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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适应性看道德的变化

2020-03-01李建华

江海学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复杂性伦理个体

李建华

尽管不大认同伦理、道德或伦理—道德有所谓“发展”一说,但面对时代巨变和社会变迁,如果没有对道德这种文化现象的变化有所感觉,那只能说我们是“睁眼瞎”和认知麻木;尽管不大认同将伦理与道德互用或连用,忠实于伦理与道德自近代以来的论域侧重的不同,“道德变化”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成立的;尽管不大认同伦理或道德的“发展”有所谓规律可言,甚至要千方百计地“找出”规律,从而对原本十分复杂的道德现象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单从“道德发展没有规律本身也是规律”这一纯粹思辨出发,也得谨慎思考道德的动态性变化。

道德无论是作为一种心灵秩序,抑或是行为规范的德性呈现,还是特殊文化形态(风俗习惯)的存在,本身是难以直观到的。道德是一个异常复杂的系统,即使能直观到某种群体性道德行为的发生并通过统计学的处理而得出某些“规律”,那也许只是表象性的,由此带来无法想象的动态性把握的困难,更不用说发现什么“科学规律”了。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认为,道德的变化是无从把握的,抑或没有打入道德“迷宫”的通道和手段,适应性就是其中之一。

道德是一种“隐秩序”

之所以认为对道德现象难以把握,或者说凭直观经验不能切实科学理解道德,更不存在通过统计学规律就能证明道德变化有规律,是因为道德并不完全是一种显性存在,而是一种“心灵秩序”或“隐秩序”(Hidden order)。“隐秩序”是遗传算法之父约翰·H.霍兰在解决复杂性问题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尽管他并没有明确这一概念的内涵具体是什么,但他为综合研究复杂性如何涌现与适应设定了一个路标,这种复杂适应性系统是看不见的,比较适合于对文化价值领域的深度变化的分析。也就是说,复杂性研究已经超越了“突现”等本体论的局限,逐渐进入到对事物的动态性把握,具有了深刻的认识论意义。以从混沌现象中产生的“不可预测性”,到非线性统计物理学,从算法论不可计算性问题到描述复杂性理论,从经济学理性模型开始处理不确定性问题到诞生“不完全理性”理论,直至莫兰提出的正视“逻辑缺口”到探索元逻辑新思维范式,复杂性科学已经产生了非常有价值的科学认识论成果。如法国复杂性范式理论家莫兰在《伦理》一书中就对道德复杂性进行了专门研究,讨论了伦理的不确定性、伦理与科学、政治的复杂关系,认为伦理学必须面对个人、社会和人类三重复杂性,否则都过于简单。这些成果是我们认识、把握和理解社会道德现象的重要有效方法。如果我们还是停留在简单、线性、平面思维的层面,去武断道德发展性状,难免会带来误判和误导。

从道德的呈现状态来看,可以区分为理念型和经验型。理念型的道德实际上就是道德理念的体系化,特别是强义的道德理念体系化,不但可以使道德理论论证完美,而且德目推导完全可以演绎化,是形成经验型道德的重要形式。但要整体把握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有赖于一种非体系化方法建立的、重视经验伦常的道德体系建构方式。这里的经验伦常是指一种非概念和非体系化的道德形态。或者说道德本身的非概念化和非体系化是道德存在的常态,它存在于人们的交往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并非如法律那样是文法体系,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而彼此认可的精神自律,不会轻易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只会出现代际间的适应而不会出现所谓线性的“发展”,更谈不上现代性意义上的“进步”。如荷马时代的道德箴言、中国远古时期的道德人格垂范模式,依靠的都是人类经验伦常的自在自为而不是人为地推动发展。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时期往往因道德水平高而被称为人类的“黄金时期”,除了历史因素外,其道德建构方式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也应是必要条件。这是否真的意味着道德变化与社会发展存在某种同步性?如果存在同步性,那么又如何解释从孔子开始至今唱了几千年的“礼崩乐坏”“道德沦丧”的哀歌而社会历史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而道德基本上是“原地不动”或“固化”,有时甚至还会“倒退”,即使出现了道德内容与形式的新变化,也很难说是“发展”或“进步”,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道德事实。既然“人心不古”是道德的倒退,而世上最难测的是人心,度量道德的发展又何以可能?所以,从道德哲学上确认道德是经验化人伦纲常中的“隐秩序”,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是所有非认识主义道德哲学的合理性证成,都是到经验化人伦纲常中寻找无限丰富的道德动力学资源。如在实用主义理论或现象学看来,经验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超越物质和精神的对立的“纯粹经验”或“原始经验”,经验是“原始”性的,物质和精神都不过是对原始经验进行反省分析的产物。作为经验化的伦理(道德生活)除了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存在外,很难想象为无论时间意义还是空间意义上的发展,只能用心去感受。其次,作为非理论文字、非演绎体系的道德符号其实就是作为经验化人伦纲常的表述工具,具有意义开放性和实践有效性,根本用不着拿发展与否来度量。非体系道德自身的有限性是可以反思的,但其道德创造力特别是意义开放和实践有效的合理性,在伦理学或道德学日益科学主义化的今天,往往被严重忽视了。

