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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南亚国家朝贡动力机制分析

2020-03-02王巨新

理论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暹罗朝贡使团

王巨新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21)

1941年6月,美国学者费正清与美籍华裔学者邓嗣禹在《哈佛亚洲研究学报》上发表《论清代朝贡制度》一文(1)J.K. Fairbank and S.Y.Teng,“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6,no.2,(June 1941),pp.135-246.,提出了关于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朝贡制度”或“朝贡关系”说。其后数十年间,中外学者围绕古代中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清朝与亚洲周邻国家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美国学者马克·曼考尔、日本学者滨下武志、韩国学者全海宗,以及国内学者高伟浓、李云泉、祁美琴、陈尚胜、何新华等,都有论述朝贡制度或朝贡关系的成果发表(2)参见[美]马克·曼考尔:《清代朝贡制度新解》,[美]费正清编:《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杜继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80页;[日]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朱荫贵、欧阳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韩]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中韩关系史论集》,金善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242页;高伟浓:《走向近世的中国与“朝贡”国关系》,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陈尚胜:《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何新华:《最后的天朝:清代朝贡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从这些成果看,以费正清、马克·曼考尔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和以滨下武志为代表的日本学者多从整体史角度讨论朝贡制度的理论构建,以全海宗为代表的韩国学者主要从国别关系史角度分析清韩封贡关系的实际运行,国内学者则多从制度史角度论述朝贡制度和体制的渊源、结构、地位、特征等。这些研究的不断推进,使得“朝贡关系”说成为传统中国对外关系性质的主流观点。

不过,有关清代朝贡制度和朝贡关系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入之处。首先,现有成果更多以清朝与朝鲜、琉球、安南等汉字文化圈国家关系为研究重点,较少对清朝与缅甸、暹罗等其他朝贡国关系的实证讨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对“朝贡关系”适用范围的怀疑。如国内有研究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的学者就提出清代朝贡制度的“虚幻性”问题(3)参见庄国土:《略论朝贡制度的虚幻: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的朝贡关系为例》,《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其次,现有研究更多从清朝角度讨论朝贡制度和朝贡关系的构建与维护,较少从朝贡国角度分析其对朝贡制度和朝贡关系的反应和参与。面对清朝规定的朝贡制度,各国也会从自身国家利益(主要是王朝利益)出发,对是否参与朝贡关系和是否遵循朝贡制度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说清朝规定的贡期、贡道、使团规模、贡物、册封、赐予、朝贡礼仪等一系列朝贡制度是朝贡关系建立的基础,那么朝贡国对朝贡制度的实际认同和参与就是朝贡关系存续的关键。因此,本文拟从周边看中国角度,对东南亚安南(1803年后改称越南)、缅甸、暹罗(今泰国)三国认同并参与朝贡关系的政治(含军事和国家安全)、经济、思想文化动因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总结各朝贡国参与清代朝贡关系的动力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清代朝贡制度和朝贡关系的认识,也有助于我们重新认知历史上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关系。

一、安南朝贡清朝的动力机制分析

清朝时期,安南历史经历后黎朝(1428—1789)、西山朝(1778—1802)、越南阮朝(1802—1885)、法属越南(1885—1945)等阶段,其中后黎朝、西山朝、阮朝先后与清朝建立朝贡关系。后黎朝自1663至1789年的126年间,共朝贡27次。西山朝自1789至1802年的13年间,共朝贡10次。阮朝自1802至1885年的83年间,共朝贡22次。三王朝之所以认同并积极参与朝贡关系,有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方面的现实考量。

(一)政治动因

清朝初年,清廷对前明朝贡国家实行招徕政策,但安南后黎朝与前明王朝的封贡关系尚未结束,故而对清廷招徕政策未予回应。顺治四年(1647)六月,后黎朝派往南明隆武政权的使团部分成员在福建被清军俘获,押送北京。清廷给予敕谕,令回安南招谕国王,敕谕中称:安南自古以来,“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若能遣使赍送前明所给封诰、印敕,则会“照旧封锡”(4)③ 《清世祖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67、1079—1082页。。由于隆武政权被清军攻灭,使团正使阮仁政等又赶至广东肇庆觐见南明永历帝,永历帝因而册封黎真宗黎维祐(1643—1649年在位)为安南国王。由于后黎朝与南明政权仍存在封贡关系,所以未对清廷伸出的橄榄枝作出回应。

