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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债务与我何干

2020-03-02小鱼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借款证据律师

小鱼

2019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案件中,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分居近9年后离婚,然而让妻子意想不到的是,由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数百万元后失踪,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其账户和独立购买的住宅冻结查封。妻子认为,虽然丈夫借款时两人没有离婚,但已经处于分居状态,丈夫是以个人名义而非家庭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她没有替丈夫偿还债务的义务,所以请求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前夫婚内借款数百万元前妻莫名摊上共同债务

杜艳,1977年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2003年她和同一县城的朱华结了婚。朱华在杭州做二手车生意,收入还算稳定,婚后不久两人又有了一个宝贝女儿。这样的生活原本幸福甜蜜,可是好景不长,朱华却沾染上了赌博恶习。从此,杜艳和朱华开始无休止的争吵,再后来朱华便很少回家。

丈夫走后,曾经热闹温馨的家像是陡然空了一大块,杜艳的心也跟着空荡荡的。她的目光时常停留在丈夫一贯停下的地方,有时是沙发有时是阳台。杜艳看着那些地方出神,仿佛又看到丈夫站在阳台上拿着电话联络业务的样子,又听到他仰靠在沙发上陪女儿玩耍时的嬉笑声。回忆在杜艳的脑海里慢慢涌动,很快映在她脑海里的便是丈夫恼羞成怒的脸,一想到这,杜艳的心像被一下揪住。每一次与丈夫的争吵,都像蛀虫般瓦解啃噬他们的婚姻,杜艳不知道自己还能坚持多久。

2008年初,杜艳隐隐觉得身体有点异常,去医院一查,竟是宫颈癌。杜艳拿着化验单,惊愕得说不出话。她想到自己尚且年幼的女儿和仍然杳无音讯的丈夫,内心的无助和害怕像疯草般疯长。杜艳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嚎啕大哭。

等不到丈夫回家,杜艳只能将女儿托付给公婆,自己四处筹钱治病。病房里的病人不算多,大部分是陪护的家属,有的一个,有的两个甚至三个。护士请他们出去,他们走马灯似的和护士周旋拉锯,就为了能陪在病人身边。杜艳这里最为冷清,床边那个供陪护人坐的凳子,因为很少有人来被别的病人家属借去。一开始那些家属还不好意思,后来就大大方方地拿去用了。手术那几天,亲人们陪了一段时间,后来由于各自的家事便很少再来。有时即便亲人们不张口要走,杜艳也会佯装自己不需要陪护催促他们回家。因为在杜艳心里最应该坐在这里陪护的是她的丈夫朱华,不是别人,别人没有义务。

有一天,婆婆带女儿来看自己。好一会,婆婆嗫嚅了一句:“华子打电话回来了……”杜艳心里咯噔一下,将脸扭到一边,冷冰冰地问:“他说什么?”婆婆支支吾吾地说:“借,借钱。”杜艳的鼻子里哼了一声说:“是啊,除了借钱他还能为了什么呢?”杜艳用手擦了擦渐渐泛红的眼睛,继续问:“他知道我生病了吗?”杜艳的话让婆婆顿时坐立难安,她遮掩了半天没有正面回答。杜艳明白了,丈夫知道可他不在乎,瞬间她泪如雨下。婆婆一把攥住杜艳的手,同样老泪纵横:“艳儿,我们知道你苦,你放心,等你好了不管你想做什么我们都听你的。”杜艳的喉咙堵得更厉害了,呜呜咽咽说不出话来,心底一片绝望。

杜艳的病经过手术治疗后好转许多,但仍需定期检查服药。为了生活,同年底,杜艳将女儿交给公婆,自己去了上海打工,每月她给公婆寄女儿的生活费。至于丈夫,她不再抱有任何希望。

杜艳在上海做童装销售,每月的工资除去她和女儿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以及医药费,其余的她全都攒起来。这些钱是她和女儿未来生活的保障,当然这个未来里没有朱华。有时候公婆告诉杜艳,朱华又往家里打电话了。杜艳面无表情的听着,内心也不再有波澜,她唯一想跟朱华再联络的原因就是离婚。2016年9月,分居9年的杜艳和朱华离婚了。离婚办得异常顺利简单,由于没有共同财产,女儿也一直由杜艳抚养,两人除了多一张证书外生活状态并没有别的改变。

结束形同虚设的婚姻,杜艳觉得轻松很多,她用这些年打工的收入在老家泰顺按揭了一套房。签下购房合同的时候,杜艳心里满是知足,她和女儿终于又有了归宿。杜艳更卖力地挣钱、存钱,只为有一天能和女儿生活在自己买的房子里。可让杜艳万万没想到的是,2018年5月,杜艳去银行办理业务,竟然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了!杜艳向工作人员询问了数遍,又一次次核对账户号码和密码,终于相信这是事实。随后更让杜艳崩溃的是,老家的住房也被查封!

