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周梦蝶”事件的意义指向
——在“人-自然”维度上的考察
2020-02-25苏少伟
苏少伟
(福建教育杂志社,福建福州,350003)
“庄周梦蝶”是《庄子·齐物论》里一段广为人知的话,传诵了数千年,影响至大。这段话只有短短几十个字,尽录于兹:
昔者庄周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胡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
传统中国的学术话语经常把这个梦解释为“物化”的具体展开方式。“物化”这个词汇,与“坐忘”等词汇,同属道家思想的范畴,在思想史的进程中,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修身、修道的具体的身体与精神实践。
除了传统学术话语的诠释,我们还可从多维角度来审视“庄周梦蝶”。这是因为《庄子》里的这段话,文字虽然短促,但其意义指向却具备充足的解释张力。其实,“庄周梦蝶”是一个精致的叙事事件,叙事场景、叙事事件等都自我充足,叙事诸元素都很充分。对这一事件,当下有的学者借助生态主义的理论工具,作出了与传统中国学术话语不一样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比如何颖的《对<庄子>的深层生态学解读》[1]、杜丽丽的《生态批评视域下的“庄周梦蝶”》[2]等都有讨论过。当然,庄子在写下这个寓言事件时,很大可能是不会想到生态主义的理论。但我们面对这个文本及对它的解释,不可能不带有现时代的思想印记,因为我们不断丰富的现代心灵已经对它提出了更深刻的要求。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有些论者从生态主义的角度对“庄周梦蝶”进行了诠释,但并不意味着“庄周梦蝶”叙事意义的终结。无论是讨论的深度,还是讨论的广度,都有继续挖掘的空间。据此,笔者认为,“庄周梦蝶”代表着古典时代中国思想对人与自然、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最高理解。它虽然以寓言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其精神内核具有哲学理论的高度。
一、“庄周梦蝶”诗性的心灵体验
首先要对“庄周”这个词汇进行“知识考古”。很显然,《庄子》文本的作者是庄周,而这个梦的主体也是“庄周”。从叙事学的角度来说,乍看起来,两者确乎具有对等性,是同一个叙事主体对主体内在经验的一种叙述。但作为一个事件叙述,作为叙事行为,文本具有高度的抽象现实的隔离性、超越性。也就是说,“庄周梦蝶”里的“庄周”这一词汇,内涵结构具有高度的自身满足性,不必与现实中的庄子(庄周)亦步亦趋。所以,“庄周梦蝶”的“庄周”二字,可视为一个普通的称谓,或者是一个抽象人的概称。
诠释学上有一个重要观点:经典自解原则,即经典的自我解释、自明性,经典文本的意义在于文本本身(内部),弱化了外在的阐释技巧。它包含的一个点就是:“文本的一切个别细节都应当从上下文即从前后关系以及从整体所目向的统一意义即从目的去加以理解。”[3]依据这个原则来对待《庄子》这一经典文本,我们会有新发现。我们可以从《庄子》文本里找出例子来证明“庄周”具有模糊的象征性。它与南郭子綦等都是一样的。南郭子綦,从根本上说,只是一个假象的人物,并不具有现实性。因此,与此相类似,“庄周”这个词汇,也可能就是一个文字游戏。
这样讨论,并不是无目的的字面解读,而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建构行为。因为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将一个个体(庄子)的经验扩展到更深远的内涵,从而在更大的宇宙度量上去估价这个命题: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扩大到全人类这一层面后,“庄周梦蝶”这个梦境亦大大扩大了其诗性——从简单的叙事性,跃升到诗性氛围。这里的“诗性”更多的是指维柯所谓的诗性智慧,“诗的最崇高的工作就是赋予感觉和情欲于本无感觉的事物”[4]。庄周的这个梦境,就是将人的精神世界与外在的物质世界统一起来,构建了一个深刻的想象世界。
庄周、蝶,是这个事件的两个重要元素,从抽象意义上说它们表征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事实上,笔者认为,“庄周梦蝶”这个叙事事件所达成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一个高度哲学化的命题。
首先,梳理一下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至今所表达的众多观点。从思想史上来看,对这个话题的认识从浅入深、从单一到多面。整体上来看,可以把它们归结为以下诸方面:
