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信息获取权益保障研究
2020-02-26栾荣
栾 荣
(绥化学院图书馆 黑龙江绥化 152061)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引发人类发展史上的深刻革命,特别是对人类信息传递与获取方式具有颠覆性的变革。当今世界,信息化水平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我国政府积极响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加大支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指导和规范信息化的发展,保障人们在信息获取过程中各项权益得到落实。
一、信息获取自由的重要性
信息获取自由是人们合法获取所需信息的自由权利,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是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精神权利,公民依法可以拥有信息获取权利、信息传播权、信息采集权、信息传播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与隐私权等权利。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空前的速度扩展了人类的信息功能,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获取拓展了人们认识世界的范围,深化了认识的层次,对信息的采集、评价等能力都有了更大的提高,提升了人们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2014年8月18日国际图联在法国里昂世界图书馆和信息大会上发布了《信息获取与发展里昂宣言》,呼吁联合国成员认可信息获取自由与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是可持续发展之必需,鼓励成员机构在信息获取自由、信息通信技术、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充分发展,保障信息和知识的自由获取已成为现今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信息时代,信息获取的高速度与高效率为人们展示了一个虚拟的现实世界,人们需要利用信息资源来促进自身的进步,信息对人们的自主学习与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信息具有使财富增值的作用,信息的资源性使它成为与个人权益相关联的要素,人们只有有机会获取对个人而言重要的信息资源才能使个人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自由即为权利,信息获取权具有不可或缺性,这是一种不断扩展着的发展权利,如果不具有这种权利,自由便不能成为实际存在。信息获取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同,它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信息自由、合理获取可以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只有充分地享有信息获取自由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我们的社会才能由保守走向进步,由封闭走向开放。
二、信息获取效用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思想观念落后,人们自身维权意识薄弱。信息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力要素是信息资源,信息成为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核心。许多人由于步入社会后,知识更新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思想观念较为陈旧,信息需求量少,缺少主动去搜索并获取信息的意识。在我国人们的信息权利意识尚不够明确,对自己拥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认识不足或没有认识,信息需求处于抑制的状态,一旦遇到困难则会知难而退或停滞不前,造成人们的信息需求无法或不能及时转化为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同时,由于一些信息服务机构受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将自身定位在信息拥有者的位置,信息服务意识淡薄,不愿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资源。长此以往,使得人们权利意识普通欠缺,个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一个自治主体,只是被动地等待所需信息的出现,而不是主动地去申请公开信息,在监督权力运行方面显得更加薄弱,不知如何去行使其信息获取权。
(二)信息素养缺失,技能障碍影响信息获取效率。人们的信息获取障碍从根本上来说是没有跟上信息发展的速度而造成的裂缝,即信息素养落后。现代技术的广泛利用,为人们拓展了信息获取的途径,丰富了信息资源的数量,但海量的信息资源也给人们信息获取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大量的冗余信息,使得人们很难快速找到自己真正感兴趣的内容。面对多样化的检索途径和检索方法,面对动态的网络环境,人们在获取、利用信息时往往由于自身的知识能力不足,技术障碍随之显现,影响着人们信息获取的效率与行使权利的自信心。在这样一个信息高速流转的现代社会,对人们灵活获取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许多人不会调整检索策略来提高信息获取的精准性,甚至对于“高级检索”“二次检索”等所知甚少,大多数人还在搜索引擎的简单检索上,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和检索技巧,合理、恰当的提问逻辑式,获取信息时不知从何入手,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网络的迷航之中,信息素养的缺失成为了信息获取权利受阻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法律规范贫乏,制度保障不完善。尽管信息获取权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重要价值,但时至今日,我国的宪法尚无信息获取权的明确规定,相关的制度只是在各个不同部门法中能够找到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缺乏衔接,而且法律效力低下,人们信息获取权法律保障制度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散见于各个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当人们信息获取权的触角不断伸向生活的各个角落时,信息获取权主体的集中性和权利行使后的不确定性,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制约,使得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因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往往会造成与良好初衷相反的结果。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实现需要在一定许可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由于各种形式的信息公开缺少统一的管理与协调,人们在维护信息获取权利时显得分散化、个体化,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四)优质资源配置不足,导致信息权益差距。人们对高质量信息资源的感知在获取和采纳信息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信息资源的全面和权威直接影响信息资源的质量。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井喷式的普及,信息数量呈几何式增长,人们在信息获取后,面对数量庞大、类型多样、非规范、时间跨度长、多语种以及质量参差不齐的信息资源时,不再是面临找不到信息的困惑,取而代之的是成功获取信息后排除信息噪音所要付出的代价,为考证信息的可靠性,还需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校对,这些因素让许多人难以掌握网络信息资源的详细情况。优质信息资源的匮乏与信息获取权利的缺失将对人们信息资源获取的数量、质量、渠道以及利用能力等都将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了人们社会竞争能力与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造成其被社会主流文化排斥。
(五)经济发展落后,信息设施建设滞后。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经济环境是保障信息环境稳定和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信息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之一,信息化水平成为了一个城市或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一项投资巨大,周期较长以及见效缓慢的工程,受功利主义的驱使,由于只重视经济效益,不考虑长远发展,许多的信息服务机构投资信息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尤其在一些落后不发达的地区,由于投资结构不良,缺乏总体的规划与指导,极大地限制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导致我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尚处于高投入,低收益的阶段,能源供应长期不足。高效的信息获取过程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的助推,由于过去基础薄弱,信息化基础设施覆盖率低,使得人们的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信息资源的占有和使用。