道德的嵌入性适应

道德是否可以“发展”的问题,不但涉及对道德存在样态的认识,也涉及对道德演化的理解方式,与其沿着机械主义和进步主义的思路去谋求道德发展(进步),还不如用适应性去解释道德演化来得更真切可靠。适应(adaptation),从词源学分析,这一术语最早源于生物学概念,其含义是通过身体和行为上的相应改变以达到促进有机体存活机率的行为。适应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改变”“革新”,而是对“面对”的认可与顺从。与此同时,“面对者”也成为他者的“面对”,进而形成彼此的“面对”与彼此的认可和顺从,所以适应是相互的。当然,适应的触发机制隐含两种内生力量,即创造力与维持力。如果“面对”的是亲和力与新生力,是彼此均认同的,这时的适应可能就是单向度的,形成“一往无前”的线性“进化”。道德适应属于文化适应的范畴,而文化适应是指具有不同文化的两个群体之间,发生持续的、直接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但道德适应常常是个体面对群体而改变自身,一是因为群体性规范具有约束力,二是因为个体力量太弱,如果拒绝“就犯”,可能会被“离群”。这时个体会做些必要的“道德潜藏”,一旦条件成熟就会力图改变这个群体的规则,这就使道德的复杂性在具体实践中变得更加复杂。复杂性科学中的“突现”理论和“嵌入性”概念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突现的系统学模型可简单表述为“整体不等于部分和”。从复杂性角度看,可以用来分析(研究)的社会道德“共相”的形成其实就是“突现”的结果。在环境因素影响下,个体道德心理稳定结构的形成,个体间交互结构稳态的形成都是社会道德“共相”成熟的标志。换言之,可以称之为“道德现象”的东西均为个体的品格习惯,继而稳定为一种人格习性,宏观上又表现为族群习俗。所以,个体道德突现的形式是“非线性”的,积极内省的人格本身是有道德的表现或具有一种道德的能力。我们很难说有社会整体层面上的道德状况,更无法科学描述其发展规律,因为个体道德“共相”往往大于或小于社会道德“共相”,个体道德才是最真实可变的。“嵌入”(Embedded ness)这个概念已成为新经济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解释集群现象的有力工具。从文化人类学而言,社会道德就是一种价值规则集群,从复杂系统嵌入角度看,这种道德集群现象的形成无非是心理嵌入与社会嵌入的结果。科尔伯格认为个体道德发展依理性认识水平而分不同阶段,精神分析理论则将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与超我,现代心理学研究还有寻找其生理学基础的趋势,心理嵌入最终还可部分与道德生理学问题有关。

当然,道德的形成本质是社会性的,是社会环境嵌入的结果。斯金纳所倡导的强化理论是以学习的强化原则为基础的关于理解和修正人的行为的一种学说。强化就是一种提高适应性的手段,其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对一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如果对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进行肯定性强化,就体现为一种“符合道德的”评价效应,反之则认为是“不道德”的。个体为了合群的需要自然会去适应“道德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适应,道德是适应的结果,而不是先天的、先验的。进化论伦理学则强调生存环境压力对道德形成的关键作用,虽然在规范性论证上有缺陷,但强调人在整体性的生存价值导向上却又具合理性。进化论伦理学特别强调道德行为是适应环境的必然结果,任何形式的道德最终都要受到生存环境的挑选,这无疑看到了道德发生的根本。马克思从人的阶级性明确提出了道德的阶级适应问题。既然人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而各自遵循自己的道德标准,对于生活在某一阶级阵营中的个体而言必须适应本阶级的道德,否则就是站到了阶级的“对立面”。这些理论解释虽然比较宏观,但对个体道德最终形成的环境嵌入问题提供了动力学的解释,对通过道德适应形成道德习俗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当然,复杂性科学中的嵌入性适应并不是决定论的立场,相反,道德的嵌入性适应只是有助于理解和解决个体道德发展与形成过程中的复杂性问题,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只是促成道德适应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何况适应常常是相同条件的不断反复。

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适应

对当今中国的道德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学术界曾有过关于“道德滑坡”还是“道德爬坡”的争论,从经验层面上当然是谁也说服不了谁。其实,与其说道德进步或退步,还不如说是道德转型,因为道德转型与社会转型大体同步,相反,道德发展与社会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

