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2020-02-22李曦淼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民族和文化教研部讲师
文 李曦淼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民族和文化教研部讲师
杨永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研究生部讲师
让“枫桥经验”在边疆民族地区落地生根,构建各民族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必须在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中深入挖掘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有益经验,广泛调动各民族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传统治理手段的当代价值,让多元共治成为云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本色。
治理依据来源多样
在云南民族地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既要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也离不开对少数民族优秀治理传统的汲取转化,在治理依据的多元交融中实现“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
进一步巩固法治在云南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中的核心保障地位。“枫桥经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调处群众纠纷、应对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也是基层社会法治实践的重要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教育宣传力度。既要经常性开展法治讲座、案例警示教育等专题培训,又要有意识地将法律知识宣传、竞答等活动穿插进少数民族传统节庆等集体性活动之中,让“枫桥经验”依法治理的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注重法律援助服务对民族地区的倾斜。要定期组织整合地区内法律人才“送法下乡”,既要用法律手段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困难,更要培育起少数民族群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深入挖掘吸收少数民族优秀的基层治理传统。“枫桥经验”对人民群众的发动和依靠,不仅是对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积极性的调动,更是对人民群众基层治理智慧的挖掘与吸收。一方面,要善于从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提炼总结优秀的伦理道德思想和风俗习惯。既要确保传统治理原则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少数民族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保证传统治理思想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让各少数民族优秀的基层治理传统在“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中获得新生。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优秀的基层治理传统在村规民约中制度化、规范化。既要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中注重对少数民族优秀基层治理传统的借鉴和消化,又要在对村规民约的执行中显著激发优秀基层治理传统的规范约束作用。
治理主体组合多元
在云南民族地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不仅要在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格局中彰显党的引领地位,也需要激发少数民族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为基层社会多元共治提供充足力量支撑。
严格保障地方党委、政府在云南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力、组织力、治理力。“枫桥经验”是基层党组织推进基层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的显著成果,也是地方各级政府率领人民群众开展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力度,让党的领导在民族地区定基固根。既要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又要持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各类民间力量及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枫桥经验”的理念、内涵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得到全面体现。另一方面,要在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实践中凸显地方政府的服务属性。既要加强地方政府在基层治理上的作用发挥、制度完善和政策保障,又要加大对民间治理主体的指导规范和放权赋能力度,构建起政府主责、民众参与的联动治理机制。
善于调动民间治理力量,建立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枫桥经验”开展基层治理的具体形式,也是“枫桥经验”能够将矛盾纠纷发现于源头并解决于基层的关键所在。一方面,要充分动员现代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基层治理工作。既要培养一支具有较高能力素质的专职治理队伍,又要充分吸纳经济合作组织、协会、理事会等新型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基层治理,让“枫桥经验”能够更为从容应对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民族地区社会各阶层代表在特定领域的理事解困能力和权威。既要调动起退休返乡干部、模范典型、贤人志士等当代社会精英的爱乡护土情怀,又要为家族长辈、老人群体、民族精英等传统治理角色经验的发挥提供必要空间,让糅合了传统与现代的新乡贤群体成为践行“枫桥经验”的主要力量。
治理手段高效多维
在云南民族地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不仅要注重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在纠纷调解中的主体作用,更要充分把握基层治理机制和平台的智慧化发展趋势,以更为丰富和便捷高效的调节手段来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
构建以群众自治为核心、多种调解机制联动配合的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体系。“枫桥经验”最为突出的实践特色是发挥人民群众擅长的说理、劝导、谈心、教育等方法缓和矛盾及双方紧张关系,及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一方面,要让民主自治精神在民族地区得到全面贯彻。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政治动员优势,既确保相关基层治理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更应尊重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行使自我治理的权力,在运用“枫桥经验”的实践中形成党委、政府与少数民族群众对基层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另一方面,要调动起少数民族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治意识。既要持续探索、准确把握少数民族传统调解机制的当代价值,又要推动少数民族群众的自我调解手段与包括行政调解、仲裁、信访等在内多种手段的衔接互动,在对“枫桥经验”的践行中凸显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
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让少数民族群众全面享受“枫桥经验”的智慧化成果。“枫桥经验”对信息技术的充分应用,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将矛盾问题发现于源头并解决于源头的能力,更能有效缓解矛盾纠纷化解的“时空阻隔”。一方面,要重视民族地区“枫桥经验”智慧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既要以节约高效为原则,抓好民族地区“枫桥经验”智慧网络建设整体规划;又要在网络硬件设施与自治氛围较好地区先行先试,为在民族地区的推广普及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民族地区践行“枫桥经验”的智慧化实践。既要利用网络平台信息传送优势在民族地区开展法治、德治宣传教育,又要拓展矛盾纠纷的跨地区线上调解、仲裁功能,增强“枫桥经验”治理理念宣传力度,丰富治理资源,节约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