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视域下乡贤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2020-02-25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乡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的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关键,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败的重要指标。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我们要培育与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家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部分重点强调乡村要组织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体现了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乡村要留得住绿水青山,系得住乡愁”[2],乡贤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治理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是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引擎。
一、乡贤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乡贤文化有利于文明乡风的树立
乡贤文化能够加强乡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现代乡贤不仅包括退休的政府官员、文人学者,还包括反哺乡村的企业家、科技人员、海外华人华侨以及本村的村干部等等,乡贤多为行业精英,有着榜样激励的作用。他们不仅在少年时受到传统文化的熏陶,而且在青中年时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乡贤能够在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开展乡村文化建设,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村民摒弃恶习陋俗;宣传村民在家乡生态建设中肩负的责任,加强乡村的生态文明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尚。
(二)乡贤文化有利于乡村社会的发展
乡贤文化能够推动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和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乡贤文化能够促进乡村治理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乡贤继承了村规民约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将其融入到乡村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另一方面,乡贤可根据自己的阅历和眼光对乡村法规的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协助乡村政府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三)乡贤文化有利于乡村优秀文化的传承
乡贤文化植根于传统文化,是乡村治理的智慧源泉和活力源泉。一方面,乡贤文化是乡土社会宝贵的文化资源,乡贤文化植根于乡土社会,植根于乡土之情,是村民在外打拼的精神桥梁,具有强烈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乡贤文化的传承也就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乡贤文化是乡村治理的活力源泉。乡贤文化可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推动乡村的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推动文化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乡贤文化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的挑战
“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流弊。”[3]传统“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没有陌生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受到城市化的冲击,使得乡土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深受乡贤文化熏养的乡土社会,在社会转型的影响下变得日益复杂。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使得乡村治理结构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与重组,乡贤作为乡贤文化的责任主体,在参与乡村治理中虽然占有一定的优势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乡村治理主体的弱化、乡村治理制度的不完善化、乡村治理环境的复杂化、乡村治理对象的多元化。
(一)乡村治理主体的弱化
乡村治理的过程复杂且艰巨,需要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献策。在农村,乡村治理的参与者不仅要有乡镇政府人员、村委会、村干部和乡镇各级社会组织人员,还要有村民的参与。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乡村出现空心化现象和社会组织碎片化的问题。
一方面,乡村精英人才流失,使得乡村出现空心化现象。城乡在工资待遇、社会福利、养老环境、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方面差距悬殊,城市吸引着乡村众多的大学生、干部和青壮年,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乡村精英的流失“不仅使美丽乡村建设存在人才危机,也是乡村发展面临棘手问题”[4]。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组织存在碎片化和低效率化。当前,乡村的社会组织存在制度碎片化和管理碎片化等问题,其在数量上也无法满足村民的现代化需求。部分村庄社会文娱组织较多,但质量上较差,农业生产组织缺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与知识更新不足的问题。
(二)乡村治理制度的不完善化
乡村治理制度的完善是乡贤文化得以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关于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村庄出现空缺的现象或存在不适应性与不可操作性的问题。
一方面,在乡村治理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指导及村民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乡贤参与基层治理难有建树,在乡村的威信不高。另一方面,乡贤任用与选拔上出现任人唯亲、利益最大化等问题,乡贤存在参差不齐、鱼龙混珠的现状。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村民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乡贤利用自己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优势,滥用权力,出现“人治大与法治”的现象,约束了乡贤作用的发挥,动摇了乡贤文化的根基。
(三)乡村治理环境的复杂化
乡村治理环境主要指乡村民主法治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加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但乡村民主发展的缓慢进程不利于村民的维权;乡村垃圾分类的试行存在的阻力依旧较大。
一方面,村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的自治难以有效落实。一些乡村干部在选举中拉帮结派、用钱拉票;决策中村干部拍板敲定;财务管理、土地发放补偿、五保户发放等存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管理机制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村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干群关系紧张,民不服官。另一方面,乡村普遍存在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垃圾不分类、化肥农药大量使用等污染环境的现象,使得乡村成为生态环境主要的污染源头,加大了乡村治理的难度。
