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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深入挖掘知识产权贯标业务优势探析

2020-02-22徐菲李小童

河南科技 2020年1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

徐菲 李小童

摘要:本文分析了代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贯标服务业务的相关优势和必要性,提出代理机构应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参与贯标业务,帮助企業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通过贯标业务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多角度知识产权服务,从而为自身争取更好的发展机会。

关键词:贯标;管理规范;代理机构;企业;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5-0063-05

1 代理机构深入参与贯标业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专利代理行业也在茁壮成长,代理机构数量和代理能力都有了长足进展。但是,代理行业的竞争也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代理费用非但没有随着CPI同步走高,甚至在局部地区还连年下降,相当多的代理机构面临着很大的案源压力。

贯标,即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狭义的贯标,可以理解为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广义的贯标,则伴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始至终,通过认证只是一个起点。代理机构可以以贯标认证为契机,深入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全部流程和各个层次,从而不断拓展业务,增强服务能力。

2 贯标对企业的价值与意义

2.1 贯标能够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2.1.1 贯标的过程以及贯标之后形成的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该规范6.1.6条款内容是“明确员工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明确了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做为一个激励的结果,员工创新能力也会随之提高。

2.1.2 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效率和效益,提高企业整体创新能力。该规范8.1立项和8.2研究开发对企业立项阶段和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做了系统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该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适用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把知识产权信息等公开信息检索、分析并加以利用,可以追踪当前研究开发技术的最新进展,掌握现有技术状况,在他人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一方面,可以避免进行重复研发或研发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高研发效率。另一方面,可以节省研发投入,节约人、财、物的消耗,提高研发工作的综合效益。

2.2 贯标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贯标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该规范8实施和运行除了对立项和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做出了规定。也对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做出了规定,此外,6.1人力资源、6.3财务资源和6.4信息资源对企业的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经费和信息资源的利用等做了规定。企业在贯彻运用该规范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整合和发挥企业人、财、物、信息等资源优势,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通过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运用,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激励企业的创新投入,形成投入、创新、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

以某高校为例,贯标之后专利申请量开始稳步增长,年增长率达到30%;专利的转化和应用能力显著增强,采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入股等多种形式,推动专利成果的产业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截至2014年,三年间专利对外转让与合作的协议金额达3.1亿元。通过专利贯标的带动,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的登记方面也比贯标前提高了2.56%左右。以浙江超威集团为例,贯标后与贯标前相比,每年取得的专利总数与发明专利总数均实现了50%以上的增长。贯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提升非常明显。

2.3 贯标提升企业信用和社会影响力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的调研发现,贯标确实能够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全面管理,贯标企业的信用也能获得显著地提升,很多企业乐于和贯标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相反,如果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有可能蒙受巨大损失。苏州恒久光电是一家专业研制及生产光电转换器件和成像器件的高科技公司,2010年1月22日创业板发审委审核苏州恒久IPO通过,2010年3月8日发布了招股说明书,2010年3月12日发布了网上定价发行摇号结果,标志着募资完成,只待上市交易。然而,在此最关键的时间节点,有媒体发表质疑文章,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1件实用新型专利和4件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没有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其后证监会做出了《关于撤销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运作多年的上市计划搁浅,令人扼腕叹息。[1]更重要的是,公众难以判断上述招股说明书中的不准确内容究竟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在当前信任缺失的整体社会氛围之下,人们很容易倾向于相信苏州恒久为了尽快实现IPO而有意做假,苏州恒久的企业形象因为知识产权管理的混乱导致严重受损。所以,通过贯标将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已经迫在眉睫。

3 贯标的现状与代理机构的作用

3.1 政府层面大力推进

201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的首部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颁布实施。当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为引导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国家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政策支持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时明确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制定培训计划,依托各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资源,组织相关行政管理人员、贯标企业管理人员、服务机构业务骨干开展培训和考核。”[2]以河南省为例,截至2014年11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自行承担培训费用,开办了两批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河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及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咨询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等。[3]

2013年11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申请对企业进行审核认证。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知识产权贯标认证通过的企业出台了各项鼓励政策,包括资金补助、现金奖励、优先评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形式各样的鼓励政策。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除计划单列市外的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两万元奖励。同时也要求各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补助。以四川省为例,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贯标的积极性,明确两个10万元的激励措施,即每年在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中拿出600万元至1000万元支持企业贯标,每家企业启动贯标时可获得10万元支持,通过达标认证后再获得10万元支持。在政府的鼓励和资助之下,已有41家企业提出了认证申请,并有5家单位通过外审。[4]由此可见,不同省区的地方政府热情高涨,都在大力推进贯标。

