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非遗评审中关于保护单位的几点困惑
2020-02-28庄亦红
庄亦红
(福州市台江区文化馆,福建 福州 350004)
1 保护单位之困惑
1)保护单位的缺位。根据《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确定负责项目日常保护工作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
在非遗评审申报中,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下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一般都会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保护单位。面对保护单位这个硬性要求,如果是技艺类项目,自身有开办企业的,这样往往比较容易解决保护单位问题,而那些美术、音乐类、舞蹈类项目则往往不好找保护单位。如果去找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这些单位组织会因担心成为保护单位后需承担责任而诸多推脱。通常情况下,这些项目会专门成立相关的公司、协会作为保护单位,但是成立公司、协会需要注资、办公场所、银行流水等资质,这些流程对于申报人来说也是一种无形负担。部分年纪大的传承人思想保守,不愿意再成立保护单位,这样就直接导致部分优秀项目由于没有保护单位而与非遗评审失之交臂。
部分人员建议应该由申报人所在的社区管委会(村委会)作为保护单位,但是社区管委会(村委会)本身并没有开展非遗传承活动,并不适宜作为保护单位。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也不适宜作为保护单位。因此,那些濒危非遗项目反而因保护单位问题成为申报的难题与痛点。笔者认为保护单位缺位这种情况是与非遗保护的宗旨相左的。
2)保护单位的标准以及内部关系。关于非遗评审中的保护单位的资质与要求,现并未有相关的评估认定标准。早期非遗申报中,保护单位是比较混乱的,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与操作细则。很多项目或是临时找保护单位,或是挂靠朋友公司企业,难以切实承担起保护职责。因此出现民俗项目找企业做保护单位,技艺项目找供货商做保护单位等怪象,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保护单位都不是合格的。
部分非遗项目比较特殊,如民俗项目的主庙、分庙,武术项目的多个门派、技艺项目中师徒、师兄弟等共同开展传承工作,这样就会存在两个或多个保护单位。这时如何处理好保护单位内部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牵连关系就成为难题。这些项目往往也还会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相互斗气,争名次排位等不和谐行为。这些行为对于项目本身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保护单位的属地管辖。县(市、区)非遗申报是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申报时都会要求申报项目提供保护单位证明文件,县(市、区)是以保护单位的注册地址来确定管辖权限。这是一种确定管辖权的好办法,但也带来部分问题。如某个非遗项目的主要发源地和影响区域在A区,但是相关保护单位的注册地却是在B区,根据保护单位属地管辖原则,该项目只能在B区申报,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这些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也是比较吃亏的,因为在B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有限,与那些B区本土项目相比,其竞争力相对会打折扣的。部分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又更换保护单位,由原先的A区域保护单位变更为B区域的保护单位,那这个项目的属地管辖又该怎么划分呢?是仍旧归于A区域还是按照变化后的保护单位归于B区域呢?
以上就是保护单位属地管辖原则所衍生出来的相关问题。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好,那么轻则会打击非遗项目的传承积极性,重则会影响区域内非遗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这不得不引起重视。
2 合理化建议
1)针对保护单位的缺位问题。笔者建议应该由各区域非遗保护中心牵头成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性协会。由这个协会对相关的濒危的又无保护单位的非遗项目进行审核,通过实地调研、资料审核、侧面走访等方式了解相应非遗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该项目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并确实存在濒危情况,在项目同意的情况下,则该协会可以主动申请成为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但是在日常工作中,该非遗项目要及时向协会报告项目活动进展、传承、活动情况,让保护单位能够实时掌握该项目的动态,积极帮助申请相关活动经费以及争取传承展示机会,切实承担起保护单位的职责。
根据《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每年要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2)针对保护单位的标准以及内部关系问题。基层非遗保护申报工作需要出台关于非遗保护单位资质与评估认定标准。保护单位要切实为非遗项目和传承人承担起保护职责,要调查建档、数据库建设、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建设保护机制、展示场馆建设等具体职责。
根据《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经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2)因保护不力、保护措施不当或者违反合理利用原则,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失去真实性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因此,笔者认为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保护单位评估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明察暗访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合格给予嘉奖,如果不合格责令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则建议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关于项目中有两个或多个保护单位的问题,笔者认为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就要发挥重要作用,要及时平衡好各方的关系,协调好各方利益,定期召开相关政策的学习会,让这些项目负责人、传承人了解关于非遗保护相关政策、制度法规等管理办法,学习非遗申报、展演、展示等工作具体流程,懂得怎么配合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开展相关工作。遇到矛盾争议时,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就要及时干预,发挥中介桥梁作用,巧妙处理好各种矛盾,把问题处理在萌芽阶段,保证项目的良性合理发展。
3)针对保护单位的属地管辖问题。笔者建议应该参照民诉中“管辖权恒定”原则,一旦之前已经确定管辖区域,后即使保护单位因各种事由发生变动,管辖权仍旧按照之前的辖区来确定,这样可以保证项目的平稳有序发展。不会因为保护单位、所属辖区的变动,而造成项目保护工作呈现出“两不管”的尴尬局面。这样就要求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平常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关系,跨区域非遗项目的信息要互通有无,平常能够以原辖区为主、新辖区为辅,共同做好非遗项目的相关保护、传承、展示工作,这样对于两个辖区的非遗保护工作都是非常有益的。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跨区域非遗项目评审时,相关评审专家要从更高一级行政区划中挑选,这样才能秉承中立立场,保证相关评审项目能够得到更好公正、公平的评审机会。
以上就是笔者在非遗评审中关于保护单位的问题所总结出的各种问题以及合理化建议,现抛砖引玉,与县(市、区)非遗保护中心工作者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