顺治末年,清朝统治日渐稳固,永历政权气息奄奄,后黎朝不得不考虑改善其与清朝的关系。顺治十七年(1660),黎神宗黎维祺(1649—1662年在位)先派钗仁根等“奉表投诚”,又派兵协剿被清军击溃逃遁安南的残余明军邓耀部③。康熙元年(1662),又将逃至安南境内的南明光泽王朱俨铁等交出(5)(康熙)《大清会典》卷74《礼部·给赐·安南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11—73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3799页。。对于这些举动,清廷皆予以优厚赏赐。康熙二年,新即位的黎玄宗黎维禧(1662—1671年在位)又派黎敩为正使,率使团“如清岁贡,附谢恩及告哀事”(6)[越]吴士连、范公:《大越史记全书》,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6年版,第974页。。这是后黎朝第一次正式遣使清朝,标志着后黎朝正式认同并希望参与清朝构建的朝贡体系。面对后黎朝遣使,清廷于康熙三年派内秘书院编修吴光为正使、礼部司务朱志远为副使,前往安南谕祭故王黎维祺,这是清朝第一次正式遣使安南。由于后黎朝一直未缴送南明永历帝所授敕印,康熙五年二月,清廷令其缴出敕印,“否则绝其来使”(7)《清圣祖实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263页。。至五月,黎维禧派员送出永历帝敕命一道、金印一颗。康熙帝闻报,即命封黎维禧为安南国王,遣内国史院侍读学士程芳朝为正使、礼部郎中张易贲为副使,前往安南册封。至此,清朝与后黎朝封贡关系正式确立。从清黎封贡关系建立过程看,主要是因为明亡清兴,安南必须重新构建与中国的政治关系。形势如此,认同并参与清朝朝贡体系,是符合后黎朝国家利益的必然选择。此外,这一时期安南高平地区还有莫氏政权存在,与清朝构建朝贡关系,可以对高平莫氏形成政治优势。

到18世纪末,西山朝之所以认同并参与清朝朝贡体系,是因为其攻灭后黎朝后,希望迅速得到清廷承认并与清朝建立友好交往关系。1771年,安南爆发阮岳、阮侣、阮惠三兄弟领导的西山农民起义。1778年,阮岳称帝(1778—1793年在位),西山朝建立。1788年,西山军攻破黎都升龙,黎愍帝黎维祁仓皇出逃,其眷属则内投广西求援。乾隆帝闻报,为“兴灭继绝”(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671页。,决定出兵安南,“灭阮扶黎”。由两广总督孙士毅率领的清军入安南后,一度克复升龙,册封黎维祁为安南国王。但阮惠听说升龙失守,自立为帝(1788—1792年在位),然后挥师北上。乾隆五十四年(1789)正月,清军遭西山军攻袭,溃回镇南关内,后黎朝宣告灭亡。正在清廷犹豫是否再次出兵安南时,阮惠(改名阮光平)派员报告,称“情愿投诚纳贡”(9)台北“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71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1987年版,第316页。,又派其亲侄阮光显率使团进表入觐。六月,乾隆帝下谕封阮光平为安南国王,标志着清朝与西山朝封贡关系的建立。西山朝之所以在击败清军后迅速表示“情愿投诚纳贡”,是考虑“造邦伊始,必须仰赖天朝宠荣,锡之封号”(10)《清高宗实录》第2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047—1050页。,即希望得到清帝册封,承认其新王朝的合法性。而清廷之所以在战争失利后迅速接纳西山朝“归诚”,是因为安南地方险远,用兵代价太大,而且西山朝已攻灭后黎朝,乾隆帝对黎氏已丧失信心。此种情况下,迅速重建封贡关系,是符合两国王朝利益的明智之举。

19世纪初的越南阮朝之所以认同并参与清朝朝贡体系,也是因为其攻灭西山朝后,希望迅速得到清廷承认并与清朝实现友好往来。1802年,广南阮氏政权阮福映改元嘉隆(1802—1820年在位),建立阮朝。随之,阮福映率军亲征北河,并派郑怀德率使团前往清朝请封。在阮朝军队进攻下,西山军迅速溃败,西山帝阮光缵(1792—1802年在位)被擒处死,西山朝灭亡。阮福映派使时,曾对臣下指出:“我邦虽旧,其命维新。复仇大义,清人尚未晓得”,今先“以北伐之事告知之。俟北河事定,然后复寻邦交故事,则善矣”(11)[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第6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8页。。这就是说,阮福映派郑怀德出使清朝,是希望清廷知晓其攻伐西山朝是“复仇大义”,其要在攻灭西山朝后与清朝建立邦交关系。到攻灭西山朝后,阮福映又派黎光定率团出使清朝,“请封,且请改国号为南越”(12)《军机处录副奏折》,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组编:《古代中越关系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92页。。因西山朝已亡,而阮朝愿意归诚,嘉庆帝准令郑怀德、黎光定使团入京,并于嘉庆八年(1803)四月下谕改安南国名为越南:“著用‘越南’二字,以越字冠于上,仍其先世疆域,以南字列于下,表其新锡藩封。”(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132页。六月,又令册封阮福映为“越南国王”。由此,清朝与越南阮朝建立起封贡关系。

(二)经济动因

从经济方面讲,安南王朝可从与清朝的朝贡关系中获得一部分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来自朝贡关系中的礼品交换、朝贡贸易以及朝贡关系下的官方贸易。

