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思考
2020-03-02李伯男
李伯男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32)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是国家掌握家底、开展规划、出台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矿业勘查开发、资本运作的基础资料。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放管服”深化改革给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2017年取消储量报告编制资质,2019年末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之后,急需对现有的储量评审工作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
一、评审程序
1.受理
现阶段受理材料由评审部门接收,若可统一由政务大厅受理,做到接办分离更为合适,可进一步将政策性审查前置给省厅各处室,如办理权限、评审目的的合理性和权属材料的有效性。这样做既有利于后续备案发证等工作的衔接,又可有效减少无效评审的发生,节省了各方的精力和成本。而评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受理要求和材料清单公开于网上,符合要求,材料齐全,即可受理。达不到受理条件,需告知退回原由,并出具回执。
2.评审
评审部门受理后就是组织专家评审,现阶段仍采用指定方式安排专家,应调整为摇号方式,从专家库里随机选取专家,可有效避免打招呼等现象的发生。摇号方式同样要遵循回避、胜任和专业结构合理原则。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合理确定评审专家人数和专业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质专家担任组长,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各自负责专业也有一票否决权。过去安排专家受限于专家库人员组成,涉及采矿、选矿、经济专业方面的内容几乎都由组长代审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今后将对选矿试验、工业指标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内容无差别审查。同时针对储量报告估算数据繁杂冗余,容易出错的情况,分配专家时可安排储量估算复核人员,利用电脑软件详细校对,使评审结果更为可靠。评审方式仍根据储量规模分为小型函评,大中型开会的形式,若有必要当面沟通,小型也可采取会审。
评审过程中,专家组成员都应明确个人的审查结论,是否予以通过,最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后商讨定夺。值得一提的是评审部门组织人员也应积极参与,如有审查不清之处应予指出,并对评审是否可以通过有话语权。报告评审通过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再行提交。对于没有评审通过的,包括需要补充勘查工作等情形,应出具退卷意见,并存档。不予通过的情形应事先在网上公开。
3.形成意见书报送备案
报告修改时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修改后申请复审,通过后由组长综合所有专家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书,意见书中须明确勘查工作程度。后由评审部门项目人复核意见后,通知编制单位报送材料,再经评审部门签批后,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和其他评审材料一并通过内网上传到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填写相关储量信息以满足储量登记统计需要。报告备案后或备案签批的同时应进行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可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纳入评审备案工作内循环,这样做可强制汇交,避免漏交,汇交材料也更为明晰,评审报告最终由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存档,减少重复管理,对外公开工作也能做得更好,更为科学。报告评审备案后应及时网上公示,以便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
二、审查内容
1.勘查程度
现阶段勘查程度的认定较为机械化,过度重视控制程度,过于依赖控制储量占比指标来衡量。由于总查明储量中有部分不可采或不利用的储量,因此不能完全按规范中控制储量总占比来“一刀切”。控制程度认定的主要依据还应关注主要矿体、大中型矿山首采地段是否达到相应勘查阶段的控制要求、占比要求,是否封闭控制,控制范围内是否不会出现较大变化;而其他矿体和地段不可能无差别要求,但也应投入适当工程,并能估算储量或做出地质评价。另一方面,地质研究程度也应与勘查阶段相对应,对于成控矿条件、矿体特征、矿石质量、矿石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等多方面的研究都应满足要求,缺一不可。另外探矿权处于勘探阶段,提交详查程度报告来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应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是否可行应有明确解释。
2.工业指标
工业指标的管理审查缺位,一般工业指标使用固化,非一般工业指标改变随意。我省对于采用推荐一般工业指标的报告,不要求单独论证,那么采用的一般工业指标是否符合实际就无据可循,有的推荐一般工业指标是区间范围,那么取上限还是下限都应进行论证或说明。因此我认为除无量化指标或沿用上次指标无需论证外,其他工业指标都应进行论证并由相应专业专家审查。论证内容不光是方案上的 “经济最优”,还要综合开采实际、选冶难易程度,做到“技术可行”。做到经济最优需对比2套以上指标方案,同时考虑地质规律、开采经营、环境治理等各方面因素。做到技术可行,探矿权须依据矿山可行性研究和选矿试验,采矿权须依据矿山设计开采选冶的实际情况,只销售原石的,需提供销售合同和加工厂工艺流程。尤其是对停产多年和改变工业指标的矿山论证材料要着重审查。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业指标管理,有必要申请专项对我省各矿种各地区工业指标进行调查梳理,提出推荐最低指标来指导储量评审和管理工作,从而杜绝一矿一指标,随意改指标,恶意降指标等情况的发生。
3.综合勘查评价
对于综合勘查评价不重视,投入工作不足,查明情况不清。首先应明确何种情况下评价共伴生矿产,应在矿产可以开采并回收利用,工业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储量达到一定规模,笔者认为应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赋存分布状态可查明的情况下估算储量。对于共生矿产,需达到工业品位,利用基本分析结果估算储量。同体共生时,可采用综合品位指标圈矿。异体共生,共生矿产规模较大时,勘查工作程度也应按主矿产一并要求。对于伴生矿产,品位需达到综合评价标准(高于边界品位部分个人认为无需单独估算低品位),利用基本分析结果估算储量,若采用组合分析结果应将储量类型降为“推断的”。同时应查明赋存分布情况,是否可以单独回收利用,或者混合计价销售,若通过成熟全面的选矿试验或生产工艺明确不可回收可不进行储量估算,这就对选矿试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监管手段
自从国务院取消编制报告资质后,矿业权人可自行或委托任意单位和个人提交报告,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难免会弄虚作假、粗制滥造,因此如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极为重要。首先应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求编写人署名并亲自到现场申报,并对编写人所属单位进行核实。其次为保证质量设置专业技术“门槛”,编写人应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出示工作能力证明材料。最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接性进行审查,如要求提供工程柱状图、素描图、原始记录表,地质实测的各类记录表,岩芯照片等等,储量变化较大时可要求提供上一次核实报告资料,对于其他协助单位完成的材料应要求出具原件,如化验报告、测量成果表、选矿试验报告等。
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是最为直接有效的,当专家发现存在重大疑问时,有必要由评审部门组织进行实地调查,考虑到可能涉及井下测量等工作,建议由第三方地勘队伍结合专家意见针对性调查,重点对工程布设和样品采集等情况进行核查,出具调查报告,若存在严重作假行为,评审不予通过并进行公示,对于如何惩戒当事单位应由管理部门拿出可行有震慑性的办法。对于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报告,也可设立专项,按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在事中或事后委托地勘队伍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撤销已评审通过的报告。
除了加强报告本身的审查,也应加强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使队伍各专业更负责。评审部门应有正式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实行专家库管理,专家库评审专家的产生与退出实行统一标准,须公开、公示。专家库实行考核淘汰制动态管理。评审部门应履行对专家库的管理以及对评审行为的监督职责,同时应定期组织专家培训或研讨相关技术规范,统一评审要求和尺度。评审专家的考核可以采用计分制,视情节轻重计满退出,如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未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评审,专业技术水平有限,评审中出现明显错误,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结语
“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储量评审任务更加艰巨,储量管理工作应积极做好“顶层设计”,各级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共同努力,主动作为,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治理好行业,服务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