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居民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的行动逻辑研究

2020-03-03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奥尔森精英集体

苏 莹

(新疆大学,乌鲁木齐 830049)

一、相关概念与理论介绍

(一)居民参与

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者们从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提升居民的参与水平。居民参与是实现城市社区治理目标与基础民主的重要形式,“居民”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同时具有个体和集体的双重特征即居民以个体身份行使权力或以集体的身份通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实现自身主张。本文主要探讨居民以集体的身份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过程。

(二)城市社区治理

2014年,“社区治理”首次被引入我国社区建设领域,这标志着我国的社区建设开始从“社区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转变。史云贵[1]根据社区具有的特性,对社区治理的意义进行了阐述,指出社区治理是我国基础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魏娜[2]认为社区治理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因此,本文认为城市社区治理主要指治理主体在辖区范围内利用一定的形式对特定的治理内容进行管理的过程。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

集体主要是相对于个人而言,是个人的集合体。勒庞从心理学的层面将集体定义为:在特定条件下聚集在一起,有共同的情感与思想,即有集体心理的团体[3]。曼瑟尔·奥尔森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集体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集合,但是个体追求集体利益的前提是自身利益最大化[4]。社区居民即居住在某一区域内的共同体,在参与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既作为单独的个体主张自身权益又作为集体寻求共同愿景的实现。本文将利用奥尔森“集体的行动逻辑”来研究居民作为集体时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的过程。

二、我国居民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的行动逻辑特点

(一)城市社区居民间的“搭便车”行为

集团收益具有公共性,集团中的某一个人都不能排除集团中其他人享用集体物品所带来的收益,即使他未付出任何成本。在城市社区自治中,作为理性的居民个人或居民自治组织都不能将某些未作出贡献的个体排除在收益之外。正如未参加社区自治组织的群体与个人同样可以享有社区自治带来的良好的社区治安、优美的环境、和谐的气氛等等。同时奥尔森认为集体规模越大,搭便车的人越多。应用于社区自治时可以发现:当社区自治组织的规模扩大时,反而参与社区自治的居民减少。在参与居民自治的人中,只有部分人为真正的付出者,其他居民和未参与社区自治的居民为实际的搭便车者。按照斯密德对搭便车者的分类,将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的人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冒险的搭便车者、无意的搭便车者和非自愿的搭便车者。三者中无意的搭便车者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占主要地位,其次是冒险的搭便车者和非自愿的搭便车者。

(二)城市社区居民间的利益相容

不同的集团之间由于追求目标的一致性,在相容性的利益驱使下它们会接受所能得到的一切帮助[4]。因此居民个体间可能会出于相同的目的,主动与能够实现期望结果的相关主体取得合作。实现良好的社区自治首先要形成相容性利益,而利益相容的基本前提则是每个居民都是“理性人”,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通过社区自治组织达成自己的目标。例如社区的治安状况,当每个居民为了维护其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时,每个居民个体与其他相关利益者之间形成了相容利益,此时社区居民会主动团结所有有利力量维护社区治安。至此,可以归纳出当居民发现自己为集体利益采取行动时可以获得超出自己付出的成本,此时居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达成了一致。可见社区居民自治的出现正是因为其利益的相容,但利益相容的状态并不都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暂时利益相容。

(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规模与能否实现其目的有关

集体规模大小决定其增进自身利益的可能性,根据奥尔森的集团与组织的理论可以发现组织规模大小是决定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是否会做出有利于集团的行为。当前我国的居民委员会成立主要是取决于当地已有的居民数量和居住环境、公共设施等。通常当居民数达到100-700户时可以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而居民委员会的成员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除此之外,居民委员会的成员也可以从居民小组中选举产生。因此,按照奥尔森对集团规模与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测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也会对其治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奥尔森利用乔治·C·霍曼斯关于小集团比大集团具有更强的生命力的结论提出了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进行集体行动的论点。在某种程度上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称之为“小集团”。

三、我国居民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的优化路径

(一)重视发掘与充分发挥社区精英的作用

1.重视发掘社区精英

法国最早使用“精英”一词,主要指挑选出来的优秀人物。国外关于精英的研究多是指政治精英,他们代表某一利益集团决定资源配置与政策制定。本文中的精英与政治精英不同,主要指在城市社区中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与专业职业精神或者较高威望的居民。将社区居民中的精英看作发挥社区居民自治基础作用的“关键少数”,有利于发挥精英们的组织与动员能力。党员在社区自治中最具有精英特质,因为党员拥有无私奉献精神以及动员、组织能力,能在社区居民自治中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社区居民中的积极分子、拥有管理能力的居民也是潜在的精英。利用居民中的积极分子和拥有专业特长的居民有助于发挥其自身聪明才干与热情,还能有助于满足他们的自我实现需求。例如,发掘社区中的精英分子还可以从已退休的居民群体中寻找。

