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藏医药的专利权保护
2020-02-22扎西央宗
扎西央宗
摘要:藏医药是我国乃至世界传统医药史上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中华民族医药资源库中的珍贵资源,藏医药是藏民族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治病实践检验过的结晶,也是藏民族与恶劣环境和各种疾病长期斗争得出来的产物,凝聚了藏族人民无数的汗水和智慧。藏医药发展到今天历经千年的时间检验,逐渐构成了具有藏族特色的独特文化内涵,组成了较为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理论体系。尤其是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后的一段时间藏医药得到大力发展,并且藏医药也逐渐走出国门,融入国际,面向世界发展。但是在医药业知识产权越来越明确的现代,藏医药也面临着国际化市场的冲击,为了各自的利益造成了循环的恶性竞争,医药专利被抢注、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藏医药在整个医药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基于此,本文以传统藏医药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传统藏医药专利权保护领域的分析与探究,力求发现传统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利用科学的方法,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进一步保护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传统藏医药专利权利益,进而达到促进藏医药产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藏医药;专利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5-0076-07
1 引言
在经济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有很多药品都可以通过人工合成产生,随着化学药品的普及,人们越来越重视药品对身体的副作用。化学药品的副作用较大,抗药性较强以及研发的时间较长,加大了投资风险。那么以天然性著称的中医药又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发展新潮流。藏医药在我国传统的医药体系中位居第二,经过长时间的沉淀已经成为拥有完善的理论基础、自成一家的医药结构以及特有的疗法疗效被国际所周知。根据国际藏医药学术会议公示的相关信息显示,20多年来,德国,法国,英国,等20多个国家为了研究我国藏医药的效用[1]。先后成立了专门的藏药研究机构,这就让我国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方面存在被侵害的风险。现阶段,我国的藏医药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未纳入整體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力度也不大,还有很多有效的古方,祖传秘方失落民间没有收集全,很多国外企业专门针对我国现行专利权保护领域的漏洞,打着合作开发的幌子取得传统藏医药秘方抢占市场份额,造成我国藏医药产业和经济的损失。即使在国内,不少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也存在利用藏医药专利保护不完善的缺陷进行恶性竞争,严重影响藏药产业的稳定发展。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当下,只有充分运用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来维护自身的发展,这样既可以有效的避免别有用心的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来窃取重要的信息,也可以减少或直接避免藏医药专利权受侵害的现象,又可以避免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侵权行为发生。但是值得考虑的是,我国对医药专利权保护领域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都不完善,从而对藏医药专利权没有达到有效而全面的保护。加强对我国藏医药专利权保护,完善相关保护的制度措施,对于促进我国藏医药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藏医药方面在国际上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来加强藏医药专利权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2 藏医药知识构成
我国的藏医药在充分吸收了古印度医药以及中医西医优秀成分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有明显藏民族特色的医药学理论。在藏医药学中,既有波斯医学的宝石类药物,又有中医药的辨证,唯物天人合一思想,还融入了古印度医药中的芳香类药物,藏医药是吸取各种医药精华而形成的独特药物[2]。在技术上藏医药吸收了很多其他医药学技术,如波斯医药学的炼丹技术,有印度医药学和中医药学的炮制技术。藏医药更是结合了古代天文学、物理化学、哲学再加上藏传佛教而形成了新的人文医学。藏医药在药学成分和使用方式上比较繁琐,突出表现在藏药中含有大量的各种金属元素,经过特殊的处理筛掉了对人体有害的元素,大部分藏医药在口服阶段时间和方式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其疗效对于许多疾病都有很好的效果。藏医药在医学理论和用药领域都与其他医药有显著分别,有其独特的知识构成。
2.1 丰富的藏医药理论
藏医药知识历经2 000多年的考验,已经形成了独特、完善的理论体系,这在大量的文献古籍中都有记录[3]。尤其是近十几年来,随着国家保护优秀传统医药知识的政策和力度加强,藏医药的古籍和相关论著被大量的收集起来,并且开展了一系列的整理和翻译工作,持续出版了一大批藏医药医学研究期刊,对藏医药进行了很好的传承和弘扬。
2.2 天然的原料