贡物和赐予是朝贡制度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清廷于1682、1716、1792、1839年四次减免安(越)南例贡贡物。到1839年,越南贡物减定为象牙1对,犀角2座,土绸、土纨、土绢、土布各100匹,沉香300两,速香600两,砂仁、槟榔各45斤(1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394《礼部·朝贡·贡物二》,《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41—70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97年影印本,第7867—7868页。。另一方面,清廷于1685、1721、1791年三次增加安南例贡时的赐予物品。到1791年,安南例贡时的赐予物品增定为赐国王锦、织金缎、织金纱、织金罗各8匹,纱12匹,缎、罗各18匹;贡使各织金罗3匹,缎8匹,罗5匹,绢5匹,里绸2匹,布1匹;行人各缎5匹,罗5匹,绢3匹;随人各绢3匹,布8匹;伴送官、通事官各彭缎袍1件(15)[清]萨迎阿总纂:《钦定礼部则例》卷174《主客清吏司·越南朝贡》,嘉庆二十五年江宁藩司刊本。。此外,清廷还对安南使团成员时有加赏、特赏。特别是乾隆四十九年(1784)后,开始对安南和诗使臣予以加赏,并频繁召使臣入紫光阁宴、宁寿宫宴、重华宫宴、蒙古包宴,以及入宁寿宫、同乐园听戏等,加赏、特赏物品不断增多。清代安(越)南59次朝贡中,赐予物品最多的当属1790年西山朝国王阮光平亲自率领的使团。该使团来京途中,清廷即特赐阮光平等6次;至热河后又加赐阮光平9次、使臣6次、员从等数次;至北京后又加赐阮光平14次、使臣10次、员从等数次;使团回国途中,又加赐阮光平等4次。清廷赐予阮光平使团礼物之多,当属历史之最。从贡物和赐予物品的种类看,安南贡物多为象牙、犀角、绢布、香料等土产,清廷赐予则多为锦缎丝绸、笔墨纸砚、玉器瓷器、皇帝御书等宫廷用品。可以说,清廷赐予物品的价值远超过越南呈进贡物的价值。而且,安(越)南朝贡使团往返北京,沿途及在京期间各项费用,都由清朝方面承担,这实际免除了使团旅费之忧。

朝贡贸易也是朝贡制度的重要内容,安南国朝贡贸易主要指朝贡使团往返北京途中的使行贸易和在京期间的采买贸易。后黎朝时期,安南使团由镇南关入境,走水路经广西、湖南至武昌,然后沿长江东下,转运河北上入京。于是,使团经常在江宁定织绸缎。乾隆三十七年(1772),段阮俶率使团路过江宁时,定织绸缎价值达4万余两。为保证使团能够顺利完成交易,次年清廷订立《安南贡使贸易之例》,规定“嗣后饬使臣通事人等,将需买各货开具清单,呈交地方官,传集铺户议价,给与现银,取铺户承领限状,地方官查催。该贡使回宁,即于半月内照数清交,不许私相授受”(16)《清高宗实录》第2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631—632页。。同年黄仲政率使团入贡,逢乾隆帝巡视江南,命黄仲政等前往江宁觐见。乾隆帝还特意强调,黄仲政等于江宁瞻觐后,若“仍愿赴京贸易,再加恩俯从其便”(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1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935页。。虽然黄仲政使团觐见后未再赴京,但从中可以看出此前安南使团在京有朝贡贸易。西山朝时期,安南使团开始改变往返北京路线,即至武昌后不再沿江东下,而是自汉口改行陆路经河南、直隶往返北京。因使行路线不再经过江宁,乾隆五十七年(1792),安南朝贡使团咨请“派通晓工技者一人随带四五人,亲赴江宁等处购织”。清廷最后议定,准令此次使团“改由湖北荆州至江宁长江一路行走,以便顺道购买”,以后“如并无购办物件之事,仍照旧由湖广、河南一带进京,不得藉词迂道江南”(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6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888—890页。。到阮朝时期,越南使团在京的采买贸易依然存在。如道光八年(1828),阮仲瑀率使团访问清朝,国王阮福晈(1820—1841年在位)令其“据例赏物项从中折价,换给关东人参,及采买苍璧、黄琮、黄珪、青珪”(19)[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第16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9页。。二十七年,阮福暶(1841—1847年在位)派裴樻使团出使清朝,内务府发给采买物品清单,“间有开列玉器、玩器、古器、瓷器及珍奇玩好者”(20)[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四纪第1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31页。。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清越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朝贡贸易。

除使团朝贡贸易外,还存在朝贡关系下的越南官府与清商间的官方贸易。这种官方贸易的主要形式,是越南政府派船至广东、福建沿海贸易,或者派员到广西、云南边境采买。据笔者对《大南实录》的统计,越南阮朝阮福映在位时,有4次派员至广东贸易,1次派员往云南贸易。阮福晈在位时,有3次派员至广东贸易,1次派员往云南采买,另有5次派员至广东“公务”(实际也负有贸易任务)。阮福暶在位时,有3次派员至广东贸易,2次派员至广东“公务”。阮福时(1847—1883年在位)即位后,越南官府前往清朝的官方贸易开始中断。事因嗣德元年(1848)四月,越南广安署抚阮文振奏请停止采购“如东如西诸物项”,阮福时下令批准(21)[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四纪第1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24页。。此后,越南政府与清朝的官方贸易主要委托清商进行。

(三)思想文化动因

安南是汉字文化圈国家,其对汉文化的高度认同是其积极参与朝贡体系的深层次原因。汉文化的核心是儒学,儒学自公元初年即传入越南地区。15世纪的后黎朝时期,儒学取代佛学成为安南国学。1802年越南阮朝建立后,更加推崇儒学。阮廷要求在全国各省各地建立文庙,设立各种学校,开展儒学教育,同时也广泛使用汉字,还借鉴学习中国的法律制度、科举制度,采用中国的政治体制与政权组织模型来发展自己的国家。在汉文化影响下,安南各王朝高度认同与中国的朝贡关系,希望与中国构建并维系朝贡关系,甚至形成了自己的“华夷观”:他们视自身为“中国”,欧洲及周边老挝、柬埔寨、暹罗等国为“外夷”。

