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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块链看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

2020-02-25梁和英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区块监管金融

梁和英

(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广东 中山528400)

基于区块链视角的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剖析,主要是面向区块链金融领域,对金融法律风险及创新解决方案进行优化分析。在以证券、贷款、期货、股票等非货币应用为主体的区块链2.0逐步代替以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为主体的区块链1.0的进程中,区块链金融领域风险逐步增加,现有区块链金融法律管理手段已无法满足区块链金融发展需要。因此,从区块链视角入手,对金融创新、法律变革进行深入分析非常必要。

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情况

结合现阶段区块链金融运行情况,可得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区块链+货币”“区块链+保险”“区块链+银行”“区块链+证券”几种形式。“区块链+货币”主要涵盖了国家数字货币、社区数字货币两个层面。①国家数字货币、社区数字货币主要是依据代码即法律、自治协商管制、价值共同认识原则,进行数字货币管理。如在比特币社区数字货币扩容管制阶段,就需要参与者进入社区平台,以合并提案的形式,在线上、线下多个平台集中讨论,在保证社群团结互惠的前提下达成管理的共同认识;而“区块链+保险”主要是依托区块链技术,将每一个民众健康或者事故信息、保险公司投保协议条款转化为数字化符号,并传送至区块链内,实现自动、智能化保险理赔;“区块链+银行”涵盖了反洗钱合规、供应链金融、数字票据、支付结算等多个模块。以支付结算为例,“区块链+银行”可以依托P2P网络,以点对点的形式,实现支付账面资金移动。随后公示在特定网络平台中,充分满足银行业支付结算效率提升需求;“区块链+证券”主要是通过类似发行特定数量代币的方式,进行证券发行,或者依托区块链技术,实现众筹、股东投票。

二、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法律风险

(一)去中心化监管难度大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可以依靠节点对节点的形式,维护交易信息稳定,对现今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工作提出了较大难题。如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登记阶段,应在专门的登记机关办理。②这种情况下,若利用区块链系统办理代替现场办理的形式,就对股权登记机关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再加上区块链账本每一个参与节点身份均为一串数字代码,参与者多分布在不同的社区,利用匿名计算机参与交易。这种情况下,部分加密货币就极易受洗钱风险威胁,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二)技术开发研制过程风险多

由于“区块链+”技术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在技术研制、应用等方面均具有一定不足。这种情况下,极易因技术不够成熟而引发金融问题,甚至法律风险。如现今情况下区块链吞吐量、储存带宽与整体社会支付需求具有一定差异,一旦应用于频次较大且资金量较大的证券交易平台,就会出现确认时点延滞甚至卡顿情况。同时在区块链技术研发过程中也极易出现技术方面的漏洞,进而导致交易者数字签名、交易信息均存在篡改隐患。如“BitcoinGold受黑客攻击案”就是因高利诱惑,致使攻击者部署服务器控制BitcoinGold网络哈希率(即每秒处理数据的速度,也可指保护网络免受攻击的计算能力),促使其承受信息泄露、篡改风险。

(三)智能合约法律制度滞后

智能合约法律制度拓展性对其在区块链金融中实践效益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相较于现实法而言,智能合约法律制度在自动执行、不可篡改撤销等方面特征较突出,极易因代码写入生效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脱离法律规制,也没有渠道进行事后补缺操作。再加上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具有无法撤销的情况,若出现勒索病毒事件或者消费者密钥丢失欺诈事件,极易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直接救济,法院也无法根据智能合约法律制度进行强制程序的执行。

三、基于区块链金融的法律变革及创新方案

(一)完善去中心化监管机制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区块链去中心化运转进程中,蕴含着较为突出的法律风险,在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资金投资价值高潜力的渲染下,以区块链业务为背景的违法犯罪风险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加。③基于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块链与币圈”不相等的原则,从虚拟货币、区块链金融非货币特殊性质入手,结合我国国家原则,借鉴美国、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区块链金融管理方面的经验,以法律介入的形式,制定区块链金融原则标准及界限。即利用沙箱监管的形式,面对区块链金融领域不断创新的运作模式,在保证安全措施实施到位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线下真实市场环境中,以区块链金融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为对象,开展风险测试。通过沙箱监管模式的应用,可以在降低区块链金融创新过程中重大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的同时,深化金融性创新。

