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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研究

2020-03-03赵金发郑进烜华朝朗徐吉洪郑静楠

林业调查规划 2020年3期
关键词:保护地自然保护区云南省

赵金发,张 宓,郑进烜,华朝朗,徐吉洪,郑静楠

(1.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云南 昆明 650051;2.南京林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37;3.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4.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云南 昆明 650051)

自然资源为人类维持生命系统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保障。当前,由于受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加之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具有历史局限性,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导致全球生物多样性锐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家自然保护地体制迎来了巨大变革。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要理念。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立自然保护地是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自然保护方式,目前云南省已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地共11个类型373处[1],保护对象涵盖了重要生态系统类型,为保护云南生物多样性做出了重大贡献。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正处在从数量建设向管理建设转型阶段,本文总结分析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现状和保护空缺,从政策、管理、资金、人才与技术、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建设发展措施,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云南、森林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1 建设发展现状

1.1 各类型自然保护地概况[2]

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提出建设生态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云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和建设好全省自然保护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云南建设的重要举措。云南省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沙漠(石漠)公园、水利风景区、矿山公园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对象已涵盖除海洋和荒漠以外的所有生态系统类型。

1)自然保护区

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建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164个,总面积286.71万 h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3%,自然保护区数量位居全国第6位,面积位居全国第8位,面积占比低于全国自然保护区14.87%的平均水平,基本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大部分特有和典型自然生态系统、重要物种和自然景观资源均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保护。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处,面积151.03万 hm2;省级自然保护区38处,面积67.81万 hm2;州(市)级自然保护区56处,面积44.13万 hm2;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49处,面积23.74万 hm2。

2)国家公园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建立了香格里拉普达措、丽江老君山、西双版纳、梅里雪山、普洱、高黎贡山、南滚河、大围山、白马雪山、大山包、楚雄哀牢山、怒江大峡谷、独龙江13处国家公园,先期批建的香格里拉普达措、丽江老君山、西双版纳、梅里雪山、普洱、高黎贡山、南滚河、大围山8处国家公园总面积76.39万 hm2,其余5处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尚未得到批复。

3)森林公园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已建58处森林公园,总面积18.15万 hm2。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32处,面积 146 085.18 hm2;省级森林公园15处,面积 33 627.09 hm2;州(市)级森林公园1处,面积88.51 hm2;县(市、区)级10处,面积 1 659.34 hm2。

4)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风景名胜资源涉及山岳、湖泊、洞穴、壁画石窟、河流、名人民俗、特殊地貌、园林等多种类型,涵盖了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类型。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已建立各级风景名胜区66处,总面积 1 964 907.00 h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99%,涵盖云南省16个州(市)。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处,面积 1 428 716.00 hm2;省级风景名胜区54处,面积 536 191.00 hm2。

5)地质公园

云南省地质公园主要地质遗迹为古生物、地貌景观、环境地质遗迹景观和水体景观四大类。截至2018年3月,云南省已建设地质公园13处,总面积 304 440 hm2,其中大理苍山和石林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地质公园,面积分别为 93 300 hm2和 35 000 hm2;国家地质公园10处,面积 165 106 hm2;省级地质公园1处,面积 11 034 hm2,涉及云南省9个州(市)、15个县(市、区)。

6)湿地公园

截至2017年底,云南省已建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18处,其中10处以湖泊湿地为主,总面积 59 640.61 hm2,其中红河哈尼梯田、洱源西湖、普者黑喀斯特和普洱五湖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已通过国家验收,获得正式授牌,其余14处正在开展试点建设。已建国家湿地公园(除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湿地面积为 40 035.05 hm2,占全省湿地面积的7.11%。

7)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截至2018年,云南省已建立各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1处,其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5处,面积 31 665.30 hm2;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6处,面积 1 150.99 hm2,涉及云南省11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

8)沙漠(石漠)公园

截至2019年1月,云南省由原国家林业局批复开展试点建设的国家沙漠(石漠)公园5处,总面积 11 285.85 hm2,涉及曲靖、文山、红河、昭通4个州(市)的陆良、砚山、西畴、建水、彝良5个县(市)。

9)水利风景区

截至2018年底,云南省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23个,覆盖全省11个州(市)的18县(市、区),23个国家水利风景区按功能特征分为:水库型15个、自然河湖型5个、城市河湖型3个。

