实建构[J].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14(1):53-57.。第三,重视多模态的辩论策略。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面对每一个案件,除了要深入剖析案情,全面挖掘庭审辩点,还必须擅长多模态的辩论手段:在熟练使用语言模态之余,巧妙地调用声高、声调,恰当地运用肢体动作、面部表情、眼神等,以外化思维认知机制,有效地辅助语言模态的意义传达,增强辩论的感染力。

法庭的正义、自由和秩序不是抽象的,是可以通过语言、音韵、身势、视觉、听觉和空间模态来传达的。我们以此文抛砖引玉,期待同行学者为语言学与法学的跨学科融合开辟出更加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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