为与清朝构建并维系朝贡关系,安南国王对如清使节的选择有严格要求,一般要从六部、翰林院、鸿胪寺有学识官员中选任。道光元年(1821)吴位使团回至越南后,阮福晈召见副使陈伯坚、黄文盛,问以清朝事,结果陈、黄二人“皆不能对”。阮福晈因而下令,嗣后奉使清朝,“当择才识者充选”(22)[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第3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16页。。道光二十年,阮福晈选派如清使节时再次强调:“如清使部,须有文学言语者方可充选。”(23)[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第54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32—33页。正因为越南如清使节腹有诗书,才能在出使途中一路吟诗作咏,与清朝官员士人进行广泛文学交游,由此产生众多的汉文燕行诗集流传于世(24)参见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越南汉喃研究院合编:《越南汉文燕行文献集成》,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为深入学习汉文化,阮廷还要求使团大量购买清朝文化产品。如道光十年(1830),黄文亶率团出使清朝,阮福晈对使团指出:“朕最好古诗、古画及古人奇书,而未能多得,尔等宜加心购买以进。”阮福晈还听闻北京仕宦之家多有“私书实录”,因为“事涉清朝”,所以“未敢付梓”。阮福晈指示使臣:“尔等如见有此等书籍,虽草本,亦不吝厚价购之。”(25)[越]张登桂等纂修:《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第17册,东京:有邻堂影印本,1980年版,第29页。这种对汉文化的重视和认同,成为清越朝贡关系稳定持续的思想基石。

总的来说,安南后黎朝、西山朝、越南阮朝都高度认同并积极参与清朝朝贡体系。通过参与朝贡关系,得到清廷册封承认,并实现两国政治关系正常化和边境安全,是安南积极主动遣使朝贡的主要动力。同时,参与朝贡关系可以获取部分清廷赐予物品和官方需要商品,这是安南王廷可以获得的现实利益。而对汉文化的高度认同,则是其积极参与清朝朝贡体系的深层次思想文化因素。

二、暹罗朝贡清朝的动力机制分析

清朝时期,暹罗(今泰国)先后经历阿瑜陀耶王朝(1350—1767)后期、吞武里王朝(1767—1782)、曼谷王朝(1782年至今)前期三个阶段,三个王朝都与清朝建立起朝贡关系。不过,暹罗并非汉字文化圈国家,缺乏对参与朝贡关系的高度思想文化认同。暹罗与清朝疆界也不相接,也无太多边境安全的现实考量。暹罗朝贡清朝的源动力,主要在于政治层面的交往需求和经济层面的利益获取。

(一)政治动因

从政治方面讲,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暹罗参与清朝朝贡体系的政治需求并不强烈。自1665年初次入贡清朝,到1767年被缅甸雍籍牙王朝攻灭,暹罗阿瑜陀耶王朝在103年间共有14次遣使清朝。除1668年纳莱王(Narai,1657—1688年在位)向清廷请封并获得准许外,其他并未向清廷提出政治方面的要求。

这一状况到吞武里王朝时期有了改变。1767年4月,缅甸雍籍牙王朝军队攻破暹都阿瑜陀耶,阿瑜陀耶王朝灭亡,清朝与阿瑜陀耶王朝的朝贡关系遂告终结。之后,王朝旧臣披耶达信(Phraya Taksin,清朝档案文献称“郑昭”)率暹罗军民驱逐入境缅军,重新统一暹罗,并定都吞武里,建立吞武里王朝。乾隆三十三年(1768)七月,披耶达信遣内地民人陈美驾商船来广东呈文,称暹罗被缅军攻破,披耶达信率众杀退缅军,被推举为暹罗国王,“因有扶世禄(今译彭世洛)、禄坤(今译洛坤)、高烈(今披迈)三处大头目不服,欲求天朝敕封”。对于披耶达信之请封要求,清廷以“大乖义理”拒绝之(26)《两广总督李侍尧奏覆查明暹罗与花肚番构兵情形折》,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史料旬刊》第30期,北京:故宫博物院文献馆,1930—1931年版,第105—107页。。此后,披耶达信继续向清朝表示友好,包括1771年派人将擒获的缅军官兵39名解送广东,1772年禀送广东海丰县民陈俊卿等35名回籍,1775年附商船送回流落缅甸的滇省兵丁赵成章等19名,1777年附商船送回滇省民人杨朝品等3名,又遣使到粤请贡。其中1775年送回赵成章等时,披耶达信提出希望与清朝合击缅甸,并请买硫磺、铁锅、炮位以抗击缅军。1777年送回杨朝品等时,又请再买硫磺100担,并称如清朝用兵缅甸,暹罗可以截击缅军后路。由于披耶达信不断向清廷表示友好,乾隆四十六年(1781)七月披耶达信再次具禀请贡时,乾隆帝下谕批准(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0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603—605页。。由此,清朝与吞武里王朝建立起朝贡关系。从披耶达信的请封和请买军用物资看,吞武里王朝希望得到清朝政治承认和军事援助,其入贡清朝有其政治动因。