我曾对中国的社会转型提出过两种解释:一是由单一性经济转型到社会的全面转型;二是社会的双重转型,即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同时转型,第二种转型更加复杂,几乎没有历史参照。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是产生新型伦理共同体,其中离不开一种普遍化的机制,这就是道德适应。道德适应是植根于人的基础物质需求与精神交往需要之中的“道德认知—认同”过程,是人类得以整体发展的独特精神生活方式,是对自然生物主义伦理观的超越。适应从本质上说是生物有机体通过身体或行为上的相应改变以应对持续变化的环境,这意味着一旦触发适应机制,生物在外力作用下便会作出回应,并且难以恢复到它的原初状态。道德适应是互为“他者”的道德主体在多元文化碰撞中的伦理学考量,一方面,它是道德主体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它是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尽管各种文化形态因其产生及传承的差异性而各呈异质,但在构建伦理共同体的过程中,道德不会用“战胜另一种道德”的姿态存在,相反不同道德间的交融与共生成为必然趋势,这其中的最大机理是适应。道德适应是区别于社会适应、自然适应、文化适应、心理适应的伦理现象,以关心人的道德需求为第一要义,以寻找新的社会共同体德性为目标,以形成统一的道德默契为关键,冀望寻求自我与他者的平衡点,使道德主体完成在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之间的身份转换和价值重建,具体存在个体、群体、社会三个维度。

道德适应首先是从道德个体开始的。个体的道德需求和道德感知是所有社会变迁和文化适应的原始起点。在自然的普遍的休戚相关中,社会集体和单个个人构成的是一个性质独特的自律的连续体。自我通过与他者的道德接触不断经受对“善”的价值的确认,道德情感在整体的社会接触中得以进化,道德行为的驾驭具备了鲜明的个体特质。正是由于这种差异化的形态性质,奠定了“自我之所以为自我,他者之所以为他者”的道德适应要素基础。可以说自我通过他者的影响与塑造,个人的差异性和独特性才会在带有浓郁社会色彩的整体框架中脱颖而出。换句话说,他者成就了自我的独特性,自我并非我们与生俱来的属性,而是通过与他者的长期互动而获得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推论,自我在与他者的接触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趋同性和类型化,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个性化。无论是何种道德背景的个体都或多或少地接受着个体化,同时他们也无一例外地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精雕细琢。从本质上说,自我与他者的道德行为预设互有差异,但二者内心的道德行为方式依附于其所属的文化群体,受到自我与他者互动中所一致认同的道德律令的塑造与约束。可以这样说,自我与他者在道德适应中互为因果,共同成长,形成“道德场”。

道德适应肇始于个体,但其变化的好坏情况依赖于群体道德氛围的塑造,群体语境中自发形成的道德默契对于道德适应能力的培养意义重大。个体间的适应毕竟是有限的,因为无论是对社会道德规则的认同与践行,还是从生活中积累的道德经验,都是不周全的。同时,道德个体与他人的交往不是一对一的,经常是一对多(群),必须通过寻求群体支持来应对道德适应中的孤立无援,从而获得群体性的道德认可,这样才有道德上的安全感。可见,群体层面的道德适应意味着要寻找到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平衡点,这就是道德共识的形成。尤其在社会转型与价值多元的道德适应场景中,道德共识是一种底线共识,寻求的是道德适应双方的某种平衡,而对于因道德共识所带来的后果,都被道德适应双方无条件地接受和认可。重叠共识在道德适应中力求达到这样一种结果:保持道德适应双方的动态平衡,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单质道德文化提供保护性屏障,以维护道德文化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为道德本身留下一定的空间。

如果说个体维度的道德适应强调的是个体差异,群体维度的道德适应强调的是道德关系平衡,那么社会维度的道德适应则关注的是道德观念属性。人的道德观念受到所处社会背景的影响和制约,对于道德适应主体而言,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存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转换。从社会建构的角度看,熟人社会框定下的伦理共同体建构是在同一性、普遍性的原则下进行的,而陌生人社会的到来打破了原有封闭、权威的社会体系。因道德适应成为新的道德要义、文化价值与适应行为标准的整合系统,使得特定的伦理共同体需要理解新的社会道德规范,分享共同的道德价值理念,确认彼此的互信合作关系。在熟人社会体系下,人的共同行动所采取的是一种合作模式,当陌生人社会让文化意义体系如屏障般将“非我族类”的共同体疏离开来,伦理共同体则需要由合作共同体进化到命运共同体。或者说,要解决陌生人社会的道德适应问题,需要去建构一种超越血缘、地缘、利益的“同呼吸、共命运”的命运共同体模式。我们今天就面临着这一繁重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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