第一,从实践层面来认识。在人与自然存在什么关系上,最早应该是从实践角度来认识的。这是因为人的活动首先是实践活动,而最初实践的对象无外乎自然环境。因此,人对自然的关系认识便筑基于此。著名学者王朝闻先生曾经说过:“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的目的、理想去改造世界……人们为要实现自己的目的、理想,就必须深入掌握客观世界的规律,使自己的目的、理想符合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并在实践中克服一切不利于实现自己的目的、理想的条件,发展和创造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目的、理想的条件,为此进行艰巨的斗争,最后使自己在和自然的对抗中处于主导的地位,成为自然的主宰。”[5]特别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初期,人生存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繁多且恶劣,因此,生发出主宰自然的观点也就不足为怪。从这样的实践观点出发,比较容易理解韩非子“人定胜天”的理念。当然,这一实践层面的观点本身蕴含着较强的功利性色彩,所以它在“人-自然”关系的认识上就比较刚性,凸显了紧张、对立的关系。并且,这种实践观点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不断出现,即使不说是完全同一的,至少可以说它在多个时代、以多种变体、在多个领域(艺术、哲学、科学等)内复现、演进,比如在工业时代达尔文主义那里、在杰克·伦敦《野性的呼唤》这类文学作品里表现的就是这种残酷的对立。
第二,从伦理方面来认识。伦理学最初关注的是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联系、伦理关系,发展到后来,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也成为伦理学的一个方面,此即环境伦理学。西方思想界从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到基督教神学的“神学目的论”,再到笛卡尔“灵肉二元论”等,概括起来就是“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的在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6]。这些从伦理层面论证了人对自然的伦理优越关系的观点,到了近代社会受到了重新评估,甚至严厉批判。比如,恩格斯、叔本华、尼采等人特别强调了人对自然的伦理道德。基督教伦理没有考虑到动物,甚至大家一直装作动物没有权利。基督教伦理有一种看法,即人对动物的所作所为与道德无涉。与此种观点相反的是尼采,他指出人“根本不是万物之冠:每种生物都与他并列在同等完美的阶段上”[7]。归结起来,以上这些观点体现出两个特点:其一,虽然或正面或反面,但都是从伦理层面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类的权利约束、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等方面都有涉及;其二,将人、自然视为两个不同的事物,不是合二为一的整体认知。
第三,从知识方面来认识。这类观点认为,自然是知识的对象,遵循逻辑的推演过程,是纯粹形式的论证。也正因为它遵循了逻辑主体与逻辑客体的形式,于是不可避免地走向分裂的结局。西方的一些哲学家走的就是这条路子。“对斯宾诺莎来说似乎很清楚,自然对人类理智所展示的是两种‘属性’(attribute):‘广延’和‘思维’。这里的‘广延’指的不是如天空、树木、草地等可视颜色片断的可视广延,而是可理解的几何学上的‘广延’,笛卡尔把它等同于‘物质’;这里的‘思维’也不是指思想(thinking)的精神活动,而是作为自然科学家之思考对象的‘自然规律’。”[8]17与此相伴的是“功能”的概念。也就是说,它将自然的“实体性”堕落为“功能性”,即实体下行、消解为功能。一切科学的认识自然的观点,其根底都蕴含这层意思:自然是“被给予”心灵的东西,而不是与心灵可交互的东西。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然与人类的交互可能性。黑格尔也从知识方面验证了这种外在性。“黑格尔的回答是:自然本质上是外在实在,是外在的世界。这里的‘外在’并不是指在我们之外。在任何意义上讲,自然都不是在我们之外……称自然为外在世界的意思是,它是一个被外在性所充满和特征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事物都外在于其他事物。因此,自然是外在性的王国。”[8]157可见,从纯粹知识方面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会把一种活生生的生命固化为僵死的认知形式。