藏医药的绝大部分原材料都来源于大自然,并且在使用理论方法方面有着大量的文献记录。藏药的材料来源比较多,可以是植物和动物,也可以是矿物质等。藏药经过了2 000多年的发展历程得到了有效的实践和检验,大量的独特治疗效果已经被时间证明[4]。目前很多藏药的天然成分结构虽然不是完全明确,不过这些天然药物成分中是含有大量的化学性活化物质,可以通过现代先进技术的处理把天然药物成分中的化学活性部分提取出来作为已经明确的用药。
2.3 丰富的藏医药知识内容
藏医药学的内容比较丰富,包含了藏药理论、按摩、推拿、针灸等具体的医学内容,尤其是藏医药的治疗方式和用药方法与其他医药都有较大的差异,比如藏医药的放血疗法,灸疗法等。独特的药物制剂就是藏医药用药的表现形式,藏医药知识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融合了喇嘛教的教义内涵,逐渐生成了独特的民族特色。
2.4 较高的国际知名度
藏医药由于其自身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限制了其发展的速度,不像我国中药那样传播得快和远,中医药已经在中国政治海外市场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而藏医药主要在藏民族居住的地区盛行,主要集中于我国西藏、云南、青海、甘肃、四川等部分地区[5]。不过最近几年,国家对藏医药扶植力度加强,藏医药得到广泛的宣传,中外在藏医药学上的合作也不断加强,国外医药界很多专业人士逐渐对藏药有了更多的了解,藏医药知识越来越得到接受和认可。现在也有很多关于藏医药学的书籍也被各国进行翻译和传播,这些都在显示出我国的藏医药品牌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标志着我国藏医药知识在国际上被更大范围的接受和认可,逐渐形成独树一帜的国际医药学分支。
3 藏医药可专利性
3.1 藏医药保护的必要性
从我国被批准进入WTO组织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各项法律法规对我国现有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逐步向国际靠近。但是,由于藏医药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地域性特征使得我国对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方面有所欠缺,保护情况不如中医药。首先,我国在藏医药产业所需的药材原料资源方面有着绝对的优势和把控权,但是在国际专利申请方面受到限制,只是在最近几年研发的新药中才逐步申请了20多项国际专利,回顾藏医药发展历史,藏医药很多的珍贵药方、制作工艺、古典文献等都没有专业的组织对它进行专利保护的申请[6]。其次,药材专利审查较严格,纵观我国藏药材专利申请的情况来看,其通过率太低,藏医药专利申请的结案量与授权量之比是8∶1,授权通过率远远落后于中医药,比起其他专利申请处于最低水平。同时,我国的藏医药研发单位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对藏医药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最后,藏医药有着浓厚的藏民族传统文化,受其影响,导致现阶段对藏医药专利权保护还没有形成较全面的理念。目前,很多藏医药专利持有者并不是通过有效的专利权注册来实现保护目的,大部分都只是通过代代相传和教授的传统方式来确定自己的产权。所以,当前的藏医药专利权容易被非法占有,产生损失。被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抗疟疾新药——青蒿素,原来是我国的医药界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努力并集合各医药专家智慧而研发的一项重要发明,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充分的意识到其发明的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就这样错过了注册专利的最佳时间而丧失了专利申请保护权,结果辛辛苦苦才获得的成果就这样被国外企业抢注了。基于此,积极应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环境,坚决做好药品专利保护战略规划,才能有效防止藏医药发明创造被非法盗用抢注的现象。所以,加强对藏医药专利权的完全保护就显得非常必要且紧迫。
3.2 藏医药新颖性
新颖性指的是某事物专利的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在申请之前是没有同样的类型在国内外刊物出版、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在国内外公布、也没有同類的发明向相关专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登记的专利文件[7]。而我国的藏医药一直处在一个相对闭塞的民族聚居区,主要流行于西藏、甘肃、青海、四川等藏民族较多的区域,这些地区相对于外界来说都是比较欠发达的民族区。由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及语言不通等原因造成其与外界交流甚少,很多本民族特有的产品都不能和他人共享,尤其是藏民族的特色医药产品。藏医药发展至今,一直是处于欠缺专利保护的状态,相对于外界来说藏医药是独具特色的。所以在藏医药很多方面都处于一个区别于其他医药的状态,传统著作、经典药方、治疗方法专利保护方面都处于空白,因此,藏医药在新颖性方面的表现就是不言而喻了。
3.3 藏医药创造性
创造性指的是跟之前申请的医药知识相比,新研发的药品,在这个原有基础上呈现出新特质和明显的创新[8]。创造性有如下特点:首先申请专利解决了一直没有解决的必要知识难题;其次,专利申请新研发的药物,克服了原先的药物偏见,并取得了从所未有的治疗效果。最后新医药申请专利在商业上得到了推广。藏医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总结前人研发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创新和研发,不断的实现藏医药的更新换代,以进一步适应现代的治疗和发展。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新产品层出不穷,藏医药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医药之一,其研发自然也不甘落后。目前我国的藏医药在原有疗效基础上研发出了很多不同疗效的新药物,并在功能和功效以及使用方法上都有着进一步的提升,这种提升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不断尝试和创新,而且是与中药等医药有着明显的区分,对于藏医药专利申请是满足其创造性的。