(四)乡村治理对象的多元化
乡村治理对象复杂且多样,包括乡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五位一体的内容,治理任务艰巨,治理难度较大。随着乡土社会的发展与转型,村民在思想观念、素质技能和价值观念上发生明显变化,传统的乡贤文化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乡村社会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加,是乡村治理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乡土社会在发生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家族意识淡薄,人情冷漠;信任危机,孝道危机;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攀比严重等不良风气在乡土社会中盛行。一些乡村在房屋拆迁时出现房产分配与纠纷问题,邻居间的守望相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行为逐渐消失,和谐的乡土社会难以形成。
三、乡贤文化参与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
“乡贤文化是乡村的根、是农民的魂,是许许多多乡民解不开的浓浓乡愁。”[5]在新的历史时期,传承乡贤文化,必须要坚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原则;创新乡贤文化,要创新与时代相契合的物质、精神及其制度资源,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增强乡贤文化的吸引力、引领力和服务力。
(一)重塑崇德向善的乡村治理灵魂
崇德向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面对乡村空心化、村民道德素质不高、传统文化发展式微等问题,必须要传承和弘扬乡贤文化,重塑崇德向善的乡村治理的灵魂。
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开发和利用好乡贤文化的资源,保护好当地乡贤的文物和文献。这些物质文物或制度精神是乡贤们的人物事迹,是他们的生活和思想的见证,具有道德示范作用。名人文化长廊、乡贤祠、乡贤纪念馆等的重建是对当地学生和村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乡土资源。如青岛市即墨区文庙设立的“乡贤祠”,奉祀了清代以前即墨本地品学兼优且为地方所推重的如郭琇、郑玄、黄嘉善、黄宗昌、蓝田等四十位著名乡贤。
另一方面,可以定期开设与乡贤相关的主题活动或讲座。宣传乡贤文化,弘扬优秀道德典型事迹和精神;建立乡贤文化制度,对身边的好人好事、文明家庭、先进单位进行宣传。如青岛市即墨区古城定期在乡贤祠开展的文化课堂或讲座,宣传即墨乡贤文化,传承乡贤精神,激励着即墨人民的真善美,使得好家风、好乡风、好学风蔚然成风,提高了即墨村民的道德素质。
(二)构建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网络
乡村治理的主体应是多元协同的,人们通过协作方式对农村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规范。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乡贤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我们要发挥乡贤和村中骨干力量在乡村的组织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包括乡村服务组织、文化组织以及志愿组织等,共同建设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成立广场舞舞蹈队、交谊舞舞蹈队、青年服务队等队伍建设。
另一方面,积极搭建平台吸引乡贤回归乡土,如创办乡贤会、乡贤论坛等活动,请小有成就的乡贤讲述自己的奋斗史或创业史,激发在外乡贤回归故土的积极性,实现乡村资金、人员、技术的流入,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如青岛市即墨区的玫瑰小镇、有机蔬菜基地和黄岛区的樱桃小镇、蓝莓小镇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浙江上虞区成立乡贤理事会的成功事例,积极发挥乡贤作用,吸引乡贤回馈故土。
(三)形成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方式
在现代社会,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两翼”,是必不可少的。乡土社会的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调节邻里之间、朋友之间、上下级之间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但仅依靠礼治难以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因此,礼融于法、法融于礼的礼法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方式实现了真正的治理现代化。
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促进村规民约符合时代性。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道德基础,凝聚了村民的意见和想法,是村民易于接受和普遍接受的。因此,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倡导乡贤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积极性。村干部和乡贤结合乡村实际,围绕制定包括婚丧嫁娶、邻里关系、养老要求、土地调整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真正发挥村规民约的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如平度市尚家疃村因势利导,决定成立红白理事会,将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写进《村规民约》,以《村规民约》倡导村民移风易俗。
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乡贤和村民的法治教育。村干部是乡贤队伍的一部分,乡贤在参与乡村事务时要做到为政以德,以法为准。因此,村干部和乡贤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增加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让村民懂得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青岛市胶州市胜利村村委联合胶州市司法局对村民进行了“送法进乡村”的活动,并建立了“法治村”的工作室。
(四)满足村民公共需求的乡村治理保障
认识从实践中来,又要回归实践中去。同理,乡贤文化产生于村民的生产和实践中,必须要满足村民的基本需求。因此,乡村治理要以乡贤文化为指导,以村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村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一方面,我们要鼓励乡贤参与乡村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可以成立乡贤智囊团,乡贤理事会、村民调解室、义工组织等社会组织,聘请乡贤担任主要成员,村干部及村民担任其他职位,时常听取乡贤对于家乡经济发展、乡村事务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策略。可以学习广州云浮市的乡贤理事会,他们的乡贤理事会实现了云浮市自然村的全覆盖,既弘扬了传统文化,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建立,调节了农村矛盾,也实现了干部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良性互动,推进了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提升乡村的民主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我们应进一步强化村庄财务的公开与透明,提升乡村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切实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同时,政府应该统筹城乡公共资源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配置,实现城乡之间人才、资金、技术的双向均衡流动,以促进城乡间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