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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先行示范区与深圳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建设*

2020-02-22赖晨枫

深圳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民商事粤港澳仲裁

蔡 伟 赖晨枫

(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广东 珠海 519082;2.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它赋予的深圳诸多战略定位中,“法治城市示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要“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的这一历史使命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四十多年持续努力,我国法治建设的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型升级,即“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科学布局的升级;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升级;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升级;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升级;从形式法治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结合的升级。”[1]与此同时,我国在积极推进的一系列对外战略中,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在全球的制度竞争中提升我国的制度供给能力,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更好地取长补短。深圳作为标杆性城市也肩负着为我国的法治发展和在全球竞争与制度供给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的重要使命。无疑,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内容是立体多元的,本文拟聚焦于法治文明的建设,以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为切入点,管窥深圳提升法治文明建设的挑战和路径,以及它对我国在世界的竞争中的重要标杆性意义。

一、国际竞争中法治文明的角色

当代全球竞争正呈现与传统不同的态势。传统上各国所倚重的人才、资金等都可以通过自由流动而被有竞争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所吸引,而竞争优势很大程度上就源自于制度、法治等核心要素。因此,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地通过多种形式塑造和影响国际制度,从而实现其权力、利益或价值等诉求。国际的竞争是立体多维度的,呈现出了规则之争、机制之争、机构之争和秩序之争。[2]这些不同层面的竞争相辅相成,制度竞争通常包括规则本身及其实施两个层面,而规则的有效实施无疑又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和机构进行保障,同时这些都必须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才能实现,法治则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在国际的竞争中,法治秩序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了传统上有效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等传统功能外,很大程度上,“法治文明系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3],它还体现了社会文明的程度。

法治在国内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一种共识。La Porta等人(通常统称为“LLSV”)通过考察全球49个国家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法律规则的性质和起源以及执法的质量,将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发现法律规则和执行程度与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规模和范围有密切的正相关性,因为投资者更愿意投资于一个提供良好法律环境的市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不当剥削,对此可以采取选择更具保护性的法律制度或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4-5]类似的研究还有蒂布特的地方竞争理论及“用脚投票”(voting with feet) 的模型等,[6]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揭示了法治竞争在地方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7-8]

而在国际化的法治文明建设和竞争中,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9]一个多元化、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化解纠纷的稳定且多样的可选择渠道,提供可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促进交易秩序的恢复和消除贸易过程中外界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因此,不少国家在具备较完善的司法制度及专业机构后,致力于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国际民商事(广义理解)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以抢占先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比如新加坡在其良好的法治基础之上,于1991年设立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5年1月设立国际商事法院,2016年批准加入能够促进判决全球流通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积极推动《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最后该公约也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些都助力新加坡成为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10]近年来全球数个国际商事法庭的蓬勃发展也是法治和纠纷解决竞争的很好例证。

在现代国际社会,法治发展水平还深刻影响着一个国家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国际社会治理中的话语权和行动力。[11]竞争的优势不仅表现为对各类贸易投资活动的吸引程度,还关乎一国在制定和主导国际规则时的话语权。[12]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不仅要靠经济技术的合作,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比如“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沿线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等方面各不相同,在与之进行经济、技术、法律等合作的过程都可能产生纠纷,需要一个良好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平台以定分止争。在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打造公平、公正、专业、有效且透明便利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对于实践“一带一路”倡议、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也开始探索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而深圳在这一领域已经有比较领先的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前海法院适用外籍、港澳台籍陪审员、调解员等。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正义,同时关乎行业形象、我国的国际声誉和整个投资环境,也是法治文明发展的有力助推器。因此在这一领域,深圳具有“示范”的历史使命。

二、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意义和挑战

(一)历史重要意义

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有利于提升营商环境。广义上的营商环境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所有制度性因素,纠纷解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领域,不同国家之间在很多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将长期处于求同存异的状态。而民商事活动及其法律规范具有更多的共性和全球性,公正、高效的国际民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是减少纠纷提升效率的重要保障。联合国1959年生效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在全球经贸的发展以及相应纠纷解决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全球的维度,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已经将“执行合同”等作为评价指标,即考察司法程序解决商事纠纷的效率和质量。我国近几年在全球营商环境的评估中进步神速,其中重要的贡献因素就是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全球营商环境总排名列第31位,比2018年的第78位提升了47位,其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合同执行、解决破产问题等领域是十大提升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13]而这些领域和纠纷解决息息相关。

