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礼仪对维护社会治安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
2020-02-24李梅
李 梅
(山东女子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2)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不少文明都化为历史的尘埃,唯独中华文明历经朝代更迭和战乱考验而生生不息、延绵发展至今,不能不说与其底蕴深厚、一脉相承的儒家礼制传统密切相关。对此,钱穆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了解中国文化必须站得更高才能看到中国之心。中国文化的核心思想就是‘礼’。”[1]的确,自商周以来,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的中华礼制、礼仪,连同其背后的礼义诉求,不仅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个体文明行为的规范与准则,甚至融化到国人的血液之中,内化为国人性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主导民族精神的“支柱”力量。[2]尽管作为制度规范的传统礼仪早已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中断,但作为其内在精神追求的礼义不仅没有消失,而且以礼义、礼俗的形式仍顽强地存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无时无刻不在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并且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越来越彰显出自身的价值。汤因比就此认为,“要解决21世纪的问题,唯有中国的孔孟学说和大乘佛教。”[3]文化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关系深刻而密切,其密切程度是一般人难以理解的,而且社会发展程度越高、科技越发达,就越需要人文精神的支撑。而礼仪所蕴含的多维元素,被认为是一种内在资本和精神动力的源泉,如被运用于实践,在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将会取得显著效果。因此,解决当代困扰中国的社会治安问题需要借鉴先人的智慧,向中华传统文化寻求答案。今天,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交汇点上,如何继承曾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现在仍发挥重要影响的传统礼仪文化遗产,以此来化解当下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风险和错综复杂矛盾纠纷,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确是一个亟需思考和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坚定民族文化自信,剔除其中的封建糟粕,深刻挖掘具有恒久价值的优秀思想资源,使之在新时代发扬光大,就可以使中华传统礼仪文化获得新的生命力,发挥其提高人们道德水平、遏止违法犯罪行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的功能。
一、中国传统礼仪及其精神实质
中华传统文化之“礼”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它是礼仪、礼制、礼义、礼治、礼俗、礼教、礼器、礼学等多方面内容融会于一体的集合概念,人们会根据不同语境或在不同意义上选择性使用这一概念。从“礼”概念的形成发展过程看,直到春秋以后其内涵和外延才得以定型。综观被称为“三礼”的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三部经典礼书《周礼》、《礼仪》、《礼记》,以及历朝历代特别是儒家文献对“礼”的论述,可将“礼”的含义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礼节、仪式、礼乐、礼器之“礼”,古代礼书上常见的威仪、仪节、曲礼、礼仪、节文、仪注等名称皆指“礼”的这一层面。第二层次是礼义、礼教之“礼”,是指包括慈、孝、忠、信、仁、义等道德要求在内的伦理道德体系。这是统领各种德目的最高道德伦理,是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准则。先秦儒家所主张“礼治”即侧重于该层含义。第三层次是社会等级制度和国家政体之“礼”,包括政治等级、社会秩序以及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政令、法规等。从中可以看出,“礼”概念的三个层面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是一个严密的概念体系。有学者将礼仪与道德规范、等级制度的关系,形象地喻为皮肤与血脉、脏腑的关系。在这里,“礼”既是仪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和政治等级制度,还是人们立身处世的道德准则。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礼文化并非只讲究外在的礼仪形式,而是更加注重礼仪的内在精神实质,即通过礼仪形式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这即是《礼记·郊特性》中所说的“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尽管在礼仪实践中,经常有表里不一、“礼仪”与“礼义”、等级制度相脱节的现象,即“道德规范和政治等级不一定都要通过礼节形式表现出来,它更多地是通过日常行为来体现”[4],但总体说来,三者基本能保持一致,呈现为和谐发展状态。因为政治等级和伦理道德一旦形成,就会如影随形地处处支配和约束着社会每个成员,所有的礼节仪式都会集中地反映出当时的道德要求和等级秩序,礼制秩序也因此成为古代中国社会变动的晴雨表。比如,春秋战国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社会动荡的大变革时期,同时也是王纲解体、礼章被僭越甚至是遭到践踏的时期;相反,秦汉帝国及大唐盛世时期,也是礼仪繁荣发达的时期。朝代的兴衰和治乱无不向我们昭示出,礼仪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总是息息相关。
