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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女性权利保障的现状及改善

2020-03-01岳瑞琳

经济师 2020年12期
关键词:宪法权利

●岳瑞琳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女性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女性更为期待一种与男性平等的发展方式和竞争环境。我国宪法对男女平等做出了基本的原则性要求,但由于部分规定的抽象化以及传统思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女性权利的维护以及各项权益平等性的实现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我国女性权利保障现状

关注女性平等权利,是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也是积极保障女性权益的必然选择。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女性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在此背景下,国家积极保护女性的权利和利益,在经济制度上推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政治安排上注重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文化生活中倡导男女平等,发挥“她力量”,尤其细心地对女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在《宪法》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为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女性事业取得实质性进展,《婚姻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包办婚姻的制度,实现了婚嫁自主;《土地改革法》从经济层面承认了女性的经济地位;《选举法》通过确认女性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保障了女性的政治参与权。最重要的是通过宪法这一根本法的最高形式,宣告了女性各项权利的平等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各项权益和女性社会地位。但与此同时,受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和长期历史文化的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并未完全根除,女性权益保护领域仍存在新老问题需要解决。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突出,不同地区女性的权利得到的保障也有所不同。在就业领域,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仍然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个环节中。尤其在现阶段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面临生育选择的女性的就业矛盾更为突出,促进女性实现公平就业仍然缺乏一定的保障。在日常生活领域,家庭暴力、性侵害、抛弃新生女婴儿、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害女性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新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因此保护女性权益既是宪法中关于基本人权原则的实现和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条文中已经确立的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代表着女性群体所希望的“公平对待”的社会处境与条件已然完善。现代社会至少在男女平等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欠缺,这些消极现象对宪法所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底线构成了挑战①。

二、女性权益保障中的存在问题

从传统“家族式”的国家统治模式同忠孝、忠贞、三纲五常等传统伦理道德相结合,到农业社会中的自然经济、财产继承等宗法制度对女性进行的排斥,②在社会观念上,以女性权益要服从于男性利益的权力结构为出发点的观念还没有被彻底打破。在世界范围内,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着对女性的公开轻视、忽视女性的利益、忽略女性的“问题”、对女性的贬低,以及以男性经验为规范③的情况。这种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始终影响着现阶段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在具体的生活中,影响女性平等性权利的实现有以下的情况。

(一)女性在政治上参与度不高

与女性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女性在政治制度上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虽然我国选举法中对女性的选举要求做出了规定,但一些边远地区尤其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仍处于配角地位。④这一部分原因归于女性自身参政意识薄弱,由于生活环境和了解兴趣的差异,许多女性对政治的敏感度不高。再由于照顾父母抚养孩子等大部分家庭分工的承担,抽出精力来培养参政意识并增强自身参政条件就更为困难。

另一方面,从我国政治体系和人事任免状态来看,部分女性并没有与男性平等竞争的政治条件。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女性代表比例提高缓慢。女性多集中在环保、内务司法和民族事务等委员会中。第二,女性从政的层次较低。女性在国务院及各部、委高决策层中的比例偏低。第三,女性的参政结构不合理。在中国各级行政部门中,普遍存在女性领导干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的现象。这种政治结构使女性或多或少难以进入决策主流。⑤

(二)女性在就业上的不平等

受到自身生理状况的影响以及孕育后代的需要,女性不可避免的要在一段时间内脱离自身岗位投身于家庭生活。多数女性在孕期无法实时与社会信息获得及时有效的衔接,因而对工作的敏感性以及信息的把握度会有所下降。而此时多数企业会选择不辞退女性员工的同时将女性调离原来的重要岗位。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女性未来的职业发展。受男女职业差异的影响,女性可就业选择小于男性,且晋升机会明显受限于男性。女性在职场中所受到的歧视情况显然高于男性,这一状态存在于女性员工的招聘情况、岗位选择、薪酬以及孕产期待遇、升迁的局限性以及职场性骚扰等现实情况中。

除去在职场中的不合理分配,在社会生活中,普遍观念更要求女性选择风险率小又收益率低的安稳职业并尽可能的兼顾家庭生活,一旦突破这样的社会观念要求,总会收到或多或少的非议与压力。在社会分工中,女性对自己家庭角色的认同度更高;而男性对自身工作角色认同度更高。虽然两性都更认同女性应承担家庭角色,但男性比女性更倾向认同女性的家庭角色。⑥

当一个社会会在有意与无意之间存在某种社会意识或者社会现实来提示人们,对一个女性社会地位的评判标准不是基于其个人能力与其社会生产的关系,而是她与某个男性联系的紧密程度,这会对人们造成一种不良的心理暗示,并且这种暗示将会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女性自我价值的实现。在一些工作部门中,即便是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女性能够发挥其优势的活动和工作,例如需要细心耐心程度的群体性活动,女性在这些领域中也很难发挥其主导型作用,获得的评价和肯定并不是很突出。事实上,我们不接否认的是,部分领域中确实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性做法或某些的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女性能力的充分发挥和施展。

(三)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存在

在生活中女性承担着家庭和事业的双重压力,男女平等这个命题,除了存在歧视性的一方面阻碍以外,还包括减轻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潜在压迫。受到传统社会分工的影响,社会上多数女性要承担着全部家务以及辅导子女的重任,这一部分的精力支出大大消耗了女性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能量。这样的分工习惯在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到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因此,对于男女平等的宣扬,不仅是减轻行为上的歧视,也包括男性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其应有作为的意识。

