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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时代下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法律问题探讨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4期
关键词:押金权责单车

陶 然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一种颇受人们关注的新型经济模式,以这一经济模式为基础,共享单车相继出现在各大城市,并且逐渐掀起共享单车狂潮。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押金问题受到社会大众广泛关注,众多专家学者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对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部分学者对其共享单车押金收取的合理性表示质疑。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的发展情况,对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使用押金的合法性分析

(一)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押金的模式

当前,我国现有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基本采用同样模式进行运营,即用户下载指定的APP,利用手机号进行账户注册后即可使用。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持续发展,部分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将自己的平台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APP进行绑定,用户凭借自身的信用等级可以免押金使用共享单车,但是这类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仍旧属于少数,多数共享单车运营公司都会向使用者收取一定额度的押金,而押金退还则需要3-7个工作日才能完成。①

(二)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押金的法律定义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一般向用户收取199元左右的押金,但是共享单车服务仅为用户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所产生的使用费用一般不会超过押金数额。②因此,当用户出现拒绝支付使用费用的违约行为时,使用其押金来抵消债权从而拒绝返还押金是明显不合适的。而且,目前各个运营公司均是在用户支付完使用费用后,才允许其申请退还押金,因此也就不存在押金和债权相抵消的情形。由此可见,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押金的主要目的为促使用户结清未支付的单车使用费,因此共享单车押金可以适用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

(三)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和使用押金的合法性

从法律本质来看,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之间属于租赁关系,与传统租赁关系不同的是,租赁双方没有直接接触,且租赁物没有地域限制,可以随时取用。但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为了防止共享单车被破坏,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行为,是符合相关租赁法规的。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时,需要向运营公司支付押金,该押金将会直接进入运营公司的账户,而依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运营公司享有押金的处分和收益权。根据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出台的相关文件,共享单车应用系统享有押金管理权,用户则享有押金支付、退回、明细查询等方面的权力,实际资金持有者则是共享单车运营公司。

二、共享经济时代下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基于对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使用押金的合法性分析,当前共享单车押金监管主要存在三点问题,主要是潜在着非法集资风险、法律规制与政策衔接不畅、押金返还制度不够完善、押金监管权责不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潜在着非法集资风险

与传统的押金模式相比,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存在“空押”的特点,押金的收取几乎不受租赁物本身限制,形成了“一人一押”的现象,而且押金退还期限相对较长,这就使得大量押金滞留在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押金池中,一旦监管不力,其中隐藏的非法集资风险就有可能爆发。③多数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对用户押金有着较强的依赖,部分公司甚至存在挪用押金投资的问题,一旦投资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出现公司跑路,用户押金无法退还的情况。由此可见,虽然用户押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但是在押金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押金制度非常有可能被当作非法集资手段,而且多数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本身并不具备集资资格,因此其收取的押金就面临着一定的非法集资风险。

(二)法律规制与政策衔接不畅

首先,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对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予以指导和规范,但是均为行政指导,并不具备强劲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约束力相对较弱,落实也比较困难。正是由于政策与法律之间的脱节,使得相应的监管办法也无法顺利实现。其次,共享单车属于新兴行业,监管措施尚不够健全,而且监管涉及很多领域,由于相关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不好,而且尚未制定出较为有效的管理办法,因此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管水平仍旧不高。

(三)押金返还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押金返还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用户的押金返还请求可能无法实现。首先,我国相关租赁法律重点阐释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其中的押金返还内容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返还数额、程序、利息等。这就导致押金返还较为随意,无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④其次,与共享单车企业相比,用户属于弱势群体,当出现押金返还方面的纠纷时,经常由于押金额度小、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维权,放任自身权益被损害。另外,在押金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企业挪用押金后无法及时补足,用户的押金也将面临无法返还的风险。最后,如果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违法扣留押金,用户虽然可以经由司法途径解决,但是将会支付较大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而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违法成本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户的押金返还风险。

(四)押金监管权责不明

首先,当前我国押金监管工作由政府部门采用行政手段倡导落实,并对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提出相应的押金监管指导建议。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政府更加关注单车停放、用户维权等与市政服务相关的问题,而共享单车押金数额庞大,监管工作缺乏配套法律依据,制度架构也非常复杂,因此政府监管工作落实困难。另外,押金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并不明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果。其次,由于监管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因此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配合度较差,从而导致各项监管措施无法落实到位。

三、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路径

针对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制定统分结合的导向性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押金返还制度以及明确押金监管权责,才能更进一步完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为共享单车经济的发展理清障碍。

(一)建立违法犯罪预警机制

当前,对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挪用用户押金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进一步预防相关问题的出现,应当建立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相关的违法犯罪预警机制。首先,应当加强普法,对于现有和即将进入共享单车行业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使其认识到挪用押金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进一步健全相关的企业信用制度,对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进行重点监管。最后,提升押金运作的透明化水平,增加用户对其了解,利用社会监管的方式来预防押金挪用问题的出现。

(二)制定统分结合的导向性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加强政策立法工作,将原有的政策性规定法律化。立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将共享单车押金监管过程中一些成熟稳定并且能够长期规范相关问题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⑤当然,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跨领域金融问题不可避免,当前实行的一些政策性规范仍旧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创新出更加稳定、可靠的监管手段,并将其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同时还要在实践工作中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当其真正成为成熟稳定并且能够长期规范相关问题的实践经验时,则应及时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合理制定押金返还制度

押金返还制度在整个押金制度中具有平衡性的作用,其最终目的在于促使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用户的权利义务能够达到平衡,而且在二者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对用户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押金返还制度通常有两种驱动方式,即市场和政府,其中市场驱动属于一种较为常规的驱动方式,用户支付押金取走单车,用户返还单车赎回押金,但是在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由于存在空押问题,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社会通常将共享单车看作公共用品,这就导致耐用品占有这一前提缺失,从而导致市场驱动存在缺陷,此时就需要通过政府驱动进行弥补,建立必要的押金返还制度,使用科学合理的禁止性或者是限制性条款对押金进行监管。比如,对押金返还的时间、方式等进行限定,同时还可以通过设计双倍或者是多倍返还的惩罚措施,提升用户的维权主动性。

(四)明确押金监管权责

明确押金监管权责对于解决押金监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应当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在当前的押金监管权责框架的基础上,建立更加明确的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的权责清单,这同时也是依法施政、构建现代政府的要求。其次,押金监管权责的有效确立,不仅能够提升政府形象,还能够促使各个监管主体主动履行自身职责,为各监管部门间出现的权责纠葛提供处置依据,同时也为各个监管主体的相关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最后,押金监管权责的明确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工作的开展,以及社会大众知情权的保障都有着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促使社会大众加入监管工作中,进一步提升监管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时代背景下,共享单车押金监管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制定统分结合的导向性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押金返还制度、明确押金监管权责来促进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工作水平的提升,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帮扬,陈强.论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法律解决机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8,38(5):54-59。

②汪伏源.浅析“共享经济”模式下押金监管法律问题——以“共享单车”为视角[J].河北企业,2019(10):138-139。

③廖子瑜.我国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以OFO共享单车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24):70-72。

④易小丽.共享经济视角下共享单车发展问题及管理对策[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8(8):45。

⑤杨旭.对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思考——以共享单车押金的管理为例[J].山西农经,2018(4):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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