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山西省古交市为例
2020-03-01杨爱兰
●杨爱兰
改革开放的40 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发展期,社会结构的变化带动了政治、经济、文化的转变,也促使了社会群体产生了分化,农民工就是具有显著特色的代表群体,从农民到农民工,再到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障农民工权益不仅是我国能否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而且对我国解决民生问题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及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20 世纪80 年代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转型期,生长于农村地区,工作在城市中的从事非农产业的社会群体。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年龄在16 岁以上,进城从事非农业生产时间在半年及半年以上;二是户籍在乡村,而常住地在城市;三是相较于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高、追求物质和精神享受、环境适应能力强、工作抗压能力低。
我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极为重视,早在2010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就使用了“新生代乡籍工”的提法,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乡籍工问题,推进新生代乡籍工市民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农民工数量为29077 万人,同比增长0.8%,平均年龄为40.8 岁,比上年提高0.6 岁,40 岁及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14712 万人,占比为50.6%,同比下降1.5 个百分点。
二、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古交市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西北部,是全国最大的主焦煤生产基地,连接省城太原和晋西北的现代化工矿城市,是新生代农民工较为密集的区域,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19 年古交市农村劳动力就业3.76 万人,较上年增加0.09 万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1.93 万人,占比为51.3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73 个百分点。
研究发现,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2019 年共指导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培训5000 余人,技能提升培训7800 余人,引导性培训12600 余人,其他类型培训1200 余人。二是建立了企业信息数据库和农民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办理和不按时参加工伤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地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理决定书》,督促其限期依法参保、按时缴费。三是健全完善了劳动纠纷案件应急预案、劳资专管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及失信惩戒等各项保障制度和跨地区劳动纠纷案件协查机制。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筑领域侵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现象较为突出,在查处的94%以上的欠薪案件均发生在城乡建设项目中,都与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有关,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工程结算等工程纠纷日趋增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频繁发生。二是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虽然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总体上缺乏法律意识,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不清楚,而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不给他们买社会保险,农民工也不情愿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寻求保护的有效途径不够清楚,发生纠纷后,往往因无书面依据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案件无法及时立案查处,增加了维权成本。三是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联动机制尚不健全。部分企业领到工资款后,先支付其他费用或挪作他用,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企业主管部门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与人社部门联动不足,对市内多个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单位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致使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十分困难。
三、强化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基于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理论研究和现实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广泛开展服务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规范新生代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责成用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申报制度;监督、指导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三是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整合培训资源,突出培训重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
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运用日常巡视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等执法手段,将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准备金制度,将其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先决条件。
五是畅通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