吞武里王朝仅存在16年即被曼谷王朝所更替。事因1780年,暹罗属国柬埔寨发生内乱,安南境内之广南阮氏政权借机出兵,欲使柬埔寨脱离暹罗而成其属国。1782年初,披耶达信派昭披耶却克里率军出征柬埔寨。就在此时,阿瑜陀耶城发生民众骚乱,披耶达信派禁卫部队前往镇压。不料禁卫部队被骚乱民众说服倒戈,转攻京都吞武里。吞武里城守卫部队无多,披耶达信被迫退位。远在柬埔寨的昭披耶却克里闻悉国内政变,立即与广南阮氏议和,率部赶回国内。4月,昭披耶却克里回至吞武里城,下令处死披耶达信。接着,昭披耶却克里宣布加冕王位,号拉玛一世(RamaI),并迁都曼谷,是为曼谷王朝。拉玛一世即位后,以郑昭之子郑华名义向清朝报告,称“伊父郑昭病故,临终嘱其尊奉天朝,永求福庇,兹特赍文禀报,俟至贡期,当遵例虔备方物朝贡”(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1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345—346页。。清廷未过多注意暹罗国内政变,下谕准其入贡。1786年,又下谕封郑华为暹罗国王。由此,清朝与曼谷王朝实现了政治关系的平稳过渡和封贡关系的延续。自1782年至1853年,曼谷王朝共35次遣使清朝,其中拉玛一世至拉玛四世4位国王均向清朝请封,前三位国王获得敕封,拉玛一世还向清朝请买铜甲2000领以防御缅甸,并请求清廷敕谕缅王退还占领地区。这些说明,曼谷王朝时期的遣使清朝,也有一定的政治动因。

(二)经济动因

从经济方面讲,暹罗参与清朝朝贡体系,更多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来自朝贡时的礼品交换、朝贡贸易以及朝贡关系下的通商贸易。

暹罗每次入贡,均有呈进方物,清廷也按例给予赏赐。起初暹罗例贡物品并无定例,到1729年确定为26种,即驯象、备象、龙涎香、幼噀香、犀角、象牙、豆蔻、降香、藤黄、大枫子、土桂皮、乌木、苏木、荜拨、樟脑、儿茶皮、树胶皮、硫磺、檀香、冰片、翠鸟皮、孔雀尾、阔红布、大荷兰毡、冰片油、蔷薇露;又有给皇后贡物一份,数量减半。与之相应,起初清朝对暹罗朝贡时的例赏物品也不固定,到1722年确定下来,包括赐国王锦、织金缎、织金纱、织金罗各8匹,纱12匹,缎、罗各18匹;王妃织金缎、织金纱、织金罗各4匹,缎、纱、罗各6匹;贡使各织金罗3匹,缎8匹,罗5匹,绢5匹,里绸2匹,布1匹;通事缎5匹,罗5匹,绢3匹;从人各绢3匹,布8匹(29)[清]萨迎阿总纂:《钦定礼部则例》卷176《主客清吏司·暹罗朝贡》,嘉庆二十五年江宁藩司刊本。。此外,清朝对暹罗朝贡一般都有加赐、特赐,尤其是1781年后,开始召使臣入紫光阁宴、宁寿宫宴、重华宫宴、蒙古包宴等,加赐、特赐物品越来越多。关于暹罗贡物与清朝赐予之间的价值差异,很难精确计算。暹罗贡物多为象只、象牙、犀角、香料等暹罗土产或市场上较容易买到的商品,清朝赐予则多为市场上很难买到的宫廷用品,很显然,清朝赐予物品的价值要远高于暹罗进贡物品。另外,暹罗使团来华后,所有进京人员之馆舍、廪饩、夫马、船只等项,以及在粤守候人员之额支口粮,均由清朝方面承担,这也是一笔巨额的费用。

更重要的是,暹罗每次入贡,都有大量朝贡贸易。对于朝贡贸易,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开海后即规定:“外国进贡定数船三只内,船上所携带货物,停其收税。”(30)[清]梁廷枏总纂:《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81—18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第538页。据此,暹罗正、副贡船和护贡船随带入口及购买出口货物,可享受免税政策。而且,贡使启程赴京后,贡船可以先行回国,次年再来接载贡使回国。这样,每次朝贡,贡船可享受两次免税待遇。此外,对探贡船也实行免税政策。乾隆元年(1736),暹罗遣使入贡,副贡船先行回国,但该船逾期未到暹罗,暹王乃令杨石等驾船到粤探贡,并带有槟榔、苏木等压舱货物。广东巡抚杨永斌上奏称,每次探贡船来,均有补进方物,是以压舱货物免税,今来船并无带进方物,不知应否免税。对此乾隆帝下谕,所有货物照例免税,梢目水手照例支给口粮(31)《清高宗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639页。。其后,乾隆二十二年(1757)吴士锦探贡商船和二十七年蔡锡望探贡商船也得到同等待遇(32)《明清史料》庚编,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529页。。对于接贡船只,向例并不免税。道光二十四年(1844),暹罗贡使呈禀,请照琉球成案,接贡船免输关税。道光帝因而下谕:“嗣后暹罗国接载贡使京旋之正贡船一只,随带货物,免其纳税。”(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49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至于朝贡贸易免税数额,据粤海关监督穆腾额称,1781年暹罗正、副贡船各一只,共免税银8600余两;1782年探贡船一只,免税银3100余两;1784年正、副贡船各一只,共免税银6500余两;1785年探贡船一只,免税银3900余两(34)军机处录副奏折:《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请定暹罗国贡船免税章程事》(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档号:03-7838-02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短短5年间,朝贡贸易免税额就达银2.21万两,暹罗王廷自然积极参与清朝朝贡体系并大力发展与清朝的朝贡贸易。

