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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蔬菜农药最大限量标准的差异对比分析
——以苹果为例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限量农药苹果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266000)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一方面可防止病、虫和草害,确保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另一方面却因其不当使用,导致农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药残留作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化学危害因素已成为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指标,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由于上市农产品的残留物成分含量不能超过MRLs已经成为国际各国的共识,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其执行非常严格。因此,完善我国农药监管体系,保障我国的农产品质量,突破美国等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额,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苹果为代表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日本和我国登记农药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总结我国在相关领域存在的差距,并提出了促进我国农药MRLs标准制修订水平的建议。

一、中外苹果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比

我国GB 2763—2016规定了苹果种植使用的84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而欧盟截止2018年12月规定了486项标准,日本规定了350项标准,CAC规定了29项标准。其中欧盟规定的标准中包含了GB 2763—2016标准中我国的72项标准,其他12项我国的标准在欧盟未作出限量规定,而日本规定的标准中包含了我国的58项标准,剩余26项未作规定,CAC则只规定了15项标准。

与中国的苹果农药(MRLs)标准相比,欧盟苹果农药(MRLs)制定的比较严格,中国规定的农药种类,欧盟几乎都有规定,而且50%以上的限量标准比中国规定的低。这样就会大大限制中国苹果对欧盟的出口。而日本的数据虽然直观上会乐观很多,中国规定的农药种类,日本大部分也都有规定,但是只有24%左右的标准是低于我国的,39%左右的标准高于我国,剩余36%的标准与我国相同,但由于日本所制定的“一律标准”,未作规定的一律按0.01mg/kg为标准,那么就约有50%的标准是低于我国,这样也会大大限制我国苹果对日本的出口。CAC虽然规定的农药种类较少,但就双方都有规定的15项标准中只有1项的标准是高于我国的。

二、苹果出口受阻的原因及分析

上世纪 90 年代,我国苹果种植面积和产量开始跃居世纪首位,1999年产量达21万吨,占全球总量的30%,之后产量和全球占比稳步上升,2017年,产量达4388万吨,超过全球产量58%;而世界苹果进口市场活跃,需求增长迅速。中国作为苹果种植、产量第一大国,出口虽然有一定发展,却面临着相对份额少,进出口价格差距大的尴尬境地。

阻碍我国苹果进入高价高端市场主要是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等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上的数据整理,2010年1月—2018年6月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SF)通报中,中国出口欧盟的农产品由于农药残留超标而受到限制,其中苹果在出口至波兰、希腊、爱沙尼亚、意大利等国家的产品均有召回。2010年1月至2018年6月共召回10批次,其中8批次是由于农药残留超标。

我国苹果产品出口受阻有关的农药为吗啉、多菌灵、氟硅唑、氧化乐果、乐果、开乐散和硫丹这七种。根据这几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的对比分析,发现吗啉和氧化乐果这两种农药中国都没有规定最大残留限量,而欧盟分别规定其限量为0.1mg/kg和0.01mg/kg且都为临时限量(在新的限量指标出台之前暂时按此限量执行);其余5种农药欧盟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低于中国,而日本的最大残留限量均高于中国标准,这就导致了中国苹果在出口的时候容易受到欧盟成员国的通报,遭受贸易壁垒。

三、中外农药登记和最大限量标准管理的差异

(一)农药管理机制的不同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建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165),是WTO指定的食品国际标准协调组织[3-5]。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由联合国农粮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RR)及CAC下属的法典农药残留委员(CCPR)会合作完成。

欧盟农药管理主要机构为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农药的风险评估;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负责农药活性成分的登记注册,欧盟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欧盟农药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各成员国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制剂的登记注册,欧盟农药管理政策的转化和执行。

日本农药相关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农药毒理学资料评审、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进口食品农药残留监控;农林水产省负责农药安全性评估、登记注册、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环境厅负责环境及水体农药残留资料的评审;地方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药安全管理。

(二)依据的法规不同

在2005年5月,欧盟颁布REGULATION(EC)No.396/2005,要求欧盟各成员必须实施统一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则实施0.01 mg/kg的一律标准。经过统计,截止目前为止2018年欧盟出台了一项新农药法规,对于农药法规修改了2次:2018年7月5日,欧盟制定高效氯氟氰菊酯在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7月2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保加利亚关于抵制食品双重标准的议案;7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2018/1049,对欧盟会议和理事会(EC)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修订;2017年出台了12项新农药法规。

而目前日本执行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的《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该标准规定了70000多项残留限量标准,涵盖800多种农药,日本在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的5年内对暂定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解决修订这些标准,经修订后的暂定标准则转化为正式标准,此后每5年对标准进行1次重新评估和全面修订。

四、我国苹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限量标准覆盖的农药数量、种类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作为全球主要栽培果树,苹果病虫害较多。《中国果树病虫志》记载的我国苹果病虫害超过100种,包括真菌、细菌、线虫和病毒等能造成重大危害病害;实蝇、螨、叶蝉、金龟子、蚧壳虫和蛾类等重要害虫。因此生产中需要采用多种农药进行多次针对性防控。从类别上看,我国苹果有限量规定的农药主要包括传统5种类别(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发达国家的数十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区间分布上看,欧盟限量在 0.01 或以下的有 236 种,占总体限量的 51%,我国在此区间是没有规定限量的。

因此今后应加强对苹果中可能应用农药的基础性及苹果病虫害新型农药研究,为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提供可靠翔实的技术支持,全面补上短板。

(二)限量标准的修订速度相对缓慢

国际苹果主要消费多在发达国家,他们会根据贸易需要、本国检测技术和种植技术的提高来及时制修订限量,能每年多次制修订相关限量并发布,例如欧盟在2017年就对其限量做了12次的修改。这些国家常利用技术、研发上优势、淘汰原有常规药品,快速推广新型农药,使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的大量农药随时陷入禁用的困境。我国相应标准制修订,长期坚持国内为主,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进行,就连 GB 2763 也仅能保持2年或以上修订1次的节奏。

因此我国应改变思路,在保持与CAC一致的前提下,主动与苹果主要消费国家的农残标准进行对接,改进并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扭转目前作为被动追随者的不利地位。

(三)制定限量标准考虑的贸易因素较少

高端苹果的消费群体主要集中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它们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不光考虑了消费者的健康问题,还考虑了种植端GAP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低残留、贸易保护等因素,从而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有关产业;而我国只是从消费者健康的角度出发,并未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进口的苹果大面积占据国内市场,未能起到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今后制定在苹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田间种植、储藏运输和 WTO 规则等综合因素作用。制定符合实际,能有效保护产业的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转化,尽量促进国际残留标准与我国苹果产业特点相契合,筑起有利于国内发展的技术防火墙,帮助我国苹果产业提升应对国外产品冲击的能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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