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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执行局执行难执行程序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一、我国民事执行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纠纷矛盾日益增多,越来越多人选择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压力增大。民事诉讼活动起源于起诉,终结于执行,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法律维护公民权益的底线。正如一句西方法律谚语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执行主体具有法定性,法律规定只有法院才享有民事执行权,由法院专门机构统一行使民事执行权。第二,执行根据的具法律效力且具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第三,具有强制性,民事执行依托国家强制力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执行过程必须符合程序正当,执行过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法定规范民事执行活动,由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及程序行使强制执行职权,参加执行程序的各主体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①

二、民事执行难现状

我国自从2015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民事案件的受案大幅度的增长,相应的民事执行案件数也突飞猛涨,其次,在一条流水线上的立案制度改革,然而后续的执行制度并没有相应的应对完善措施,诸多因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执行终结率越来越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16万件。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达614.9万件,比2015年案件数增长31.6%,然而同期执行办案人员的数量相应却没有增加,因而人均办案量持续增加,执行人员的办案压力不断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②民事执行终结率连年降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效果不尽人意,“执行难”走入了公民的视野,执行主体觉得执行难,执行申请人也觉得执行难,关于“执行难”的抱怨声不绝于耳。

(一)执行难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观点不一,狭义说认为执行难是由于在特殊的执行案件中,由于受外界不利因素影响或者干扰而导致执行难执行程序终止。常见的现象是执行人查找的范围不确定,执行人的财务规模复杂等。广义说。认为执行难是在执行机构主导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大环境制约,以致于组织实施的执行方案和决策不能发挥作用,从而极大的破坏司法机构的形象,扰乱社会秩序等。③还有部分学者的观点即“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得到实际和充分的履行。”④从执行申请人的角度来看,执行难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消极给付,执行目的不能得到及时的实现。综合以上对执行难的定义,笔者个人倾向于执行难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和具有付义务和偿付能力,却主动逃避债务或者消极制造执行障碍导致执行目的无法实现。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执行难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我国近年来不断进行执行方面的改革,2018年2月23又出台了有关民事执行、担保的司法解释,力求对执行程序作出更细化的规范,能够改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困境,但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上的最大阻碍。最高院给中共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报告》,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⑤第一,被执行人难找可以理解为,一个民事执行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找到了法院申请执行寻求救济,这边的程序完全正当没有问题,但是被执行人却没有到案,导致执行根本无法真正的开展,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被执行人难找的情形一般是被执行人可以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唤通知书,加上我国幅员辽阔,更有甚者为了躲避执行直接离开其所在地的也不占少数,这种逃离执行地的情况也给执行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挑战。第二,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为法院碍于职能上的障碍,无法真正获悉被执行人具体真实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隐瞒财产状况、转移财产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没有可执行的对象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原因。第三,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需要其他与被执行人相关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但实践中这些协助执行人往往是与被执行人同一立场的,中国是一个巨大的人情社会,这些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定关联,法院这边厢正在努力执行准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那边厢协助执行人可能立马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第四,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为执行法院正在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时候,被执行人暴力抗拒不配合执行,对执行法院的执行令等进行损坏,可以破坏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现在实践中有很多老赖在自己被查封拍卖的法拍房中赖着不走,一直居住,阻碍执行程序的现象。

(二)执行难的危害

执行难导致执行申请的权利不能实现,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文书也成为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的威严将不复存在。执行难一定程度上将直接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民心中的道德底线,整个社会将处于信誉危机中。如今老赖频出,执行难的现象会将直接导致公民在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时候缺少信任感和安全感,人人自危的大环境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执行难会间接导致经济环境的低迷。

执行难会损害我国司法程序的有序性,当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通过法律手段都无法实现对自己私权利的救济,相当于最后一道法律红线被击破了,法律将不再是公民心中的法律,法律威严将受到破坏,社会矛盾会被极度的激化。

三、执行难原因分析

“执行难”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才产生的,是社会、法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造成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内容既不详细且可操作性不高,执行程序理论发展较晚,立法仍然具有较大的天然缺陷。执行程序作为民诉程序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是作为审判程序的附属程序来看待。⑥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有专门的执行人员进行,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我国的执行机构经过几次改革,目前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主要由执行局负责,执行压力变大,但执行局的人员配备却没有跟上。第一,执行局的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够,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是多元化的,且执行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对执行人员得工作能力要求较高,案多人少情况以及执行终结的业务压力之下,更使得业务能力的缺陷彰显出来。第二,执行局的职能不如法院的全面,执行局的职能单一,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会受到更大的困难。

立法层面上,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由于没有专门的民事执行法,而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又规定的极为笼统,操作性不强,有的甚至违背民事执行原理使得当前民事执行实际上常常无法可依,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⑦

(二)执行监督不力

我国在立法上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不力,仅仅在民事诉讼法中草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或者调查民事审判活动,却没有检察院介入执行工作中监督的具体规定而无法开展具体的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不高导致监督方式也不合理。在检查监督方面的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歧,检察机关无法确定出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具体范围,采取的监督措施不得力。⑧在实践中监督方式一般可以归纳为: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参与执行和解、现场监督等,从整体上来看,监督办法的不科学,检察监督的效力不容乐观。⑨

(三)公民诚实信用道德降低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以来在民事活动中都是帝王原则,但随着社会上“老赖”出现的越来越多,自失信人登记制度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老赖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民事执行上的问题也更加透明的向公众开示了,执行难的社会环境下,在民事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人,不仅没有收到应有的处罚,反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没有履行,债权人维权无门,债务人却逍遥法外,形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信誉感降低,道德底线也被打破,社会经济秩序收到破坏,民事执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四、改善执行难的措施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原因有很多,需要法律改革的方面也很多,但是我认为目前更加重要的改善措施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层面上来说,我国在立法上要尽快建立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在规范上必须是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我国多年以来的民事执行司法实践为我国制定这样一部完备的法律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执行程序也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样的司法环境表明我国有能力也迫切需要完备这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事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帮助申请人实现执行目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我国要尽快完善民事执行中的监督体制。我国民事执行缺乏检察监督的介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弥补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上的法律漏洞。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十分的宽泛,没有可操作性的操作,我们应着眼当下,对民事监督的方式、范围、基本原则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第三,对执行主体人员得配置组合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对执行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水平。目前我国对执行人员的配置不太合理,执行局的人员可能大多是原来法院里面边缘化的人物,普遍可能年纪较大,业务水平不高,但执行人民的业务水平与执行程序顺利与否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我们对执行局人员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和选拔,注入更多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进入执行队伍,体高执行人员的案件执行能力。

【注释】

①宋洁:《缓解民事执行难之对策》,《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②王璨.新时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反思[D].安徽大学,2018.

③杨荣新:《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3 页

④常怡:《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页

⑤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之二》[J].北京:中国法院网,2007-11-10

⑥孙阳.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⑦孙小宝.论我国现阶段“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04.

⑧王子明.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路径[D].吉林大学,2017.

⑨章辉:《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15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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