鉴于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我国于2020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其中第六十六条明确:“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深圳在营商环境方面的成就也非常令人瞩目。根据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等发布的《2019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指数评价报告》,在2019年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排名中,深圳与上海、北京一起位列前三甲。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圳无疑需要更上一层楼,其重要的路径就是进一步发展国际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推动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从而使得深圳进一步对标国际,突破现有一些司法制度在程序、效率上的定势思维和地域桎梏,吸收国际司法文明,从而进一步提升全球竞争力。

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有利于深圳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司法文明是指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良好运行,司法人员、司法活动文明有礼的实然状态。[14]“司法文明系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15]也有学者认为“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重要表征与载体”,把司法文明作为司法进步和理想司法的应然状态,将之与现实状况进行对比分析,进而要“推动中国司法的文明化与中国司法文明的国际化”。[16]在司法文明建设上,深圳已经有了诸多的有利因素。深圳成立的国际商事仲裁院、域外法律查明基地,在前海法院为涉外和涉港澳案件进行的一系列前沿性司法改革等,都为深圳打造国际化、高效率的法治营商环境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有利于市场主体在民商事活动过程中感受司法文明,推动未来对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进一步建设,也将更彰显深圳的司法文明形象,提升中国司法文明在世界文明体系中的话语权。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也有利于消除司法权地方化的弊端,从而化解司法文明的制度障碍。

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还有利于推进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关乎我国“一国两制”实践新探索,关乎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使命。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融合发展客观上具有大量的纠纷解决需求。随着粤港澳三地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由不同体制、法制及文化背景引起的民商事纠纷不可避免。诉讼经济学表明,信息掌握程度、预期裁判结果和法律风险偏好等因素会影响纠纷解决效率,进而影响投资决策。[17]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从而高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对促进跨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如何在粤港澳这“一国两制三个法域”之内构建三方都认可、高效可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重要和亟需解决的问题。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将深圳定位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发展的核心引擎之一。深圳作为衔接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无论是为解决粤港澳三地出现的跨区域民商事纠纷,还是为了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等其他对外发展战略,都有必要发展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国际民商事纠纷通常称为涉外纠纷,而涉港澳的纠纷是涉外案件的重要部分),满足各类型商事主体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以点带面,形成先行示范效应,从而增强粤港澳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融合协调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提供保障,并在未来辐射至整个亚太地区,形成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

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需要一个能协调多方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而其本身的独特环境也能反哺支持这一机制的建设。粤(内地)港澳三个法域法律制度各有特点,彼此相互竞争、相互通融、相互借鉴,能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更多可能性和制度优势,尤其是在仲裁、调解领域,三个法域没有原则性的制度差异,最具实现民商事纠纷解决统一机制的可能性。深圳可以更有效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例,2019年基本实现了仲裁员“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和地区全覆盖,其中来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员达到147名,具有搭建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中心的平台和地域优势。[18]在诉讼领域,深圳已经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吸收了很多有益的机制。比如在前海法院的系列举措中,除了充分利用最高院在此成立的“港澳台与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外,还结合实践出台了《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等一系列有关域外法律查明和适用的具体措施,并突破性地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引进港澳台籍及外籍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等,这些创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独特土壤,也为深圳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19]

综上,深圳成为法治城市示范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文明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客观需要,而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建设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深圳肩负着成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中心“示范”城市的历史使命。这一历史使命的实现无疑也是存在挑战的。

(二)现实多重挑战

首先,《立法法》对于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和监督机制等规定尚不明确。深圳可以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突破国家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未有明确指引(下文进一步详述)。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以何种路径介入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过程未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公平、公正极其敏感的纠纷处理领域,如何避免政府介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对于我国的仲裁业的发展,一个广泛的忧虑就是地方政府对仲裁机构的不当影响,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关键是仲裁的质量和公正性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20]这种忧虑对于诉讼、调解等其他类型的纠纷解决同样适用。因此,尚需要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探索“政府——市场”在这一方面的最优路径,在完善的特区立法体系内,减少与上位法的抵触和争议。

