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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人大选举任命人员履职监督助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02-28

江淮法治 2020年19期
关键词:任命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地方人大依法开展监督,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不可或缺的法定职责,更是促进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如何强化对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对如何延伸监督链条、完善闭环监督、拓宽监督范围、深化运用监督成果、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激发代表履职活力等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一要延伸履职监督链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对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督的权力,既可以事前监督,也可以事后监督,还可以事中监督。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干部人事任免多、任后监督少;形式上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常规性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措施运用得少,导致人大对任命干部监督不够到位。履职监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主要手段。实施对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是对手握行政、监察、审判、检察职权的干部履行职责的一种有效制约,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人大开展的这种履职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地方人大必须切实加强履职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要持续完善闭环监督。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7种监督方式。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基本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而这种刚性监督方式运用得当,将使人大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有机统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开展履职监督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审议履职情况报告和开展现场述职评议,形式比较单一、监督手段不多。下一步,可以探索将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到履职监督中,如在听取述职报告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就相关问题开展现场询问和质询,进一步了解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可以探索对监督对象的述职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等,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与此相配套,可以探索建立选任人员履职档案登记制度,对选举、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人员建立履职档案,重点登记本人及所负责部门、所分管业务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执行预算法、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接受代表视察调研、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情况,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本人及所负责部门、所分管业务部门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履职档案登记情况每年报告党委。可以探索组织任命干部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承诺,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现目标措施,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其供职表态发言材料与履职承诺目标责任书,让社会各界了解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承诺情况,实行多层次的承诺公开监督。可以探索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公众代表旁听会议和参加讨论,有效防止履职报告“掺水分”,为履职报告对象“把准脉”,避免履职监督活动“走过场”。

三要逐步拓宽监督范围。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务员法、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也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凡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列为履职监督对象。而目前我们的监督对象主要针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集中在“关键少数”,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升。下一步,可以考虑按照“由谁任命、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逐步拓宽监督范围。除“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述职外,其他人员均应作为常委会会议口头述职对象,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人员到会口头述职、接受评议。

四要深化运用监督结果。开展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目的在于推进工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监督结果的运用。监督法将人大监督公开设定为义务性要求,这对保证人大常委会监督符合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特别是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强化“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强化全社会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初期探索阶段,我们对履职监督评议结果现场公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区委报告,对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可以探索深化监督结果的运用。比如将监督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履职报告对象接到审议意见后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人大常委会专项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情况监督,要广泛发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参与,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履职监督结果要及时向党委及党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评议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委、“两院”副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可向区委提出相关人事调整建议。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对评议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帮助改进工作,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口头述职人选名单;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应将其列入监督计划,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不认真接受监督、失职渎职、群众意见较大的,或者对审议监督意见落实不力的,人大要依法对履职报告对象区分不同情况,选择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不同监督手段进行后续监督。

五要助推法治社会建设。要充分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适时作出普法决议,明确普法重点对象、内容、目标和措施,并通过行使监督权,督促普法教育落到实处。通过定期听取普法规划实施及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开展普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围绕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审议执法工作、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执法评议、跟踪监督和专题询问等方式,认真开展执法监督,并注重与法律法规宣传相结合、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与执法主体自查相结合、与工作检查相结合、与乡镇人大联动检查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保障和促进有关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真正把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法律监督长效机制,实行公、监、检、法机关报告工作和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六要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各级人大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人大代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履职尽责,善于建言献策,加强调查研究,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进一步抓好平台建设,把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作为县乡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抓紧抓实,切实畅通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责,展现更大作为,真正做到集民智、言民意、解民忧、助民富、护民安、促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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