三、信息获取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转变传统观念,强化人们信息获取的权利意识。信息获取意识是人们获取所需信息的内在动因,源于对信息权利的认知和反馈,是人们对于信息权利的理解、态度主张以及人们对于实现其信息权利方式的价值判断,具体表现为对信息和问题的敏感程度、选择能力和消化吸收能力,人们的信息意识水平,决定了其利用信息资源的程度,信息意识越明确,行动目标越清楚。信息获取权首先是人们一项社会权利,人们有权知道整个社会所发生的问题和情况,公民均有获取信息的权利,通过及时获取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资源,实现自身最大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在人们信息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大环境下,完善人们的信息获取权需要进一步转变传统的某些错误观念,通过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公开讲座等多种方式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树立起正确的信息权利意识,当自身信息权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信息能力培养,提升个人的信息素质。个人能力与信息发展的差距是信息获取不畅的根本原因,信息能力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个体的信息觉悟、信息观念、信息意识并提高个体信息技能的活动,由于知识构成、受教育程度、自身努力、习惯、经验等方面的不同,难免产生个体信息能力上的差异。信息获取能力作为人们基本的信息素养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信息资源存在多样化的获取方式与多种类型的存储模式,使人们获取信息资源时面临严峻的考验,不同知识层次的信息需求者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异,将会直接影响其信息获取效果和质量,要想达到理想的信息检索结果,有基础性的信息知识显然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对信息技术的掌握,具备更加敏锐的信息感觉能力,使人们在面对不同检索系统、检索内容和检索方法时有清醒的认识,建立起适合于自身信息需求的信息获取捷径,让人们不仅有权利,而且真正有能力去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人们的信息获取权益。随着进入民主法治的信息时代,人们为促进自身的发展,信息获取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需求,信息的资源特征使得法律确认信息获取权成为一种现实需要,人们都渴望提升信息获取的法律保障,信息权的确立即是规范信息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实现各种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平衡。一项权利的顺利实现,需要相应法制的有序建立和不断完善,为保障人们信息获取权的真正实现,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权利没有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和强制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实施。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信息获取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与信息关系的一种深刻认同,公民依法可以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而信息获取是这些活动的关键因素,是一切信息活动的基础,同时,获取信息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来获取所需信息,信息权利只有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才能得到法律认可。
(四)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现代信息文明建设。信息技术是信息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也是信息获取工具和手段的依托,信息技术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带来信息传播媒体的变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方式、方法,也从根本上改变人类信息交流的传统模式,使人类的信息获取发生重大的转变。掌握信息技术是获取和利用信息的先决条件,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跨时空和数量限制的空前信息处理能力,信息获取技术已经成为人们在浩瀚信息海洋中遨游时的航标与灯塔。信息技术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延长或扩展人们的信息功能,使人们在信息获取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加快了信息价值转换的速度,提高了信息的效用。在先进思想理念的指导下,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给人们不只是高效获取信息的工具和渠道,更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创造信息,分享信息的平台,通过所获取的信息资源,促进社会领域各方面的发展与变革,加速我国现代的发展进程。
(五)提高信息服务的水平,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信息有效获取的前提是优质的信息服务,信息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信息获取权的实现。信息服务部门在开展信息服务时应遵循高质、高效和平等的服务理念,从实践上改善服务,调动人们利用信息资源的积极性,在丰富信息服务类型基础上努力提高信息内容的质量,向人们提供经过筛选、分类、整理后的优质信息资源。由于信息具有传递性和共享性,信息服务机构在充分利用网络开展信息的同时,通过提高信息服务水平,让信息资源可以同时被更多的使用者得以利用。信息服务机构应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其信息资源,拓宽思路,开展各种延伸服务,扩大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应呈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具有较高的品质,让有学习意愿的人们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共享优质信息资源,满足人们对知识的渴求,开辟终身教育的新途径。
(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信息获取权利的自由程度,是社会信息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基本目标,通过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推进社会信息获取公平是当前国内外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全球范围内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议题。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搜索引擎、获取方法、网络设备等方便人们的同时,也出现了影响人们读者信息获取准确性的问题,信息服务机构应发挥自己信息收集和整理的专长,对资源所蕴含的知识内容进行剖析、组织,充分认识和了解信息资源,以正确客观的眼光看待网络资源的优劣,在关注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基础上,将可信度高、专业性强、对教学科研有借鉴作用的资源整合起来,按学科专业性质组织信息,集中优势,发挥合力,在优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建设上,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化,深化信息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价值,识别以及培养推进我们信息获取公平的外部环境,从而更好地促进人们信息获取权益在信息化环境下不断推进。
四、结语
一个以创新为推动的社会,必先要有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获取成为了社会信息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对人们信息获取权利的维护,是保障人们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也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