其次,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发展面临不同法律体系、文化、地域的理念、制度等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是系统性的综合工程,无论是国外如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地位崛起,抑或国内其他城市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都可能面临着司法理念和原则上的碰撞和融合。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就同时借鉴英美法体系下的判例法制度和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的制度,在证券群体性纠纷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尝试推行示范判决机制。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该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机制促进矛盾非诉解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效率,以利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

2017年,国家发改委和粤港澳三地政府签订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就提出了要“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但如何通过国家引导整合三地资源,促成深圳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纠纷解决中心仍有待进一步探索。粤港澳三地商贸实践环境、历史因素、政法体制都会对这一区域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带来挑战。此外,粤港澳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仍有待拓展和完善,如《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规定同时符合仲裁机构、仲裁地和仲裁法三方面要求的内地仲裁裁决才能在香港得到承认,将导致落户内地的香港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裁决将无法根据安排在香港得到认可。同时,粤港澳三地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发展不平衡也为大湾区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融合带来挑战。目前律师及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的相互流通等仍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制约了深圳在这些领域的改革创新。粤港澳尚且如此,面对全球性的国际民商事争议,深圳发展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面临的挑战就更多。

再次,深圳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化水平仍有待提升,其支撑的诸多基础要素需要不断改善。在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过程中如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驱动下的竞劣问题,减少行政干预,充分激发相关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形成良性市场竞争环境,仍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探索。同时总体上,我国在国际相关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不足,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语言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比如英语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语言,普通法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领域已经有了全球性的影响力等。深圳如何在和世界接轨、紧跟最新趋势的同时,发展有自己特色乃至由自己主导的国际仲裁规则、诉调规则等,仍面临巨大挑战(深圳国际仲裁院采用的选择性复裁程序便是这一方面一个很有意义的创新方案)。此外,民商事纠纷解决人员的国际化程度还不足,虽然深圳国际仲裁院、前海法院等已聘请一批港澳台籍及外籍仲裁员、陪审员、调解员等,但目前他们参与国际仲裁等案件数量不多,在仍需继续充分发挥国际纠纷解决人员的作用同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加大培养本国涉外法律人才的专业能力。深圳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还有赖于诸多前期工程的积累,无法一蹴而就。

三、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路径

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路径是多元的,其中政府的顶层设计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这几年我国在全球营商环境排名的大幅提升,尤其是纠纷处理相关领域的飞速进步,不仅仅是市场发展的产物,更是政府顶层指导和设计的成果。本文建议深圳可以采用的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方面。

(一)优化利用其立法权的独特优势

《意见》指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这既是对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要求,也指明了深圳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路径。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授权设区的市在特定事项上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深圳作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且该条最后一款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除了“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①《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第七十四条明确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虽然这些立法权均受到《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事项的制约,其中包括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但理论上深圳在其辖区范围内仍有突破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规定的立法权限。[21]《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经济特区可以依据授权在其辖区范围内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变通立法,变通即意味着对现有规定的突破和保留,但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明确规定其不可变通事项不同的是,②《立法法》第七十五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权限范围仍然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赞同深圳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基本原则和专门规定的前提下,以其功能需求为导向突破现有诉讼和仲裁等司法制度的规定进行改革试验。[22]即便该法规在适用位阶上存疑,《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这种情况也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可以将裁决权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同时有利于探索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边界,保障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党中央、国务院均鼓励深圳在优化营商环境及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立法权进行制度创新。《意见》第十八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均明确规定改革措施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等有权机关授权或者决定后,可以先行先试;并支持深圳在国家战略部署下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领域允许以清单式批量申请授权。这说明在涉及法律保留等重大事项时,除《立法法》“一揽子”授权外,深圳仍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一事一授”的授权方式进行制度创新。