搜集证据保财产前夫愧疚伸援手

杜艳头皮发麻,一想到她唯一的救命稻草正被别人紧攥着几乎就要崩溃,她来不及宣泄情绪,赶紧追溯原因。原来前夫朱华在2016年6月至12月,以各种名义向他人借款。因为有部分债款发生在杜艳离婚之前,所以债权人董强起诉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杜艳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受理后,向杜艳户籍地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公告,但是杜艳人在上海,并不知道此事,郵寄无果,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杜艳仍不知情。最终法院判决杜艳和前夫10日内归还债权人借贷款20万元以及利息3.6万元。由于朱华不知去向,法院查到杜艳名下有财产,就此实施了冻结。

真相如晴天霹雳砸向杜艳,她坐在床边,哭得肝肠寸断,她为自己感到可怜。从2008年开始她与朱华就没有瓜葛,孩子也是自己一人抚养。凭什么她省吃俭用换来的钱和房子要替他抵债?杜艳越想越觉得不公平,她找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委托严华丰和朱露妮律师应诉。

律师接到案件后很快意识到时间紧迫,由于杜艳没有就一审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两位律师马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了暂缓执行。接下来,律师们要收集杜艳和前夫没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证据。

搜集证据的工作刚刚展开,律师们却发现原来朱华的欠款并不只有这些。根据其他法院的信息显示,在2016年6月至12月,杜艳离婚前后短短6个月内,前夫以各种名义向他人借贷高达数百万元之多。如果这些欠款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杜艳的未来暗无天日。为此,律师们对这次辩护格外谨慎,生怕错漏一点有利信息。

律师们首先向朱华的父母及姐姐询问了情况。家人们没有隐瞒,与杜艳所说如出一辙,自从2008年起杜艳病愈去了上海后,朱华与家里就断了来往,孩子也一直由妻子杜艳抚养。姐姐朱丽为了让官司更有胜算,还表示愿意出庭为杜艳作证。根据家人和杜艳的说法,律师们觉得既然杜艳是生病之后才与前夫分居,那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也是重要证据。他们让杜艳赶紧找出自己的出院记录和病历以备后用。

紧接着律师们去了杜艳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前者为了调出暂住证,后者是开工作证明。这两样证据可以证明杜艳长期生活工作在上海,而朱华身在杭州,从地理位置上看分居不言而喻。

还有一点律师们也很重视,就是去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浙江省對“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金额恰好与杜艳一审需要偿还的债务相同:20万元。如何驳回这一诉求,律师们决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就从“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入手。只要证明朱华所借债务超过20万元,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也就不构成。于是,律师们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找到了朱华2016年10月至12月,以个人名义向董强借款 446000元的事实,加之本案借款共计646000元,朱华所欠债务已经远远超过浙江省对“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金额。

万事俱备,只等开庭。可就在这时,前夫朱华突然出现了。原来朱华得知杜艳打官司的事后,内心非常愧疚不安,于是决定出庭为前妻说明真相。朱华的举动让杜艳这么多天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

婚内借款即为共同债务?再审改判前妻无需还款

2019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上,杜艳及其代表律师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前,当事人杜艳与朱华已分居九年有余,双方未共同生活。2008年,朱华无故离家后,鲜少与家人联系,杜艳及其家人对朱华这段期间的行踪毫不知情。朱华对其婚生女亦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案涉价款显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经查询,朱华还于2016年10月至12月欠款446000元。即:自2016年6月至12月,朱华欠款高达666000元,已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申请人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而被申请人董强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进行了三轮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三、涉案债务发生在申请人与朱华婚姻存续期间,其举债系用于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且本案所涉债务本金为20万元,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故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这时,同样站在被申请人位置的朱华答辩称:同意再审申请人杜艳的意见。案涉借款属实,但属于个人债务,本人会努力归还借款。接着朱华说自己从2017年1月起已有98700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

随后,杜艳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一、律师调查笔录两份;二、暂住证;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朱华欠款已达666000元;四、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证明朱华多次个人借款共计1120000元;五、杜艳的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六、证人朱华的姐姐朱丽。

面对杜艳提交的证据,朱华表示无异议,但董强却认为:在调查笔录和证人上,因被调查人是朱华的近亲属,其证明力度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暂住证只能证明申请人在上海有居住信息,但不能证明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另外证据三和证据四中朱华所欠债务属于另案,与本案关联性不大;而申请人的出院记录和病历,其真实性无法判定,证据力度不够。

而朱华为证明自己并未拖欠债务,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1月和4月共转账76000元、2017年9月和12月支付宝转账2700元。2018年2月银行转账10000元。2018年12月支付宝转账10000元,共计98700元。

对于朱华的证据,董强发表意见称:朱华只提交了部分转账过程,无法得知全部转账过程,无法确认转账性质是还款、赠与还是之前的经济往来。其中一条转账记录中的7万元是朱华对董强446000元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朱华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朱华并非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故关于归还本案部分借款的主张不属办案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是否为朱华与杜艳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杜艳提交的调查笔录、暂住证、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被申请人董强及朱华的出庭证言,可以确认杜艳与朱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缺乏家庭安宁之外观。本案借款又发生在杜艳与朱华离婚前三个月。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按杜艳的户籍地址邮寄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邮件被退回,之后,原审法院又于2017年8月委托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向杜艳送达上述诉讼文书,仍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再审应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西杭州市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朱华归还董强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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