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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探析

2020-02-28

吉林金融研究 2020年8期
关键词:假币法定比特

李 吉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国际清算银行(BIS)报告中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用数据表示价值的形式,通过交换数据来发挥交易、会计单位和价值储存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数字货币是以电子访问为基础用来实现各种用途,如存储和交易的代表一定价值的数字表示。欧洲银行管理局(EB A)则认为,数字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代表,它可以用作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传输、存储或交易。由此可见,对于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本文认为数字货币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以国家或私人为发行主体,以区块链技术为根本技术依托,以数字信息为存在形式的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它既包括法定数字货币,也包括私人数字货币。

二、我国对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现状及困境

(一)我国关于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

总体来看我国对于两种类型数字货币的监管呈现两极化态度。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发行、监管运行等问题进行研究的专门团队。今年4月,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组织召开了法定数字人民币(DCEP)试点推介会。可见对于央行数字货币我国一直在积极布局,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极具战略意义。反观私人数字货币,2013年央行联合四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2017年9月央行又联合六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确定为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紧随其后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了《关于防范境外ICO与 “比特币” 交易风险的提示》,指出构建相应的服务保障设施以便从事私人数字货币为对象的所谓币币交易或场外交易本质上仍然是 “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场所”,有悖于现行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态度是 “一刀切”,采用的是 “禁止式” 策略。

(二)当前对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困境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如上文所述我国出台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中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进行了规制,但并未明确界定数字货币的范围,仅仅称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容易造成监管范围的不确定,且三个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化,对数字货币进行具体的法律监管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数字货币的相关案件,有的判决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有的案件则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不同时期有关比特币的相关案件定性往往与我国当时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相关,归根结底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并没有予以明确。

2.现有法律资源的冲突。从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来看,明确提出了关于鼓励开展基于区块链新技术的试点应用的指导意见。虽然不能将比特币等同于区块链技术,但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都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根本依托,现实中区块链技术也多应用于以太币、比特币等代币,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就在纵容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这就与上文介绍过的三个关于对数字货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比特币等相关数字货币的交易活动的制度原意相悖。

3.禁止性监管策略的弊端。我国采取 “一刀切” 的方式禁止比特币的相关业务有利有弊,优势就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私人数字货币引发的相应风险,也会大幅度降低立法成本,但本身数字货币依托区块链就具有天然的跨地域性,随着其在全球的蓬勃发展,仍有大量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在域外设立,为境内数字货币投资者提供相应业务,不可避免为投资者带来风险。我国关于比特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多是根据当下风险现象所做出的应急性规定,政策性较强,缺乏前瞻性和整体性的考量,且禁止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监管实践经验的积累,也不利于金融创新,有悖于技术中立。

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建议

(一)建立完善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规制

1.明确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随着未来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及其法偿性。修改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不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规定或直接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监管等内容进行立法,为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完善相应反假币机制。现行法律法规对假币的规制主要适用于实体法定货币,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和使用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都是在针对传统货币的前提下予以规制,需要根据央行数字货币的特点对假币的认定、假币的流通以及假币的收缴通过发布立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当前反假币机制。

3.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下,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都会留下对应的数据信息,这就要求除了在技术层面上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系统,同时也要完善对法定数字货币个人账户信息的法律保护。

4.完善法定数字货币的反洗钱机制。由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匿名性、隐蔽性对于现有的反洗钱机制也将提出新的挑战,履行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也将发生新的变化,现行《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规制措施将不足以支撑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后出现的新风险、新问题,需要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通过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完善对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反洗钱机制。

(二)建立完善对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规制

1.明确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依据现行规范性文件认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事实上一定程度上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予以适当留白,随着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赋权,建议赋予私人数字货币以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将私人数字货币与普通的电子数据相区分开来,为现行法律对私人数字货币实现监管提供法理依据。

2.引入沙盒监管机制。这是最早由英国政府率先提出的一种监管机制,本质上就是监管界的“实验田”,可以在安全空间内进行大胆尝试,避免风险外溢。可以通过这种监管机制给予私人数字货币一定的发展空间,也为后续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监管提供相应经验,破解技术中立难题。

3.完善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报告制度。一定程度上来看,是由于对私人数字货币平台的监管缺位导致了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乱象的产生。建议加强对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提高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并构建事前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维护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安全以及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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