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我国P2P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避风港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一、间接侵权问题概述

P2P网络环境的出现使公众在享受文化盛宴的同时引发出众多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最常见的问题为盗版作品的网络传播。例如“热心网友”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与公众资源共享;热播电影于电影院上映后的短时间内网络上出现的“枪版”资源;明星歌手现场音乐会的录制视频等。这些行为已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将侵权作品上传至网络,其他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下载所需资源,已侵犯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该种情况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将其他侵权行为所吸收。

发生在P2P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由于网络文件的繁杂以及网络信息流通速度快之特点,著作权人难以找到最初上传资源的直接侵权人以进行维权起诉,而将提供P2P网络服务的软件或平台作为起诉对象更为简单,因此在实务中通常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又因为软件与服务的提供者非直接侵权人,著作权人只能通过“间接侵权”为由寻求其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没有直接实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明知某种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仍然教唆、引诱他人实施这种行为或对他人的这种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却没有采取必要、可期待的措施防止权利人受侵害。”①

在P2P网络环境引起侵犯著作权纠纷之初,传统型P2P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责任认定较为容易。而随着科技发展,分散型P2P的出现为网络保护著作权带来了新的难题。

传统型P2P软件通常设立中央服务器进行检索及分类服务,便于认定侵权者的主观态度:“明知侵权”或“应知侵权”。在传统型P2P软件中,被告在检索服务中将侵权文件进行分类的行为表明:被告知道该侵权作品的存在,不但未对侵权文件进行移除清理,而且通过对作品进行归类以方便其他用户进行搜寻,从而推动了盗版资源的传播的主观恶意。且设立中央服务器的的软件开发者有能力、有义务通过中央服务器对用户群体进行监管,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分散型P2P软件不设立中央服务器,文件的传输由计算机两端的网络用户直接进行,软件开发者没有义务且没有能力对软件内作品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现行P2P侵权案件中,被告通常以“不具有中央服务器而无法对作品进行监管,且在知晓有侵权作品后通知相关用户移除其上传的侵权文件,适用避风港原则无需承担责任。”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二、美国P2P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发展

间接侵权从传统角度划分可分为“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两类,之后又出现“引诱侵权”这一概念。而美国在这一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律发展较为优先。

美国首先是创设出“实质性非侵权原则”,又称“索尼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确立了版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原则。该原则指一件商品若存在非法用途的同时具有一种潜在的合法用途,该商品即可视为非侵权用途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及产品销售商可不因其产生的侵权后果承担“帮助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确立帮助侵权需要三个构成要件:一、有直接侵害行为之存在;二、对该侵害行为有所知悉;三、对该侵害行为有重要的帮助。”②“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并不是基于“侵权用途”与“非侵权用途”在数量上和实际应用中的对比,而仅仅将产品“能够具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免责的充分条件。“如此宽松的要求为故意设计一种主要用途在于侵权,却至少具有“一种”、“潜在”的合法用途的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③该原则有利于保护由复印机、录像机、打印机之类的产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却无法适用来自分散型P2P的压力。

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该法案主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与责任范围。DMCA被认为主要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个“避风港”。简而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其一,对其平台之用户的第三方侵权无实际的“知道”或无明显侵权事实使其应当知道,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及时移除了相关内容;其二,未从其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三,一旦收到权利人适当的侵权通知及时移除了相关内容或中断了网络连接。④

美国版权法又于2005年作出对“引诱侵权”的认定规则。引诱侵权的责任建立在“故意”的主观过错之上,强调主观上的侵权意图。引诱侵权责任的成立,行为人主观上不仅要有侵害著作权的故意或者意图,而且客观上提供工具或者设备积极引诱他人直接侵害著作权。这也意味着重新阐释了索尼原则,适用索尼原则的前提为行为人没有主观意图故意侵犯他人权利。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存在着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法院并不能忽略这些证据。因此,当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促进他人侵权行为的言论或行为时,先前的索尼原则将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

三、我国P2P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完善

(一)我国法律对P2P网络环境著作权的现有规定

我国未对P2P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但可从相关司法文件中找到对该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在借鉴了美国的版权法后,我国于2000年12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初步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创了我国网络版权法律保护的先河。”⑤随后,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规定,肯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传播方式。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进行修改,对“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等网络著作权相关用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间接责任。“这样,我国在网络环境下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依据基本完善,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有最高法院就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以及大量案例。”⑥在责任承担、过错认定等方面,可于《著作权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找到相应法律规范。

(二)立法建议

1、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

“避风港原则”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负担,但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却滥用该原则规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的责任的形态包括‘应知’,但作为免责条款的整体却没有提供新的抗辩理由”。⑦法律应明晰“避风港原则”中对“移除”的定义,提高“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断开链接”应要求侵权人移除侵权内容的实质有效结果而非只要求行为方式。“‘移除’制度的目的在于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帮助侵权的故意,所追求的效果在于防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行为的延续及损害结果的扩大”⑧因此在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即使没有达到有效结果也应适当给予免责。

2、对“注意义务”加以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认为,“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网络服务运行中明显存在的侵权行为、已知的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并不负有主动审核的义务,但如其消极不作为而使得侵权后果扩大,也会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故‘为应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可成为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⑩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注意义务不仅要求具备主动性,且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实行有关技术措施。在其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时,除注意义务外也应积极履行监管义务。

3、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针对互联网中的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采取无过错认定态度。而间接侵权却与过错侵权相联系,“这意味着如果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就需要权利人举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侵犯著作权的认定则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由于实务中要求控诉方对“未经权利人许可”举证困难,笔者认为可适当调整举证责任,提倡由辩护方举证其行为经由权利人授权许可,将过错责任逐步过渡为无过错责任。

由于P2P网络环境中的直接侵权人为互联网用户,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潜在的直接侵权人数量增多,不可控性增大。除了上述方法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外,还可增强对互联网用户网上行为的监管力度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网络实名制的健全与规范、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机制等用以指导和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

四、结论

中国尚未对P2P技术进行立法,而对该内容进行法律规范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法律应明确“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平衡文化传播、权利人利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三者的关系。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保障社会文化交流的自由是为该法律制定的核心目标。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也要增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版权意识,从根源解决P2P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

在完成该篇论文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随着网民的增多,不可控性也与之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对其进行防范与控制、法律对直接侵权人如何追责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司晓.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0页。

②司晓.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4页。

③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四期。

④管有鹰.美国DMCA避风港原则适用判例之研究.知识产权,2013年第11期,第95页。

⑤同上。

⑥同上。

⑦刘晓.避风港规则法律移植的败笔.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11 年第八期第 72-75 页。

⑧汪镕.论网络公开档储存空间提供者的责任.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3期,第30页。

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94-195页。

⑩李颖、宋鱼水.论网络储存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知识产权,2013年第6期,第39页。

猜你喜欢

避风港著作权人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哲理漫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理论困境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制
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