具体沙箱监管(同时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进行大胆操作)可由专业机关负责,在专业监管机关的控制下,鼓励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其他区块链金融创新者,开展实时风险试验。从本质上而言,专业监管机关为区块链创新风险测试市场环境提供者,而监管沙箱则是实验对象。通过沙箱监管模式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区块链金融创新成果推广阶段系统性风险。同时为了切实实现沙箱监管与区块链金融创新的协调运转,可以消费者权益维护为目标,在最初沙箱监管测试结果出现前期,严厉禁止专业监管机关强力介入或者阻碍风险测试过程进行。而是在“限制性监管、鼓励区块链金融创新”这一理念的主导下,面向整个互联网价值网络,结合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引入第三方测试机构即律师事务所,参与资质评估、独立法律意见设定。充分发挥区块链金融创新成果风险控制、合规部门约束作用,保证区块链金融在监管模式下实现创新发展。

此外,由于金融监管必需性的存在,导致完全中心淡化共有链与金融领域不适宜,因此,应以分布式、弱中心为依据,强化区块链金融创新安全目标实现。同时结合第三方监护原则,以共有链、联盟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可信安全程度较高的区块链金融创新监管方案,保证区块链金融创新作业顺利进行。

(二)增加技术研制开发管制力度

借鉴“Bitcoin Gold受黑客攻击案”经验,区块链研发人员应从技术层面入手,依据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理念,对区块链技术创新过程中试错机制容许漏洞进行深入研究。对症下药,保证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稳定、长远应用。同时考虑到区块链技术、“区块链+金融”在全世界各国均处于探索阶段,其技术规则也处于时刻创新、动态变化情景下。彻底解决处于探索阶段区块链金融技术风险并不现实,因此,一方面,相关机构应从区块链金融技术规则细节、应用模式及法律法规模糊地带入手,选取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意思自治方面应用原则,有意识地引导区块链金融技术研制开发参与者,进行行业自律组织的组建。并在法律层面,对行业自律组织合法权利进行适当维护,给予其在探索区块链金融数据规范、技术标准、行为准则方面的问题解决的权限,打破现阶段区块链金融技术研制开发过程管制僵局。如可以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不同类别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要求其共同筹建创设联盟组织。强化区块链金融联盟标准试点,为区块链金融创新过程平稳进行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相关机构应依据适度干预的原则,在鼓励创新这一理念的引导下,对技术创新、金融领域运作法律底线进行严格划定。如为避免系统性区块链金融创新风险出现,应要求区块链金融技术研制开发人员严格遵循反洗钱义务及风险预先处置方案的细化设置。必要情况下,可要求区块链金融技术研制开发人员从自身视角入手,对区块链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进行进一步完善。

(三)改革智能合约法律制度

自2015年区块链技术首次大规模应用于金融创新之后,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法律制度不可篡改性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为了保证消费者被恶意侵权、敲诈勒索等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顺利操作,可以在《侵权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框架运行的基础上,基于立法落后于区块链金融技术开发研制速度的特性,以渐进式立法规范应用的方式。④依托全球范围内已运行的区块链金融智能合约法律制度框架及分布式账本管制体系,潜心研究区块链、区块链金融领域应用模式运转机理。同时积极、主动与第三方区块链金融监管机构合作,以软法治理的方式,增加技术规则、指导性意见等规范性资料制定。通过非强制性规范性资料的出台,可以充分激发区块链金融在行业自律方面主导效力,降低法律冲突恶化风险。

如对于区块链金融智能合约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必须以代码方式写入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即使与《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也需要直接生效执行的情况,可以结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可无效处理的相关条例,利用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对于上述情况处理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并进行试点分析。随后在区块链金融智能合约法律制度条款并更、撤销、无效处理等制度试点运行阶段,全过程跟踪、剖析、观测。根据跟踪观测结果,对区块链金融智能合约法律制度调整内容进行灵活变更,以便为区块链智能合约法律制度运行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在智能合约法律制度运行空间拓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反思,将规范区块链金融智能合约法律制度文件上升至行政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符合区块链金融2.0发展需求且与我国法律体系相符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区块链+金融”即区块链2.0时代,保险、货币、银行、证券等成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主要方向。而上述领域特殊性质,导致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风险较大。因此,相关人员应依据区块链特性,从“区块链+货币”“区块链+保险”“区块链+银行”“区块链+证券”等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区块链金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制定对应的管制方案,保证区块链金融行业稳步运行。

注释

①周梅丽,顾陈杰,黎敏.区块链金融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纵横,2017(8):69-76。

②郭永珍.区块链金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会计之友,2017(19):63-67。

③赵双剑,黄菁清.金融科技创新下的区块链应用机制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9(8):102-102。

④蔡玉冬,江宏.区块链技术如何赋能金融业[J].当代金融家,2018(6):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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