二、礼仪对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之价值
博大精深的中华礼仪文化,以其独到的经国治世理念和规范体系,对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念、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凝聚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大一统局面等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其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价值主要表现为:
(一)儒家秩序和平思想对我国构建权利平等的和谐社会之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而儒家礼仪文化孜孜追求的其实就是一种秩序。儒家认为,维持这种秩序的关键在于和谐,实现社会和谐是儒家秩序的核心和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孔孟等先秦思想家们从天人、社会、家庭、群己等和谐理念出发,依次建构起天人合一的宇宙秩序(1)儒家认为,天地是和谐一体的,即“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百物皆别。”(《礼记·乐记》、“三纲六纪”的社会秩序、治国安邦的国家秩序。[5]在儒家看来,社会和谐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关键,社会秩序的核心是“礼”,而“礼”的运用应以“和”为中心,即“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为了和谐社会秩序,儒家一贯倡导“仁爱”思想。孔子曰:“仁者,爱人也。”孔子将“仁”看作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最高道德标准和社会和谐的根本;并认为,只要从“仁”出发,处理好权利义务关系,做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礼仪·礼运》)等,再施以法度,就能够实现“亲其亲,长其长,天下平”的政治秩序和社会安宁。而实现“仁”的途径和关键在于修身,故“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以修身为本”(《大学》)。克己修身、维护人伦道德,就能实现社会和谐,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
儒家的纲纪之学及其思想中的礼制作为实现社会秩序的理性主义,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资源。虽然其中不乏糟粕的成分,但如果我们抛开其等级伦理中人身依附关系的历史局限就会发现,对其致力追求的“差序格局”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该理性地加以对待。因为不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也不论是家庭本位小共同体还是国家本位的大共同体,都不可能没有“差序”。所谓的平等只是人格上的平等,公民权利的平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做到无差别的一切平等。没有差别,就不能建立秩序;没有秩序,社会也就无法运行,任何社会都需要正常的秩序。实现当代中国社会稳定,也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秩序。一方面,必须恰当地与儒家等级伦理中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切割;另一方面,其通过礼仪形式实现天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群己和谐等充满智慧的思想,以及修身养性、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方法等,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需要加以继承 。
(二)礼法同构以推行王道的思维方式对我国法治建设及其控制方式之当代价值
古代中国的法律是一种典型的“道德法”。在这里,“礼”即是法,礼与法是一体的。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纲纪”(《荀子·劝学》)。即是说,道德是法的根本和指导原则,有法典、纲纪的意义。儒家思想中,在礼与法之间,更注重礼;在德与刑之间,更强调德;在人与法的关系和作用问题上,更重视人的因素。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为单靠政权推行法令,处罚违反者,百姓会想方设法规避刑罚而不问是非荣辱;而用道德礼仪教化民众,百姓才能知荣辱、明是非,并自觉遵守之。儒家认为,有治人而无治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便是良法,也要靠人来实施。孟子认为,法律必须与道德相统一并受道德制约,将道德判断看作违法犯罪与否的标准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可以看出,古代中国这种礼法同构同建的政治法律模式,充分体现了儒家“推仁义而寓于法”的价值追求。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基本的国家治理方式,至于采取哪种方式以及如何运用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只采取单一的法治手段或德治手段就能够治理好国家。简单地说,西方的法治是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需要、以宗教精神为支撑建立起来的,只有建立起对法治宗教般的信仰,这种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而古代中国推行的是一种道德法,在这里,道德即是法,社会的运转主要是靠道德维系和支撑的。由于它适应了当时农业社会的经济基础从而表现得游刃有余,使得中华民族在大部分时间里领跑世界。