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治理
2020-02-25李丽敏吴晨晟张志胜
李丽敏 吴晨晟 张志胜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23303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关乎老百姓生计的重要问题。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同时,要求加快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其中特别强调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中央还出台了诸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期强化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但是,近年来,有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已严重威胁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了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并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一、农村食品安全乱象
(一)山寨产品泛滥。据报道,农村地区食品的“制假售假”现象较为严重,一些食品在商品名称、包装设计上与正品极为雷同,若不仔细辨认,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2018年,中消协发布的《农村集贸市场调查体验报告》就显示,在155个农村集贸市场中就有87个市场涉嫌山寨产品,其结果令人震惊。[1]像康帅傅、六个土核桃、粤利粤、雲碧等山寨产品在农村市场上畅销无阻,导致农村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
(二)散装食品卫生得不到保障。农村地区的食品零售商店大多存在“小、散、乱、差”的问题,且经营者大多为四五十岁左右的中老年人,这个年龄段的农民文化水平较低,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缺乏。食品中的糕点等类别的产品因季节变化需要不同的储存环境,卫生安全标准也不一样,但很多农村零售商店缺乏合格的储存环境,导致此类食品的卫生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此外,一些需密封的食品往往被随意敞开,有些散装食品甚至属于 “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部分经营者还将不合格的散装食品掺和在合格食品中一起混卖。如此种种乱象,导致农村市场上散装食品的卫生安全令人堪忧。
(三)部分农村食品企业生产经营不规范。有学者调研发现,农村食品安全易出现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多集中在“五小两市场”(五小:小作坊、小商店、小商贩、小摊点、小餐馆;两市场: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2]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分。例如,2019年的央视“3·15晚会”聚焦在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河南宁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暗访,检测出该企业生产的“虾扯蛋、爱情王子”等辣条中含有大量的食品添加剂,长期食用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3]二是,小型的食品加工厂生产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生产环境简陋,导致食品本身普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三是,部分小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记录不完善。譬如,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19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发现部分加工月饼的小作坊食品存在加工记录不完整、产品标签标识不完整等情况。另外,食品在原材料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中还有未被标识具体生产日期等问题。
二、“三环”探由: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一)产销环节:部分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农村之所以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与农村地区中部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有一定关系。具体来说。一是,食品生产环节中,有些小的食品加工厂生产条件差,卫生状况无法保证,且员工大多是缺乏食品卫生意识的“乡间妇孺”,很难达到食品行业的用人标准。二是,食品销售环节中,部分零售商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有意批发一些成本低、销量好、利润高的山寨食品进行销售,试图蒙蔽消费者。三是,部分经营者毫无诚信,将劣质食品“以次充好”,明知是过期食品却不下架,试图蒙蔽消费者,“心安理得”进行售卖。
(二)消费环节:部分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当前,长年生活在农村的主要是老弱妇孺群体,他们中的多数人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食品安全意识普遍不高。受价格心理的影响,他们在购买食品时往往会优先考虑价格,大多会忽略产品是否由正规厂家生产,生产日期是否新鲜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此外,不少人维权意识较为淡薄,遇到问题食品时,顾虑到“乡里乡亲的情面”而往往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理方式。另外,加上维权成本较高,又不知维权的具体途径,很少有人会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此外,农村地区居民大多缺乏科学的消费习惯,购买商品时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问题时,因无法提供有效的凭证而不能有效地维权。
(三)监管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山寨食品、问题食品之所以在农村市场上泛滥,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很难触及到农村地区也有一定关系。具体而言。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地区中的操作性不强,落实效果不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食品货值不值一万元的商品)处于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5]但由于农村地区的食品销售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市场监管部门只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立案后难以结案”的现象。不仅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销售者的侥幸心理。二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相应的技术保障。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使监管部门经费不足、设备老化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为了减少开支,监管部门的在职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不高、专业性不强。三是,非政府组织对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监督缺位。非政府组织由于人员不足和经费紧张缘故,往往忽略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社会监督功能。
三、农村食品安全的治理进路
(一)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网络。由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导致部分不法商贩有机可趁,故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时,及时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网络,打造好农村食品安全的“防火墙”。为此。一是,县、乡两级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协助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购精密仪器,以及加强在职人员的技术培训,使之切实承担起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保卫者”责任。二是,发挥农村“两委”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组织作用。农村“两委”成员和农村党员应及时关注食品市场安全情况的变化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同时,督促当地的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工作,使农村市场所销售的食品有源可查。三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广泛引导和动员各类非政府组织有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全力支持农村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由“单一监管”向“多元治理”范式转变,从而形成食品安全共治格局。[6]
(二)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受害者,要想从源头上治理好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加强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教育。简而言之,一是,对农民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譬如,在农村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活动,要求学生们回家后积极向祖辈分享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另外,农村“两委”可以组织留守老人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派发食品安全健康手册,使得健康知识“入门入户”。二是,向农村食品销售者宣传守法经营的知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村干部应加强与农村食品销售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劝诫他们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尽量杜绝山寨产品和问题食品的出现。三是,培养农民群众的科学消费观。教育他们摒弃贪图小利等消费心理,在追求“价廉”的同时也要求“物美”,自觉抵制假货、劣货。
(三)充实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队伍。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需要一批“爱农村、爱农民、懂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此。一要,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本土人才回引、县乡监管部门统筹招聘等渠道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7]同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二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譬如,组织大学生利用 “三下乡”的机会,向农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注入青春活力。此外,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方式邀请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实地考察和调研,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建言献策。三要,发挥农村司法所等法律救济组织作用。农村司法所应从自身职责出发,主动帮助农民群众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维权,并努力通过个案的成功维权在农村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四)重塑农村食品市场供给链。农村食品市场中的那些质量较差的产品多由小食品加工企业、家庭式“小作坊”,甚至是“黑窝点”生产的。因此,要想有效治理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需整合和重构农村食品市场供应链。具体说来。一要,整顿农村小食品加工企业,使之达到食品安全生产的规模与技术水平。地方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辖域内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形成规模经营。同时,改善生产环境,提高所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二要,利用新供给举措促进农村食品消费市场的升级。所谓新供给,从销售角度来看,则是发挥渠道、零售、商业的作用,促进产品和服务的流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且不断优化的供给结构。[8]为了实现新供给,可鼓励农村供销合作社加入到新零售渠道的建设中来。利用其独特的组织优势,推动本土食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三要,鼓励和引导农村社区外那些规模大、信誉好的食品生产企业参与到农村食品市场的供给中。这些企业既可以拓宽自身在农村的销售渠道,也可以与农村本地的食品生产企业合作进行销售中。这样既解决了农村食品零售商“进货难、缺好货”的困境,也为农村市场的优质食品供给提供可靠的“货源”。
结语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亿万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近年来的农村食品安全乱象,不仅对农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了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源于部分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以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等因素。针对既有问题,唯有从组织、文化、人才和供给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形成 “合力”,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进而确保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