在笔者看来,“庄周梦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均反对了以上三种观点。首先,它远离了实践。庄子的这个叙事事件并非像王朝闻所说的对现实进行实践性的“艰巨的斗争”后得出的认识,反而是一种梦境性的认识。当然,它对实践的分离,恰恰也是它的弱点之一。其次,“庄周梦蝶”也不是道德伦理层面的叙事。它架空了伦理内容,并没有特别强调人对自然的伦理道德。最后,“庄周梦蝶”这个事件首先反对了从知识方面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庄周与蝶,是一种“时间”的关系。这个事物(庄周)与另一事物(蝶)是在同一时间的相遇。也就是说,它们的实现是在时间中展开的。它从一个阶段(分离)到另一阶段(融合)的转换,也是在时间中完成的。所以,它不是知识的、逻辑的过程。
“庄周梦蝶”反对了以上三者,但同时,庄子发展出一种新的审美形式,即心灵体验。众所周知,审美是人在面对世界时,表现出一种无功利、情感的状态。“庄周梦蝶”便是庄子对蝶的亲近,特别是它是一种梦的情境,鲜明地表现出超越实际功用的层面。这是心灵的体验,即将外向的“人-自然”关系进行内在化,在心灵世界的深层次里再考量,即通过心灵容纳了感性事物的外形,并且把心灵的活动渗透到感性事物里。
黑格尔有一段论述人与艺术作品关系的重要表述:“人对艺术作品的关系却不是这样欲望的关系。他让艺术作品作为对象而自由独立存在,对它不起欲望,把它只作为心灵的认识方面的对象。因此,艺术作品尽管有感性的存在,却没有感性的具体存在,没有自然生命;它也不应该停留在这种水平上,因为它只应满足心灵的旨趣,必然要排除一切欲望。”[9]如果承认黑格尔对这种关系的洞见,并且借鉴这种说法的话,我们可以把这里的“艺术作品”换成“自然”。我们会发现,庄子的这种心灵体验有此处黑格尔式的精神意义。庄子的这种心灵体验所达成的认识与人类前三种思想是绝然不同的。这种不同不单是认识内容的不同,更深层次上看是精神性的不同高度。庄子的认识是“诗性”的,而前述所举三种人类思想,或是求“真”(实践方面、知识方面),或是求“善”(伦理方面),因为指向有所不同,所以它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便局限在“用”“大用”“小用”等具体效度上。然而,《庄子》文本整体上就在追寻“大美”,“庄周梦蝶”这一事件亦是寻着美的意识路径。
更深入地看,其实,《庄子》的文本里不仅是“庄周梦蝶”这一处,还有其他地方也体现了庄子的类似心灵体验。《庄子·大宗师》:“且汝梦为鸟而厉乎天,梦为鱼而没乎渊。不识今之言者,其觉者乎,其梦者乎?”可以看出,这一段文字除了一些叙述元素不同以外,基本上与“庄周梦蝶”的故事极为接近。《庄子·德充符》:“今子与我游于形骸之外。”也与“庄周梦蝶”对形骸的弃置有一定联系。这说明一个问题,庄子对“人-自然”关系的心灵体验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次理解、具有连贯性的。而这种深层次体验、重复体验所达到的思想高度又超越了一般的思想认识,达到了至高的状态,从而生发出最高的意义指向。
二、“庄周梦蝶”的意义指向
以上从三方面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把二者对立起来的。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认识。不可否认,对以上理念的反对早就存在于思想界,它们构成了当下号称生态主义的理论资源,甚至有深层生态主义的专门表述。深层生态主义是对传统生态主义理念的发展,是针对传统生态主义理论存在不足的改良。
深层生态主义主要讲的是什么?“深层生态学将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的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强调万物平等的生命中心平等主义及专注于整体的整体论融为一体;肯定人与自然的不可分离,强调万物间的相互联系,顺物自然,视自然为神圣,采取负责任的方式去控制自然。”[1]156-159可见,深层生态主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消融了人与自然的尖锐对立,满足了人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多元价值论。但深层生态主义仍未达到一种圆融的生命境界,正如何颖所说的,深层生态主义仍存留着“控制自然”的人类意识。这在有意无意中流露出“人-自然”“人-物”的隔离状态,而正是这种隔离造成了诸多的生态问题。
为了对这种观点进行谨慎的论证,我们还可以引其他论证。在赵光旭《华兹华斯生态学研究与生态批评的深层与浅层》中,他论述道,深层生态学内部有一种相互联系的观点,这种观点反对一切干涉、破坏生态系统的科学技术、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与此同时,它主张人应该与其他存在物平等相处。当然,赵光旭也认识到一种生态学常识,即如果片面强调物与物之间的平等,就会消除每一物种的生存前提。赵光旭认为,这是因为各物种之间是一种相互利用、相互增益的关系。[11]