时过境迁,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完全用道德约束人性弱点和用道德约束一切的方式已不合时宜,遭到批判势所必然。尽管如此,其“推仁义而寓于法”、重视用道德治理国家的思想仍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必须予以肯定并作为借鉴。对于缺少宗教传统的中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融合,以对道德的信仰支撑起法治的大厦,否则所建立的法治就会失去根基。理性地审视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本质,重构现代礼仪道德体系,完全契合了我国正在推进的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时代要求,无疑能够大大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促进我国道德文明水平的提升。
(三)中国传统伦理的“整体精神”对于建立正确的义利观和消除当下存在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倾向之现实价值
中国传统伦理强调“整体精神”,要求一切价值目标都应与“整体”相一致。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讲,“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自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的政策后,儒家礼制逐渐被改造成以国家为本位的规制体系,[6]将社会、国家的利益上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求人们“正其义,不谋其利”。在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中国传统礼制向社会成员提出的道德规范要求,一味强调国家的利益,而抹杀了个人的正当性利益,进而否定个性自由,贬低人的价值,与西方重视个体价值、忽视群体意识的价值倾向形成两个极端。因为两者皆割裂整体与个体的关系,忽视了个体的尊严、自由和价值与国家的尊严、自由和价值的不可分割性。在当代中国,在西方个人价值本位和商品拜物教的影响下,一些人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那些曾经备受推崇的家国情怀、忧国忧民、公而忘私、诚实守信等良好品格被其看作是过时的东西被弃置一边。一些人贪污腐败、制假贩假、坑蒙拐骗,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无所不用其极,将人性自私的一面张扬到了极致。在这种背景下,要克服极端个体本位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伦理的“整体精神”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必须合理汲取其中的养分,以滋补和强健民族的肌体。比如,“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大丈夫爱国情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苦乐观念,“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的诚信意识,“不义且富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的规矩意识,等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只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时代紧密结合,就一定能构建立起正确的义利观,将传统“整体精神”的合理成分与精华发扬光大, 使传统价值取向与现代理念得以平衡。
(四)“内圣外王”的思维模式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提升个体道德修养之价值
儒家伦理传统非常重视个人道德品质修养,试图通过“内圣”达到“外王”的目标。“内圣外王”的建构思路是,通过个人心性道德修养而达到理想的人格,以实现社会和谐和国家的强盛。为此,从孔子、孟子、荀子到董仲舒、朱熹,思想家们创造出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修养范式。如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推己及人的处事方式,“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内修之道,孟子的“仁义礼智”四端发展出仁爱之心的德性社会,《礼记》中“德辉动于内”达至“礼发诸于外”的礼仪形式与实质关系的要求;秉持适度、不偏不倚的“中庸”处世原则,以及朱熹的“天理”之说和陆王心学提出的“致良知”[7]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修身规范和方式方法。正是这种律己敬人的传统礼仪规范方式,塑造了中华民族文明的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高速发展,物质文明突飞猛进,但并没有因此带来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不礼貌、不守矩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与我国的礼仪之邦形象形成鲜明反差,这些都是礼仪道德缺失所导致的结果。要建设现代化文明强国,离不开全体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支撑。从个体来说,礼仪规范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不知礼,无以立”《论语·季氏》。“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诗经·庸风·相鼠》)。从一个国家来讲,礼仪道德是一个国家价值观形成的基础,社会价值观的混乱等于失去了民族精神之魂。所以,文化强国战略既是对我国当下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失调现象的纠偏与调适,又体现了对建立社会共同价值准则的高度认知。为推动实现文化强国建设目标,应继承和光大“内圣外王”思想,充分发挥礼仪的修身功能,将我国五千年文明积淀下来的礼仪文化精华,作为净化民族心灵道德的滋养,不断提高全体公民尊重他人、礼貌待人、诚实守信、自我约束的公共道德品质素养,在日积月累的礼仪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人格,将个人美德伦理和社会责任伦理相协调,并进一步整合为一个自足的逻辑体系,最终达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理想道德境界,进而实现文化强国建设目标。