需要指出的是,暹罗朝贡贸易很大程度上是由在暹华商群体推动并经营的。在暹罗,对外贸易由王室垄断,但其实际运营基本都归于在暹华人。从17世纪后期的纳莱王起,暹罗王廷就信任和重用华商,华人群体开始控制暹罗对外贸易特别是暹中贸易。在暹罗王室对外贸易体系中,特别成立有专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机构——港口厅(侨民政务司),港口厅又分左、中、右三个分厅,左港厅(华民政务司)负责对华贸易,中港厅负责对西方贸易,右港厅负责对印度、阿拉伯、爪哇及马来亚贸易。左港厅责任最为繁重,组织最为庞大,内部人员几乎全是华人。如此,暹罗对华贸易实际由华人经营管理,华人出任各种职务,包括船长、大副、通事、司帐、舵手等(35)参见张仲木:《中古泰中经贸中华侨华人的角色》,华侨崇圣大学泰中研究中心编:《泰国华侨华人史》第1辑,北橄:华侨崇圣大学泰中研究中心,2003年版,第28—29、33—34页。。吞武里王朝建立后,身为华人后裔并通晓潮州话的披耶达信更加信任华人,他频频通过华商与清朝联系,并重用潮州人为其服务。曼谷王朝时期,继续实行重用华人政策,华人继续控制并发展暹中贸易。拉玛二世后期,暹罗贸易船年总吨位24562吨,雇佣华人达4912名。其中吨位最大的约8艘船前往广东贸易,略小的超过30艘船前往福建、浙江、江南贸易,更小的船开往巴达维亚、满剌加、槟城、新加坡和越南西贡贸易(36)Sarasin Viraphol,Tribute and Profit: Sino-Siamese Trade,1652-1853. Cambridge,Massachusetts: 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Havard University,1977,pp.186-187.。

华人实际经营暹中贸易,必然希望参与清朝朝贡体系以获取朝贡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通过参与朝贡体系可以保持与清朝的良好关系,从而保障并促进两国间通商贸易的发展。盛行于雍正、乾隆两朝的中暹大米贸易,正是康熙六十一年(1722)暹罗贡使在京时言称其国“米甚饶裕,价值亦贱,二三钱银即可买稻米一石”(37)《清圣祖实录》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884页。而促成的。乾隆五十一年(1786)三月,粤海关监督穆腾额奏报称,暹罗国每年正、副贡船到关,随带之船有十余只,又有藉名探贡船只,俱属内地商船,所带货物甚多(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89页。。这也可以说明朝贡对于暹罗对华通商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可以说,清代暹罗频繁朝贡,一定程度上是实际控制了清暹海路贸易的暹罗华商群体推动下的贸易活动。这正如19世纪20年代德国传教士郭士腊所言:“虽然暹罗人名义上承认中国权威,并通过向北京致送暹罗土产表示臣属身份,但他们如此频繁致敬的原因是赢利。这些远来船只体积庞大,却可享受免税优惠,因而获利颇丰。”(39)Charles Gutzlaff,Journal of Three Voyages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in 1831,1832,&1833,with Notices of Siam,Corea,and the Loo-Choo Islands,London:Rrederick Westley and A. H. Davis,1834,p.78.此外,暹罗能够按期入贡,并在清朝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作出进香、祝寿、庆贺等反应,其信息来源和驱动力也在于实际控制清暹贸易的华人群体。

总的来说,虽然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时期暹罗朝贡有了一定的政治动因,但朝贡可以给暹罗王室以及实际经营暹罗对华贸易的华商群体带来巨额经济利益回报,这是清代暹罗频繁朝贡的最主要原因。

三、缅甸朝贡清朝的动力机制分析

清朝时期,缅甸境内曾存在东吁王朝(1531—1752)、后白古王朝(1740—1747)、阿拉干王朝(1433—1785)、雍籍牙王朝(1752—1885)、英属缅甸(1886—1948)等政权,其中东吁王朝仅有一次遣使清朝,雍籍牙王朝则与清朝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封贡关系。不过,清廷规定缅甸“十年一贡”,雍籍牙王朝在1788到1876年的近百年间共有14次遣使入贡,其中仅有一次请封并获得准许,其与清朝的朝贡关系密切程度远不及朝鲜、琉球、安南、暹罗等国。究其原因,缅甸并非汉字文化圈国家,缺乏对汉文化的思想文化认同;其与清朝几乎不存在朝贡贸易,缺乏朝贡清朝的经济利益吸引;其按期入贡清朝的主要动因,在于两国签订的一个双边协议——《老官屯协议》。