2.充分发挥社区精英的激励作用

发挥社区精英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搭便车”者的数量,起到激励居民投入社区治理的作用。奥尔森认为“选择性激励”有助于激励个人为了实现集体利益而努力,他将激励分为正激励与负激励(惩罚)。但是目前关于我国居民参与城市社区自治时更多的是采取负向激励的方式即采用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采取此类方法对居民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虽然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不利于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大力发掘与运用社区精英能起到正激励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二)重视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建立合适的社区居民利益表达机制

建立适当的利益表达机制就是指让社区居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根据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发现精神层面的满足对激励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可以是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媒介公开表达自己的需求与偏好。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微博、网站等等都成为居民反映自身利益的渠道,这种表达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人力、物力、时间的损耗,但同时也为上级单位接受居民发出的信息并及时作出回应提出了巨大挑战。此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间的利益表达机制也值得关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间的利益表达也可以采取多形式,不局限于某一种。

2.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决策程序合理化

按照目前我国已有的公共决策,可以将其分为程序化决策、非程序化决策两类。政府的程序化决策就是根据决策的频率与内容而决定的即具有规律性和经常性的决策,可以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抉择的。通常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往往忽略了社会及其它相关组织的作用,最终行使决策权时还是政府相关部门。民众、社会相关组织被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仅依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或高校专家对议题的判断评估,甚至由个别政府领导凭借自身职位特殊性进行评估及决策。此种决策可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此类决策不能反映与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的提供等等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切实利益,如果当地政府在进行决策制定时不重视有关居民的强烈诉求或者忽视有关社会组织、驻区企业的意见就很容易引起居民的不满甚至采取更为激烈的方式进行反抗以表达自身想法,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积极培育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社会资本

1.培育发展社区自治组织

利用其他社区自治组织的力量形成社区共治的格局能有效地提高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例如,包河区滨湖世纪社区建立的“萌宠俱乐部”,并由此产生的“文明养犬协会”。该协会诞生的目的是协调养犬人士与非养犬人士间的冲突,按照“理性人”的观点,养犬人士与非养犬人士是在权衡自身利弊后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也不能排除道德因素的影响。可见,培育发展社区自治组织可以调动某些群体或个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指出培育社区自治组织需要有针对性与特色。

2.培育社区文化资本

奥斯特罗姆认为除了通过强制手段促使集体行动还可以通过增加集体行动的社会资本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同理,社区社会资本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居民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下形成的无形资源。本文中主要研究的社区文化资本即社区居民的价值理念、相互间的态度、信任程度等等。社区文化资本有助于消除居民“搭便车”的心理,减少因个人理性,造成集体非理性的后果发生。例如通过制定社区居民公约对居民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正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通过激励、号召居民为社区发展自愿进行合作进而促进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

(四)建立适度规模与数量的社区自治组织

1.建立适度规模的社区自治组织

奥尔森提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进行集体行动的论点,而集团规模与组织成本成正比、与所获得的收益成反比。因此,为了促使集体行动必须对组织规模的大小进行一定探索。当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规模通常是根据社区内居民的人数而定,并且组织规模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参照物。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称之为小规模组织,相反情况下则为大规模组织。因此,单纯按照居民的数量决定组织规模的大小不利于发挥小集团的优势,也较容易出现收益与付出成本不成正比的情况。本文认为社区自治组织规模的大小还应根据居民的群体特征、兴趣偏好等因素决定。

2.建立适度数量的社区自治组织

除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之外,还应发展其他形式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的数量也是影响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重要因素,从自治组织的数量上丰富社区居民的选择有利于激励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虽然截至2017 年,我国已有11.6 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5559 个各类基金会组织,10.3 万个居民委员会,142 万个居民小组,但是与我国当前81347万人城市常住居民人数相比还远远不够。因此,在完善与发展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之外,还应引入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利用社会组织拥有的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优势丰富我国居民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的形式与种类。

猜你喜欢

奥尔森精英集体
我为集体献一计
它们都是“精英”
中情局科学家反倒成了“小白鼠”
精英2018赛季最佳阵容出炉
伊丽莎白 ?奥尔森绯红女巫的杀伤力
警犬集体过生日
当英国精英私立学校不再只属于精英
昂科威28T四驱精英型
美人志
动物集体卖萌搞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