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称谓演变及其原因分析
2020-02-24田友
田 友
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领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同构成了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渠道。
随着时间推移和各地实践的不断丰富,农民合作社这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称谓也在不断变化,由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渐演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称谓的演变有其内在要求的原因,也有随着农村改革深化对其认知不断加深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农民合作社称谓演变的历程进行梳理,并对其内在要求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规范其称谓提出个人见解。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谓不时交替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但对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其区别,中央文件以及业内专家都没有深入表述。从发展趋势看,其称谓逐步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再向“农民合作社”过渡。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表述虽然去掉了原法律中“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同类”二字,但法律名称并没有发生预期的取消“专业”二字的改变,这给基层工作者带来了困惑。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理清思路,找出一些内在原因,澄清一些误解,统一认识,以期达成共识。
二、称谓演变
进入21世纪,中央从2004年起连续下发了16个一号文件,每个文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和规范都有要求,对这个市场主体的称谓表述有一个演进过程,从时间节点看有三个明显的阶段。
(一)2007年以前的称谓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004年:“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2005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2006年:“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7年:“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
(二)2008~2012年的称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201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为节点,其称谓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8年:“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服务组织。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2009年:“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2010年:“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2011年一号文件的主题是“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因此,文件没有提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提出了“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国家命名国家级的示范社就包括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12年:“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
(三)2013年至今称谓有交叉,以“农民合作社”居多
其中,2015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称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年份为农民合作社。
2013年:“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2014年:“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2016年:“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19年:“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
三、原因分析
(一)合作社原则——内在的原因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萌芽于民国时期,发展于20世纪50年代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三大社”,形成了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体系。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合作的互助组、初级社阶段具有了合作社的雏形,到高级社、人民公社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行政社合一,社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社员的自愿开放、经济参与、民主管理等合作社的特征发生了质的变化,丧失了合作社的基本属性,严格说不能再称为合作社。随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特别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完善,合作社具备了重新发展的制度基础。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社的最大区别,也是中国农民合作社独具的特色。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覆盖面比较广,不仅包含专业合作社,还更多地包含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没有会员直接参与选举管理,更没有会员参与利益分配,不具备完整市场主体地位的专业技术协会等社团组织。2008年前的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前,此阶段统称该类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其历史原因。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既然称为合作社,就应该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随着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几次对“罗虚代尔”原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重新确定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进一步修改了合作社原则,以指导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规定合作社原则主要有七项: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2.社员民主管理原则;3.社员经济参与原则;4.自主和自立的原则;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6.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的原则。从这7项原则看,国际合作社联盟并没有对合作社的合作内容进行特别规定。合作社原则的核心是自愿、民主、互利,体现了合作组织质的规定性。
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原则精神建立的,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如下规定: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体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与原法律相比去掉了合作内容的“同类”限制,专业合作的特色不再存在,因此将称谓改为“农民合作社”是有其内在原因的,也是世界各国对该类组织普遍采用的称谓。
(二)改革的深化——发展的需求
随着农村改革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建立完善,农民拥有了相对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从而使农民承包地长久不变成为可能。这从土地制度上基本消除了我国农民合作社与其他国家合作社的最大差异,使称谓向农民合作社演变成为可能。
2013年和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明确:“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文件透露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农民合作社的称谓除专业合作社外,将要涵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包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包括经济合作社,再延续专业合作社的称谓显然不能满足形势发展对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的需求。因此,称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变为“农民合作社”有改革深化、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因。
(三)与国际接轨——一体化的需要
国际合作社联盟对符合“罗虚代尔”原则的合作组织统称为合作社,我国采用“农民合作社”的称谓有利于同国际接轨,融入世界一体化。
四、前景展望
(一)统称为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其发展壮大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而“产业兴旺”是实现总要求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产业兴旺,就要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代表,是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桥梁和纽带。统称为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利于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其发展壮大。
(二)农民合作社的主角将是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这是由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决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具有社区性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性的特点。全国人大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入立法计划,国家将采取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别扶持及税收、融资优惠政策鼓励其发展,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道路,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主角,与其他类型农民合作社一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大区别是对合作社成员的限制,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开放的,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是封闭的。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标准要与时俱进
农民合作社既然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各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就应与时俱进,重点看是否符合合作社原则,是否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不应死把可分配盈余的比例分配等原则。凡是通过统一投入品供应,减少成员生产环节成本;统一加工、包装销售成员的产品,增加成员产品销售收入;通过统一技术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民主管理,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就可命名为示范合作社。因此,各级示范社的标准及评定办法要与时俱进、适当修改,标准根据国情、省情、市情、县情确定。尤其国家级示范社的标准要综合考虑合作社类型的广泛性,尽量做到全覆盖,操作性要强。
(四)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尽量兼容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完成,应抓紧修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尽量与将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兼容,以有利于各类合作社的发展和示范社评定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