(一)政治动因

清朝建立后,并未与东吁王朝建立起正常的外交关系。顺治十八年(1661),为追剿南明永历政权,吴三桂统兵直逼缅都阿瓦城下。缅王无奈,交出永历君臣。其后,清缅政治关系中断,缅“自是不通中国者六七十年”(40)[清]屠述濂纂修:(乾隆)《腾越州志》卷10《边防·缅考》,光绪二十三年重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第49页。。到1740年,缅甸南方孟族起义建立后白古王朝,很快占领下缅甸各地,又进攻东吁和卑谬。面对孟族军队进攻,东吁王朝于1748年遣使清朝求援。经过漫长等待,1751年缅甸使团终于到达北京,这是东吁王朝唯一一次遣使清朝。不过,该使团尚未回国,阿瓦已被孟族军队攻破,东吁王朝灭亡。因此,东吁王朝与清朝未能确立朝贡关系。

雍籍牙王朝与清朝朝贡关系的建立也并非一帆风顺。东吁王朝灭亡后,缅族木梳村落首领雍籍牙(Alaungpaya,1752—1760年在位)揭竿而起,击败孟族军队,建立雍籍牙王朝(又称贡榜王朝)。雍籍牙王朝对外实行军事扩张政策,1758年占领缅北木邦,从此开始不断滋扰中国云南边境。乾隆三十年(1765)十月,缅兵侵入云南车里九龙江、橄榄坝一带,占据车里土城。十一月初十日,云贵总督刘藻接到关于缅兵入侵车里的急报,立即下令调集土练“全力攻剿”(4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6辑,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1982年版,第740—742页。,这标志着清缅战争的爆发。清缅战争历时四年,清军三易统帅,战事并不顺利。到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1769年12月13日),经略傅恒统兵期间,清缅双方将领在缅甸老官屯签订停战协议,清缅战争宣告结束。

然而,《老官屯协议》仅是双方前线将领的临时停战协议,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文本,中缅历史文献对于协议具体内容的记述存在严重分歧。中文档案记录的协议内容包括三项:缅人奉表纳贡;送还拘絷兵民;永远不犯边境。缅方文献记载的协议内容则包括四项:居于中国境内之缅甸臣民均享从前之待遇;两国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重开边境贸易;两国每十年互派信使。其中的两国政治交往关系,清朝方面记为缅人要“缮表入贡”,缅甸方面则记为“两国每十年互派信使”(42)参见王巨新:《“十年一贡”还是“每十年派使互访”——清代缅甸朝贡的历史真实》,《理论学刊》2018年第4期。。正是由于对《老官屯协议》内容的不同记载和理解,导致清缅战争结束后清缅关系并未迅速改善,而是经历了近20年的“冷战”。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五十五年,缅王孟陨两次遣使清朝。五十五年,乾隆帝下谕封孟陨为缅甸国王,并规定缅甸“十年进贡一次”(43)《明清史料》庚编,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699页。,这标志着清缅朝贡关系的确立。

尽管中缅两国对《老官屯协议》内容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该协议却成为乾隆末年以后清缅朝贡关系的基础。为了促使缅王能按清廷规定“十年一贡”,云南地方政府每隔十年便派代表团前往缅甸通知缅王遣使“朝贡”。缅王虽然会发现代表团是云南地方政府而不是清朝皇帝派出的,但他知道代表团使命来自遥远的清朝皇帝,所以很快派使回访,并认为这是两个王朝间每十年遣使互访的约定。这就是清朝与雍籍牙王朝间友好往来的具体运作和实现形式,也是清代缅甸朝贡的历史真实。清朝方面将缅甸遣使访华称为“朝贡”,这是清朝方面的朝贡话语系统;缅甸历史文献把云南地方政府派代表团访缅记作清朝遣使,并视缅甸为与清朝“每十年派使互访”的平等国家,这是缅甸的历史话语系统。尽管存在话语系统的巨大差异,却没有妨碍两个王朝间近百年的“朝贡”关系。

(二)经济动因

清朝与缅甸朝贡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缅甸贡进方物和清廷给予回赐。对于缅甸贡物,清廷并无明确规定,即“贡物无定额”(44)[清]萨迎阿总纂:《钦定礼部则例》卷179《主客清吏司·缅甸朝贡》,嘉庆二十五年江宁藩司刊本。。实践中,缅甸进献礼物一般包括四类:一是象只,二是佛像、佛经等佛教器物,三是象牙、玉石、香料、布匹等各种缅甸土产,四是西洋布等欧洲运到缅甸的商品。对于赐予物品,乾隆五十六年(1791)清廷规定,赏赐缅甸各项,均照赏赐暹罗之例一体颁给(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此外,对于缅甸使团一般也有加赐、特赐,赐品品种和数量并无定规。具体来说,清朝赐予缅甸的物品主要包括锦缎丝绸、文化用品、文玩摆件、佛教圣物等宫廷用品。可以说,清廷对缅甸朝贡使团赐予物品的价值要远高于使团进贡物品的价值。但是,清缅两国间每隔十年才进行一次礼品交换,这实在很难成为缅甸积极参与清朝朝贡体系的主要动因。