4 藏医药的专利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藏医药是藏民族经过和各种疾病的长期抗争中总结出来的医药精髓,包含了很强的科学性和可利用性,藏医药包含着大量的专利权[9]。对于这些专利权,应该利用国际上通用的专利权相关法律体系进行保护,可是以目前的现状来看,藏医药专利权如果照搬现行的专利保护方法和手段是行不通的,这是由于藏医药的大部分内容都不是在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范畴,即使具有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藏医药研发,也会因为它自身的特殊性和地域性不能很好的进行保护。
4.1 对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意识不强
党在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促进藏医药的发展,政府和医药界都要充分的重视藏医药的发展问题[10]。在各方面的不断努力下,藏医药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推进和发展,在挖掘整理和传承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藏医药机构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建立了民间医生寺庙医院结合的藏医药机构体系,其生产规模也进一步拓展,进入了标准化生产时期,藏医药研发工作有序开展,藏医药事业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发展,藏医药注重天然性,天人和一的理念得到体现,藏医药也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兴趣,尤其是不丹、俄罗斯、尼泊尔等国家对藏医药越来越重视,甚至已经拓展到了欧美和北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但是这样的发展成效都要归功于藏医药的产业化,而藏医药在发展历史中,一直深受藏传佛教普度众生教义的重要影响,使其在专利保护上受到极大的制约。这种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使得人们对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不了解,甚至不清楚专利保护是怎么一回事。没有出现在古典文献中和没有公开的藏医药在藏医药知识中是非常有限的,专利制度无法覆盖全部的领域,部分藏医药专利保护无法可依。很多藏医药专利被国外企业抢注现象较多,使我国的藏医药权利受到侵害,由于我国对藏医药专利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不重视和专利保护意识欠缺而造成的,对藏医药专利保护意识不足,缺乏保护经验,很多情况下,在对藏医药研究成果维权时,大部分都是使用事后法律救济的方式进行。日本的医药研究机构对西藏药品就非常感兴趣,尤其是看重了天然的雪莲花,他们经过3年研究,最终攻克了技术难关,成功的把藏产雪莲花内部的有用成分提取出来并利用在了治疗风湿疾病药物及美容养颜保健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同时申请了此成果的专利保护。这就表明发达国家把我国的藏医药视为瑰宝,并且不断的进行商业化开发,这就导致我国藏医药专利权的丧失,长此以往就会对国家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还会不利于实现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潜藏着危害国家安全和藏医药安全的危险。
4.2 缺乏专门的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机构和复合型人才
藏医药的长足稳定发展离不开专利权的保护,而专利保护又离不开相关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维护和保障。目前,在对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还很欠缺,导致对藏医药专利保护上的不足[11]。此外,藏医药专利保护缺乏复合型人才,专利保护是一个集法律、经济、科学等于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这就决定了藏医药专利保护代理人的高质量和高专业水准。这些人在精通相关法律基础上,还要拥有相当的藏医药专业知识。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藏医药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缺失,现有人才队伍中拥有专业藏医药知识背景的屈指可数。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相关文件内容表达中,经常出现药名使用错误,中文翻译不准确,相关申请工作没有做到位,严重阻碍了申请专利的进度和方案的可行性。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机构和复合型人才的欠缺,也使得我国藏医药在专利申请被授权的项目较少,不被国际认可,进而造成了我国藏医药专利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4.3 藏醫药的专利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藏医药缺乏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藏医药在研发以及治疗方式上比较特别,所以不能完全实现专利制度的使用价值。此外,藏医药具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保密性,所以很多秘方都是不能在保护机制下公开的,这就造成了藏医药专利被侵害的风险。所以藏医药在专利申请审查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也造成了授权率偏低的现象,实际上,藏医药资源,更注重产业化发展,而忽略了专利制度框架保护。