三、实现礼仪维护社会治安功能的逻辑进路
我国礼仪道德的基本现状是,自近代以来,传统礼仪道德在西方强势文化的冲击和否定性批判下业已解体,而新的礼仪道德体系尚未建成,道德秩序处于失范状态,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笔者认为,发挥礼仪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通过对传统礼仪的创造性转化,承古续今,融会中西,按照自身的尺度和方式建构当代中国特色礼仪道德体系
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礼仪道德体系,必须以现代性为坐标,根据时代特点认真审视和鉴别古今中外礼仪文化之优长,探求现代礼仪文化与传统礼仪文化、西方礼仪文化的契合点,整合其中之精粹,以适应现代文明规范。
首先,认真梳理和甄别中国传统礼仪道德规范。中华礼仪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精华与糟粕同在,而且相互交织、杂糅在一起。对其中一些显性的封建糟粕和具有恒久价值的文化成分容易识别,但对一些隐性、杂糅的礼仪或礼仪观念的鉴别就比较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摈弃否定一切的历史虚无主义和全盘接受、抱着老祖宗的东西不放这两种极化思维方式,坚持客观性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一方面,要十分审慎地深刻挖掘其中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优质成分,避免传统礼仪文化精髓的流失;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将一些陈旧、过时的甚至是有害的糟粕误认为是有益的东西加以弘扬。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只有与时俱进,我们的礼仪文化建设才能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其次,以现代性为坐标,实现传统礼仪的现代性转型。中国礼仪建设向何处发展,如何实现现代性转型?唯一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是题中应有之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礼仪建设不能忽视这个问题。当下,实现传统礼仪的现代性转型,应主要侧重以下方面:一是实现由封建专制的贵贱有别的等级伦理差序格局向独立、平等为核心的公民伦理转型。传统伦理差序格局的实质性要害并不完全在于其等级差序,而是其官贵民贱等不平等的纲常伦理制度以及建立在其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它与现代社会以独立、自由、平等为特征的价值观念是格格不入的。我们必须与这种封建等级伦理相切割。实际上,先秦儒家提出的“君臣、父子”之类的观念,其原本含义是,君臣、父子等都要安其位、尽其责,履行好自己的角色,做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礼记·礼运》),很好地阐释了处于不同社会层次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先秦儒家根据其德治主义施政模式推导出的“恭”、“宽”、“信”、“敏”、“惠”“五项”仁政品质,是推行社会公德应当继承的思想资源。应当根据现代平等原则,以礼制形式赋予处在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关系中的社会成员以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规范各行各业的人们的行为,修养其公德,以此和谐社会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二是实现由德治或法治向“法德并举”的一体化治理模式转型。中国传统社会控制方式是以“礼”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控制模式,曾对稳定社会秩序和维护大一统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冲击、人性的弱点充分暴露的情况下,单凭道德力量这种内在的治理手段进行社会治理日益显现出明显的不足。人类历史充分证明,现代社会是一种法治社会,须臾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节,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其刚性的社会控制手段也有明显的缺陷,如果缺乏人文精神的支撑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西方法治国家因为有宗教信仰的支撑,社会运行因此表现出规范性和秩序性。我国虽然缺乏法治和宗教传统,但却有着悠久深厚的礼制传统,礼仪道德资源异常丰富。在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中,我国必须兼顾法治和德治这两种社会治理手段,通过对传统礼仪道德资源的深刻挖掘和创造性转化,建立起“法德共治”的一体化模式,使得“法”、“礼”同行,相互支撑,相互补充。三是推动由单一本位主义向多元本位主义转向,建立多元和谐价值观。应正视现代社会多元主体的社会现实,既重视国家、社会的尊严与整体利益,也要考虑国家之外的个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单元的利益诉求;既要大力弘扬符合国家、社会利益的集体主义精神,倡导高尚的君子之德,又要正确对待和承认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利己主义,鼓励他们的创造精神和个人价值的实现,最终实现传统价值观和现代价值观在和谐理念下的平衡。对社会治理而言,一个社会是否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是否拥有一致认可的价值观。社会治理的理想境界就是实现对社会价值观的控制,控制了价值观就等于统一了社会成员的思想,那么这个社会就展现出无与伦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是我国社会治理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
