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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对洗钱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

2020-02-23徐鹏楼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比特账户

徐鹏,楼苑

(1.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浙江 杭州 310053) (2.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浙江 衢州 324406)

虚拟货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即无实体的货币。[1]按照是否具有中央管理机构,虚拟货币可分为集中式虚拟货币和去中心化虚拟货币。[2]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包括莱特币、PPCoin、素数币等多种类型,比特币是最具代表性也是最早出现的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以及交易市场内以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吸引了大量参与者。虚拟货币的快捷性、不可撤销性及匿名性使其成为受犯罪分子青睐的洗钱手段。相较于其他虚拟货币,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没有任何主权机构可以直接追查和组织它的所有运作。[3]在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中,执法机关无法通过进入虚拟货币账户直接查看交易数据,收集相关证据。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对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剖析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犯罪的侦防对策,以期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特征

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人们赋予这些按照特定算法获得的虚拟货币一定的经济价值,在特定的领域进行流通。其“去中心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发行、交易和监管三个方面。

(一)发行去中心化

从发行主体来看,Q币、游戏币等传统数字货币由企业发行,在特定的网络社区可以实现商品的购买、服务的交易。与这些传统数字货币不同,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没有固定的发行商。如前所述,比特币的发行是通过一个彼此连接的比特币用户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通过工作量证明算法自动调整向网络中释放比特币。[4]参与网络的每个节点都可以使用自己的 CPU处理能力进行运算并获取比特币。在上述运行机制下,无须中央机构集中发行,虚拟货币便能够在流通领域产生并流通。

(二)交易去中心化

从交易过程来看,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依照协议进行而并非依靠某个中间机构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各节点基于密码算法对数据信息进行审查和确认,并达成共识,无需第三方担保信用。[5]比特币是最受欢迎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商品”,可以在P2P 网络上从一个用户发送到另一个用户,而不需要“中间人”。[6]每一笔比特币交易都将被全网节点运行散列算法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将被记入到区块中,然后进一步在网络中传播。[7]这一过程充分体现出“点对点”技术的特点,即交易双方通过各自的操作便能完成交易,无需第三方介入交易过程。

(三)监管去中心化

从监管模式来看,这类虚拟货币交易不存在任何中央方(如中央银行)对其进行集中监管。相反,中央方被一个内部协议框架所取代,其管控系统运作,并允许系统参与者自己执行交易验证。由于支付和交易都通过系统进行,这些参与者(常被称为“矿工”)因执行支付处理功能(称为“挖矿”)而被奖励新生产的“货币”。[8]由此可见,系统参与者自发地对平台交易过程进行确认并监督,使得该类虚拟货币的网络平台异常稳固,不受人为干扰控制。这种基于P2P和全网参与计算认证的方式导致没有任何政府和机构可以实现对其流通的控制,它的流通只受算法控制。[5]

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独特属性对当前经济监管制度产生了重大挑战。由于没有中央机构控制,去中心化虚拟货币难以获得有效监管,因此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滋生新型洗钱犯罪。与此同时,“去中心化”特征也增加了此类案件的侦查难度,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洗钱的手法

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手段主要分为四类:通过买卖虚拟货币洗钱、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洗钱、通过“钱骡”洗钱及与其他洗钱方式结合洗钱。

(一)通过买卖虚拟货币洗钱

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不同国家在规制和监管虚拟货币管理商与交易商方面的空白或差异之处而洗钱。[9]实践中,犯罪分子在虚拟货币服务商或交易商处买卖虚拟货币,通过多次“买入”、“卖出”的过程将交易复杂化,达到洗钱的目的。通常情况下,虚拟货币管理商与交易商只是被洗钱者利用而并未参与犯罪过程,但在另一些情形下,他们也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同谋。2013年5月,位于哥斯达黎加的数字货币转账公司“Liberty Reserve”利用复杂的网上交易系统,处理进出Liberty Reserve账户的虚拟货币交易,以此帮助世界各地的犯罪分子洗钱,非法获利超过60亿美元。[10]Liberty Reserve从不核实客户的银行信息,而是对每笔交易收取1%的手续费,外加75美分的“保密费”来保证交易无法追踪。[11]这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模式。此外,为了规避监管和避免形成书面记录,Liberty Reserve公司甚至通过第三方“交易人”完成用户的资金存取,将这些合法账户作为洗清非法收益的“中转账户”,以此来模糊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二)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洗钱