从权利期限上来说,藏医药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已经融入了藏族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期限限制较低,但是现代专利制度规定了保护对象的期限,在制度体系方面,可以实现垄断的期限约为20年,之后就要应用到公共方面,成为社会的共同知识。但是藏医药比较隐秘,这个特性决定了它不能与社会共享,此外,藏医药的研发过程和病理疗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青藏高原特殊的气候环境,在这方面也决定了藏医药不能实现完全的共享。所以,在对藏医药专利保护上存在很大的困难和不相容问题。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相关资料,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针对藏医药专利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藏医药专利权法律保护条例还较少,只有少数的几条,分别为:西藏自治区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发布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布的《加快发展中藏医药产业实施方案》以及青海发布的《藏医药保护和藏医药发展实施意见》。虽然这些法规对藏医药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些毕竟只是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从效率上来看层级较低,规范力不足。而且就这些地方立法本身来说也有很多的缺陷,首先,这些地方性法规是促进藏医药传承和发展方面的文件,并不具有藏医药专利保护的法律效力,一旦在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方面产生纠纷不足以为法律规范,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其次,各个地方的藏医药保护法规都是根据当地实际发展情况而建立的,这容易产生区域性的冲突和矛盾,在同一性质案件的处理上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就造成了法律法规上的混乱,失去了法律统一性原则,在内容和结果上无法达到高度的统一。最后,藏医药原料产地主要是云、青、川、藏四个区域,由于各区存在地方性的差异,这就造成了本地的文件和立法规范只适用于本区,并不适用跨区域的使用,使得区域之间发生纠纷案件时不确定用哪个区域的立法来解决,专利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困难和问题。虽然也有一些统一的上位法,比如《药品管理法》《宪法》《中医药法》以及传统医药相关的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但是传统藏医药具有区别于其他药品的特殊性质[12]。故此,这些法律法规对藏医药保护并不全面,也不能完全适用,并且对专利保护的内容并没有很细致,大多数都是概括性的描述,所以对我国藏医药资源专利权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传统藏医药专利权保护领域依然面临严峻的问题,有待健全和提高。
4.4 藏医药专利保护难度和成本加大
专利权制度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创新,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的同时要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是现代专利权制度的新要求,故发明创新要带三性原则下进行,才会更多的获得专利,才能更好地运用到社会实践[13]。但是藏医药从一开始就与其他医药有着较大的差异,研发模式和制度体系的不同使得很多制度不能全部涉及到。首先就是在权利主体上,在专利保护制度下的专利主体是特定主体,由于传统藏医药凝结了很多人的智慧,所以它的权利主体不是个人和组织,而是在特定地域内的群体。比如,从藏医药资源权益享受方面来说是西藏地区内的藏族人民。其次,从专利权特性方面来说,专利权具有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新颖性的特点,专利制度下的权利客体要同时表现出这些特性。对于藏医药来说,藏医药的发展比较注重历史的传承,在实际发展中,藏药主要为复方制剂[14]。由于一脉相承的特点,故无法进行现有技术界定制作藏药主要的原材料是动植物及矿物等具有天然性质的物质,在对这些天然的物质进行炮制、提取和分离处理时,不容易将其成分分离为化合物的状态,像藏药这种是有很多种天然材料混合而成的药物,在对其进行专利保护申请的时候难以清晰地描述其成分,只能使用简单的方法定义产品来进行描述,这就成为了藏医药专利保护申请的一大难题。通过方法定义的方式形成的藏医药专利保护力度是比较弱的,远远不及使用化和结构式表述的药品专利保护力度强。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其申请只能到对应的国家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核,此外,专利权的公开性使得专利申请人在进行药品专利申请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要向寻求专利保护国家提交相应的专利申请,如果过了特定期限,专利申请一旦公示,专利申请就不能再进行[15]。此外,藏医药如果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保护,专利申请一旦公开之后,别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其技术,而藏医药国际专利申请会产生很高的成本费用,这也造成一些藏医药企业和个人难以申请专利保护[14]。这一系列的因素都会导致藏医药专利申请各项成本的增加,同时使得藏医药申请专利保护的难度加大。
5 藏医药的专利权保护的建议
根据我国在藏医药专利保护方面的现状以及藏医药自身的独特民族色彩,我们要切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护体系[16]。根据藏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种社会影响因素来确立与其相应的配套机制,尽量解决当下藏药存在的各种问题,以达到藏医药知识保护、专利保护、民族群体利益保护、区域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国藏医药事业的稳定长期发展。