3.2 企业参与贯标冷热不均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贯标以来,企业参与积极性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冰火两重天。沿海地区因经济发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事业相对发展较快,企业参与贯标也比较积极;但中西部地区企业参与贯标明显热情度较低。以重庆为例,截至2014年5月,全市规模以上企业5 825家,小企业数量更多,但是申请贯标的企业仅有50余家。[5]反观浙江,目前已有近千家企业正在开展贯标工作。截至2015年7月,浙江全省由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开展认证工作的非试点企业共申请92家、受理68家、审核50家、发证36家;试点企业共申请66家、受理52家、审核52家、发证52家。

现行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传统思路是政府主导下培训贯标人员、引导服务机构参与、指导企业贯标、推进企业认证等一系列活动,具有浓厚的政策导向和行政管理色彩。[6]很多企业并未实际认识到贯标对自身发展的价值,例如山东圆友重工在公司召开的贯标启动大会上,将贯标工作主要目标定性为“走在各试点单位的前列,力争在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重获得示范单位的好成绩,从其潜意识里并未将贯标做为自身需要,而是理解为一种类似于评先评优性质的活动。

企业参与贯标热情,既和企业发展阶段有关,也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有关。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通常来自两个途径,一是因专利而蒙受损失,一是因专利而获得收益。前者通常是遭遇专利纠纷、被迫支付赔偿、丧失宝贵市场;后者通常是获得转让许可的收入或者是因专利保驾护航而获得发展。遗憾的是,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认识的加深主要来自于第一种途径。

在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贯标重要性之前,贯标所需的直接成本和隐形成本都可能成为降低其参与热情的障碍。根据笔者的电话调查,一家在岗员工100人、拥有授权专利20件、申请专利50件左右的小型企业,开展贯标认证的中介服务费用在6万元左右。此外,为了达到贯标标准,至少需要安排3个专人,半年多时间才能走完所有流程。贯标认证过程中以及认证之后,还会增加大量流程性和事务性的文档工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负担。而贯标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并非立竿见影,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就不难理解了。

3.3 代理机构应参与贯标打破僵局

其实,企业越是在发展早期进行贯标,对自身越有利,因为等企业成长到具备较大规模之后,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之后再进行贯标,要更改原有的运营模式和制度会更加耗时耗力。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代理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到贯标业务中来,一方面帮助企业改变观念,更新思想,向企业普及贯标的重要性,将政府主导推动改变为由代理机构进行市场培育和引导,提高企業贯标的积极性,推动企业由被动参与贯标转变为因发展内生需要而主动参与贯标。另一方面通过代理机构的加入,提高贯标的质量和效率,通过贯标活动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只有通过贯标活动获得收益,企业才能真正积极主动的开展贯标,也只有通过贯标为企业带来实际收益,代理机构才能在贯标业务中获得发展。

4 代理机构参与贯标业务的优势

4.1 代理机构的人力资源优势

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颁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对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要求包括:应当掌握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掌握知识产权定义、种类和特点,理解专利相关基本知识,包括:(a)专利和专利权;(b)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c)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人的权利;(d)委托或协作产生的专利申请权;(e)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f)专利权人的权利;(g)授予专利权的条件;(h)实质审查;(i)专利权的行政撤消和宣告无效;(g)专利侵权;(k)专利文献。

对教育、工作经历的要求: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5年全职工作经历;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8年全职工作经历;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工作经历要求可减少1年;工作经历应是在取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之后获得。

除此之外还有专业工作经历的要求,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3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5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工作(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专利审查、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科技管理、质量管理等。

代理机构参与贯标业务,并不是做为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认证工作目前主要由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和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承担,前者依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后者依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但是上述要求显然也适合对从事贯标服务的代理机构的要求,从中可以看出代理人的优势。专利代理人通常具有理工科类本科以上学历,理解专利相关知识,具备多年专利代理经验,几乎完全符合审核员的要求。最为重要的是,代理人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对专利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远非企业研发人员所能相比,这是进行专利管理的核心技能。因此,代理人当然有能力做好贯标服务,代理机构开展贯标业务具有先天的人力资源优势。

4.2 代理机构的技术优势

代理机构从事贯标业务,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代理机构熟悉专利申请、授权、复审、无效、诉讼的全部流程,并且这种对程序的熟悉可以自然地转化为帮助企业进行贯标认证的指导能力。第二,代理机构熟悉专利授权的实体性要求,对专利法各个条款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较强,能够帮助企业评估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避免有价值专利因管理问题而导致损失。第三,代理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资源优势,拥有专利转化和应用的渠道,能够帮助企业推动专利的转化和应用,实现专利价值。

基于中国市场中普遍信任度不高的客观现状,如果没有代理机构的参与,任何一家企业想获取其他企业贯标的经验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已经参与贯标的企业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无法与人分享,不利于全社会整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代理机构的参与,能够有效打破这种僵局。代理机构在从事贯标服务的过程中,接触了大量的企业贯标实例,从众多企业中概括和总结出的一般规律和经验集合却可以用来为后续的贯标企业提供帮助。