作为女性自身的安全保护,生命健康安全始终是首要的。受到不平等的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行为仍有存在。在一个缺乏相应的社会地位却又信奉着男性至上的丈夫面前,以暴力的方式对待妻子是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家庭暴力又通常被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在这种状态下女性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除以上行为外,拐卖妇女、控制新生儿性别、性骚扰、剥夺女性的继承权等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比比皆是。相比新生儿被遗弃的情况,男性儿童被遗弃者多为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等非健康状态,而女性儿童被遗弃的比例中,多为健康的新生儿。

从人权的观点看, 对女性的暴力意味着作为独立个体的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上缺乏安全, 因此对女性的暴力就不仅意味着对某个女性的暴力和暴力类型,而意味着妇女作为整体处在缺失社会安全的地位上。⑦

三、改善女性权益保障的方式

女性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始终围绕着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两个方向。形式平等是机会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是结果上的平等。我们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应该有一个过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不经历任何过度而直接实现完全的平等,从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社会过度到今天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首先追求的是女性能与男性有平等竞争的机会,而现阶段,我们应该保障的是女性能与男性在结果上真正达到实质意义的平等。

部分女性受教育程度、社会参与程度不够高,社会上歧视女性的现象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女性生存状况急需改善,这样的问题时时敦促我们要积极宣扬男女平等的现实理念,并在工作中充分考虑到性别之间存在的现实差异以及妇女需要保障的特殊利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为推动男女实质性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建立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法律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女性歧视的现象仍有存在。推动男女平等的宪法观念,积极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有利于促进社会更加包容更有活力。在现阶段,虽然宪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歧视女性没有明确的定义,很难为遏制歧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因此,要完善法律、落实宪法中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可首先在法律上将明显歧视女性的行为列入相关部门法中。针对女性权利保护的整体领域,颁布详细化保护性法律文件,为女性权利提供整体性保护。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是多方位存在的,因此仅针对某一项具体的不平等之处颁布一个法律文件显然是不周延的做法。⑧

在宪法学领域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需依靠专门的、更为细化的法律设计。因此,在未来法治构建的重点可在于进行补充完善相关立法,使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体现的更为具体化,并细化为具有效操作的规范。例如,细化规定女性在政治参与中的比例。“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表述过于笼统,对于女性参政比例的规定可更为明确的限定范围。此外,建议以《宪法》第四十九条为指导原则,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目前缺乏以制止家庭暴力为主要方面的专门立法,致使部分女性处在家庭暴力中陷于无助的状态。女性在体力弱于男性,在错误家庭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常处于弱势的一方。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家庭暴力行为使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与此同时,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女性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应加强严厉打击的规定;对于发布以及实施侮辱女性歧视女性等不平等言或论或行为的人要及时予以处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职能,一旦有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妇联组织及时对受侵害的女性进行保护。

(二)建立女性权益保障激励与惩戒机制,优化女性发展环境

为了推动社会上形成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可建议鼓励企业将员工录用性别比等反映性别平等状况的重要信息进行公示。国家对于履行女职工劳动保障义务较好的企业进行相应鼓励。例如招录女职工较多的,足额为女性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依法实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的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与此同时,对于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应受到惩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经济独立更是各项地位独立的基础。因此加强对女性平等就业的保障是推进男女平等,保障女性权利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首先,可以拓宽女性就业渠道,保障女性的劳动权利。在一些精细化服务中发挥女性的优势,在大众化服务中提高女性的地位。其次,可以加强女性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的就业能力。尤其对产后工作的女性进行相应技能培训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并对新一阶段的社会生活做好衔接。最后,对于就业有困难的女性提供就业援助,严格禁止各企业在招录女性职工的环节出现歧视女性的行为。以此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为女性提供一个能为优化的自我发展环境。

(三)意识形态上宣扬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

在法律上对严重歧视女性的行为进行惩罚为女性权利的维护提供了硬性保障。与此同时,还要在思想上增加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使全社会意识到男女平等的宪法观念。女性的权利是由宪法确认并加以保护的人权,女性权利体现在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社会的方方面面。⑨通过对法律的宣传达到对平等精神的渗透;通过教育的方法在青少年课本中介绍男女平等的宪法理念,对社区宣传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促进人们从根本上意识到男女之间的天生差异是对男女双方的赞颂而不是诋毁,也不是对个人应得机会的人为限制⑩解除外界思想上对女性发展的限制,推动关爱女性成为国民素养和新时代的社会风尚。

结论

女性的人口数量约占我国总人口的半数,维护女性的宪法权利,发挥女性的力量与价值有助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助力。我们要追求女性实现平等行使民主政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受家庭生活的宪法目标,就要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理念。相关部门在出台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编制部署规划时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以及女性的特殊情况,把宪法中保障女性权益的具体要求细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内化为思想道德约束,外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在宪法的原则性指导下,为女性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消除封建传统中不平等思想以及歧视性障碍,创造平等良好的发展条件。

注释:

①魏健馨. 女性人权保护的宪法学审视.[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130- 138

②刘沛. 宪法学视阈下的中国女性权利保障[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01):17- 21

③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3- 34

④李奕潇. 浅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06):26- 28

④赵小琳. 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东北大学,2011

⑥吴梦玲. 中国双薪夫妇的平等性别角色态度与婚姻质量的关系[D].西南大学,2017.

⑦佟新. 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0(01):102- 111

⑧郭育宁.女性权利的宪法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2013

⑨薛宁兰.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11- 313

⑩朱迪斯·贝尔.女性的法律生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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