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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问题分析

2020-02-22□侯

山西财税 2020年9期
关键词:东道国一带一带一路

□侯

一、问题提出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最先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有利于我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加强我国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有利于世界各国互利合作,为各国带来了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的良机。

近年来,我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投资数量及规模都不容小觑,在沿线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一带一路”沿线政治环境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我国企业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投资风险。一是“一带一路”沿线经过区域多政治动荡,政局变幻会给我国企业的投资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沿线国如伊拉克、叙利亚等多极端宗教主义势力,暴力事件频发,难免会对我国企业的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三是沿线国多为法制环境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如老挝当地许多民众缺乏法制意识,甚至连执法人员都视法律为无物,菲律宾等地更是腐败丛生等,这种治安及法制如此混乱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并不少见,我国企业也因此遭受了很多意外的损失。四是由于我国企业投资项目多涉及东道国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这就决定了投资规模较大,且投资结构出现暂时性失衡,受到国际金融波动的可能性增大,加之沿线国外汇储备普遍不高,应对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我国企业必将面临融资环境多变、资金成本上升和汇兑损失等各种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将面临诸多风险,为了尽量减少我国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及“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实施,我们必须重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的保护。

二、海外投资保护

(一)国际条约中对海外投资的保护

海外投资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显得越来越普遍,各国也都相继意识到了保护海外投资的重要性,许多相关的国际条约也应运而生。

第一,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为了公约成员各国海外投资保护的重要机构之一。该机构成立于一九八八年,它是世界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MIGA主要对于投资的非商业性政治风险予以担保。MIGA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承保范围并非十分全面,且对于合格投资的审查标准严格,程序复杂等。

第二,双边投资协定(BIT)也是海外投资保护条约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中国与许多国家都签订了BIT条约,包括外资准入及待遇的规定、国有化和征收风险的保证、利润汇出的规定、投资资产和收入的汇总、代位条款、因战争投资受损的补偿、征收及补偿的规定、特许协议的效力、投资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由于其规定较为详细,且是签订双方互相博弈的结果,最符合两国的国情,因此在保护企业海外投资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对于海外投资保护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我国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成员国,为我国企业寻求MIGA的投资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官方数据表明,我国已与104个国家签订了BIT条约,这也为保护我国企业利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帮助企业应对可能到来的风险。但是,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首先,我国国内法对于海外投资还没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企业的参考标准不够明确。其次,作为MIGA的成员国,我国企业确实可以从中获得一定保护,但是MIGA有着高额的保险费,很多企业承担乏力,并且MIGA的担保重点愈加偏向于IT业、服务业等高附加值的产业,而我国海外投资方向多为制造业、农业等基础性低附加值产业,二者的行业类别不对等。

三、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建议

(一)国家应当为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1.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一部完善的海外投资法规可以给企业起到“指明灯”的作用。为了尽可能将本国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更加有效地运用于纠纷解决之中,法规制定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完善海外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审批禁止的内容进行明文规定,提高办事效率,以减少因政策性审核而耽搁最佳投资时机的情况。二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双重征税给资本流动带来不便,在国与国的协议中商定最有利于企业的征税方式。三要完善外汇管理制度,给予企业在外汇使用和结汇等方面更多的自由便利,同时进行适度的外汇管理。此外,我国应当将已签订的条约适当的转化为国内法,使我国的投资法律体系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运用外交手段为投资活动创造条件。外交活动作为我国与世界各国沟通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可以通过外交活动与更多国家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包含优惠政策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企业投资活动赢得实惠。据统计,“一带一路”沿线国中,有32个国家与我国的国别合作度还处于有待加强的阶段。依照评分标准,该32国在政治沟通度、设施联通度、贸易畅通度、资金融通度等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几个方面的合作程度对于投资活动来说影响非常之大。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重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外交活动,推动双边经济交流与合作。而且在双多边合作文件包括双边协定、备忘录等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追求数量的增多,更要以身作则且督促他方落实文件中的细则,完善配套设施,避免文件签订后成为“一纸空文”。

3.增强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上述两点均是风险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一旦损害我国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应当充当“保护者”的角色,帮助企业应对突发性风险。如,发生类似于菲律宾反华势力针对华人在菲企业或商店实施的“打砸抢”事件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最大限度的免除海外投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二)企业自身应当认清风险、规避风险

1.充分熟悉海外投资环境。如上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各方面环境十分复杂,企业在投资之前应当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估。如果没有目标产业,应当对当地的产业发展状况有所了解,清楚其中的投资贸易壁垒,避开“高危产业”;如果有目标产业,除了企业通过自身专业部门(即与投资目标行业相关的部门)对于当地产业风险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于当地的综合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尤其是对于东道国有关投资的法律缺陷进行研究,找出风险点,并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规避。而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治安等情况也应纳入考虑之中。发现风险的目的是制定对策,当企业对于东道国的风险有所认知后,理应做出法律纠纷预案,从而在法律纠纷发生时能够尽快做出反应。另外,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多有宗教文化,我们应正视文化差异,在不触犯当地“禁忌”的情况下制定出最适合当地情况的发展策略。

2.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企业除了致力于营利之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部分企业并没有把保护环境列入企业自身的“行为守则”;还有部分企业对待劳工人员过于苛刻。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公共义务,每个人都应当遵守,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例外,营利并不能以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为代价。其若想在当地长久发展,必须尊重当地本土化的运营模式,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当地社会、居民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促进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3.善于在遭受损失后寻求相应救济。风险防范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有疏漏或有突发情况,一旦出现防范之外的危险即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企业在遭受损失后,一方面应当快速调整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寻求救济。一是寻求东道国的救济。企业在投资前应当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体制进行研究,当受到损失时,可以快速地根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寻求当地司法部门或是其他部门的救济,以此来挽回部分损失。二是寻求我国的救济。当企业受损是由于东道国的国家行为、且企业用尽当地救济未果时,可以向我国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四、结语

世界各国对于“一带一路”战略越来越重视,这对于我国及沿线各国的发展都是一个契机。我国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对外投资,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也响应我国政府“走出去”的号召。由于“一带一路”沿线较多国家经济发展滞后、政治环境复杂,存在较多的投资风险,我们应制定相应政策,以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更好地进行、助力“一带一路”战略更加稳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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