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关系的探讨
2020-03-01王冰羽
王冰羽
(吉林工商学院 会计学院,吉林 长春130507)
近年来,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常被人们提起,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关联之处,又相互区别,并不是全社会都能分清二者的区别,现实中也不乏有人故意混淆二者概念以掩盖自身的失职行为,故分清双方责任对促进会计行业与审计行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含义及关系
(一)会计责任的含义
会计部门是企业的重要核算部门,会计人员依据企业的经济业务作出账务处理,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职责。会计责任对企业聘请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为主要责任[1]。如果出具的财务报表是真实可靠的,报表使用者依据其可以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例如投资、合作等;如果财务报表经过了管理层的造假,掩盖了事实,一旦使报表使用者作出了错误的经济决策,遭受经济损失,企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责任的含义
审计责任主要指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审计人员对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应承担的责任。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者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其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监督检查,并发表合理的审计意见。审计责任着重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进行监督,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没有尽到应尽职责,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最终导致报表使用者经济损失,则属于审计失败,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个密切关联的概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在会计责任中,更多强调企业人员在执行会计工作时的职责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职责;在审计责任中,指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某一家企业项目时审计人员的职责,遵守的准则比会计工作范围更广,如审计准则等要求。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存,彼此不可替代。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服务对象是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包含股东、税务局、银行、预期合作人、内部职工等,会计人员加工、生成财务信息,审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生成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以验证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等,二者最终的目标一致,监督与审查的对象都是同一家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人员提出的更正措施及时更正财务报表中的问题,这将大大降低企业错报风险和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但是我们不应由于二者有联系而将它们混淆,更不应由于二者存在差异而忽视其中一方的责任。在看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时,站的角度是不同的,如果一家公司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简单敷衍,并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最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时审计人员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不能因其财务报表经过了审计人员的审计而逃避处罚,管理层与治理层对财务报表负有最终责任。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现实中被混淆的原因分析
(一)被审计单位存在理解误区
当被审计单位的员工配合外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时,个别企业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接触较少,缺少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或者对审计工作较为陌生,导致双方的配合较差,甚至在一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人员在完成部分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
有一些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认为,既然每年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高额的审计费用,那么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其后果只是审计方面的责任,财务报表已全权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已无关联。既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就意味着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错报。他们认为,如果审计意见出了差错,报表使用者追究责任时,应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如果此时依然追究管理层的责任,那么审计人员都做了哪些工作?每年高额的审计费用作用是什么?故以此推卸自己的责任。此项为被审计单位混淆二者责任的最大、最易出现的误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最终出具的审计意见,只是对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的一种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审计人员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败的相关法律责任,如违约、过失、欺诈等,同时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编制财务报表责任,换言之,被审计单位是财务报表的最终责任人。
(二)注册会计师存在自身误区
不少被审计单位存在上述的理解误区,所以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会过分撇清自己的责任,防止万一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替企业背黑锅的现象;也有些注册会计师发现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出现问题时,将责任全抛给了被审计单位,弱化了审计人员应尽的责任。可见,虽然处于审计行业,但也不是人人都能分清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正是由于注册会计师自身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误区,很多审计工作在执行时按照以往惯例处理,而非注册会计师真正义务。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存在较为长期的审计业务往来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一方由于独立审计业务的有偿收费,不会轻易放弃某一客户,而被审计单位一方由于审计人员可能已获知一些商业机密也不会轻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从长远来看,注册会计师一旦有了私心,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便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审计业务便失去了意义。甚至个别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历年来发生的审计案件,究其根源多半是注册会计师损害了独立性原则,审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那么审计责任就无从谈起。
(三)财务信息使用者模糊概念
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终服务对象是财务信息使用者,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非常广,也可以说是社会各界人士。由于财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非常重要,而信息使用者并不全是懂得财务或审计的工作者,所以有时分不清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他们认为,审计是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只要出具审计意见,以后出现的问题就应该由注册会计师负责,他们往往忽视被审计单位会计工作的不足,因此更加注重审计责任,弱化了会计责任[3]。
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自身工作不严谨,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使财务信息使用者作出了错误的经济决策,遭受了经济损失,信息使用者问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理应为自身的行为受到惩罚;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正确的审计意见,但是未来被审计单位自身的经营出现了问题,乃至破产清算,此时信息使用者如果遭到了经济损失,他们会问责会计师事务所,那么此时的责任方就应该是被审计单位一方,而不是注册会计师一方。但是财务信息使用者并不能做到明确区分这两种责任,他们更想寻求能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的关系人,故屡次将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而会计师事务所也多次成为了“替罪羊”,这也使社会各界人士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这两个概念。
三、加强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区分的建议
(一)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现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如今越来越受企业高管的重视。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即加强对全员进行管理,能有效地降低财务信息出现纰漏的可能,对规范财务管理和防范财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其有效实施,才能真正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全体员工明白什么是自己的分内职责。例如,管理层可以定期培训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接受审计能力,并对全体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培训,从上到下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招聘审计人员的门槛,严格对非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使其了解审计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切忌过分依赖“大师傅带小徒弟”的做法,防止新聘人员在不清楚审计职责的情况下,效仿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做法。例如,在与一些大客户打交道时,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的同时,不断地完成一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加强对已有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如不定期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相互交流经验,及时学习最新的会计知识和审计方法,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不论新成员还是老成员,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培训都不应放松。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要注重职业能力,更要注重职业道德操守。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
首先,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官方或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本质和区别,帮助社会各界人士提高对二者责任界定的认识,让全社会了解什么是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与会计工作的区别在哪里,这样才能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正确区分开来。
其次,人们混淆二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大多数财务信息使用者一般只注重结果,只关心经济损失,很少究其为什么损失,对事情的实际发生过程不是很在意,所以当发生审计案件时,法院的公平判决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此时如法院能清晰将问题本质归为会计责任或审计责任,那么对社会公众分清二者责任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及时倡导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进一步规范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对利用其漏洞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
四、总结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混淆,对二者责任的区分与界定可以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在执行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后都保持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计人员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进行区分,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明确责任主体,在执行审计工作中不再是孤身作战,审计意见也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一方的责任,“无保留意见”并不说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错报或者漏报,注册会计师承担由于自身在审计工作中的过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能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二者的区别,那么对于审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来说,会调动他们在执行审计工作时的积极性,也会提高审计效率,企业财务人员不会盲目责怪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也不会为了撇清关系而一味推卸责任。可见,提高了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更加有效促进了企业财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