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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劳动争议调解的优势分析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社工仲裁争议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相关概念

(一)企业社会工作

对企业社会工作的看法很多,有多种定义,无法在概念上达到统一。同企业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还有职业社会工作(Occupational Social Work)、工业社会工作(Industry Social Work)等,这些概念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各有其侧重点。目前,国内一般使用企业社会工作这个概念。结合本研究的实际情况,笔者对企业社会工作的定义主要借鉴周沛、高钟的定义:企业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以工业、农业、商业、建筑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为服务对象,以预防和解决企业及其职工问题为目标,以企业员工全面发展和企业组织科学管理为宗旨,以培养和发扬员工互助精神和自助能力为追求,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增进员工福利,提升企业效率,促进员工与企业和谐发展的专业化介入手法与工作过程[1]。这一概念突出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从服务对象来看,企业社工是以企业及其员工为服务对象;第二,从目标来看,企业社工是以预防和解决企业及职工的各种问题为目标;第三,从工作方法和技巧来看,强调了企业社工是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来达到工作目的,是一种专业化介入手法与工作过程;第四,从工作功能来看,强调企业社工能增进员工福利,提升企业效率,促进员工和企业和谐发展。

(二)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劳动争议就是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问题引起的争议,都可以叫劳动争议。这是指广义上的劳动争议或劳资纠纷。从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看,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它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因而是狭义的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六,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争议。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广义上的概念很少使用,只用于学理上的探讨,法律上采取的是狭义概念,因此笔者采用上文中黎建飞定义的狭义上的劳动争议概念[2]。

(三)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有四种方法进行解决,及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一条法规便是指和解。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这一条法规便指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在调解争议中发挥中重大的作用。在本研究中,笔者认为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优势

(一)个案社会工作与劳动争议调解相辅相成

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有效弥补现有调解制度的缺陷,更好的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凭借专业的思想、路径、经验,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挥裁判助理、调解员、资源筹措、咨询提供者、倡导者等多重角色,发挥节约法律资源,缓解劳资纠纷的作用。

(二)个案社会工作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对劳资各方都有积极作用。

对政府来说,企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将为劳资关系的缓和提供新的手段与方法,将获得促进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谐的专业抓手和有力的助手,帮助劳动仲裁机构分化案源,极大的减轻基层司法系统的负担,化矛盾于基层。

对企业来说,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减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改善企业管理,逐步化解企业日常管理和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从而提高运作效率。同时,企业社会工作的介入进一步帮助企业发现、反思和总结自身生产和管理面临的困境和难题,对企业发展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对劳动者来说,个案社会工作的介入则是其改善弱势地位的助手,有助于协助劳动者增能,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进而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使其能更好的享受职业安全与员工福利。

(三)企业社会工作介入劳动争议调解是社会工作的中国化

企业社会工作并非土生土长的中国产品,而是西方的舶来品,进入中国后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不适,面临转变,以适应中国国情。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一般通过立法赋予工会或者劳动法院等司法部门解决,而目前,我国面临司法力量薄弱,不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正在推行的“大调解”机制主张发挥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也为企业社会工作本土化提供了契机与发展路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社会工作的介入正好有弥补了目前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不足,实现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

综合分析现阶段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及现状背后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单从劳方还是单从资方入手都不能很好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好的范式,因为企业劳资关系牵涉到了劳方和资方所处的各个方面,包括双方的微观系统、中观系统以及宏观系统,只有多系统同时介入,并处理好各系统之间的关系,才是真正促进企业劳资关系和谐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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