再次,以全球化为视野,建立一套不同文明都能认可的礼仪道德规则和运作机制。目前,世界已进入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互通、互联、共存程度前所未有,交流互鉴、互利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意愿,但构建命运共同体必须有一套为不同文明所共同认可的规则。我国作为文明礼仪大国,应当发挥引领作用。之前,我国提出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相处”处理国际关系的五项基本原则得到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高度认同;现在,随着我国对外进一步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更需要贡献中国智慧,在向域外文明学习,尊重各文明所共同拥有的自由平等、合作共赢的道德理念基础上,创新为世界不同文明所共同遵守的礼仪规范准则,以此消除隔阂,改善国际关系,团结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
(二)承续我国制礼传统,编撰礼仪经典,以作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
古代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皆十分重视对礼仪典籍的编撰与修订,仅儒家学说最重要的经典《十三经》中就有三部是专门论述礼仪的,这即是被称为“三礼”的《周礼》、《义礼》和《礼记》。西周之后,礼仪被列入官学,其经典成为文人士大夫的必修之书。大唐盛世推动了礼仪的繁荣发展,礼仪典籍之丰富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唐太宗贞观十一年所制订的《五礼》,后被称为《贞观礼》,有古礼61篇、宾礼4篇、军礼20篇、嘉礼42篇、凶礼11篇。唐高宗主持篡修的《大唐开元礼》,历经15年才完成,堪称制礼之典范,其完整性、系统性后世无人能及。唐末,杜佑撰写的《通典》,仅《礼典》就有100卷,成为礼仪研究的一个标杆。[9]至宋代,礼学日益浸润民间,大量乡约、家训问世,典型者如范仲淹为家乡制定的《范氏义庄规矩》,吕大忠为家乡制定的《蓝田乡约》,朱熹的《家礼》,司马光的《居家杂仪》,陆游的《放翁家训》,等等。民间礼仪的兴盛和日趋规范化,对调节乡村生活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
如果要加强礼仪文化建设,开展礼仪教育,念好礼仪这门“经”,就需要保证人们有“经”可念,礼仪经典的编撰势必要提上议事日程。制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文化建设工程,应有国家来主导和推动。笔者建议,国家应当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礼仪的整理、研究和编撰工作,适时出台一部国家礼仪大典。该典要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实用性特征,成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言行、践行道德修为的经典,作为各行各业人们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三)广泛开展礼仪宣传教育,通过反复的实践活动,由礼仪至礼义,不断提升全民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
礼仪是遏止人们不道德行为的规范准则,如果将其付诸实践,将会大大降低违法犯罪率,收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效果。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美德是精神上的宝藏,但是使它生出光彩的则是良好的礼仪”[8]。那么,如何有效推动礼仪实践,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礼仪宣传。鉴于目前礼仪缺失的现状,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礼仪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学习礼仪、遵守礼仪的良好氛围,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遵守礼仪对自身发展的益处及失礼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以此推动和改变人们不知礼、不学礼、不守礼的不良现象。二是将礼仪教育列入全民教育规划。各行各业都应根据国家礼仪规划标准和要求,制定本行业文明礼仪规范和践行计划。特别是教育系统,更应重视礼仪教育。现阶段,急需制定规范的礼仪教育计划,加强师资、师德建设,提高礼仪教育水平;编写不同层次的高质量礼仪教材,将礼仪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程。在教育方式上,将知识传授与礼仪养成教育相结合,避免空洞的道德说教;要走进社区,将学校教育与社会礼仪实践相结合。三是避免礼仪形式与其内在的道德精神要求脱节的现象。要按照时代要求,精简庸俗的繁文缛节,矫正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将必要的形式与实质的内容有效结合起来,由内容决定形式,而不能冲淡内容,使之成为单纯的礼仪表演。四是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礼仪虽然内含道德,但它却表现为外在的形式,通过一定的礼节形式表现出来。人们不按礼仪规则行事,一般不会像违反道德那样受到舆论的谴责,更不会像违反法律那样受到刑事制裁。在全社会还没有形成普遍的礼仪氛围的情况下,要推动礼仪文明蔚成风气,就必须强化舆论的监督和谴责作用,使不遵守礼仪之人处在舆论的压力之下,迫使一些不按礼仪行事的人勉而为之,进而日久成习,蔚成风气,最后达到内在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