1.2 建设成效

1.2.1保护了大部分特有和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

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使全省大多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重要自然遗迹得到就地保护,在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自然保护区调查统计结果,全省超过90%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约80%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列为主要保护对象在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众多珍稀濒危物种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保存、发展,奠定了全省生物多样性宝库的地位。据调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种群数量在自然保护区内分布比例达70%以上。全省自然保护区还保护了我国80%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和最精华的天然优质森林。同时,全省自然保护区还涵盖了30%的天然湖泊水体,孕育了集水面积在100 hm2以上的河流908条,全省37个主要高原湖泊有10个被划为自然保护区而得到有效保护[2]。

1.2.2构筑了牢固的绿色生态安全屏障

云南地处青藏高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中南半岛过渡的云贵高原,太平洋与印度洋地质板块和大气环流结合部,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云南以自然保护区为主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已基本在各个流域形成保护网络,成为重要的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此外,自然保护地内保存了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也为修复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提供了参照对比。

1.2.3夯实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方面,各类自然保护地保存了大量的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资源,为人类提供了食品、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以及极具旅游价值的景观资源。另一方面,各类自然保护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保育土壤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据2018年完成的云南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报告,经对选取的6类11项指标进行评估,云南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为 2 129.35 亿元/a。评估结果充分体现了自然保护区这一特殊区域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地位,夯实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2.4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自然保护地就与国内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的合作,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教学实习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及研究基地,建成了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区校共建”的教学实习基地,如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腾冲火山热海国家地质公园等被确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高黎贡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确定为“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全民参与自然保护与森林生态文化宣传,具有云南特色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宣传教育基地创建活动已启动实施,各民族优秀的自然生态保护文化得到不断弘扬。

1.2.5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云南省早在1996年就率先开展了国家公园保护模式的探索,云南省人民政府也依托自然保护区批准建设了普达措、白马雪山、梅里雪山、南滚河、大围山等13处国家公园,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已建的国家公园有着优越的自然资源禀赋、特殊的地质地貌,其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物种多样性富集、景观资源独特而丰富。多年的保护实践,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奠定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和管理基础,必将为改革的成功发挥决定性作用。

1.3 存在的问题

1.3.1资源本底不清,需补充调查完善

目前云南省已完成全省野生动植物、重点保护植物和湿地资源调查,但由于受时间、资金、技术限制,还需补充调查完善。就自然保护区而言,大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成立初期进行了综合科学考察,但受资金和技术水平限制,考察范围、深度均非常有限,其生态本底状况、重要物种的种群数量、分布及其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等有待进一步调查和研究;大多数省级及以下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未开展过综合科学考察;还有一些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年限已超过10年,需进行重新调查。其他自然保护地开展过综合科学考察的较少。

1.3.2保护地范围交叉重叠,“一地多牌”现象突出

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划建时,多以资源的价值为依据,未充分考虑区域内资源产权和管理的关系,以致各类自然保护地普遍存在范围交叉重叠现象。有的区域既是自然保护区,又是世界自然遗产地,或是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一个区域建立了不同行政层次、隶属不同系统的多个管理机构,形成了管理机构和权限交叉重叠、一地多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制约了自然保护地的有序发展。另外,有的自然保护地存在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界定不清的情况,导致管理机构不能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

1.3.3保护区域仍存在空缺

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的分布集中程度较高,但均匀度较差。由于部分地方建设自然保护地的意愿不够强,加之譬如建设经费缺乏等原因,导致一些区域的自然保护地覆盖面相对较低,部分生物地理单元无自然保护地覆盖或覆盖较少,部分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的生物地理单元受保护程度不够,一些受到威胁的物种未受到或未很好地受到自然保护地覆盖,如作为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的滇西北也存在明显的保护空缺,碧罗雪山、香格里拉大峡谷、高山和亚高山冰蚀湖群等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地,未得到自然保护地网络的覆盖和有效保护。

1.3.4自然资源产权复杂

大部分自然保护地内的自然资源产权复杂,除国有林地(土地)外,还有一定面积的集体林地(土地),有的自然保护地还存在着“一地多证”、管理机构无自然资源的林地(土地)权证等问题,直接影响到自然保护地的有效管理。大多数自然保护地内分布有居民,有的还分布有村庄和农地,现行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居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而政府又缺乏有效的机制和足够的资金将这部分居民从自然保护地内迁出,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思路和办法。