所以,深层生态主义确实发展了人对自然的亲近,但它仍是一种“人-自然”的两分状态,没有达成圆融的思想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些思想资源(包括当今重要思想家)的理论缺陷。而如果回溯到庄子的精神世界中,我们会发现,这种缺陷却成功地被消弭了。最有代表意义的便是“庄周梦蝶”这一叙事事件。对庄子而言,自然不是实践对象、伦理对象、逻辑对象,根本上说不是僵死的形式体,而是活生生的、可感觉的对象。因此,他注重的是一种心灵体验,将自己新鲜的生命感受融合于自然对象中。由此,他才会感觉自己和蝴蝶可以合二为一,“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也就是说,这是庄子特有的心灵转换方式。因此,在庄子看来,自然是体验的对象,属于心灵经验的范畴。更深入地说,庄子所揭示的“庄周梦蝶”诗性氛围便有了新颖的、高度的意义指向。这种指向就是:人与自然本质上就是“一”的。此即最高意义上的生命融通,没有隔阂,没有物我的两分。这才是最高形式的生态主义。
从某种意义来说,自然即物性。在庄子看来,第一,物性不受人的主体意识规定;第二,不再将物性当做人认识的对象,再对物性进行把握、征服。这时,就多出了一重美感,即在人的美感之外更生出物自体(自然)的本真美感。
人的主体美感与物自体(自然)的美感,本来是两个独立的领域。《庄子》很多地方都体现了对于人类主体体验的怀疑,承认物自体(自然)美感的价值,如“放之于江湖”,承认江湖的自存美感。甚至,庄子经常以物自体(自然)的美感否认人类的体验。“恒人”无法直达物自体(自然)的美感,物自体(自然)的美感也不入于人的美感。这种隔阂在《庄子》里多有表现。但“庄周梦蝶”的伟大之处就是造成了这两重美感的交融,将两者又统一了起来。“虽然不能不体现主体的精神,但这时的主体,力求物化,使其不再是尺度,这就融入了自然之中,实现了物我的交融,从而在物我的共参下达到了交流与共振,使物入我,使我入物,物的尺度,实则生态的尺度得到了体现。”[12]
从更深远的意义上来看,“庄周梦蝶”所蕴含的这种“物”观有什么意义呢?自然(物)与人的关系,其实有三种境界。最下的一种是“你是你,我是我”,隔阂的界限如此分明。偏上的一种是“你”“我”各自别立,但总可“交往”。目前,很多所谓的生态主义者也只能达到这一重境界。他们对自然(物)的“爱”,其实更多的是展示自己的慈悲,但是思想深处们还是认为两者是有别的。最上的是一种圆融,人与动物之间会发生奇特的“错位”,不知人为动物欤,动物为人欤。这种状态不是虚无,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心灵转换。“庄周梦蝶”揭示的就是这样一种生命融通的可能性,指向了人类思想意识的最高层。这不是现代“物”观所能达到的境界。
三、“庄周梦蝶”的境界获得
庄子所预示的这种融通境界的获得,从表面上看是借助于梦的形式才最终达成的。梦是通过编码,将人的意识状态进行抽象,甚至有可能进行哲学超越。对庄子来说,这种意识状态指向的是“人-自然”这一对关系。特别要指出的是,庄子进行抽象、超越行为后,获得的是一种诗性氛围,质言之,“庄周梦蝶”是诗性的。这种诗性只能以缥缈的形态出现,此即“梦”这一非固态的精神现象。尽管庄子是从梦的特定情境中实现了他对“人-自然”关系的理解,但并不因为是梦而削弱它的思想高度。
“梦是欲望的满足”,他最终获得快乐与满足。“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这样的感叹并不是未满足的叹息状态,而更接近于接触最高快乐后的回想。那么,庄子如何获得这种快乐?很多论者都说强调了体“道”的重要性。“道”是什么?如何体道?“从‘道’的层次上来看,包含了两方面相互关联的意思:事物的自然存在状态和主体的自然观看方式。”[13]在这里,自然存在状态、自然观看方式这样的表达,是一种强烈的外在指向,体现的并非人的内在心灵体验方式。但陈庆藩的注疏却可值得我们注意:“而庄生晖明镜以照烛,(汛)〔泛〕上善以遨游,故能托梦觉于死生,寄自他于物化。”[14]“道”是外在的力量,而空明是人的内心体验。“道”固然是重要的,但综观庄子的观点,应该强调的是人内心世界的积极塑形。《庄子》的一些语汇如“坐忘”等亦是强调了人的体验意义。
这就是个体的“空明”。通过空明,个体才有可能完成“人-自然”的积极融合。更进一步说,个体的快乐、幸福、解放就寄托在这种融合的过程中。也就是说,主体与物自体(自然)的交融完成了快乐。
这是一种至乐、终极快乐。“它不是伦理的快乐,伦理的快乐,是对亲情的满足,这是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虽能推己及人,只在人人之间;也不是审美的快乐,审美的快乐,是对特定形式的体味,超越暂时的功利,认同个体价值,但这种体味中仍然含有对人的当下好恶的满足;生态的快乐,是人融入万物之中而成一体的快乐,这种快乐,是超时空的,超个体的、超形式的终极快乐,亦是至乐而无乐,无乐而至乐。”[15]