5.1 提高对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意识
为了很好的保护藏医药专利权,要不断提高民众对藏医药专利权的保护意识,结合藏医药资源的地域性特征,充分调动藏医药相关的利益主体参与进来。相关的藏医药企业要切实意识到专利权保护对藏医药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专利权是保护藏医药权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武器,有效保障藏医药的药用价值,藏医药的有效专利保护可以让其加大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份额,增强市场医药竞争力,使其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17]。对相关藏医药企业相关主体定期普及和培训专利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保护的重要性,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现阶段对藏医药专利保护的紧迫性,切实提高各藏医药企业对企业专利保护的意识。此外,还要建立起藏医药专利保护的数据库制度,这样可以有效地应对藏医药被其他非法抢注的行为。建立数据库的目的就是有效保障藏医药研发的各项权益,数据库建好之后,其他人要想解锁查看数据库里的研发成果,则可以通过申请进入,并且可以对已有的成果进行创新发明,这样就可以达到知识共享、互利互惠、协调好专利权保护和使用关系的目的。
5.2 建立专门的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机构并培养人才
我国现有记载的文献中的藏医药典籍共有3 000多部,但还是有大量的优秀藏医药典籍失散民间,这很大程度上是缺乏专门的藏医药保护机构导致的[18]。而藏医药知识的收集整理是实现其有效保护的基础。因此,设立专门的藏医药保护机构就是当下需要重视的问题,藏医药专利保护专门机构的建立可以有效规范藏医药在行业内的发展管理,也可以得到相关科学组织的关注和引导研发,使藏医药专利保护工作有序开展。藏医药专门的保护机构同时具有代表集体行使各项权利及相关利益调配的职能。还可以有效促进组织内部的有效交流,很好协调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遇到藏医药专利权侵害时,就可以召集所有人员进行决策,达成统一意见,为藏医药权益提供可行的协助和保护,进而达到维护藏医药相关权益的目的。藏医药大多数都出现于民间,而西藏地区多以寺院和藏医诊所为主,所以可以邀请当地的寺院僧侣和民间藏医一起参与到研发藏医药活动中去。在藏民族的日常生活以及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寺院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促进藏医药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时至今日,在当地的各寺院中都保存有大量的较为完整的优秀藏医药文献著作,还有很多僧侣在藏医药知识上都有一定的了解甚至精通。藏传佛教为了深入研究藏医学,在其内部开设有《医方明》等专门的藏医学课程。使他们对藏医药有着更深的了解,对藏医药的收集整理汇总保存都有着很大的作用。所以让寺院僧侣和民间藏医相关人员成为研发藏医药主体是非常可行的,充分利用民间力量推动藏医药的研发创新,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藏医药专利权保护体系,充分保障藏医药相关权益,使藏医药知識保护和发展更深入、更全面。藏医药保护机构在各方面都比个人更全面、更具体、更具有保护力度和效用。所以也要投入各种资源,培养藏医药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藏医药对于其他医药来说有其独特的特殊性,在专利权保护申请时也相对较难[19]。因此,要使藏医药专利权保护顺利进行,就要大量培养出相关的专业人才。一方面要充分结合我国现阶段藏医药保护状况,借鉴其他国家在医药专利保护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在这基础上进行适应性的创新和培养。另一方面,相关藏医药高校在这一领域要进行更全面系统的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对藏医药发展特性的学习,也要提高他们对藏医药专利保护的意识,也就是说,学校培养要把藏医药知识研究与相关专利法律知识并重,既要是藏医药研发人才,更要是藏医药专利保护人才。总之,在现行缺乏大量藏医药复合型人才的状态下,培养大量藏医药专业型人才,对于促进我国藏医药专利保护、制定并实施藏医药专利策略、增强藏医药国际市场竞争力优势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5.3 完善藏医药的专利权保护法律制度
构建完善的藏医药专利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就要投入大量资源,加大对藏医药资源知识的收集和整理力度,然后把这些闲散的资源汇总保存于专门的数据库。现如今,国际间在各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一些剽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对我国现有藏医药资源的整理汇总可很大程度上降低这种不法行为的发生,并且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传统藏医药资源信息完整性,使我国藏药专利保护申请更容易通过。此外,藏医药专利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基石,因此,完善我国藏医药专利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20]。首先,要根据现在社会具体发展状况,对现行的专利法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还要加强行政手段对藏医药的特殊保护,使行政保护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尽可能缩小专利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差距,建立起一套与国际专利保护相适应的制度,同时也要适应我国特色藏医药事业发展。