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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时代下微商的法律规制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7期
关键词:微商社交电子商务

曾 昱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州 350001)

一、微商及其发展现状

(一)微商的定义。尽管微商已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迄今为止仍无统一的定义。据笔者检索,目前对微商涵义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商界和法界两大界别的两种定义。从商界的理解来看,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以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以社交为纽带的一种去中心化的新商业形态。从法界对微商的认识来看,对微商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微商是指依托腾讯公司开发的“微信”软件平台所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广义上的微商不仅仅限于微信平台,而且泛指依托指整个移动电子商务其中包括如微信、微博、手机QQ、微店及其他平台等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

(二)微商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淘宝、京东等大平台占据占据着绝大多数的传统电商行业的流量,移动互联网进入下半场后,流量红利消失,中小商家特别是新入场的商家获客成本与运营成本不断上涨,商家开始寻找低成本的流量获取方式,开拓新的售货渠道。近几年,微商行业因其便利快捷、去中心化、裂变快等特点,处于爆发式增长状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据统计,2013-2017年,我国微商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了21倍左右,2016-2019年微商的市场交易规模预计增长了3倍左右。2020年初的疫情,微商这种商业模式更是展现了其独特的优势,其将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发展,影响当今的社会经济。

二、现行微商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微商行业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微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微商发展的需要。而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调整范围,但在该法中,微商仅仅作为“其他网络服务”的概念被涵盖其中,其中的一些规定亦是仅点到为止,未做具体规定。

(二)微商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纳入调整范围,但未明确微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标准。目前,微商的经营模式很多,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尤其是通过朋友圈、群组分享方式宣传产品的,在信息传递中缺少明显标志,难以和普通微信内容区分,使得界定用户发送的是否为商品销售信息成为难点之一。微商虽有“商”字,但在社交场景的交易中,并非所有交易均为商事交易,并非所有卖家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所以界定微商的行为是营利性质的商事交易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成为难点之二。

(三)欠缺对微商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近年来,随着微商群体规模扩大与形式多样化,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也被非法组织和不法商人所利用,成为新的行骗工具。微商诚信缺失、维权成本较高以及税收征管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微商发展的重要瓶颈。而相关监管机关对前述微商乱象欠缺执法监管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微商准入门槛低,微商通过社交软件进行交易获利,不存在从业门槛和资质,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微商将消费者拉黑或删除后,追究其责任难度较大;二是微商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常常仅依靠微信红包、转账或支付宝、网银等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其性质亦是难点之一,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微信朋友圈是属于公民个人通讯交流的私人社交平台,公民个人通讯自由与隐私受法律保护,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在朋友圈从事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很难进行调查执法活动。

三、完善我国微商法律规制的建议

针对我国微商行业的法律规制现状,结合上述微商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尤其是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对症下药,内外举措多管齐下,有效编织起我国微商行业管理的制度网络。

(一)完善微商行业法律体系。从根本上规范微商行业的有效途径,莫过于建立健全的微商行业法律体系,使微商的经营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与传统电商行业相比,微商作为一种新兴发展事物,其经营模式还在不断的创新发展,所以尤其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其行为,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微商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重性,既涉及为微商提供交易载体的电子商务平台,亦涉及社交媒介平台,同时作为微商的个人以及微商交易对象的消费者,都是这一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它们相互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内容错综复杂。微商这一网络销售的特殊模式,必须单独予以明确,而不应该简单涵盖于《电子商务法》中,规范微商经营行为,需要系统管控。为了推动微商行业的规范经营,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微商的主体地位、确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并厘清相关概念,从市场准入、机制保障等方面对微商行业进行全面监管,促使微商行业逐步规范运行。

(二)发挥行业自治组织作用。平台经济的兴起将各方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和复杂,法律需要权衡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利益,但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微商领域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还需要行业形成自治规范,发挥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环境下仅凭自觉规制行为往往难以应对经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进行有力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其一是要建立微商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把控市场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将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排除在微商行业之外,这是对微商从源头开始控制。其二是明确社交电商平台监管责任。微商之所以出现严重乱象,根本原因在于微信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在实现了类似电商交易功能的同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交易规则。社交电商平台如果允许商家在其虚拟空间进行广告推送、销售商品,也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社交电商平台监管责任,有利于对微商行为的规范。其三,成立微商行业专门监管部门。由于微商行业涉及不同监管部门,成立微商行业专门监管部门,明确微商行业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和程序规定,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提高纠纷或案件处理效率。及时维护微商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微商交易秩序。

互联网时代,微商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电商模式创新的要求,迎合了市场对于产品多样性和购买方式便捷性的渴望,所以微商必然成为电商中不可小觑的力量。只有对微商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才能使微商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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