要达到这种快乐的境界,就是要让人融于物中。这就是“庄周梦蝶”的一个方法论上的意义。并且,认识到庄周获得这种最高快乐、幸福后,我们可以说他达到了心灵体验的自由完美状态。“庄周梦蝶”固然是梦,是幻境,但它值得追求,并渴望实现,去信仰、去超脱一切地追求,最终实现其可能性。
或许,有人会说,“庄周梦蝶”从根本上表明,庄子是一个超感觉、超经验的神秘主义者。毋宁说,他是一个积极的神秘主义者,他的喟叹是一个具有高度自觉性的主体所发出的声音。“积极的神秘主义者是这样一种人:他向人们启示了一个玄妙而超自然的境界;可是这番启示不使他无视现世的种种具体细节与义务,反而照亮与促进了他的现世生活……这种神秘主义者不把他们的生活消耗于否认求生的意志以及弃绝现世和现世的种种义务;他们反而利用内心所发出的光明来补充常识与科学所发出的光明,并企图使天堂实现于人间。”[16]这才是“庄周梦蝶”以及庄子的积极意义所在。
四、“庄周梦蝶”认识论的不足
尽管“庄周梦蝶”这一事件已经达到了思想领域的可能高度,并具备了充足的诗学、哲学性,但用批判性的眼光来看,它仍然显示出了一些不足。
(一)缺乏“交互主体经验”
“庄周梦蝶”这个事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它通过梦境/异空间生产出没有道德、价值规定的内容。但这个梦说到底还是自我封闭的空间,如何从这一重空间跨越回归到实际?也就是说,如何超越“梦”的意识而扩充于现实、扩充于“他主体”?这本身提出了一个问题。但庄子却就此打住,在梦境达成之后,并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因此,庄子的思想相对来说缺乏实现途径、实践形式。这成为这个事件的一个不足,也因此成为我们可以继续深入探讨的一个支点。
无论如何,“庄周梦蝶”所蕴含的思考显然呈现出对生活世界的超越。“所谓生活世界就是当下的社会发展情状以及‘事情本身’。”[17]这个概念是由著名现象学家胡塞尔提出来的。借用这个概念来看,庄子的视界显然是跳脱的,它通过对中国当时的社会现状的审视,达成了他的思考,并对梦蝶这一事件发出了喟叹,感知、理解了生活世界。
那么,如何将对生活世界的感知由一个个体“流向”另一个个体呢?这里可以再借用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方法来阐释。胡塞尔现象学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交互主体性”。这种观点认为,“我”所经验到的这个世界连同他人在内,并不是我个人综合的产物,而只是一个外在于我的世界,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因此,要“把一切构造性的持存都看作只是这个唯一自我的本己内容”。换言之,在意向性活动中的“自我”,即唯一自我的本己内容与自我构造的一切现象即构造性的持存都是同格的,在意向性活动中构成“交互主体性”。另外,胡塞尔还非常生动地运用现象学方法分析了“我”与“他人”的关系,指出在意向性活动中“他人”即是“主体”,“我”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交互主体性的关系。胡塞尔如此谈道:“他们同样在经验着我所经验的这同一个世界,而且同时还经验着我,甚至在我经验这个世界和在世界中的其他人时也如此。”[18]他将此称作是一种“陌生的、交互主体经验”。也就是说,要打破庄子体验的单一性,需要特别强调“陌生的、交互主体经验”。
(二)忽视了“社会”这一因素
如果我们把人和自然看做矛盾的双方,按照黑格尔的看法,“矛盾两方面本身就已含有解决矛盾的力量;只有在双方面的和解与调停里才有真实,这种调停并不只是一种假定与要求,而是一种既已自在自为地实现,并且永远在实现的过程中。”[19]那么很可惜,庄周的蝶梦很大程度上只能视为“假定”,而且也非“实现的过程”。其实,“庄周梦蝶”还可以从一个新的维度来实现,这就是“社会”。这方面,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理论来阐述。
“人-自然-社会”本来是一个互动的和谐整体。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人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0]对此,高放评论道:“这句话把辩证唯物论世界观关于自然、人类、社会三者统一于物质世界而且相互渗透、融为一体,说得多么深刻,多么精彩!”[21]我们从中能得到的一点启发便是:在社会中,才可以将“人与自然”的矛盾解决了,但这恰恰是庄子思想所不具备的。
庄子之所以忽视社会,其实也是因为他对社会一直持谨慎怀疑的态度。庄子的哲学思维或者哲学系统没有给社会留出一个位置。一般而言,道家的思想都是“离世”的,与世界(社会)隔了一层,庄子的哲学亦是如此。但按现代观点来看,这种“离世”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这也是庄子需要修正的地方。由此,“庄周梦蝶”的意义才更加圆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