当前,由于监管制度缺陷,网络支付服务提供商反洗钱义务并未受到审慎监管。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系统,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进行洗钱。美国联邦调查局在调查报告中指出,2017年虚拟货币价值已经超过500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网络勒索者要求以比特币的形式支付赎金。[12]在一些案件中,电子商务平台与洗钱犯罪人事先共谋,故意放低账户注册门槛,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而为洗钱者开设账户。其雇员主动设计有利于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系统,鼓励犯罪分子利用其系统进行支付。2013年10月,美国查封了一个黑市购物网站“丝绸之路(Silk Road)”。该网站利用一种名为“洋葱路由器” (Tor)的隐密服务来运作,并只接受匿名数字货币比特币进行支付。(1)Tor专门防范流量过滤、嗅探分析,从而让用户可以实现匿名对外连接、匿名隐藏服务,可避免被追踪。该平台正是利用了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性质,帮助用户逃避执法部门的追踪,使用户能够在平台上放心大胆地进行非法交易。

(三)通过“钱骡”洗钱

“钱骡(Money mule)”即利用互联网从账户接收非法资金,然后将这些钱转汇到不同的账户的人。[13]“钱骡”的价值在于将资金链复杂化以逃避侦查或协助犯罪分子套取现金。洗钱犯罪的主要实施者通过发布网络帖子、电子邮件等方式,招募“转账代理”。这些应聘者(“钱骡”)中,有的是主动参与洗钱以获取高额佣金,也有部分人对洗钱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无意中成为了洗钱犯罪的帮凶。“钱骡”在招募人员的指示下开立银行账户,通过所设银行账户接受其他账户转入的资金,然后把转入的资金再转移至另一个账户或直接取现,最后通过银行汇款或虚拟货币兑换等其他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值得注意的是,“钱骡”处理的资金可作为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14]在这一过程中,“钱骡”通过多次电子转账将非法资金的转移过程复杂化,进而增加了追踪和监测非法资金流动的难度。

(四)与其他洗钱方式结合洗钱

犯罪分子还可通过将虚拟货币与其他洗钱方式结合来达到资金合法化的目的。比如将虚拟货币与预付卡结合进行洗钱。预付卡由发卡机构发行,可采用充值的方式取得价值,是一种用于购买商品的预付凭证。例如,万事达卡(Master Card)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是一种支持虚拟货币充值的预付卡。犯罪分子使用非法资金,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充值万事达卡用于支付交易。这一过程能够有效地隐藏非法交易的性质,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

三、对洗钱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全球流通性强,资金难以查控

一方面,去中心化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去中心化、去信任的问题,实现了全球流通;[15]另一方面,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容易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导致资金难以查控。洗钱者将非法金额兑换为虚拟货币后能够在特定的网络社区、甚至在线下使用。此外,由于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存在“双向流通”的特点,洗钱者还可以将一国的法定货币转化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再以电子形式直接转移至国外,兑换为他国法定货币。通过跨国转移,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实现了“国籍变换”,最终顺利进入他国金融系统。鉴于不同国家间货币监管制度、金融运行规则迥异,非法资金的流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从而增加了对涉案资金监控及追踪的难度。

(二)交易匿名性高,帐户控制人难以关联

交易的去中心化意味着交易平台没有集中的服务器和服务提供商。同时,具有账户交易功能的虚拟货币地址并不显示客户的身份信息,平台中的交易过程完全是匿名的。没有统一的系统记录和监控相关交易,就难以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以比特币为例,虽然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提供了一个公开的电子交易平台,但除了涉及交易双方的交易地址及交易数额以外,侦查人员难以将比特币交易地址与其他外部信息进行关联,更无法将该虚拟地址与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联系起来。此外,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注册机制也存在一定的漏洞,有的虚拟货币平台设计初衷便是为用户提供完全匿名化的交易过程。因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注册过程大多极为简单,仅需提供注册邮箱即可,犯罪分子甚至可以通过盗用他人电子邮箱来完成注册。由此可见,交易匿名性和难以追踪的特征使其容易被隐匿,侦查机关难以通过线上交易用户的信息查找犯罪分子。