1.3.5总体规划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中,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的仅有126处,仅占所有自然保护地数量的39.25%,直接影响到自然保护地的有效管理。其中161处自然保护区中编制过总体规划的有68处;58处森林公园中编制过总体规划的有25处;18处国家湿地公园均有试点规划;66处风景名胜区中有总体规划的有29处;13处地质公园中有总体规划的有9处;5处沙漠公园中有总体规划的有1处[1]。需抓紧安排各类保护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使各类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管理。

1.3.6管理体制不顺

云南省自然保护地分属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多个部门管理,其中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就涉及林业、环保、农业、国土、水利、住建和旅发委等6个部门,不同管理部门均有各自的管理规章和要求,制定背景、主导思想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在保护理念、投入机制、经费使用和经营权等方面标准各异,导致管理成效存在差距。

1.3.7保护与地方发展矛盾突出

一方面,云南省自然保护地大多地处山区,虽然生物多样性丰富、保持着较完整的原生生态系统,但生态环境脆弱。部分自然保护地在划建时缺乏前瞻性,范围和区划不合理,或因资源调查技术手段落后,将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耕地、人工商品林以及居民点划入自然保护地范围,限制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资源保护和社区发展矛盾突出。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地内水能、风能、矿产、旅游资源较为丰富,一些自然保护地所在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1.3.8法制建设不完善

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中,地质公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无专门法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虽然有专门的法规或规章,但部分条款本身存在与现实管理不符或因出台时间较早而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等问题。另外,一些法规、规章存在立法层次低、过于原则或不同法规、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等问题,导致管理和执法困难。

1.3.9资金投入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地投入机制主要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仅对国家级别的自然保护地给予有限的补助。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地方政府财政比较困难,导致许多自然保护地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即使有也存在管理机构不完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薄弱,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的需求,给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区扶持等基础性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1.3.10自然保护地申报积极性下降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生态保护意识不强,认为自然保护地的划建会限制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生态环境督查检查力度,各种督查检查查出各种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政府认为自然保护地就是“烫手的山芋”,宁可不触碰。此外,自然保护地划建后,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外,其他自然保护地资金和人员投入机制不健全,诸多原因导致地方政府自然保护地申报积极性有所下降。

2 建设发展任务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现状,分析自然保护地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开展对现有自然保护地的整合,并针对保护空白区域[3]建立相应的自然保护地,在国家相关文件政策指导下,构建云南省统一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解决云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标准各异、区域重叠、交叉管理、保护成效低下[4]等具体问题,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同时促进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

3 建设发展领域

3.1 政策

3.1.1出台省级层面《自然保护地法》

加快自然保护地立法进程,健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保护法规体系,推进法制建设。云南省自然保护地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保护地的整体质量得到提升,但保护地周边区域一直是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区域,当地政府依托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其外围或实验区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导致保护地的有效保护面积减少。因此,现阶段出台一部《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法》迫在眉睫,实现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的基础,推行“行政主导、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切实守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底线”,并推动国家层面对自然保护地的立法进程。

3.1.2制定自然保护地政策保障措施

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扶贫政策等,尽快配套编制相应的各保护区保护发展规划文件,将规划指标纳入各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出台科学发展评价及政绩考核办法,进一步研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5]。研究制定扶持自然保护区发展、科技人员待遇优惠、科学研究重点扶持等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对于新建和扩建的自然保护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和林地补偿政策制度,将划入保护地的区域全部纳入公益林进行补偿,积极探索集体林地赎买和置换政策。同时针对各保护区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社区发展的政策制度。

3.1.3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

重大工程等建设项目已实施生态补偿,但对自然保护地这类特定区域尚未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缓解,特别是保护地周边社区与保护地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主要原因是由于保护地的建立有碍农户正常的生产与生活。长期以来,管理部门单纯强调保护,严格限制对资源的利用,割裂和对立了保护地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内在联系,激化了保护地与当地社区之间的内在联系。然而,现代的保护管理理念更强调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生态效益的保持要与社会发展进程密切结合,同时更加关注区域内文化多样性的保护,重视当地社区参与保护地的保护并受益于保护实践。因此,根据全省自然保护地的特点,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办法[6],确定不同区域补偿方式及标准,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对自然保护地周边社区居民进行生态补偿,真正让保护参与者受益,缓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3.2 管理

3.2.1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

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整合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按照自然保护区级别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编制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和解决保护地重叠问题,突出保护区的主体地位,为保护区的发展建设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3.2.2构建自然保护地群的协调机制