上海自贸区在仲裁制度改革和引进境外仲裁机构方面的经验有借鉴意义。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支持上海自贸区“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国性的自贸试验区仲裁法律服务联盟和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则以自贸区内注册企业为试点,突破了此前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域外仲裁和临时仲裁的限制,为承认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效力提供可能和依据。在此政策背景下,上海自贸区引入境外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入驻并开展非营利性活动。此后,2019年7月国务院推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正式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实质性仲裁业务。上海市司法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先后出台相关文件。上海司法局于2019年11月发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业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主管机关、审批程序及业务范围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司法保障角度表明将支持上海自贸区临时仲裁等创新做法,以及将从保全、裁决司法审查和有效执行等方面加大对境外仲裁机构境内仲裁业务的司法支持力度。行政与司法双管齐下,完成了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制度从中央政策到地方配套方案、从政策驱动到法治先行的落地实施,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在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类似制度改革提供了路径参考。[23]

目前深圳在法治领域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创新和尝试,如深圳国际仲裁院创造性地采用选择性复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的成立等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可探索空间。未来,深圳在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继续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以及全国人大“一事一授”的授权,发挥其立法权的独特优势和能动性,进一步探索法治建设和创新的空间,为法治的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持续的制度动力。

(二)全面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红利

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兴起要求有坚实的经济和历史基础。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国际声誉除其良好的法治基础外,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近几十年来亚洲的崛起。在这一过程中,涉及亚洲地区的商业活动空前活跃,商业纠纷随之急剧增长,为其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地位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如果没有这些活跃的国际商贸作为支撑,纠纷解决机构只能成为一个摆设。深圳所处的粤港澳大湾区无论在经济基础还是地缘环境上都具备了发展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条件,需要充分利用好这一优势。

首先,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拥有“一国两制三法域三关税区”的独特制度背景,香港和澳门的经济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湾区内还有香港自由贸易港、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广东南沙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这些可以产生制度叠加效应,为探索贸易合作和互相借鉴产生机制创新提供更多可能性。其次,大湾区作为传统的货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拥有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等重要交通枢纽和活跃的资本市场,产业基础完备,区位优势明显。大湾区内还拥有众多战略新兴产业如电子信息、生命科学、智能机器人、5G和移动互联等,由此带来了蓬勃的产业和经贸需求。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以及“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互联互通平台的落地,也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等产业协同发展和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拓宽了渠道。同时,深圳还背靠国家巨大的市场和相应的国际纠纷解决需求,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014到2018五年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7.5万件。深圳市两级法院从2015年至2018年9月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7014件,其中前海法院占四分之三(75.11%)。[24]如果深圳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优势,那么将会吸引其他地方的当事人选择深圳作为解决其纠纷的理想城市,从而带动纠纷解决的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因此,深圳可以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东风,选择跨境金融等领域为突破口,着重审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涉及跨境电商、跨境金融、跨境税务等领域的新型金融案件,通过裁判指引更好地发挥司法对粤港澳跨境市场行为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减少由不同金融管理制度和外汇管制措施引起的冲突,如香港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内地分业经营之间的差异等,提升市场主体进行跨境商事活动的合法性预期,[25]推动大湾区营商环境优化,同时为深圳法律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行业的发展和体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深圳还可以借助香港在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率先发展的红利,挖掘粤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模式中可推广的经验,在引进港澳籍法官、仲裁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律师等法律服务人才跨境执业可能性,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吸引更多港澳及国外教育背景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入驻深圳,如借鉴珠海横琴的“港人港税,澳人澳税”政策,促进大湾区内人才的流动。

(三)积极借鉴国际司法文明的成果

目前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机构集中化、各纠纷解决渠道衔接系统化,以及纠纷解决人员国际化、专业化的趋势。[26]机构集中化如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目前已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众多知名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其中,并与周边餐饮酒店业等达成合作,多管齐下促进该中心的发展。[27]其次,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遵循不同的制度体系和内在逻辑,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如何实现各渠道间的有效衔接和融合,也是民商事争端解决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制定的《调解规则》,除规定调解程序外,还提供调解加仲裁、调解加和解等多种灵活形式;迪拜金融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引入国际仲裁机构,允许仲裁裁决通过法院转换为判决以得到更好执行。再次,日趋频繁和复杂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也催生出更国际化、专业化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同时有多名本国国籍法官和外籍法官供当事人选择,每个案件至少有一名国际法官参与审判;国际商会仲裁院有来自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委员参与仲裁审核工作。这些都是有益的实践,值得深圳借鉴和尝试。

