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来保障抗疫斗争有力有序有效
2020-02-28
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随后,很多地方都加快了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立法进程。2月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03年的SARS疫情之后,中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防疫工作开始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此次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起事紧急,来势不明,发展凶猛,影响广泛。在疫情明确之后,多个省份依据上述法律,迅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法律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明显,同时也具有极大的针对性、极强的紧迫性。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对制定《决定》的说明中,充分阐述了立法的必要性。当前各地正处在节后各类人员大量外出流动、企业即将分批复工复产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关键阶段,及时立法能“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仔细阅读安徽省这部《决定》具体条文,你会发现,这是一部针对明确、指导有力、措施具体的法规,厘清了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中央反复强调,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级都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土”在何方?“责”有哪些?《决定》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防护网络”,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地毯式”滚动摸排,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少基层部门依据当地实际,采取了一些“急刹车”“施猛药”举措。《决定》也为一些行之有效的临时性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有了这种“撑腰壮胆”,基层工作无疑会增加更多动力。
大疫面前,为了集体利益,必然会压缩一些个人的“自由空间”。针对疫情初期个别人出现的抵触情绪和不良行为,《决定》对“个人在防疫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界定,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此外,《决定》还强调“个人逃避隔离不但违法还失信”,将个人的“社会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凸显了法律的“溢出效应”。
疫情仍在持续,防控责任重大。法律需要充分发挥“清道夫”“保护神”作用。防疫的重要性要靠法律来提升,防疫的成果要靠法律来保障,治理的长效性要靠法律来维持,社会应急治理需要摸索更多“法治经验”。相信经过此次战“疫”,我国法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