而且,清朝与缅甸间一直也未发展起朝贡贸易。清代朝鲜、琉球、安南、暹罗等国朝贡使团来华,都有大量的朝贡贸易,缅甸却不然。乾隆末年以前,缅甸东吁王朝仅有1751年一次遣使清朝,两国间并不存在朝贡贸易。自1788年起直至1875年雍籍牙王朝灭亡,缅甸计有14次遣使清朝,但均未见朝贡贸易之记录。究其原因,主要是缅甸贡期较长以及滇缅陆路交通不便使然。清朝规定缅甸贡期十年一次,贡道由云南,而从缅都到云南,路途遥远,坎坷难行,耗时数月,使团往返时已携带大量贡物或赐予物品,实在无力再携带货物进行朝贡贸易。

总的来说,清朝与缅甸朝贡关系的维系,主要在于1769年《老官屯协议》关于两国间政治交往方式的约定。尽管两国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存在“十年一贡”和“每十年派使互访”的分歧,但却能在分歧中找到两国和平往来的实现形式。而且,这种实现形式能够契合两国和平交往的王朝利益和民众需求。

四、分析总结

不能否认,清朝曾在特殊时期采取军事手段强迫某些朝贡国加入其朝贡体系,如后金时期就武力强迫朝鲜王朝去明投清,但自清朝统治稳固后,清廷就开始采取怀柔政策来吸引和招徕朝贡国家。然而,朝贡国是否参与以清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自有其王朝利益的现实考量。从上述可以看出,清代朝贡国之所以认同并参与清朝朝贡体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从政治方面说,朝贡国参与朝贡体系的动因在于寻求来自清朝的合法性承认。朝贡国新王朝建立后,一般希望得到清朝承认,以实现双边关系正常化。当两国封贡关系确立后,遣使朝贡就成为双边交往的正常化方式。朝贡任务除贡期规定的例贡(正贡)外,还包括请贡、谢恩、庆贺、告哀、请封、陈奏等贡,有时使团会肩负多重使命。与朝贡国朝贡相对应的,是清廷册封、赐恤、颁诏,有时清廷会直接遣使朝贡国,有时会将敕谕、银印等交贡使带回。通过这种朝贡—册封形式达成政治互认,实现两国友好往来,就使朝贡关系成为不同于近代西方外交的东方外交形式。包括清朝与缅甸间存在理解差异的“十年一贡”或“每十年派使互访”,也可算是一种通过朝贡形式实现的政治交往。

从经济方面说,朝贡国参与朝贡体系的动因在于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三部分:一是朝贡时的礼品交换。朝贡国入贡方物和清廷给予回赐既具有政治意义,也是一种以物易物的经济交换,而一般来说,清廷赐予礼物的价值远高于朝贡国呈进礼物的价值。二是朝贡贸易。按朝贡贸易地点来分,各国朝贡贸易包括朝贡使团入境时的边境贸易、往返北京途中的使行贸易和在京期间的采买贸易三部分。虽然各国朝贡贸易地点有所差异,但朝贡贸易可以给朝贡国王室贵族、使团成员及实际经营者带来丰厚利润,这是毫无疑问的。三是朝贡关系下的官方贸易和通商贸易。当朝贡国与清朝朝贡关系顺利存续时,两国官方贸易和通商贸易就会持续兴盛;而在朝贡关系中断、两国关系非正常化时期,官方贸易和通商贸易往往受到影响,这也是朝贡国会考虑的因素。

从思想文化方面说,朝贡国对汉文化的认同是朝贡关系稳定存续的深层次原因。在东南亚国家中,越南属汉字文化圈,其对朝贡关系的认同度最高;暹罗、缅甸等国不属于汉字文化圈,其对朝贡关系的认同度较低。但暹罗王廷特别是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时期国王具有华裔血统,重用华侨华人后裔,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汉文化的间接影响。

综合来说,清代朝贡国对参与朝贡体系有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现实考量。有的国家多种动因叠加,有的则偏重于政治、经济或思想文化之一种,其中汉字文化圈国家多偏重于寻求合法性认可和思想文化认同,非汉字文化圈国家则偏重于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动力机制的结构和强弱,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朝贡国与清朝朝贡关系的密切程度。根据这种动力机制,我们还可对清代朝贡关系进行细分:一是实质型朝贡关系。参与国主要是朝鲜、琉球、安南等汉字文化圈国家,它们的朝贡受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动因的叠加影响,其王室高度认同并积极参与清朝朝贡体系。二是表面型朝贡关系。参与国主要是暹罗、缅甸、苏禄、南掌等东南亚国家,其朝贡更多受经济利益推动,其他方面动因特别是思想文化动因相对薄弱,其王室一定程度上认同并默许参与清朝朝贡体系。此外,清朝前期,荷、葡、俄、英等国曾向清廷派遣使臣,要求扩大与中国通商,其使臣亦按清廷规定,呈进“表文”(实际是外交国书)和“贡物”(实际是外交礼物),但这些“表文”和“贡物”仅是清朝话语系统中的表述,其与清朝间的所谓朝贡关系,只是清朝方面的虚幻想象和“一家之言”,实际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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