深圳在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时可汲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如集中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国际仲裁院、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共同提供规模化的纠纷解决服务,优化各纠纷解决途径间的衔接机制和执行机制。同时可以借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美国洛杉矶设立海外庭审中心的经验,引入ICSID等国际纠纷解决机构的办公室甚至庭审中心,如上海自贸区引进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在当地设立代表处,并于2020年开始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开展实质性仲裁业务;加强国际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合作交流,如就国际(涉外)民商事审判或仲裁机制建设、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官培训等议题召开国际会议,以法官学院等专业学术或培训机构为依托,举办相关法官的研修班,邀请外国实务专家讲学,输送本土法官、仲裁员等进行短期专项境外交流等,以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了解。

(四)全面发挥领先产业及相关规则制定的优势

深圳敢于创新的特质吸引了不少新兴产业在此孵化,如5G移动通信技术、基因工程、人工智能、无人机、物联网、跨境电商、金融科技、微电子、生物医药等。孵化过程中也成长起一批在全球范围有市场竞争优势和行业影响力的本土企业和研发机构,如华为、腾讯、中兴、大疆、华大基因研究院等。这些新兴产业往往没有完备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范,在某些方面甚至面临伦理与科技发展的争议,尚有很大的规则制定空间。因而深圳可以充分利用其产业优势,推动纠纷解决机构与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合作制定相应规则或标准。这有利于提升行业合规化水平和扩大当地新兴产业的影响力。同时,在特定领域累积大量实践经验和获得规则制定主导权以后,其他国家的相关企业就会倾向于选择深圳为其纠纷的解决地,为深圳在相关领域的发展及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另外,在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过程中,深圳可以与腾讯等高新企业进行深度合作,比如腾讯与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于2019年共同成立“腾讯互联网调解中心”,在探索“互联网+”理念下提升诉调对接效率、专业性领域纠纷调解、线上调解平台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深圳还可以借鉴当前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数字化、智能化经验,引入5G移动通信、云端大数据、自动语音识别、OCR识别技术、司法区块链存证等新技术,发展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流转、电子签名、全案信息和文书自动生成、庭审语音识别、类案强制检索等功能为基础的智能辅助平台,实现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线上操作,推动诉讼、仲裁、调解一体化在线办案系统的形成;除各渠道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内部衔接外,还要加强与外部相关系统如工商信息查询公示系统等的数据共享与关联;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数字技术、集中案件数据资源和严格的数据管理机制等探索特定领域的市场风险司法防范预警机制,为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的运用与研究提供样本和数据支撑,在程序规则制定、流程优化等方面促进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的建设,推动法律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增强纠纷解决系统全方位服务社会相关行业的能力,从而也提升其影响力。这一过程有利于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和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从而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市场的认可度以及吸引力。

四、结论

法治文明是国家和地区间竞争的重要内容。2019年深圳GDP接近2.7万亿,已经超越全球80%的国家,①参见世界银行.Gross domestic product 2019[R/OL].(2020-07-01)[2020-08-25].https://databank.worldbank.org/data/download/GDP.pdf.这为深圳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发展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法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将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坚实保障。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过程中,深圳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比如在行使立法权或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创新时,法律授权范围和监督机制仍不够明确、不同法律体系在司法理念和制度上的冲突与融合、国际化程度不足的考验等。国际社会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对深圳这座在改革开放政策下成长起来的新兴城市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是否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抱有顾虑。深圳应当正视这些挑战,以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潮流中更高效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区,充分发挥其立法权的独特优势,大胆探索进行制度创新;全面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红利并吸取国外法治文明建设经验,构建专业且国际化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还可以充分利用其产业优势,在某些领域发挥规则制定的优势,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选择深圳作为纠纷解决地。

在国际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正义,同时关乎行业形象、我国的国际声誉和整个投资环境。因此在这一领域,作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前沿阵地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核心引擎,深圳具有“示范”的历史使命。立足于经济特区四十年发展的成功经验,深圳建设国际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中心,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及其制度建设的有力助推,也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区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和增强国家国际竞争的“软实力”,充分发挥法治文明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未来更好的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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