自然保护地是一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在自然保护地之间的过渡区域将产生“空白保护”的夹心地带。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时,出现各责任保护地之间的相互推诿现象,导致濒危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生境遭到破坏,影响生物多样保护的连续性。为此,云南省林业与草原局作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在生物多样性丰富且连片的保护区域建立保护区群协调机制,加强各州市林业局和保护区管理部门之间的保护联合工作,遏制保护区走向破碎化、斑块化、孤岛状的不良景观趋势。

3.2.3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进程

有效解决云南省自然保护地设置不尽科学、规划不尽合理、体系不够完善、空间重叠、地域交叉、边界不清、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统一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进程。

3.2.4启动全省保护地评估和保护地体系规划工作

尽快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调查、评估工作,全面摸清现有自然保护地的家底和自然保护空缺区域状况。启动《云南省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工作,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思路,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边界;同时,通过政府主导或引导,规划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社区保护地,完成全省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

3.2.5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控体系

目前云南省的国家公园功能分区基本按照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传统利用区和游憩展示区来划分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则是按照核心区(季节性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进行功能区划;森林公园主要按照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进行划分;其他类型的保护地有的还未确立相应的功能分区及管控措施。自然保护地管控体系的建立应遵循实事求是,以有效提高保护地保护管理水平为目的,通过保护管理带动地方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管控体系应按照森林生态类、湿地类、野生动物类、野生植物类、地质遗迹类等进行分类,并按照国家、地方事权的不同进行分级管理,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进行分区制定管控措施,做到一类一策,一区一措施[1]。

3.2.6建设与完善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综合管理系统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地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的监测手段日趋完善。目前云南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日常巡护工作以人员现地巡护的形式开展,使用比较原始的监测工具,加之巡护路线长、面积大等因素,势必造成大量巡护盲点,巡护结果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科研监测需要。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的生态保护精神,提出了科学管理自然保护地,及时全方位地了解自然保护区动态发展,以进一步提升保护地管理工作的质量。因此,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与完善各类型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信息管理势在必行,是今后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主要通过继续完善已建或正在建的自然保护区监测站,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生态监测站或特定物种的监测点的建设,及时更新并丰富自然保护区监测数据库,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科学数据。在建设和布设监测站点时,不能仅对保护地内进行监测,要涉及保护地周边的监测,如保护地外的人为干扰、社区共管、生态旅游活动等。

3.2.7建立目标责任评估考评机制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制定全省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划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州市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要制定计划或方案,分解落实自然保护的各项任务,制定相关的评估考核方案,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和验收。

3.3 资金

将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将自然保护地基本建设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基本建设计划,保障各级自然保护地建设配套资金。同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业捐助,开展国际合作(国外援助),建立社会各界支持(捐赠)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发挥资金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良性运行机制。

3.4 人才与技术

3.4.1人才保障

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科技人员培训,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地科技人员自身素质。依托地缘优势,用好专家队伍,与科研团队签订合作协议,长期就其研究领域为云南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提供服务。加强提升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优惠政策。

3.4.2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理念创新,吸收国内外自然生态保护中成功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应用于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体系建设。搭建科学研究平台,吸引国内外科研力量联合开展研究工作。建立科普教育和教学实习基地,把自然保护地建成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开展教学实习、实施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场所。

3.5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行业部门的工作内容,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使该规划能够稳步实施,需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发动、组织引导各社会团体(包括NGO)、人民群众参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建设工作。另外,还要依托社会舆论等的正能量,强化社会监督,使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趋于科学规范并有序开展。

3.6 国际合作

保护地工作是一项国际性事业,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是提高保护地管理能力的途径之一,特别对于那些已加入国际组织的国际级保护地,应将之摆在重要地位加强交流与合作。要为保护地管理者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大力促进国内外保护地的合作,建立跨界保护区。通过聘请相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顾问单位,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建立顾问委员会,协助规划保护地各方面的工作,并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 结语

保护、建设和发展好自然保护地是对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美好宏图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也是坚持走保护优先的自觉体现[4]。“生态文明、美丽云南”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必将使云南人民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然保护地网络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标准各异、区域重叠、交叉管理、保护成效低下”等具体问题的存在,保护地不能够完全发挥出最大作用[2]。当前,应该抓住建设生态文明这一历史机遇,把云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列为重点任务,以 “建设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契机,根据资源自然属性特征、管理目标及与其他保护地、保护空缺区域的空间关系,进行全面整合、归并、优化和提升,结合提出建设发展的六大领域进行自然保护地发展建设,助推云南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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