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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滥用弹性工作制侵害劳动者权益

2020-03-03

理论与当代 2020年6期
关键词:加班费工作制工时

《工人日报》5月11日刊登孙中伟的文章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许多企业主动选择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在家、在线办公,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弹性工作制的广泛应用对现行工时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均带来一定的挑战。

第一,采用弹性工作制难以准确核算工作时间,这涉及到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问题。按照我国劳动法中的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之后要按照平时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费,周末或节假日加班费更高。而在弹性工作制下,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很可能超过40小时,而无法主张加班费,这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条款。

第二,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在办公场所之外工作,导致很难准确分辨上班与下班时间,这涉及到一旦在工作中遇到疾病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三,弹性工作制通常没有管理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控,一旦发生工作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对员工进行考核、奖惩与解雇等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与争议,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将弹性工作制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衔接。最重要的,一定要避免弹性工作制的滥用而伤害到员工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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