(三)网络化特征明显,电子证据难以获取

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洗钱必须通过网络实施,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存在洗钱犯罪的各个环节,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在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中,涉案人员的虚拟货币钱包、个人电脑的网络浏览记录及缓存、证书储存软件、虚拟机器软件及相关的移动设备等不同载体记录的电子数据都可能与犯罪事实有关。实践中,具备一定反侦查意识的洗钱团伙,还有可能将涉案信息存储在远程储存设备中。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筛选和甄别有价值的电子证据来佐证犯罪事实,避免因证据缺失而产生证明力不足的问题。此外,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存储是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临的另一个难点。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易变的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和保全,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之内毁灭或破坏这些证据。[16]电子证据特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侦查人员直接取证的困难性。

四、侦查部门的应对策略

(一)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完善反洗钱系统

区块链技术是虚拟货币发行的基础。但是,区块链并非天生的洗钱工具,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改造和应用,区块链可以助力反洗钱工作。2019年12月31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区块链分会联合发起了“区块链行业应用反洗钱标准”的制定活动,以遏制、监督相关区块链应用平台纵容与包庇非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避开执法人员和其他调查人员的审查而进行非法洗钱行为。[17]因此,在保证反洗钱交易数据保密性的情形下,应当鼓励虚拟货币交易参与方以互通协议的方式形成区块链联盟,并依据情况实现有条件的信息共享和交互。区块链的运算方式既保证了每笔交易区块ID的唯一性,也使得每一个区块ID中包含一定的交易数据,可以为交易验证提供数据支持。在此基础上,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平台化、自我管理、集体维护的特点,形成一个区块链反洗钱信息跨平台的建设系统。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系统的虚拟货币账户信息、历史交易数据,查清涉案账户间的虚拟货币转移过程,从而认定犯罪事实。

(二)利用技术手段,查找犯罪分子

目前,犯罪分子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洗钱。和其他洗钱犯罪相同,虚拟货币洗钱的过程也包括处置阶段、配置阶段、融合阶段三个阶段。在处置阶段和配置阶段,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线上交易;在融合阶段,有的洗钱行为往往包含一个类似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环节:“马仔”在线下收集资金,分批、分地点在银行ATM机里存入或取出,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相关系统来查找可疑人员;运用人脸识别系统识别人员身份信息,对此类人员开展进一步侦查;运用信息流、资金流挖掘上线,进而牵出犯罪团伙的其他人员。此外,在其他案件中,侦查人员还可以通过对IP地址、MAC地址的分析划定犯罪分子的落脚点范围。通过查询交易账户的MAC地址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定位交易用户的操作地点,发现犯罪分子所在地,从而缩小侦查范围。

(三)开展警企合作,提高电子取证效率

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所涉及的电子证据在甄别筛选、提取保全等方面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很高。对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保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目前,一些企业已经着手研发针对虚拟货币犯罪的电子数据取证产品和技术,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9 年 11 月 5 日,全球领先的加密货币情报与区块链安全机构CipherTrace宣布,通过领先的加密货币情报可以为金融调查机构和审计机关提供反洗钱、区块链分析以及加密货币威胁情报的解决方案。[18]我国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的警企合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将被用于案件侦查和电子取证工作。通过与相关企业合作,侦查部门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对储存在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破解,从而有效提高电子证据取证效率。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用户常常通过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绑定来完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侦查部门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通过调取平台的后台数据来获取部分账户的交易信息,以查明涉案资金的走向。

(四)充分运用大数据,强化预警预判

洗钱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通常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侦查部门可联动网监部门,借助大数据平台,对各大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论坛、交易平台等进行敏感词汇监控(如对大额虚拟货币具有买卖需求的用户进行监控)。通过人员身份信息、IP地址关联及网上敏感词汇言论,构建出交易用户模型,从中筛选可疑人员并进行监控。从庞大的网络数据中挖掘资金转移的可疑之处,借助数据挖掘技术,对网络上的支付信息、论坛信息、浏览记录等进行分析建模,从而找出线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运作规律。通过这些措施,公安机关能够在事前介入,化被动为主动,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牵出犯罪团伙。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介入措施,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才能够被有效遏制。

五、结语

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犯罪,从本质上说,就是以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为媒介,在交易的过程中将黑钱“清洗干净”。虽然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市场中的大额交易活动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怀疑,但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和高度匿名性,此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困难。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明确向投资者筹集虚拟货币,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屏蔽了火币网、币安网等110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排查并关闭了约3000个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19]然而,在信息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利用去中心化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无法通过关闭交易平台得到根本遏制。有效防控和侦查该类犯罪需要从“去中心化”的特征入手,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到虚拟货币交易的环节中,实现监管规则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利用智能合约完成实时监管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增强侦查部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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