4.3 代理机构的集约化优势

其实,所谓贯标,远非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这么简单,贯标对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都是一种机遇。贯标的工作内容,表面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目标;二是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职责;三是对企业已有的IP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对企业尚未建立的IP制度进行补充。而这些内容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流程和文件进行体现,或者说贯标的认证主要基于上述文件和流程而进行。但是实际上,贯标的核心和精髓在于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主要是专利挖掘、申请、保护和运用能力。

代理机构参与贯标,尤其是如果代理机构已经代理了某家企业的专利申请业务之后,再代理贯标业务,将会形成明显的集约化经营优势。因为代理机构在帮助企业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厘清所涉专利的技术方案、对相关背景技术进行检索、对申请文件进行撰写和修改、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研究和答复等。而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同样需要完成上述工作中的很多内容,并且对上述工作越熟悉则管理的效果越好。如果由同一家代理机构帮助企业完成专利申请和贯标以及其后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诉讼,那么代理机构在花费相同的时间成本情况下可以对多项业务产生收益,工作效率成倍提高,服务质量也必将明显优化。

代理机构帮助企业建立和规范上述文件并非其主要价值所在,代理机构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上述贯标认证活动,深入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专利的挖掘、专利的申请代理、专利维护和日常管理、专利布局、专利分析预警、专利价值评估与运营,形成“企业+代理机构”的复合体,将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事务全部承接过来,发挥集约化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4.4 代理机构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将发挥重大作用

每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绕不开并购与重组的话题。对于中小型企业,一方面在发展的过程中随时可能被动或者主动被其他企业收购,另一方面发展壮大之后也随时会收购其他企业,甚至很多青年企业家创业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把自己创立的企业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对于大企业来说,收购具有绝好创意或者对自己构成一定威胁的企业,也是巩固自己地位的不二选择。以谷歌为例,到2015年底共计斥资280亿美元收购了184家公司,其中包括曾经风光无限的摩托罗拉。所以,无论是立志于做大做强成为行业翘楚的企业,还是一开始就准备一锤子买卖赚一把就跑的企业,都应该及早进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为日后的并购重组做好准备。

如果说代理机构在企业知识产权日常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还不那么明显的话,那么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代理机构所能够为企业提供的深入服务的价值将得到明显地体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也将会在并购重组中得到检验。

企业并购过程中通常会进行专利尽职调查,其要点包括对目标公司专利以及相关专利进行全面检索,专利权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审查、专利文件质量和保护范围评估、单一专利与专利布局以及技术秘密的审查、专利侵权风险及可视度评估等。这些调查的内容通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不是一般的律师或者企业研发人员所能胜任,理所当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律师或者企业研发人员所能胜任,这正是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参与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的优势。

5 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5.1 代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代理机构深入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既是代理机构发挥优势、开拓市场的一条光明大道,同时也对代理机构的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做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我国代理机构具有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职业道德素养。但是众所周知,企业固然希望得到代理机构的帮助和深入参与,但是也有自身的顾虑。一是担心技术秘密完全暴露给代理机构,二是担心代理机构深入参与之后受制于人,对自身安全形成威胁。因此,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所有的代理人都应该严格恪守职业道德,为客户保守技术秘密,建立企业对代理机构的信任,确保企业放心将自己的相关业务交给代理机构。

5.2 代理机构应进一步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深入参与和全流程服务虽然能够为代理机构带来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也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提高对贯标企业的辅导培训能力,首先帮助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二是提高自己最核心最重要的专利申请代理能力,为企业创造出权利稳定、范围适当的授权专利,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三是增强帮助企业进行专利转化和应用的能力,帮助客户为专利寻找用武之地,发挥实际作用。四是增强专利挖掘和布局的能力,帮助客户建立专利防御体系。

5.3 代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市场开拓能力

开拓市场的能力与代理机构服务客户的能力息息相关。如果代理机构能在帮助企业通过贯标认证的过程中真正实现为企业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协助企业进行知識产权管理,提供全流程的知识产权服务,那么,每完成一家企业的贯标认证,就等于收获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客户,获得更多的订单,必将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6 结语

代理机构应尽快通过贯标逐渐培育、占领、享受市场,以贯标为契机,在提供贯标服务的过程中增加客户黏性,把自己的人才优势转化为服务优势,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从而做大做强夺得行业发展先机。

参考文献:

[1] 张宾,赵成伟,韩冰.浅谈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专利风险控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04):6-8.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EB/OL].[2013-05-23].http://www.sipo.gov.cn/tz/gz/201310/t20131023_825524.html.

[3]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举办第二批河南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培训班的通知[EB/OL].[2014-11-04].http://www.haipo.gov.cn/site/website.do?method=show&id=4435&classId=39.

[4] 周渝利.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专利产业化落实贯标工作[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12-09.

[5] 严薇.知识产权也能增值今天你贯标了吗[N].重庆商报,2014-05-20.

[6] 刘勇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创新思路[J].法制与经济,2015(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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