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袭,你应该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0-02-26李荣凯山东省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
李荣凯/山东省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依法、科学、有序的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要知晓有关法律知识,坚守法律“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哄抬物价……配合好政府工作,共同打赢这场全民战“疫”。关于疫情防控,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了解——
一、疫情防控期间公民相关义务
1.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在疫期,公民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调集人员、征用财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另外,关于财产征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也有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综上,在疫期,公民有义务配合政府调集人员、征用财产。
3.公民是否有义务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疏散、隔离、封锁等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因此,公民有义务服从政府所依法采取的疏散、隔离、封锁等措施。
二、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相关权益
1.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若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办公室多进行通风。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未配备口罩的,员工应当按照疫情相关规定自配口罩上班。
2.上班期间、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特别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这项政策?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表示: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应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3.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工作,可以适度降薪吗?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原则上来讲,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应该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是固定工资,在家办公不得降薪。但是有些单位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受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企业向员工说明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人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公民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触及十项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除上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明确列举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寻衅滋事罪
防控期间拒不服从防控管理规定,逞强耍横,殴打防控人员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7.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10.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