其次,要建立起专门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实施藏医药专利权保护的前提就是要进行有序清晰的登记,把有关事项按不同的定义和类别进行归类登记,对于藏医药专利还没有确认之前,就要把当下的藏医药知识来源、使用标准、炮制方式以及用药效果一一进行登记入册。对于部分涉及隐秘有重大价值的藏医药要及时向国家申请保密,一些经典的祖传秘方和后来研究取得的优秀成果就要申请备案。这些登记和备案的事项没有特殊必要是对外保密的,这样既可以对现有藏医药知识进行了清晰的归纳总结,又可以方便对其总体情况的管理和保护,有效避免了侵权行为。最后,要落实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藏医药专利保护和落实法律措施的基础是法律责任,也是组成专利法律的主要内容。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者、使用者和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滥用职权、推卸责任、不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等方面都要详细记录,对于这些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做出细致的处罚规定,落实相应的惩罚措施,有效避免法律责任的笼统性和不清晰现象,使法律能发挥出其真正的效用。
5.4 建立藏医药保护专项基金
随着当下藏医药申请专利保护的难度增加,其付出的成本也在增加。基于此,就要设立专门的藏医药保护基金,用于维持和支付藏医药专利保护的各项费用。我国目前藏医药发展产业比起其他药业来说还比较不足,专利权保护欠缺等问题。怎样把传统藏医药的产业价值转化为经济效用就是当前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在这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费用和风险,专项基金的设立势必会成为解决藏医药保护费用的最佳选择[21]。此外,专项基金还可以用于对藏医药研发有突出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弥补藏医药研发项目的资金缺口,扶持和推动藏医药朝着更大、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同时,专项基金的来源可通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还有民间筹集,也可以通过藏医药相关知识的转让筹措一定的资金。还要建立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对专项基金的用途和用量给予督促和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非法占有的现象发生。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藏医药专利保护基金,切实解决藏医药保护的资金来源。
5.5 结语
藏医药学起源于青藏高原的医药体系,已有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通过不断研究,反复实践,逐步提高,形成的一门融人体生理、病理、诊断、治疗、方剂、制剂和特殊治疗等方面的体系。藏医药为中华民族特别是藏族人民的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因其神奇的疗效而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使藏医药产品在国内外药品市场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藏医药产业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的朝阳产业,是通过多种学科组成的综合性产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藏医药融入了越来越多的现代技术和知识,并且正朝着现代化、国际化方向转变。藏医药在发展过程中,既保存着原有的优秀文化内涵,又加入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创新,对于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藏医药、协调整体发展、有效专利保护、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和藏医药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同时,藏医药的专利保护也成为面向国际市场的保障。藏医药因其自身的民族性、群体性、地域性、特殊性等因素使得藏医药在专利保护上面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相应的藏医药企业就要不断强化对藏医药专利保护的意识,充分认识到专利保护对藏医药未来发展的重要作用。适当利用和借鉴国际上一些医药方面取得成功的案例和经验,实施既符合国际专利要求又适应自身发展的专业保护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出当下人们追求回归自然天性的市场潜力,确认和完善藏医药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培养大量的优秀复合型人才,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藏医药专利保护体系。通过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的努力,确保我国传统藏医药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大的优势和主动性,这对于我国的藏医药自主专利权保护战略发展、促进藏医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对藏医药各项专利的有效保护有着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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